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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纷止争:社会和谐的核心环节


发布时间:2008-07-18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邹恒华

    当前我国的改革发展事业突飞猛进,一日千里。然而政策的负面效应及历史问题在新的时代环境下复活所诱发的矛盾隐患也累积沉淀下来,在一定程度上冲抵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站在黄金发展期与矛盾凸显期的分水岭前,切实有效地避免重蹈“拉美陷阱”的残酷覆辙,已是举国上下之共识。2007年中央5号文件出台后,从信访的角度制订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应对举措,其精髓就是定纷止争。惟有定纷止争,才能达致整个社会的平稳与和谐状态,有效规避各种社会风险。
 
  定纷止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也是常用常新的治国理政工具。要有效地“定纷止争”,首要的是必须“定分止争”。《商君书、定份中记载了一个著名的“逐兔”故事:“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梁名超指出,“定分止争”中的“分”就是今人所指的“权利”。而“定分”必藉法律。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梁启超更深刻地阐明,“创设权利,必藉法律,故曰定分止争也”。“分”乱必争,自古亦然。政冶主权未定,则如秦失其鹿,天下共逐之;经济产权未定,则纠葛必然;人之身份名义未定,则纷扰必增,矛盾蜂起,故《礼纪·礼运》指出,“百姓则君以自治也,养君以自安也,子君以自显也,故礼达而分定。”由此观之,权利先定是定纷止争之基础和前提。定分一定份一和谐是一来循环往复、无法切断的规律链条。
 
  定份止争内涵广泛,概而言之,亦不外乎强制性与非强制性两类。强制者如法律、法规、规章,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冶。最高人民法院肖扬明确地指出,审判的目的就是“定纷止争”,纠纷处理得越快,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就越小,就可以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对社会安定团结就越有利。去年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法律理念大学习活动,要求各级审判机关要更加注重“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这一点在民法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物权法》就是一把定纷止争之利器。但波斯纳告诫我们,“法律越不确定,以谈判解决纷争的比率就越低。”伯尔曼则进一步强调“分配权利与义务(即定分)是解决纷争的前提条件。强制性的定份止争必须要有弘扬民主、公正、自由精神之良法,要有公平执称之良吏,要有顺畅有序之良制,方能获致“纷”平“争”息之良果。
 
  非强制者如信访。信访自古以来即是定纷止争之重要手段。早在远古时期,尧有“进善之旌”,舜立“诽谤之木”,西周置“路鼓”,以收集民意,纠正政误,平息民怨;中古时期,相继设立公车司马、匦使院、鼓院、检院、通政使司和登闻鼓厅,用于招贤纳谏,引领时政,化解纷争,缓和社会矛盾。时至今日,信访脱胎化骨,在定纷止争体系中日益强化。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听取汇报,对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亲力亲为,率先垂范,对信访工作的批示和指示多达600多件次。这些重要批示和指示,系统回答和解决了新形势下信访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今年3月27日,温家宝在会见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代表时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四点明确要求,一要热情,就是对来信来访群众满腔热情;二要依法,结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三要负责,真正做到群众来信来访件件着落,事事有回音;四要奉献,信访工作人员要做到不辞辛劳、任劳任怨、鞠躬尽瘁,把自己奉献给祖国和人民。如今,矛盾排查、领导包案、干部下访、公开接访、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信访问责等一系列信访制度已然成型,在定纷止争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无论是法律定纷止争还是信访定纷止争,其最终的运作机制是调解。调解是定纷止争的细胞单位,无“调”不成“定”,无“解”难以“止”。从具体实践来看,以调解促进定纷止争务须做到“四个到位”。一是方法到位。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因事因人因地因时确定调解方法,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地居中裁决,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二是调查到位。矛盾纠纷出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全面客观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及时解决,妥善处理,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三是安抚到位,对一些合法权益确实受到损害的群众,要做好理顺情绪、宽慰人心的安抚工作,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清除他们的怨气和偏激情绪,以免矛盾激化升级。四是救助到位。对一些生活确实困难又身陷矛盾纠纷之中的群众,要适度调配政府力量和社会资源,把政府帮扶与社会关爱有机结合起来,稳定他们的生产生活,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合法利益得到切实维护,从而实现定纷止争。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信访局)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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