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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隐”与“直”?——《论语》“父子相为隐”章考


发布时间:2009-06-14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林桂榛

  [摘  要]孔子“父子相为隐”的“隐”是针对叶公“子证父”的“证”[證]而言,系消极不作为的言语隐默之义。“隐”本义是微小或不显,独立作动词是指自己消极不作为而不显,无积极作为将他者隐藏、藏匿、窝藏而不显之义。“亲亲相为隐/亲属相为隐”衍自“父子相为隐”,但“为”字略去则词语结构生变化,易导致将彼此为对方“隐”理解成彼此将对方“隐”。“父子相为隐”章呈现了个人于亲属有过失时的角色尴尬与伦理困境:举证告发则背逆家人的愿望及亲情伦理,不举证告发则背逆他人的期待及社会美德,在被希望维护亲属利益与维护他人利益之间陷于不安。孔子主张不作为性质的“相为隐”,实是以家庭内部正义和个体权利来反对以告亲为荣、为绝对正义,同时他并不支持作伪证及湮灭证据、藏匿犯人的积极庇亲行为。沉默不言的“隐”系不直接伤害亲属与他人的最中道之举,此即明辨是非的真正之“直”。
 
  [关键词]孔子  叶公  證  隐  直  沉默  告发  连坐
 
  近几年学界出现了一场关于“亲亲相隐”的争鸣,争鸣的起因是反对“亲亲相隐”者接连发表“是腐败”、“歌颂腐败”、“导致腐败”等“亲亲相隐腐败论”[①]。这种联系当下权力腐败现象而感发或追探的立论,学术上属伪命题:一、文献与现实社会间的关系推理上逻辑不必然,若说有必然则是“混逻辑与历史为一谈”[②],故仅属杂感文;学术文献的理解上,古人或古文献说的“亲亲相隐”之“隐”不是今人所理解的“隐”,“隐”字被严重误读[③]
 
  “亲亲相隐”实是“亲亲相为隐”、“亲亲相为容隐”等的简称(“亲亲”或作“亲属”),在思想史、学术史上它是从“父子相为隐”这种说法引申或发展过来的。“亲亲相为隐”作为一种独立的伦理主张,最早出自儒家经学典籍《论语》,这就是孔子说的“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矣”:“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证”本写作“證”)
 
  孔子说的“父子相为隐”以及由此延及的所谓“亲亲相为隐”、“亲属相为隐”,它们从来都不是主张、认可、鼓励一味庇护亲属,更非孔子或儒家赞同亲属“相为隐”就是搞权力腐败或直接、间接赞美腐败,这些形式上义正词严、大义凛然的“是腐败”、“导致腐败”、“歌颂腐败”的高论(见刘、邓文),纯属对古代经学文本望文生义的误读及激情有余的自我发挥——对“相为隐”之“隐”及“直”的理解、评价是完全背离学术本相的。
 
  孔子主张的“父子相为隐”之“隐”何义呢(先说“隐”,再说“直”)?除批判孔子者说这是鼓噪隐藏、窝藏、藏匿外,还有其他不少解法。譬如王弘治博士别出心裁,云“父子相为隐”的“隐”通“櫽”,是“櫽栝”即“矫正”义,这种解法无视固有训诂常识,被王四达教授判为“主观臆测、过度引申、片面解读”;周桂钿教授解此“隐”虽有上下文的推断,但缺乏文字学的考订,释“隐”尚不够严格与精确[④]
 
 
  为全面、准确把握“隐”字的含义,先来给“隐”字作一个由大到小、由广到狭的文字学考察及由今到古的字义回溯。先查(1)《辞海》(1989,缩印本)、(2)《现代汉语词典》(1996,第三版)、(3)《辞源》(1983,修订本)、(4)《汉语大字典》(1992,缩印本)、(5)《王力古汉语字典》(2000)五部权威辞书如何释“隐”字:
 
  (1)隐:一u隐蔽;隐藏。v隐讳。w精微。x隐语,谜语。y穷困。z伤痛。{矮墙。|古琴上的装饰。……二凭倚。见“隐几”。引申为安定。……
 
  (2)隐:u隐藏不露。v潜伏的;藏在深处的。w指隐秘的事。
 
  (3)隐:一隐晦。显之反。二潜藏、藏匿。三隐瞒。四怜悯。五痛苦。六穷困。七审度。八隐语。九矮墙。十琴饰。……
 
  (4)隐:(一)u隐蔽;隐藏。v隐讳;隐瞒。w精深;精妙。x幽静;安静。……(林案:共17个义项)(二)u凭倚,依据。v筑。
 
  (5)隐:u短墙。v隐蔽,潜藏。〔隐蔽〕j犹屏障。k隐藏。l隐瞒。w穷困。x审度。y安稳。z威重貌。{通“殷”。震动。|〔隐隐〕j象声词。k忧戚貌。l隐约。}凭依,靠着。~筑。
 
  “隐”若作动词或若指称行为,上述辞书里作动词的释义,从行为的向度来分析,都过于含混。若“隐”是动词表行动(即“隐”所指称的是行为),那么“隐”该行为的主体是谁?该行为的对象是谁?客体是什么?内容是什么?动机是什么?情景是什么?也即谁隐、隐什么、怎样隐、为谁隐……等等,这些都得详加分析,不详加分析而落于常用口语笼统所云的“隐藏”、“藏匿”、“窝藏”,则语义必含混不清。
 
  “隐”繁体写作“隱”,《说文》曰:“隱:蔽也。从阝,㥯声。”这里的“蔽”非今口语所谓的“遮蔽”义,而是“微小”义,此义由小草状引申而来,《说文》释“蔽”曰:“蔽蔽,小艸也,从艸,敝声”,“艸”即“草”。段玉裁注《说文》曰:“蔽:蔽蔽,小艸兒[貌],从艸,敝声。”又注曰:“《召南》‘蔽芾甘棠’,毛云‘蔽芾、小兒’,此小艸兒之引伸也。按:《尔雅·释言》‘芾、小也’,《卷阿》毛传云‘茀、小也’,芾、茀同字。”“隐”有微小义,还见诸《尔雅》等,《尔雅·释诂》曰:“瘗、幽、、匿、蔽、窜,微也。”《尔雅·释言》曰:“厞、陋,隐也。”(厞、陋皆阨陜、鄙小义)《礼记·中庸》则“隐、微”并用:“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从形声的角度,按《说文》所释,“隐”从“阝”,“㥯”是声部。然“阝”在左的本义是土山[⑤],如果“隐”的义项主要来自“阝”,恐难释“蔽也”的原始语义。故“隐”的语义未必主要来自“阝”,“㥯”也未必仅仅表音,“隐”字的字义可能同时来自“㥯”——根据造字法,来自“阜”字的“阝”部之字,多源起“阝”部右边的字符,“阝”是后来加在该字符左旁来进一步界定语义,如同某些字符加“扌”、“刂”、“亻”、“心”等。
 
  从“隐”右边的“㥯”部追溯“隐”的字义,则饶有趣味。带“㥯”这个字符的汉字有檼、濦、瘾、嶾、櫽、讔、㡥、䌥、■(車+㥯)、■(氵+隱)、■(食+隱)……这些汉字都训读为“㥯”。从音训学来看,这些字就可能不仅音韵上来自右边的“㥯”,而且字义也可能完全来自右边的“㥯”。何谓“㥯”?《说文》曰:“㥯:谨也。从心,㥯声。”又曰:“慎也。从言,堇声。”又曰:“谨也。从心,真声。”故“谨、慎”同义,皆可释“㥯”。《王力古汉语字典》释完“谨”的三个基本义项(①说话不多,言语小心;②谨防,严守;③恭谨,恭敬)后对“谨、慎”二字有个很好的辨析,此足以对“㥯”的本义提供恰当的解析:
 
  [辨]謹,慎。二字都表示小心謹慎,古人多用以互訓。:“謹,慎也。”又:“慎,謹也。”但是“謹”與廑、僅同源,有少義,是寡言少語,在言語方面小心謹慎;“慎”與真音近義通,是思想品德方面真誠嚴謹。因此他們的引申義也不同,“謹”是恭敬,“慎”是儆戒、告戒。(林案:原文繁体,从原文)
 
  该字典指出了“谨、慎”二字不仅音上从声部堇、真,而且义项上也从堇、真——这道出了声部非仅仅表声的道理。该字典指出了“谨”是特指“言语方面小心谨慎”,故《说文》中以“谨”训“㥯”,恰恰就表明了“㥯”也表示谨慎,而且是言语方面的小心谨慎——从“㥯”字从“心”的构形来看,“㥯”肯定与心灵状态有关[⑥]
 
  既然“隐”本义训为“微小”,而“隐”的“”部表示言语谨慎、心灵详审,那么“隐”字有“慎微”、“谨小慎微”含义就是自然而然的了。《辞源》释“慎微”一词曰:“警惕于事物细微之处。《淮南子·人间》:‘圣人敬小慎微,动不失时。’汉陆贾《新语》、王符《潜夫论》皆有《慎微》篇。”“敬小慎微”也作“谨小慎微”,已属成语;“敬小慎微”的“敬”即“儆”,是“戒备”之义,《说文》曰“儆、戒也”。
 
  “隐”有思想言行的“谨小慎微”或“矜慎”、“谦谨”义,“父子相为隐”章的两“隐”字正是针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证[證]”而言(《说文》曰“證、告也”,宋蔡节《论语集说》曰“證、指其事而实之也”),表思想、语言方面的某种行为或状态,确切意是“不作为”层面上的沉默不声张、不张扬、不显现,也即“不证[證]”之义,非某些人在“积极作为”层面上所自行添赋的隐藏、藏匿、窝藏等义,非积极行为上的掩饰、遮蔽、隐匿义。
 
 
  讨论春秋时代孔子说的“隐”系具体何意,最可靠者当以涉孔的先秦原始文本为内在根据,为第一证据。查原著,《论语》里“隐”字共出现九次,见于《述而》、《子路》、《季氏》、《泰伯》、《微子》五篇共七章中,相关句子分别如下:
 
  (1)子曰:“二三子以我为隐乎吾无隐乎尔。吾无行而不与二三子者,是丘也。”(《述而》)
 
  (2)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證]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子路》)
 
  (3)孔子曰:“侍于君子有三愆: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季氏》)
 
  (4)子曰:“笃信好学,守死善道。危邦不入,乱邦不居。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邦无道,富且贵焉,耻也。”(《泰伯》)
 
  (5)孔子曰:“见善如不及,见不善如探汤。吾见其人矣,吾闻其语矣。隐居以求其志行义以达其道。吾闻其语矣,未见其人也。”(《季氏》)
 
  (6)子路从而后,遇丈人,以杖荷莜。……止子路宿,杀鸡为黍而食之,见其二子焉。明日,子路行以告。子曰:“隐者也。”使子路反见之,至则行矣。子路曰:“……君子之仕也,行其义也。道之不行,已知之矣。”(《微子》)
 
  (7)……子曰:“不降其志,不辱其身,伯夷、叔齐与!”谓:“柳下惠、少连,降志辱身矣;言中伦,行中虑,其斯而已矣。”谓:“虞仲夷逸隐居放言,身中清,废中权。我则异于是,无可无不可。”(《微子》)
 
  细读原文,可知上述五篇、七章、九次中的“隐”字实仅有两种用法:一是后四章即(4)-(7)中的“隐”,二是前三章即(1)-(3)中的“隐”,前者表生活行动后者专指示思想语言——前者的字义都是“隐居”意(两现“隐居”一词),乃针对“见”、“行”而言,即回避、潜伏而不见、不显、不行之义;后者的五个“隐”字则都是针对思想的表达或言说而言,是不说、不言、不语之义,此即《季氏》篇孔子明确定义的“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
 
  前已述,考察动词“隐”的具体用法,须分析表行为的“隐”之主体、“隐”之客体、“隐”之内容、“隐”之情景、“隐”之动机、“隐”之效果等为何:“隐”作动词,隐之行为的客体是什么?这里的“客体”,借用一个法学术语就是类似“标的”的意思,意为隐的是人还是物,是语言还是行为?“隐”作动词如果跟人有关,那它究竟是将××隐于某时某地还是将“我”于某时某地隐于××?也即隐的究竟是自己还是他人?“隐”做动词,它表达的究竟是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或者再借用一个法学术语,该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呢?
 
  如此去详析《论语》里的全部“隐”字,可发现:第一:(4)-(7)“隐”的是人,并且所隐是自己;(1)-(3)“隐”的是思想语言,非实际的固体物象。第二:(4)-(7)是隐自己身体或生活于不为人所扰的地方,如郊野、山林;(1)-(3)是隐自己心思、语言于他人,如交往的人,周遭的人。第三:(4)-(7)属积极行为,是要作为;(1)-(3)属消极行为,是不作为[⑦]
 
  在“隐”的具体内容上,《子路》的“隐”同于《述而》、《季氏》的“隐”,皆指言辞方面隐而不发、隐而不言。为说明《述而》、《季氏》、《子路》三篇的“隐”皆指语言上的“隐”,且言辞方面隐而不发、隐而不言是“隐”的常用义项,我们再来看古人的训诂或注疏意见,譬如何晏《论语集解》、朱熹《论语集注》、刘宝楠《论语正义》注“二三子以我为隐乎”章:
 
  (1)包(咸)曰:二三子,谓诸弟子。圣人知广道深,弟子学之不能及,以为有所隐匿,故解之。包曰:我所为无不与尔共之者,正是丘之心
 
  (2)诸弟子以夫子之道高深不可几及,故疑其有隐而不知圣人作、止、语、默无非教也。故夫子以此言晓之。“与”,犹“示”也。
 
  (3)《学记》云:教人不尽其才。注:谓师有所隐也。夫子以身教不专以言教故弟子疑有所隐也。行者,谓所行事也。与犹示也,教也。下篇“予欲无言”章义同。
 
  “匿”字本与“隐”近义(《说文》曰“匿,亡也”),是自己逃亡、隐匿的意思,无“藏匿(他人)”这种今义。邢昺《论语注疏》疏《公冶长》“匿怨而友其人,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及《为政》“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安,人焉廋哉?人焉廋哉?”句:
 
  (1)“匿怨而友其人”者,友,亲也;匿,隐也。言心内隐其相怨,而外貌诈相亲友也。“左丘明耻之,丘亦耻之”者,亦俱耻而不为也。
 
  (2)“人焉叟哉?人焉廋哉”者,廋,匿也;焉,安也。言知人之法,但观察其终始,则人安所隐匿其情哉?再言之者,深明情不可隐也
 
  《述而》“二三子以我为隐乎”章的“隐”是在隐瞒、彰显与否方面来说的,实指“不言”,同《季氏》“侍于君子有三愆”章的“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于“侍于君子有三愆”章,何晏《论语集解》、皇侃《论语义疏》、朱熹《论语集注》、邢昺《论语注疏》注曰:
 
  (1)孔(安国)曰:愆,过也。郑(玄)曰:躁,不安静也。孔曰:隐匿不尽情实也
 
  (2)愆,过也。卑侍于尊有三事为过失也……云“言及之”云云者,二过也。言语次第己应及其人忽君子不宜出言,此是情心不尽有所隐匿者也
 
  (3)愆,过也。瞽,无目不能察,言观色。尹氏曰:时然后言则无三者之过矣
 
  (4)“言未及之而言谓之躁”者,谓君子言事未及于己而辄先言,是谓躁动不安静也。“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者,谓君子言论及于己己应言而不言是谓隐匿不尽情实也。“未见颜色而言谓之瞽”者,瞽谓无目之人也。言未见君子颜色所趣而便逆先意语者,犹若无目之人也。
 
  关于“隐”特指能言而不言、应言而不言即“隐默不言”(《清史稿》卷三三六),这并非仅仅孔子亲自定义过,战国《荀子》、西汉《韩诗外传》、唐代赵蕤《长短经》等著作,都有类似的明确定义:
 
  (1)……故未可与言而言谓之傲,可与言而不言谓之隐,不观气色而言谓之瞽,故君子不傲、不隐、不瞽。(《荀子·劝学》)
 
  (2)……故未可与言而言谓之瞽,可与言而不与言谓之隐,君子不瞽,言谨其序。诗曰:彼交匪纾,天子所予。言必交吾志然后予。(《韩诗外传》)
 
  (3)《说苑》曰:从命利君谓之顺。又曰:君正臣从谓之顺也。从命病君谓之谀。又曰:应言而不言谓之隐,应谏而不谏谓之谀。又曰:君僻臣从谓之逆也。逆命利君谓之忠……逆命病君谓之乱……(唐·赵蕤《长短经·定名》)
 
  (4)夫不可言而言者曰狂,可言而不言者曰隐,钳舌拱默,曷通彼此之怀;括囊而处,孰启谟明之训?则上言者下听也,下言者上用也。(《旧唐书》卷九十四)
 
  (5)[沈约卒]有司谥曰文,帝曰怀情不尽曰隐,故改为隐云。(《梁书》卷十三、《南史》卷五十七)
 
  (6)行见中外曰显……违拂不成曰隐、不尸其国曰隐、怀情不尽曰隐。(宋·苏洵《谥法》)
 
  “隐”指称言语不显(不说,不作为),还见诸《礼记》等。郑玄注《学记》“隐其学而疾其师”曰“隐,不称扬也”,注《檀弓上》“事亲有隐而无犯”曰“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论语》曰‘事父母几谏’”。孔颖达疏《学记》亦与此相关:“‘教人不尽其材’者,材、道也,谓己既不晓其义,而纵有所悟者又不能多,恒恐人胜之,故凡有所知又为所隐惜不尽其道也。
 
  从语句上下文,《子路》篇的“隐”明显是针对“证”而言:叶公言某乡人“子证父”并颇以之为是,但孔子却并不以为然,认为子不当“证”父即揭发或告发父亲,故以“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来含蓄地提出异议,南朝人皇侃《论语义疏》曰:
 
  云叶公云云者,叶公称己乡党中有直躬之人,欲自矜夸于孔子也。躬犹身也,言无所邪曲也。……云孔子云云者,拒于叶公,故云吾党中有直行者则异于证父之盗为直也。
 
  《子路》篇孔子所说“隐”是针对叶公所说“证”而言,此“隐”即是反“证”而行的不言、不告之义,是为不作为,是为隐默义,朱熹即用“隐默”一词表不言,如“岂可隐默以欺吾君乎”(《宋史》卷四二九)。《子路》篇孔子、叶公对话的情景、语气以及“隐”的文字演变或文字训解,都表明该“隐”字其义当是孔子自己明确所界定的“言及之而不言”,是为不作为性质的“知情隐默”之义!
 
  “隐”字单用时无笼统的“包庇”义之用法,“隐”独立作动词乃指隐自我而非隐他人。今口语“隐”字似有藏匿、窝藏他人他物义,其实这是从“隐藏”、“隐匿”等词省略、转化而来——古人表达该义时皆有“藏”、“匿”等与“隐”字连用,如《唐律》即以“知情藏匿罪人”来表达非法将某某隐藏[⑧];但有时“隐匿”也不表藏匿他物,如前引何晏《论语集解》、皇侃《论语义疏》注“言及之而不言谓之隐”。
 
  从更高层面去分析,古代典籍中的“隐”多与“显”、“见”互对,《辞源》释“隐”的第一个释义项就是“隐晦。显之反”,此即不显不见义,再如:《周易·乾》曰“隐而未见”,《礼记·表记》曰“君子隐而显”,《荀子·儒效》曰“君子隐而显、微而明”,《管子·小匡》曰“事有所隐、政有所寓”、《鬼谷子·捭阖》曰“阳动而出、阴隐而入”,《史记》卷一〇五曰“匿迹自隐”,《史记》卷一二一曰“隐而不见”,《晏子春秋·杂下》曰“隐而显、近而结”,《吕氏春秋·上德》曰“身隐而功著、形息而名彰”,《列女传·节义》曰“名无细而不闻、行无隐而不彰”,《汉书》卷三十六曰“隐而勿章(彰)”,《前汉记》卷十九曰“隐而勿彰”,《后汉书》卷六十二曰“欲显而不得、欲隐而名章”,《后汉书》卷六十三曰“胡亥赵高隐而不发”,《后汉书》卷六十四曰“物有出微而著、事有由隐而章”,《太清神鉴》卷四曰“出而不可见、隐而不可求”,沈蕙纕《谥法考》曰“隐拂不成曰隐、不显尸国曰隐”。
 
  “隐—显”是互对范畴,“隐”做动词是“使……不显”,但“隐”单用时非指“使他者不显”,而是自我“不显于他者”,是自身微或无而不显、不见之义,有隐无犯、隐恶扬善、隐忍不言、隐晦曲折、隐约其辞、难言之隐等词中的“隐”就是自己不显不见之义,非把他者隐藏起来使他们不显不见之义。而言语方面隐默不言的“隐”,正是不显不见之“隐”的一种实有内涵。尤要说明的是:古来“隐”字无言辞“(自己)不言”与行动“藏匿(他者)”合义的用法,前者属消极行为,后者属积极行为;前者是对自己,后者是对他者,文字含义与语法结构完全不一样,此两义并存的动词“隐”用法从未有过,而且绝不可能出现。
 
  “亲亲相隐”此词之所以学界及普通人多将“相隐”的“隐”理解为“隐藏”、“隐匿”、“藏匿”、“窝藏”等义,既跟不知“隐”字本义有关,更与此词的结构形式有关。“亲亲相隐”这一四字简称未必恰当(易生歧义),而且古人不这么通称,它其实通称“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隐”,是“为隐”,而不是“隐”。现存中国古代律典文献,所有“亲隐”条的条目唯独《宋刑统》省去“为”字称“有罪相容隐”,其他皆不省“为”字;而法律条文的正文,则包括《宋刑统》在内都有“为”字,称“有罪相为隐”、“有罪相为容隐”等。有“为”字,则语法上“相为隐”的“隐”是否有积极行动以隐藏、隐匿、藏匿、窝藏对方等义,这略加反省就可明白(“隐藏别人”与“为对方隐”的语法结构完全冲突)。
 
  孔子说父子间“相隐”其实原话也是有“为”字,非仅一“隐”字,“父子隐,子父隐”嘛,有“为”字,“为”读作wèi,介词性质,“隐”则是动词(但表消极动作,不作为义)。“父子相为隐”和“父子相(把)”意思是不一样的,语法结构完全不同,混淆则易发生语言歧义。无“为”字,“父子相隐”被理解为父子之间“相互把对方隐”而非父子之间“相互为对方隐”,这完全可能,毕竟普通人皆从口语出发,从当今语言习惯出发,无古文献或文字学功底,极易望文生义:由“隐”联想到隐藏、隐匿、藏匿、窝藏等表积极行为的词汇,加以1949年以来高呼打击“亲属包庇”的政治话语浸染,误读和歧见乃成。
 
  “亲亲相为隐亲属相为隐”就是指亲属为了亲属而“隐”(不显),亲属之间相互为对方而“隐”(不显),而“隐”的主体与客体是完全同属一者的,即隐的人和所隐的人完全同一,是在隐自己而不是隐他者,不是把他者隐,是把自己隐,不作为,不显现,尤言语不作为不显现。“隐”即“不显”或“微小”义,作动词是表消极性行为,消极性质的不作为之属中,一种是行动的不作为,一种是专指行动中的言语行动之不作为;“相为隐”就是为亲属而自己“不显”,不显就是不作为不张扬,不作为不张扬又尤其语言方面不作为不张扬,此即隐默不言之义,此即隐而不证、隐而不言、隐而不告、隐而不发之义。
 
  建议学界要尊重文献,尊重古人语言传统,尊重汉语文字规范,简称“亲亲相为隐”或“亲属相为隐”或“父子相为隐”,其他简称都不太规范,而且无意、有意误导了读者,产生亲属间相互窝藏、包庇的讹伪效应,诬枉古人。简称“父子相为隐”或“亲亲相为隐/亲属相为隐”,用“相”,亦用“为”,不把“为”字略去不用,以免造成语法结构似发生变化,以免让人望文生义理解为亲属把亲属“隐”,以免出现那些根本不必要的学术误解乃至浅薄的所谓“学术争议”,学术资源空遭浪费。
 
 
  《论语》“父子相为隐”章“直”字两见,一是“直躬者”,二是“直在其中”。“直躬者”非真实姓名,而是一种指代用法而已,“直躬者”就是“直躬的人”,“直躬”是“以直躬”或“躬直”之义(“躬”系躬行义,《论语》数见)。西汉孔安国曰:“直躬,直身而行也。”(《论语集解》引)南宋王应麟云:“致堂曰:直躬犹曰正己,而《吕氏春秋》以为人姓名,妄也!”(《困学纪闻》卷七)[⑨]
 
  据《韩非子·五蠹》、《吕氏春秋·当务》、《淮南子·汜论训》、《庄子•盗跖》以及《论语·子路》等有关“直躬者”的记述,典故中的“直躬者”或“直躬”是指躬行“直”的一位楚人,此“直”与该章后一个“直”用法相同。这个“直”是我们现今常说的“公正、正直、正义”或“耿直、率直、真直”义吗?表面上似是,其实又不然[⑩]
 
  以文字学去作考察,《子路》篇孔子说的“直”有确切含义,此“直”用战国时代的文献来训解,当是荀子、韩非所释之“直”:“是谓是非谓非曰直”(《荀子·修身》)、“所谓直者,义必公正,必不偏党也”(《韩非子·解老》,其中《荀子》所训尤为贴切。荀、韩是师徒关系,荀子所解要早于韩非,但俩人训“直”都涉及辨别伦理是非的问题。
 
  更古老的精确训解当是1973年马王堆出土帛书《五行》(或称《德行》)两次出现的“中心辩焉而正行之,直也”,学者考订《五行》要先于思孟之学,系孔子—思孟间的儒派学说,且马王堆汉墓帛书整理小组释“辩”曰“辩是分辨、判别”,可见“中心辩焉”即“中心辨焉”,即“辨”是非。宋苏洵亦曰“治乱守正曰直、不隐其亲曰直”(《谥法》卷三),此已涉及伦理是非问题。哪为何是辨是非以及如何辨是非呢?
 
  “直”本写作“ ”,金文作“ ”,楚简作“ ”。甲骨文“直”字画的是一眼睛再上面添一撇垂直向天,金文、楚简则在撇上还加了一点表强调。“直”下方表眼睛,即“目”也(段注《说文》),上方一撇及撇上一点表眼睛正向天,《说文》“直、正见也”义项正是本此。叶公、孔子的对话中,叶公对“证父”的党人称为“直”(直躬者),而孔子却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直在其中矣”。
 
  为什么父子间相为隐而不发是“直在其中”或“其中有直”?先分析攘羊、证父事件中涉及的社会角色及伦理困境:作为“子”的直躬者(甲)与失羊的失主(乙)及社会于失羊之事的善良期待(乙‵)之间,构成了一种“甲—乙—乙‵”式的社会型伦理关系;而作为“子”的直躬者(甲)与攘羊的父亲(丙)及家庭于家庭之事的善良期待(丙‵)之间,构成了一种“甲—丙—丙‵”式的家庭型伦理关系。
 
  显然,“乙”或“乙‵”从财富损失角度,都希望“甲”出来作证乃至主动举告以弥补“乙”之损失,甚至可能希望法律惩处“甲”父的过错;但同时,“丙”或“丙‵”则恰恰相反,他们不希望“甲”出来作证乃至主动举告“丙”的过错,不仅不希望“甲”作证或举告“丙”,乃至希望“甲”采取主动行为掩饰“丙”的过错,比如湮灭证据、藏匿当事人或协助当事人躲避等。
 
  顺“乙—乙‵”而行,“甲”则伤害了“丙—丙‵”;顺“丙—丙‵”而行,“甲”则伤害了“乙—乙‵”。在家庭期待与社会期待之间,在“甲—乙—乙‵”、“甲—丙—丙‵”两种伦理关系之间,作为“子”者的“甲”陷入二难,遂构成双向难以兼容的“是”与“非”:从“甲→乙→乙‵”之是,则“甲→丙→丙‵”为非;从“甲→丙→丙‵”之是,则“甲→乙→乙‵”为非。《韩非子•五蠹》说:“楚之有直躬,其父窃羊而谒之吏。令尹曰:杀之!以为直于君而曲于父,报而罪之。以是观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是正揭此境!
 
  《史记·循吏列传》也有故事反映特殊情形下个人于亲属问题陷于二难困境: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与石奢故事的结局相反的,是《吕氏春秋·当务》里的“直躬者”故事。这个故事中的“直躬者”非但没有两失,反而两得。他的两得,就是利用他告发父亲有忠信于官吏的因素以及他请求代父受刑有孝敬于父亲的因素,利用这两因素的“美德”,巧获了荆王的免罪:
 
  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谒之上,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将诛矣,告吏曰:“父窃羊而谒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荆王闻之,乃不诛也。孔子闻之曰:“异哉直躬之为信也,一父而载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无信。
 
  问题正如作者述完故事后的评论以及所征引的孔子评论:既然最后都不受刑而且直躬也不忍心父亲及自己受刑,那么直躬者为什么还要去“谒之上”呢?这不是利用父亲而迂回巧取“信—孝”之名吗?如此效果或结局,他不如当初保持沉默嘛,何至于利用父亲的行为及身份巧取“信孝两全”之名并有可能由此而伤害父子间的生活感情呢?正是“直躬之信不若无信”也!故皇侃《论语义疏》曰:
 
  ……父子天性,率由自然至情,宜应相隐,若隐惜则自不为非,故云“直在其中矣”;若不知相隐,则人伦之义尽矣。樊光云:“父为子隐者,欲求子孝也,父必先为慈,家风由父,故先称父。”范宁云:“夫所谓直者,以不失其道也。若父子不相隐讳,则伤教破义、长不孝之风,焉以为直哉?故相隐乃可为直耳。今王法则许期亲以上得相为隐不问其罪,盖合先王之典章。”
 
 
  《庄子》、《淮南子》提出“直躬证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的问题,讲得就是这种“信”以及此“信”之下依事实“直行”所导致的伦理问题,就是出现片面而单线条的“信”与“直”,其结局竟是顾此失彼的“患”,信与直变不信、不直了……
 
  此困境《庄子》、《淮南子》讲之是用来说境遇或权变问题,而《论语》讲之则是重在多重伦理与伦理困境中权变中道问题。《庄子》、《淮南子》里的故事人物没有考虑复杂境遇或情景,是不变通的“信”,实为有害的盲目之“信”;而《论语》中则就告发问题,亦讲过一种一味“讦”(告发)亦有害的问题,此即《阳货》篇孔子所谓“恶讦以为直者”:
 
  子贡曰:君子亦有恶乎?子曰:有恶:恶称人之恶者,恶居下流而讪上者,恶勇而无礼者,恶果敢而窒者。曰:赐也亦有恶乎?恶徼以为知者,恶不孙以为勇者,恶讦以为直者。
 
  什么是“”?什么是“讦以为直”,何晏《论语集解》、皇侃《论语义疏》、朱熹《论语集注》、邢昺《论语注疏》、刘宝楠《论语正义》对此分别注曰:
 
  (1)包曰:讦谓攻发人之阴私。
 
  (2)“恶讦以为直者”者,讦谓面发人之阴私也。人生为直,当自己不犯触他人,则乃是善;若对面发人之阴私欲成己直者,亦子贡所憎恶也。然孔子所恶者有四,子贡有三,亦示减师也。
 
  (3)讦,居谒反……讦,谓攻发人之阴私。杨氏曰:“仁者无不爱,则君子疑若无恶矣。子贡之有是心也,故问焉以质其是非。”侯氏曰:“圣贤之所恶如此,所谓唯仁者能恶人也。”
 
  (4)恶讦以为直者,许谓攻发人之阴私也。人之为直,当自己直己,若攻发他人阴私之事以成己之直者,亦可恶也。
 
  (5)曰“赐也亦有恶乎”,皇本“乎”作“也”,以此语属子贡,邢疏同。……《释文》引《说文》云“讦、面相斥”,是讦为攻发也。阴私,人所讳言,而面相攻发,以为己直也。
 
  关于“讦—直”的差异或区别问题,三国时魏国人刘邵《人物志》也有一段系统的专述,他在该书《八观》篇评价或评析人时说:
 
  夫纯讦性违,不能公正;依讦似直,以讦讦善……故曰:直者亦讦,讦者亦讦,其讦则同,其所以为讦则异……直而好讦者,偏也;讦而不直者,依也……
 
  西汉时桓宽《盐铁论·讼贤》说:“狡而以为知,讦而以为直,不逊以为勇,其遭难,故亦宜也。”以“是”讦“非”的问题,古人多认为以“讦”来成就自己的“直”或以一味以“讦”当“直”是不可取的。皇侃《论语义疏》说“人生为直,当自己不犯触他人,则乃是善;若对面发人之阴私欲成己直者,亦子贡所憎恶也”,邢昺《论语注疏》说“人之为直,当自己直己,若攻发他人阴私之事以成己之直者,亦可恶也”,正是此意!
 
  孔子说“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论语·阳货》)、“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以某种单向或片面的“是”进行“讦”,则有的时候在实现某种正义时却同时伤害或破坏了另一种正义,蕴涵着对人的伤害,对美德的伤害,故《人物志》曰“夫纯讦性违,不能公正”、“直而能温者德也,直而好讦者偏也”,其意乃承孔子对“讦以为直”的批评或判定。
 
  孔子他们这种见解,同样见于古希腊思想家的作品,此即柏拉图《欧绪弗洛》篇“虔敬—公正”的辩难中苏格拉底一再提请欧绪弗洛注意告父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完全正义性的问题;只可惜欧绪弗洛如伏拉斯托斯所说“自满的盲信”或“思考不会拐弯”[11],激情有余、理智不足,苏格拉底费了好长时间才把他驳得哑口无言而欧绪弗洛最后悻悻逃去……
 
  《欧绪弗洛篇》虽未直接说出“公正/正义(justice)须以无伤害为前提”,但柏拉图《国家篇》开篇就讨论“正义”之本质或本相,对话者苏格拉底一针见血地点出了“公正/正义”问题的要害,他说:
 
  “别忙,一个正义的人能伤害别人吗?……玻勒马霍斯啊!伤害朋友或任何人不是正义者的功能,而是和正义者相反的人的功能,是不正义者的功能……因为我们已经摆明,伤害任何人无论如何总是不正义的。”[12]
 
  柏拉图认为真正的公正或正义应以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尤其是无辜人的利益为代价或前提[13],清程瑶田《论学小记》明言“博大公之名”的“一公无私”之论“其弊必极于父攘子证”,《朱子语类》卷九十五也云“世有以公为心而惨刻不恤者”,此即假公正、正义名号的非公正、非正义。《礼记丧服四制》曰:“门内之治恩掩义,门外之治义断恩。”明末清初名儒孙奇逢和清代名臣李光地各有一段话颇能道出“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矣”的真谛,兹录之:
 
  (1)以“证父”为“直”,天理人情安在?夫子易一“隐”字而曰“父为子、子为父”,则天性至情合当如是,直心循理、直躬循迹全在知学。(《四书近指》卷十)
 
  (2)若父子相庇护而济其恶,则真曲矣。掀然揭之于外,又所谓矫枉而过直,不得为直也。惟“隐”字最妙,盖不敢护其恶以伤理,又不忍列其过以害情,是以“直在其中”。如只说得相隐是至情,却遗了道理一层。若孔子讳昭公之取同姓,即就讳处,自以为过处还他公论,却不是回护到底也。《春秋》书法,内无恶则虽辱不讳,讳者皆内恶也。此是“直在其中”之义。(《榕村语录》卷四)
 
 
  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是隐自己,是为亲属而隐自己,隐自己的语言或所知,是一种消极不作为的“不显”,用现在口语来转述就是“知情不说”,用古代词汇来转述就是“应言不言”,用现在的法律术语来转述就是跟“沉默权”联系在一起的“沉默”或“隐默”。而许多批判孔子“相为隐”主张的人,不是误解或歪曲该“隐”字,就是陷入集约主义而理解不了公正的一种基本前提或要义(无伤害)。
 
  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系隐默之义,此隐默不作为、隐默不语的“相为隐”不仅具有深刻的伦理意义,而且具有深刻的法律及政治意义。孔子主张不作为性质的沉默之“隐”,实是以家庭内部正义和个体权利来反对以告亲为荣、为绝对正义,同时他并不支持作伪证及湮灭证据、藏匿犯人的积极庇亲行为,仅仅是“相为隐”的“隐”而已(此处的“隐”不存在隐藏、藏匿、窝藏他人义)。
 
  “家—国”之维的伦理问题、良心问题,涉及的其实就是“家—国”的伦理冲突。主动告发或必须告发,固然亦有合理和正义处;但在涉亲之案时,以主动告发为“直”或以告发为法律义务,这或当适当作出让步,应给予亲属不作为性质的“沉默权”,此即孔子的深刻洞察与孔子主张的法伦理意义。所以,“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矣”在后世是大臣向有关国君反对暴政或暴法的立论根据或理论武器(不告、不招则“亲属连坐”),此多见于二十五史及其他文献,如《盐铁论·周秦》曰:
 
  《春秋传》曰:“子有罪,执其父。臣有罪,执其君,听失之大者也。”今以子诛父,以弟诛兄,亲戚相坐,什伍相连,若引根本之及华叶,伤小指之累四体也。如此,则以有罪反诛无罪,无罪者寡矣。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矣。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其不欲服罪尔。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闻兄弟缓追以免贼,未闻兄弟之相坐也。闻恶恶止其人,疾始而诛首恶,未闻什伍而相坐也。《老子》曰:“上无欲而民朴,上无事而民自富。”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比地何伍,而执政何责也?
 
  语言沉默之“隐”的正当性,是对“告亲”绝对正义性及法律义务化的伦理否定,即否决举证方面“亲属连坐”之法的伦理正当性,支持给予亲属为亲属而缄默的“沉默权”。苏格拉底和孔子都认为举告亲属无绝对正义性,故难支持将“告亲”普遍法律义务化,否则就陷入“国家主义”的片面线路。亲属“相为隐”不问罪实是中国古代通行的法律准则(特别犯罪除外),唐律到清律都明立此条,民国法律延续该原则。
 
  唐、宋、金、元、明、清所规定的“亲属相为容隐”之“隐”是指亲属间可以为对方知而不言/隐而不告,此“容隐制”的实质是授予亲属一定范围内的不举告/不举证权,一言以蔽之是为“沉默权”。这一“容隐制”的语言内涵及伦理旨意,完全同于孔子“父子相为隐,直在其中矣”所表述的见解或立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理当谅解,法当接受,隐默行为系最中道之选择,明此者,“直”也。
 
  附识:本文原题《〈论语〉“父子相为隐”章综考》,分别考该章“叶公”、“吾党”、“直躬者”、“攘羊”、“证[證]”、“隐”、“直”等词字以及“直”与“讦”的关系等,因篇幅过长,考“叶公”、“吾党”、“直躬者”、“攘羊”、“证[證]”的部分略去。略去部分大意为:“叶公”即刘向《新序》所载“叶公好龙”典故之叶公,叶读shè,叶公姓沈,名诸梁,字子高,楚国大夫,与孔子同时代,曾官于“叶”地即今河南叶县一带,事迹言行颇有影响,《左传》等先秦文献多有记述;“吾党”即吾乡内,周制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州、党、族、闾、比皆乡之属别,比[伍]、闾[里]、族、党皆聚居之义;“直躬者”非实姓实名,乃属指代用法,指躬“直”之人,“躬”即躬行,作动词;“直”本写作“ ”,与目视有关,系明辨是非、公正无偏义,表状态;“攘羊”是误入自家羊圈或领地的他家羊顺占之不告遣,非直接去他家或他人领地盗取,孔安国曰“自来而取曰攘”,赵岐曰“攘,取也,取自来之物也”,高诱曰“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证之”的“证”本字作“證”而非“証”,“証”的本义是“劝谏”,“證”的本义是举告,“證”简化为“证”属简化不当。


[①] 刘清平:《美德还是腐败?——析《孟子》中有关舜的两个案例》,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邓晓芒:《再议“亲亲相隐”的腐败倾向》,载《学海》2007年第1期;张传文、黄邦汉:《一场空火虚耗式的论战——评“亲亲相隐”之争》,载《学术界》2008年第3期;胡治洪:《近年来儒家伦理论战述评——腐败之源还是德性之端》,载《文史哲》2005年第6期。
[②] 陈  康:《陈康哲学论文集•作者自序》,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年版。
[③] 林桂榛:《〈论语〉“父子相为隐”之“隐”考》,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第1期(观点摘编);林桂榛:《关于“亲亲相隐”问题的若干辨正》,载《哲学动态》2008年第4期;林桂榛:《苏格拉底对“子告父”表示赞赏吗?——就柏拉图〈欧绪弗洛篇〉的“虔敬”问题等商榷于邓晓芒教授》,载《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④] 王弘治:《〈论语〉“亲亲相隐”章重读——兼论刘清平、郭齐勇诸先生之失》,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1期;王四达:《也谈“亲亲相隐”之本义》,载《齐鲁学刊》2008年第5期;周桂钿:《“子为父隐”新议》,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8年4期。
[⑤] 阝在左即“阜”字,阜即土山、土丘;阝在右即“邑”字,邑即城池或封地,如郡、邦、都、鄙、郢等。
[⑥] “㥯”小篆作 ,从 从 。“ ”上下是“手”,中间是一“工”字。 与 、 、 、 、 、 [亂]诸字同源,皆从“ ”增符而得,见《说文解字》卷四、《说文解字繫传》卷八。《说文》曰:“ ,物落也。”段注曰:“ 、 者,所落之处巧得宜也。”“ ”与行事状态有关,“ ”表谨慎自有渊源。
[⑦] 法律认为不作为也是一种作为,如军人、警察、官吏等特定人员在他们的工作职分内若不作为,即构成渎职,渎职严重则可能触犯刑律而构成犯罪。
[⑧]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004-2010页。汉代也用“藏匿”或“匿”来表达把犯人隐藏到某地方,见程树德《九朝律考》第101页,中华书局,2003年版。《说文》释“藏”曰:“藏:匿也。臣铉等案:《汉书》通用‘臧’字。从艸,后人所加。昨郎切。”又释“匿”曰:“匿:亡也。从匸,若声,读如羊騶箠。”
[⑨] “致堂”即北宋胡寅的号(胡安国即胡寅之养父),王引或本胡寅《致堂读史管见》,该书80卷,现仅存30卷,《续四库全书》第448-449册所收宋宝祐本亦30卷。
[⑩] 冯友兰解“直”为“真直”,见《中国哲学史》(上册)第58-59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明末清初孙奇逢近之,《四书近指》卷十曰:“或曰‘相隐’内寓义方之训、几谏之道在,须想见积诚感悟父子一体、关切不能自已的意思,此便是原来直遂的本性,故曰‘直在其中’,非专指容隐为直也。”
[11] 《苏格拉底问题》(“经典与解释”第八辑),刘小枫、陈少明主编,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43页。
[12]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3-15页。
[13]  林桂榛:《“父子相隐”与告亲的正义性问题》,载《武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第156-162页。
 
    (榛按:载《孔子研究》2009年第3期第47-59页。原稿作于2006年12月,25000余字;2008年底应杂志社的要求删节为16000字,正式刊登时另有删节处理。网络发布时,部分特殊字体及序列符号会消失或乱码,引用请核对《孔子研究》原刊。http://www.confucius2000.com/admin/list.asp?id=3374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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