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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的城乡矛盾及其破解


发布时间:2008-03-26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杨英法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量民工进城打工,城乡接合部集聚了大量外来人口。在其子女的入学问题上,城乡矛盾明显显现,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对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的城乡矛盾的表现、危害及成因作了分析,并对处理这一矛盾的方法作了探索。
 
    关键词:城乡接合部;外来人口;城乡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大量民工进城打工,城乡接合部集聚了大量外来人口。在其子女的入学问题上,城乡矛盾明显显现,从而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1](p132)。现对此矛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其破解方法略陈管见。

    一、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城乡矛盾的表现

    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的城乡矛盾,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外来人口要求城乡接合部政府承担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城乡接合部政府则不愿承担,以其不具有当地户口等理由加以限制。

    第二,外来人口要求城乡接合部学校对于自己的子女与当地居民子女一视同仁,不另收取各种费用,城乡接合部学校则向其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或要求给学校提供其它资源。

    第三,城乡接合部居民埋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造成教室拥挤、教学条件恶化,外来人口则强调自己子女受教育的权利,认为保证入学是第一位的,即使拥挤一点,也比让学龄儿童失学强。

    第四,城乡接合部学校担心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造成教学质量降低,外来人口则强调自己子女的优良品质。

    第五,城乡接合部政府要求人口迁出地政府转移义务教育经费,人口迁出地政府则加以抵制。

    第六,对于以外来人口子女为主要生源的民办简易学校、民工子弟学校,外来人口要求城乡接合部政府给与支持,城乡接合部政府则不热心,大多没有将其纳入发展规划,很少为其投入,用地也缺乏安排[2](p123)。
 
    二、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城乡矛盾的危害

    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的城乡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是犯罪率升高、治安状况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外来人口的子女中,有相当比例的儿童是“第二代移民”。他们一般没有对于原来乡村生活的经验,他们对于生活满意程度参照主要是迁入地居民的生活,他们缺少父辈那种相较于迁出的乡村所产生的对于生活的满足感。相反,他们较多地体会到与迁入地居民生活地位的差异,在心理上产生了更多的歧视感和剥夺感。与父辈的期望不同,他们强烈地要求自己权利地位垂直上升。在这种心理预期的驱动下,他们对于面对的不平等缺乏忍受性,因而,在他们成长过程中,往往采取一些较为激烈的对抗性行为,来直接或间接的表达他们的不满或者平等要求。这样就极大地增加了社会风险,严重地危害着社会稳定[1](p133)。

    三、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城乡矛盾的成因

    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城乡矛盾的成因比较复杂,既有客观的必然性原因,也有政策漏洞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城乡差别造成农民向往进城,城市化进程又使城市产生对民工的大量需求,导致城乡接合部外来人口的大量集聚,在城乡接合部学校承载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外来人口子女的入学难问题。

     第二,对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中央虽然有规定要当地政府大力协助,就近入学,但并未形成法律法规条文,缺乏约束力。对于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经费到底归迁入地还是迁出地负担,迁出地是否应为迁入地转移义务教育经费等问题,并无明文规定,导致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互相推诿,使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无从着落[3](p25)。

    第三,以户口在当地的入学资格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不够协调,导致农民工子女在城乡接合部接受教育需要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同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政策也较难操作。

    第四,长期的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造成城市居民的优越感和对乡下人的歧视。外来人口不被承认是当地的社会成员,只能以劳动力的资格存在,不能以居民的身份存在,被执法者另眼相看,被看作“二等公民”,从而导致城乡接合部部分学校和教师歧视民工子女学生,非法无情地剥夺了民工子女学生与城市学生同等的一些教育权利。民工子女学生往往不能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各种活动,不能参加“三好学生”评选,甚至不能参加体育比赛。

    第五,由于观念上的偏见和政策安排的漏洞,不少城乡接合部政府认为过多地吸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公办学校,会影响到本辖区的教育质量,还会增加财政负担,是吃力不讨好的事情。更有甚者认为如果把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解决好,会使外来人口更愿意留在城市并且将吸收更多的农民到城市来,不利于城市的稳定,威胁到城市人的利益。不解决这一问题,让这些孩子在城市失血,反倒可以把那些农村人逼回家,并且给那些还想来城市的农民以警示。

    这些现实的、观念的及政策的障碍,使得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的城乡矛盾处理起来困难重重,迟迟得不到解决[4](p46)。

    四、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城乡矛盾的破解方法

    因我国的城市化进程明显滞后、城乡差别有所扩大,因此,处理城乡接合部在外来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的城乡矛盾,建议在不违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的原则来处理。据此,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 把义务教育的入学资格由有当地户口改为在当地居住,使在城乡结合部居住的外来人口子女自动获得在当地中小学的入学资格。

    第二,将义务教育的经费由人口迁入地负担的原则,用法律法规明确下来,消除人口迁入地、迁出地政府在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经费问题上互相推诿的借口,使在城乡结合部居住的外来人口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得到经费保障。

    第三,鼓励公办中小学面向农民工子女扩容,腾出更多的学位,吸收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就读。招生政策上,可以明确规定每所学校按学位总量的一定比例免费安排农民工子女就读,并将此纳入对学校的年度考核指标。

    第四,鼓励社会资金积极投资,以公办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模式举办民工子弟学校、民办简易学校,以此解决城乡结合部公办学校不能完全容纳所有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的矛盾。

    第五,城乡结合部政府增加教育投入,把外来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和学校建设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解决好学校用地,把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外来人员子女主要居住的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布局,充分利用闲置的教育资源,发展公办、民办中小学校,特别是发展比较短缺的初中教育,增加接收容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和经费。要根据适龄儿童就学需要,整合教育资源,确定学校公益用地,使民办学校、外来子女有稳定的校园。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应低价租赁或无偿提供招收外来人员子女的民办简易学校使用。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办学校都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土地使用应予规划安排,按公益建设用地收取税费[5](p118)。

    [基金项目] 本文为杨英法主持的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重点项目“构建和谐社会在城乡接合部面临的难题及其破解”的阶段性成果,批准号: 200702002。

    [参考文献]
[1]杨英法,李文华.论群体性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机制的构建[J].学术交流,2006,(5):131-134.
[2]杨英法. 矛盾的处理、解决方式问题研究[M] . 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03.
[3]杨英法.文化图强正相宜[M]. 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7.
[4]杨英法,康建林.领导决策失误的自我预防略论[J].甘肃社会科学,2005,(5):45-47转86.
[5]杨英法,张焱. 构建和谐社会要善于处理他人间的矛盾[J].环球工商,2007,(6):118-119.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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