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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亲相隐”问题的一点看法


发布时间:2008-04-25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宋圭武

  “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思想层面,“亲亲相隐”最早见于儒家经典《论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在制度层面,“亲亲相隐”,学界多认为最初来自汉宣帝地节四年的一份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卷八)
 
  不仅中国传统社会有“亲亲相隐”,西方也有类似的思想和制度设定。
 
  对“亲亲相隐”,学界提倡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下面谈谈本人的一点看法,供大家参考。
 
  对“亲亲相隐”,法律和社会应当既不提倡,也不反对。这里的“亲亲相隐”主要是指语言上的自我“不作为”(沉默)状况。“隐”的本义就是指知而不言的“沉默”,这是古汉语的常见用法,如“可与言而不言谓之隐”(《荀子·劝学》)等。法律所体现的效应是有维度的。从时间维度看,法律的效应有长期性和短期性之分。从空间维度看,法律的效应有全局性和局部性之分。这里法律的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是矛盾的;另一方面,长期是短期之和,全局是局部之和,所以,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又具有统一性。法律应当将长远利益和短期利益、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结合起来。亲情是一种局部利益,但社会离不开亲情,所以法律应当考虑到亲情方面的因素。
 
  对“亲亲相匿”,法律和社会都应当坚决反对。“亲亲相隐”与“亲亲相匿”是有差别的。前者是一种消极行为,主要是指语言上的不告发、不举证;后者是一种积极行为,涉及到行动上的藏匿、助逃等。法律虽然要考虑到亲情方面的因素,但应当有一个限度。对社会而言,“亲亲相匿”的副作用是巨大的。一是对法律会造成较大的干扰;二是不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三是有可能导致社会的一种“囚徒困境”,每个人都追求最优,博弈结果却是不仅个人最差,整体也是最差。
 
  应当大力提倡“亲亲相帮”。这里的相帮主要是指:在平常,亲属间要多采取一些预防和帮助措施,要防患于未然。一是在法律知识方面,要相互多帮助和指导。二是在物质方面,相互要多帮助,亲人有困难要尽可能及时解决,物质困难往往是犯罪的直接诱因。三是在精神方面,要多关心,亲属间要加强精神方面的交流和沟通,有心理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犯罪后,亲属应当帮助罪犯积极面对人生和社会。应理性处理问题,要多从社会角度考虑,可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帮助亲属解决问题。要协助亲属解决好善后问题,而不是推脱责任。“亲亲相帮”对社会的积极作用是巨大的。
 
                                            宋圭武在2008年2月19日写于兰州
作者单位: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
邮  编:730070
Email:gssgw007@sina.com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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