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意识是个体思维的核心,围绕这个核心,个体构建自身与自然、他人、社会、国家的关系,而这些设定的关系成为个体进行各种认知、做出各种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思维框架。
一、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维范式
前面谈到过,人诞生之日起,自然界已经成为它者。但是,在前现代社会,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依然是和谐、融洽的,人类如同其他动物一样依赖于自然,从中获取生存的资料,尽管人类的智能也反作用于自然界,诸如农耕、畜牧、结网捕鱼等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本纯粹自然的生态,然而,人类的力量和自然的力量相比是微不足道的,还不足以改变自然界的循环和平衡。在那一阶段人类的思维范式中,将自身视为自然界中的一份子,对自然有着发自本能的敬畏和崇拜。
古代的泛神教把自然界的一切都尊崇为神,这在世界各地各民族的文明早期几乎都是如此。这个时期,人类无论是对自然界还是对自身的规律都缺乏理性的认知,只能体验自己力量的渺小和在自然力量面前的无能为力感,因为自然的力量是神秘莫测的,可以哺育声明,给人类带来收获,也会带给人类突如其来的毁灭性灾难(这一点即便是在现代社会也会经常引发人类的感叹,但人类思维层面的某些东西有了改变)。所以,不仅太阳、天空是神,大地、海洋是神,甚至每一棵树、每一块石头、每一个湖泊和每一个洞穴中都隐藏着神灵。
而早期的哲学家们也将自然界的水、火、气等看作世界的本原,人类则处于自然界的循环之中,遵循自然的旨意,这在西方是自然法和自然正义,在东方中国是天人合一、阴阳五行。古代人凭着质朴的经验生产生活,懂得基本的自然规律,以此为人类行为设定界限,不冒犯自然,不“涸泽而渔”、不“焚林狩猎”这样一种人与自然的思维范式,并不能增强人类抵抗自然界力量的信心和能力,但在除自然灾难外的大多数时候,可以让人与自然相安无事、和谐共处,并且基本上维持了自然界的原生态。
不过,人类以自身理性的力量挑战自然的理想很早就萌生了,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荀子,古代中国人的主流观念为天人合一,主张“敬天”,而荀子思想的独特之处在于他同时强调“天人之分”,“荀子认为,人要与自然相奋斗,才能生存”。这表达了人类要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挣脱种种必然性和奔向自由的愿望,但是,在科学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前,这种愿望只能是不可企及的梦想。
现代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人类的这种愿望。相对于传统社会,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而所有变革的前提是人类的理性精神获得了解放并成为现代社会的灵魂。在这一前提下,科学、艺术、生产乃至社会组织与管理都大步向前迈进,人类的自我认知及其对自身与外界关系的认知也发生了改变。在人与自然关系的思维架构中,出现了两种比较典型的现代思维:
其一,科学技术的进步,让人类面对自然的力量时,信心与能力都增强了,人类从敬畏和崇拜自然变为更乐于去挑战和征服自然。人类认识自然、控制自然和改造自然能力的进步无疑使人类的自我意识膨胀起来,人显然不满足于作自然中的一个普通份子,完全恪守自然的法则,而是要从自然中跳出来并将其作为对象来充分的审视,因此人本能地融于自然之中的和谐境界被打破了,人与自然成为一种对视和对立的二元关系。自然的力量依旧巨大,时常让人类遭受重创,但人类的力量也大到足以去改变自然的面貌,甚至毁坏自然,尽管这并非人类的本意。
其二,现代资本主义的工商业社会,是世俗的功利主义的社会,超然的精神信仰已不再人们的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人们到处追逐着利益与物质享受。而现代社会的物质繁荣是建立在对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采的基础上,自然被当作宝藏和获利的工具,被动地与人类进行频繁的物质与能量的交换,现代科技带来的生产速度大大超过自然再生更新的速度,人类还给自然的却往往是难以代谢的垃圾。
上述膨胀的人类中心主义、功利主义和将自然是为工具的工具主义的共同特征是,忽视和无视自然界的自身的利益和规律,在一系列的现代社会的生态恶果显现之前,许多人已经忘记了自身是自然的一部分,人类的利益与自然界的利益息息相关。这种情况持续到大约二十世纪中叶,绿色环保主义运动和生态革命开始崛起,人类开始对自身的观念和行为进行反思。这场“革命”首先就是一场思维的革命,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被重新阐述,但在重新阐释中,视角各有不同,主要的有以下两种角度:
其一,依然站在人类中心主义的立场上,遵循功利主义和工具主义的原则。在这一类型的阐述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框架并没有改变,但认同了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相关性,认为如果仅仅将自然界作为客体和工具,无休止地进行开发改造,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其后果不仅是由自然界承担的,人类同样难以逃避自然界的生态灾难,因此毁灭自然最终毁灭地将是人类自身。这种观念尽管没有颠覆过去的思维模式,但是开拓了视野,也是一种思维的突破与进步。
其二,在某种程度上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和人与自然的二元思维模式,将自然界及其中的生物纳入进人类的伦理关系体系中,给予自然以伦理关怀。在现代伦理中,人的个体因其为人,具有天赋的生命权、财产权等权利,因而是平等地并有资格获得了法律上的各种权利。如今,一部分人认为,应当将某种权利诸如生命权赋予人类之外的一些生物,因此提出反对虐杀动物等主张,让保护生态蒙上了一层人类的温情色彩,这是道德主义的而非功利主义的,是思维的革命。
二、关于人与社会关系(包含人与他人关系)的思维范式
(一)现代思维中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认知的第一个关键概念是平等。“平等”也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之所以将平等加上引号,是因为正如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并非事实上的平等,只是法律上的平等。这一“平等”是相对于前现代社会的“等级”而言的,“平等”是现代人思维中对个体之间社会关系的认知,“平等”需要个体有理性精神和独立的人格。
各个传统文明的等级社会所展现出来的形态是不尽相同的。在古代中国,秦的统一以官僚指取代分封制,终结了封建的等级制度,而科举制更是开启了社会流动的闸门。因而中国的等级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指君臣、父子、夫妻、兄弟的伦理等级上,阶级等级并不显著。官僚阶层与布衣百姓之间有森严的等级之分,人格上是极其不平等的,但等级间不存在森严的壁垒,科举制使得每个平民都可以怀抱政治梦想,有朝一日成为特权的官僚阶层的一分子,不过,流动性带来的不良结果是,即便是上层社会也难以形成稳定持续的尊严感,权力以及社会地位带来的其他东西都可能被随时赋予和剥夺,此外,流动的可能性让人们忙于追逐世俗的生活目标,难以超越功利主义,追求精神领域的价值。这一切十分接近现代社会的情况。伦理等级中的各种身份和地位都是稳固的,不同身份的个体的人格也是不平等的,其尊严是由其社会身份赋予的。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更为显著,但是基督教信奉的个人在上帝面前的平等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蕴含了现代社会革命的种子。
现代社会对平等的追求走过了这样一条道路,首先实现的是个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平等,即现代的公民权,在现代社会初期,西方国家公民权只赋予成年男性,妇女是没有公民权的,而在美国,一些少数族裔成年男性也没有公民权,整个社会依然是极其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状况直到二十世纪才变得无法被继续容忍下去,于是美国的民权运动和西方的妇女解放运动兴起,平等被向前又推进了一步。同样是二十世纪,福利国家兴起,这是西方在公民法律上平等的基础上,继续追求实现事实上的平等,也即经济和利益分配上的平等。这种平等的理想存在了几千年,现代社会通过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步步地接近这个平等的目标,不过,还没有一种社会制度能够真正实现绝对的平等,同时不带来不良的社会副作用。而且,平等不是社会正义的唯一目标,有时它与其它的目标诸如效率、公正等是冲突的无法兼顾的,不同的价值选择导致不同的社会制度,例如,社会民主主义无疑比自由主义更看重平等的价值,而人类目前还不能判定孰优孰劣。
(二)现代思维中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第二个关键概念是个体的独立。个体不再依附于任何社会组织,作为公民,个人只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每一次结社都是个体自由的选择,而与任何社会组织的联系都是松散的,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能对个体行使强制性权力,这类权力只属于国家。
在前现代社会,家庭、家族、教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被赋予很大权力以控制个人,协助国家治理社会、稳定社会秩序,而另一方面,这些社会组织也给个人提供支持和保护,个人的力量很大一部分来自其所在的组织。中国古代有“皇权不下县”之说,县以下的地方社会依赖家族和地方精英治理,乡规族规家规的效力几乎等同国家律法,国家不过问社会组织对成员的管理和处罚,家族裙带网络的运行规则深刻的影响了国家正式体制的运行。在古罗马也是如此,罗马法规定国家的管辖权不得进入一户的门槛,父权对家属个人拥有生杀予掠的绝对权力,完全控制他们的人身、财产、甚至生命。提出国家主权理论的近代思想家让·布丹曾严正地主张恢复罗马时代的父权,与国家权力并行,但这一主张是违背现代化的潮流的。欧洲中世纪除国家权力之外最主要的权力是教会的权力,它可以与国家的权力相抗衡。
政治现代化的第一步是国家集权,国家从社会组织手中收回了这部分权利,社会保有的自治权利中不再包含对个体的强制性权力。现代社会最终达成的一个结果是,个人权力的神圣不可侵犯,个体是社会交往中的基本单位,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个人是一个绝对实体,而社会组织的界限则可能是虚化的和模糊的。不可否认,公民社会在现代国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社会组织存在的前提是,它是公民自愿结成的,个体对此拥有主动性和自由。
三、关于对人与国家关系(包含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思维范式
关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现代的政治文化中包含以下几种认知,现代的政治制度正是在这些认知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一)国家权力应当受到限制。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不仅划定了社会组织的权力界限,同样划定了国家权力的界限,国家权力必须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在个人权利面前,国家权力有时候需要止步。这是现代政治与传统政治的本质区别。
传统社会的政治中,国家权力是神圣的,是个人必须服从的。但在东西方也有所不同,东方的传统社会,国家权力是一种绝对的专制的权力,被统治者极少对此提出异议,只是寄希望于专制者的仁政,或在绝望之际以非常手段颠覆统治者的权力。而在欧洲,君主权力受到来自两方面权力的制衡,一方面是基督教会的普世权力,另一方面是封建贵族的自治权力,此外,从罗马共和国残存下来的共和观念,也影响着人们对权力的认知,即国家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这一观念和“君权神授”的观念并存。因此,尽管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之初,在政治一体化的进程中,国王的专制权力战胜教会和贵族的权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但很快,人民就对专制权力进行了反抗。宪法最终标志着现代政治的确立,作为国家最根本的法律,宪法并非是针对公民的,而是针对国家权力的,宪法中规定的个人权利就是国家权力行使的界限。同时,在政治的内系统中,实施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和监督。
(二)国家的职能是有限的。关于国家的职能范围,现代人在实践过程中,思维发生了转变。在早期的现代政治思想家那里,国家被认为是一种“必要的恶”,以规范个体之间的争夺和竞争,虽不能避免,却要随时小心提防,国家除了保障社会秩序外,其职权范围应当被限定的越小越好,所以,早期的现代国家是“守夜人”国家,市民社会在国家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功能强大起来,并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更积极的角色。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要想实现各种社会发展的目标,诸如社会平等、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在很多时候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现代社会经历了一个国家权力膨胀和扩张的过程。现在,大部分人接受了这样一个功能强大的国家,但也有许多人对国家的扩张保持高度的警惕。
(三)公民对国家的民族主义情感认同。现代国家是以民族国家的形式出现的,民族主义是民族国家的政治文化特征。民族情感是一种很古老的情感,民族主义却是近代的产物。它的进步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的效忠对象转换了。古代的民族情感投注于国王,而今却是国家。在欧洲,随着拿破仑的战争,民族主义兴起,人们开始认识到国家政策带来的共同利益,转而忠诚于国家。曾经一度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的重商主义,也被经济民族主义所取代。重商主义与经济民族主义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为国王积累财富,后者则谋求增进普通国民的福利。林语堂认为中国的民族主义是在抗日战争期间产生的,此前中国社会则只是一盘散沙;第二,它不仅仅停留在一种心理状态,而是现代社会最广泛最持久的政治思潮,而且是人们行动的最强有力的指南。欧内斯特·盖尔纳给民族主义下的定义为:“民族主义主要是一种政治原则,它坚持政治与民族的单位必须一致。”凯多尔认为,民族主义“要求每个民族都建立本民族政权的政治原则,而每个民族政权,又应包括这个民族的所有成员。” 还有一些现代化的理论家认为“民族主义就是承认国家乃是人类事务中不具人格的和最高的仲裁者。”分歧虽然存在,不过,现代民族主义的特征却是很鲜明,即把民族和国家两种信念密切结合在一起,最典型的政治主张,就是要求民族自治权,在人们的观念中勾划出民族国家的疆界。这种民族主义观念上的疆界尽管是无形的,但对于民族国家来讲,它与自然的领土疆界一样,是必不可少的。
民族主义可以说是一种意识形态,它靠情感的力量支撑。民族情感源于民族共同体的生活,源于民族成员对幸福、骄傲、恐惧、危险、耻辱等一系列感觉的共同体验,源于各自特殊的文化传统。经过长期的情感积累之后,民族主义在最适当的时候被激发出来。但是,随着现代社会进入到信息化时代,国际间交往的增强,地球变成一个地球村,生态、人口、资源等问题使人类利益息息相关,现代人的政治认同也有了更多的形势和内容,跨国界和超国界的政治认同出现了,主权国家的政治形态将接受挑战。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科院政治学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