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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体制改革:二十年的理想与期待

发布时间:2006-05-08 文章来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阮思余

——《中国的危机与思考》读书笔记
 
    检索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我们会发现,如果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计时,我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呼唤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对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没有太多政治记忆的我辈来说,偶然获得的《中国的危机与思考》(黎明主编,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正好填补了这一记忆之维的空白。也算是对上一段改革历程探讨的智识上的补漏与提高。
 
    书中有不少作者直接或者间接地论及当时的政治体制改革。并且直指问题的关键:“中国并不存在区别于政治体制的真实独立的经济体制”,“只有政治体制的改革才是中国社会全面配套改革的中心”,“政体改革才是社会改革的核心”,“社会改革是一个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其总体至少必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三大领域……从绝对的意义上看虽然难以决定谁先谁后,但中国的历史相对确定了中国政治改革的核心地位。”(黎明语)……
 
    二十年前的改革诤言,今天读来依然有切肤之痛,有时亦有一种痛快淋漓之感!二十年后的今天,类似的良言诤语逐渐地远离了我们的政治生活,或者潜藏在我们的生活之中,而很少有人愿意——或者是没有恰当的空间和机会——提及或者真实地表达出来。于是,我们对此理当备加珍惜。
 
    杨百揆先生在《中国的社会发展动力》一文中,就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四点主张:第一,公民的自由与权利保障问题。诸如经济经营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其它基本人权的可靠的法律保障。第二、建立分权制衡体制。“不管权力是集中在党还是政,如果它是唯一的最高权力,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就不可能有效地防止。”分权和制衡体制首先要做到的就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第三、提高政治透明度和科学决策。第四、尽快完善社会择优机制。
 
    陈奎德先生在《对解除社会危机的一些思考——评新权威主义》一文中,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如下“根本性”的建议:第一、必须勾划出某种分权的格局,并使民主党派逐步成为真正独立的政党;第二、行政权并非要削弱,但必须使之纳入某种横向权力制衡的体系中,使权力的配置各自更加独立,以防止滥用绝对权力制衡的事业循环发生;第三、逐步把选举制度由形式上的转换为实质上的;第四、把经济体制中的竞争机制引入到政治体制之中,创建权威的合法性基础;第五、用法律真正保障新闻自由和舆论独立,使合法民主党派可独立办刊办报。
 
    时至今日,上述自由与权利依然是普罗大众的梦想在不断争取的过程中求生存、求发展的重要质数之一。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人们的迁徙自由受到极大限制,也就大大影响了人们的从业和择业的自由;言论出版自由虽已逐渐宽松,但依然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人权状况正在逐渐落实,政府近年发表白皮书以回应西方国家——主要是以美国为首——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指控与挑衅,然而,我们依然不可回避的尚有这样的事实:对农民工的人权保障问题,基层政府及其执法机关对普通民众的人权恣意侵害问题……
 
    就分权制衡而言,这是已被证明、并且晚近以来历世公认的人类政治文明——绝非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优秀成果。从洛克、孟德斯鸠到美国建国之初的联邦党人,无不对此“关怀备至”。最终成为我们今天的“政治常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要互相渗透、相互制衡,以避免某一项权力独大而导致腐败。正如阿克顿勋爵所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最为可怕的是,因个别领导人的一句话把“三权分立”打入“冷宫”再也不能讨论,致使权力分立与制衡终究只能是“梦工厂”……
 
    中共十六大报告终于把“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单列出来。“要完善深入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各级决策机关都要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制和责任制,防止决策的随意性。”
 
    虽说这毕竟是一个重大进步,然而,我们在有些地方政府看到的也依然是这种原则性的表述以应付上面的“要求’——然而实际操作并非如此,因为如何把这种原则性的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及其程序,则是其能够生效的重要前提;并且要真正将其纳入对地方主要党政领导人的重点考核内容之一。
 
    在社会择优机制方面,我们也欣喜地看到,国家对人才的择优选择方面逐步趋向规范化和制度化。2003年12月26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对人才工作有了一些新的提法和举措,比如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方面,强调要“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比此前的暂行条例更为具体、详细、全面、有针对性,凸出强调了“法律责任”,也意味着对公务员的规范从此走向法制化。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朝着我们所期待的方向不断努力和迈进的征程中,还有这方面那方面的诸多不尽如人意之事。诸如就业过程中的男女不平等——近年来有恶化的趋势;在相当长的时期之内,从就业、升迁等来看,“关系资本”依然起着支配性、乃至是决定性的作用……
 
    如何在国家层面逐步实现、逐级推广真正竞争性的选举——其在社会层面有一定基础,发展起来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和经验借鉴,远离虚假的确认性选举,这是选举政治在中国发展的当然逻辑,而非意旨所能阻滞。
 
    真正走向法治,用宪法和法律——而不是个别领导人的意旨、红头文件等——来保障和捍卫我们的新闻和舆论自由,而不是动辄利刃和刀剑指向我们的各种媒体。选用后者,既浪费了我们宝贵的刀剑,也伤害了我们的媒体。
 
    黎明先生在《论当前我国改革的出路》一文中提出开放舆论的重要性及其措施,今天读来依然富有振奋力和鼓动感。“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自由的报刊和自由的记者是贪官污吏的天敌,是预报人类非理性危机的警报器。”“放开舆论,用法律形式确立言论、新闻、出版自由的权利,由个人或民众团体承包部分报刊、杂志以及其它大众传播媒介”。
 
    政治协商要真正走向协商政治,实现审议民主。就必须改造我们的民主党派。这是协商政治和审议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当然要求。易言之,民主党派要作为现代意义上的真正政党——否则另当别论——而存在,就必须赋予其正当的地位与功能。没有这样的改观,政治协商也好、协商政治也罢,都只能是纸上谈兵,而无实质性意义和价值。
 
    改革之途路漫漫,我辈仍需上下而求索……
 
                                       2006年4月20日早上完稿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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