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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非“法的虚无主义”说

发布时间:2006-08-27 文章来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王子仪

  孔子十分强调政治道德,却很少具体论及法律问题。这是否意味着孔子没有法律思想?《苏联大百科全书》曾认为:“中国的儒家最早提出法的虚无主义观念。他们与古代的那种强调法权和法律的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思想(如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等)不同,坚决主张:“治理社会不应借助法律,而是要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为基础。”中国学术界持此观点,也不乏其人。诚然,儒家以“仁”为本的政治哲学,确实以传统的、伦理道德为其出发点,但把儒家归于“法的虚无主义”之列的观点,则是对儒家思想实质的曲解。
 
  孔子思想本于周公,而《尚书》“明德慎罚”的法律原则,实际上也就是孔子法律思想的基础。明德慎罚,势必要求将法律的执行与公理、平等想结合。执法者的“明德”,是指符合道德规范,自己首先必须守法,而不能因为自己的特殊利益释法营私,失去公正的基础。孔子“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强调的是当权者以道德为表率,引导臣民走正道,提高守法的道德自觉,从而达于自由的境界。这就是“为政以德”。“政”的本义即“正”。当权者的“正”,是决定“法”(“礼”)的公正与否的前提。当时鲁国没有法律明文,“为政以德”便是孔子的宏观法律思想。从孔子的法律思想到实践,可以证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恰恰正是“法的虚无主义”的专断权力的对立物。
 
  鲁定公十年,即公元前500年初,孔子担任鲁国“大司寇”,在这时期,“至清廉平,路遗不受,请谒不听。据法听讼,无有所阿……断狱屯屯,与众共之,不敢自专。”(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相生》)就是“为政以德”“明德慎罚”原则的运用。
 
  一、办案问题
 
  在判断狱讼之前,孔子首先把了解案情和对此案有意见的人找来谈话,一一了解。《孔子家语·好生》记载:“孔子为鲁司寇,断狱讼,皆进众议者而问之曰:‘子以为奚若?某以为何若?皆曰云云。’”孔子善于斟酌众议而作裁决。司马迁也说:“孔子在位听讼,文辞有可与人共者,弗独有也。”(《史记·孔子世家》)由于孔子执法严肃公平,乱臣贼子惧。正是平等政刑的功效。《左传》昭公十四年载,叔向之弟叔鱼为代理法官,雍子与邢侯争田,因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曲法徇私,加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和雍子。叔向公平处断此案:“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孔子很赞成以法来惩治三个违法贵族,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杀亲益荣,犹义也夫。”可见义理所在,法不阿贵,不阿私亲,正是孔子在《春秋》中表达的“法无等级”实际思想。孔子虽没有提过这个口号,但却付之实践。
 
  二、执法问题
 
  以“天下为公”的“大同”为政治理想的孔子,据义行法,敢于和“专权擅势”的鲁上大夫季孙氏为代表的私门贵族作斗争。这是孔子一生最重大的行法实践。鲁国三卿擅权,家臣垄断,政出私门,违背了孔子的统一的“王道”政治观,于是在他“摄相事”期间,作出强公室抑私门,贬家臣的决策,而“堕三都”,坚决打击“陪臣执国命”,破坏统一的割据势力。“三都”是三桓(季孙氏、叔孙氏、孟孙氏)领地内的三个城堡,而各为其家臣所盘踞,他们侵凌三桓,越权而干国政,以权凌法,在自己控制的领地内搞“独立王国”。孔子利用三桓跟家臣的矛盾,拆毁他们拥权自专的城堡。这本身也就是“破私强公”,改变政出私门的局面。由于孔子跟三桓的弱公强私,壮大私门的私利相矛盾,从而导致了三桓与孔子形联实裂,孔子却坚持他的政治道德信条,坚持“强公抑私”的法律原则,纵然辞官、离鲁,决不拿原则与私门特权贵族的三桓作交易。
 
  综上所述,孔子的“德治”,至少有两重内涵,对己是“修己以敬”,敬诚地修养自己的品德,莅事有民主作风,做到“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论语·子罕》)意即不主观臆测,不绝对武断,不固执己见,不唯我是从,使裁决符合实情,公正无私;对凌公便“家”跋扈的家臣,谋私专擅的权势—“私门”的权势,就坚决斗争,决不迁就、姑息危公私权。
 
  从孔子的实践看“为政以德”原则,本身就超出个人政治道德的范围,而是服从公道以德制法的法律思想。这种法律思想,是否定特权的,虽不见诸于法律的明文,却贯彻于以仁去不仁的“三桓”权势这样巨大的“强公抑私”的行动之中。他的“为政以德”,决不是抽象的说教,而是知行一致的,以为“公”的政治信念为基础。但在孔子的时代,执政者自己胡作非为,乱法滥刑。对此,孔子决不媚世取荣,公开表示极大的蔑视。他的学生公冶长曾含冤入狱,孔子却还嫁女于这位“虽在缧绁之中,非其罪也”的学生,没有抗争不仁的横逆的刚强勇气是办不到的。所谓“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在孔子那里“仁”高于一切。季桓子跟孔子的私人关系不坏,但他代表擅权的私门,就努力削弱他,坚决贯彻其去“不仁”的主张。《论语》中没有正面谈到战争问题,但却有请兵讨伐的记录。孔子“述而不作”,寓作于述的修订《尚书》,从中也不难看出他对战争的态度,以为孔子反对一切战争,主张无原则的和平,未必符合孔子的思想实际。
 
  对于政治的端正,首先在当政者带头端正,反对“过”和“不及”;而法令的施行,首先也在当政者公道正己秉公守法。《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孔子反对铸刑鼎,是反对以个人名义(将范宣子署名于鼎)擅作刑器,以为国法,以权乱法,执法违法的“法奸”行为,足证孔子并不否定法令的必要性,而是否定执法者其身不正的行为,和自己违令的不正之身,否定了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因人而异的“两种法码”。他的公正无私的精神,反映了儒家反对特权凌法的平等思想。儒家这一思想,无疑对于人类社会肃清奴隶制等级特权制度和封建专制主义的数千年的流毒和影响,其进步性决不能低估。孔子思想本质上跟封建专制主义也是有着区别的。梁启超主张将孔子思想和封建专制主义区别开来,不是没有理由的。
 
  孔子认为“君子怀德”,“怀刑”(《论语·里仁》),关心道德、法度的建树。这意味着“为政者”自己的行为必须符合道德的规范,符合法度,历史事实表明:违背政治道德,也往往是犯罪的诱因,以权违法,不是残害无辜人民,就是弄权纳贿,结帮营私,黑暗腐败。因此,孔子特别强调端正政治道德,《尚书·洪范》特别反对结党营私,认为没有偏私和朋党,道路才是正直的。儒家的“为政以德”,这是一个千百年来关系政治清明带规律性的重大历史命题。如果离开公正无私的品质要求,利用权力谋取不义之财,就是才不正用,失去根本,足以使贪利忘义、释法营私、贪赃枉法之徒,施展他们的消极能量,蠹蚀社会,害国祸民。这是一再证明的历史事实。因此,孔子认为“修己以敬”的“士、君子”的品格,是“为政”所必备的道德素养。在鲁国当时没有公布法律明文的条件下,“为政以德”“明德慎罚”实际就是孔子的一种宏观的法律思想。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赏善罚恶,以公理为基础,以不偏私为清明,决不是恃权营私之具。而“为政以德”,是体现这一原则的根本。根本一离,即使有了法律明文,“徒法不能自行”,在特权者那里,有法不依,甚至以权乱法,等于无法。所以,归根结蒂,还取决于“为政者”的正己守法,为政者把自己摆进法律中去。至于能把政治道德成为自身追求的规范,大公无私,道德和法律才是相称的;以权凌法,特权不法,既违背政治道德,又违反法度。总之,孔子在大司寇、“摄相事”任上跟危公私权进行斗争的事实,和他通过《尚书》、《春秋》中表露的法律思想,那种认为儒家是“法的虚无主义”者,显然不符合事实。
 
原发表于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界动态》1987年第5期
 
  作者通讯处:金华市新世纪花园13幢702#,邮编321017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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