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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制度发生的一个悖论


发布时间:2007-07-30 文章来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亦鸣

  至少在知识分子中间,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可以自发发生已经成为一种常识。但是,制度到底是如何自发发生的,这个问题恐怕并非那么清楚。经济学家肖特写了一本书,(至少在中国的学界)被认为是成功地用博弈理论诠释了制度是如何自发发生的。然而只要我们不抱着先入为主的观点来阅读肖特的有关诠释,我们就会发现,肖特的诠释产生的问题比他解决的问题要多得多。

    要讨论制度是如何自发发生的,首先必须将制度做一个准确的定义,肖特的制度定义是这样的:

    定义A social institution : 在一人口群体P 中, 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Γ下, 作为当事人常规性的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P 中的共同知识时, 它才成为一种制度 : (1) 每个人都遵同R ; (2) 每个人都预计他人会遵同R ; 并且(3) 因为Γ 是一个协调问题, 而一致遵同又是Γ 中的一种协调均衡, 或者在他人遵同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 或者(4) 如果任何一个人偏离了R , 人们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 在反复出现的博弈Γ中采用偏离策略的得益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要比与R 相对应的得益低。[1]

    这个定义是被广泛接受的、使用博弈语言的制度定义。其中一个核心内容是“在他人遵同R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条件4对这个内容做了一个解释:“如果任何一个人偏离R”,“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也就是说,制度是这样一个东西:任何人遵守制度,必须以他人遵守制度为条件。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乘公共汽车遵守排队的制度,必须要以别人也排队为条件,如果就你一个人排队,你就永远上不了车。这个定义告诉了我们关于制度的这样一个原理:如果有人偏离制度,个人的最佳选择也是偏离制度。但大家在接受这个原理的时候却忘记了另外一个原理:既然如此,个人在一开始是如何选择遵守制度的?如果张三遵守制度必须以李四遵守制度为条件,而李四遵守制度又必须以张三遵守制度为条件,那么张三李四谁先遵守制度?如果谁都不首先遵同制度,“他人遵同R”的条件又如何发生?如果大家都一定要以对方遵守制度为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没有办法发生,其结果一定是没有人遵守制度!肖特并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他只是说:如果博弈反复发生,有效率的制度总会取代无效率的均衡选择。虽然他非常有信心,而且还有哈耶克的制度自发发生假说作为佐证,但我仍然对此表示怀疑。我所在的城市至少有100条公交线路,每条线路至少有20到30个车站,每天每个车站至少有50车次经过,类似的博弈每天发生至少10万次,这么多年过去了,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一个车站自发发生过排队的制度;更加可以肯定的是,排队上车这个制度没有经过学习和模仿,成为我们生活中的一个习惯。尽管你无论怎么调查,几乎每个人都会告诉你,排队比不排队更好;“但别人不排队,我也没办法”。

    类似的情况很多,在我们与他人相处的日常生活中,只要我们是坚持“在别人也这样做的条件下”,毋庸质疑,我们就一定处于一种恶劣的人际环境之中。

  然而,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却是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这个原理,至少可以追溯到300多年前的霍布斯。没有任何制度的自然状态是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也就是所谓“霍布斯丛林”。霍布斯说,即使是最强壮的人也无法躲过来自他人的暗算,没有人是安全的[2]。在这种状态之下,霍布斯准确地指出了“囚徒”面临的困境:“只要每个人都保有其自己想好做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象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而不是选取和平。[3]”换成博弈论的语言,霍布斯的话是这样的:如果每个人都选择最优策略,那么结果就是个人之间永远都会处于战争状态;如果有任何人先选择离开最优策略的均衡状态,其结果并不是和平,而是自取灭亡。

  300多年后的肖特与霍布斯解决困境的方案与如出一辙,霍布斯说:“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4]。对照肖特制度定义的条件3:“在他人遵同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囚徒面临的困境之深刻,事隔300多年,即使理论手段有了丰富的变化,解决困境的基本原理竟然没有任何变化。偏离均衡解就是放弃最优策略,它与霍布斯的“放弃部分权利”是等价的。

  300多年来,理论并没有认真地注意到,在“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隐含了一个根本性的悖论。无论霍布斯还是肖特,在讨论有关囚徒困境的制度时,个人都是利己的,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要放弃权利,“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任何个人都不可能放弃最优策略,哪怕他知道这种策略的结果是无效率的。否则,就等于自取灭亡。但有了这个条件,制度是否就可以发生呢?显然,仍然不能发生,因为每个人放弃部分权利的决策都必须发生在别人放弃权利的行动之后。结果,如果放弃权利的行为可以发生,它就必须在全体博弈参与者之间同时发生,这对于各自独立决策的个人来说,无异于一个奇迹。

  肖特的讨论没有继续下去,他只是说,既然最优策略是无效率的,那么经过多次反复之后,偏离最优策略的某种规则总能“演化”出来。霍布斯不可能满足这样的解决方案,更不会向洛克那样视“自然法”不存在发生问题,他还要继续讨论下去,他要解释什么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这就是福音书上那条诫律‘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也就是那条一切人的准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5]。

  霍布斯似乎没有注意到,“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与“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有差别的。“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没有条件,别人怎么待我没有关系,我待别人的准则是“我愿意”别人也如此待我。一个是“别人愿意”,一个是“我愿意”,差别“细微”到300多年来没有人注意到其中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却是带有根本性的差别。福音书如果也说“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福音书就不成其为福音书了。福音书说:当别人打我们的左脸,不仅不要还手,还要将右脸也送过去。用行动传递和平的信息。孔夫子的智慧也在这里:惟有“克己”,方能复礼。佛的智慧就更直接了: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

  如果我们不相信囚徒困境的博弈参与者有任何的可能大家同时采取偏离最优策略的行动,我们就只好相信必须有人首先采取行动,偏离均衡解的制度才有可能发生。“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是等待别人先这样做,这当然是非常聪明的做法,但聪明的结果一定是大家都在等待;而大家都采取“等待策略”的结果一定是他永远不会发生。所以,“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本身就隐含了这样一个逻辑结论:必须有一个“我”首先这样做。“我”愿别人以和平待我,所以“我”以和平待人;而且仅仅是因为“我愿意”别人以和平待我,并非是因为“和平待我”已经发生,“我”就开始以和平待人了。只有这个“我”开始行动之后,其他人才有机会“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才有机会做哈耶克所说的“学习和模仿”,制度才有可能如肖特所说“应该演化”发生。

  这个时候的这个“我”仍然是一个自私自利的人吗?虽然霍布斯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区别,但他至少已经意识到“在别人也愿意的条件下”,和平其实永远没有发生的可能性。肖特的制度也需要同样的条件,“在他人遵同R 的条件下”,在这个条件下,肖特并没有找到在囚徒困境的博弈中,偏离均衡的制度可以自发发生的任何途径。他甚至没有意识到,要揭开这个死结,必须要向霍布斯那样悄悄地修改基本假设,赋予“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以新的含义:“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的是从我做起,是一个利他主义的信条,是圣人的教诲。圣人的教诲之所以被制度主义者所不齿,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圣人教人“克己”,圣人还教人“爱人”;圣人不教人如何自利,因为自利是不需要教的。从制度的发生原理来看,圣人的教诲竟然是制度发生的一个条件!如果没有人“克己”,“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就永远不会发生,条件不能发生,制度又从何发生?哈耶克说,如果没有更基本的道德约束,什么制度、自由,全是扯淡。哈耶克说对了一半,因为按照他自己的制度定义,“道德”也是制度,哈耶克没有说的另外一半是:“道德”这个制度如何发生?我们常常将道德与圣贤的教诲联系在一起,而圣贤的教诲显然来自古老的民间智慧:个人之间的战争惟有有人用行动将和平信息传递出去才有可能结束。没有第一个人这样做,自利的个人就永远不会知道别人是否“愿意”这样做。第一个用行动将和平信息传递出去的人,应该是人类文明的真正缔造者,也是人类的第一个圣人。按照霍布斯的理解,这个人一定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为人类的和平而付出生命代价的人显然不止一个,莎士比亚向我们讲述过这样的故事,比如罗密欧与朱丽叶家族之间的和平。金庸笔下的“江湖”也是这个道理:冤冤相报,江湖就永无宁日。

  我们必须注意到,“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看上去是一个利己主义的条件,但它仍然包含了部分的“非理性”,因为真正的“理性”是无论别人怎么做,自己也不“这样做”,这就是纳什均衡的原理。纳什均衡告诉我们,如果有人选择合作,背叛者的获利是最大的。任何人都可以到公共汽车站去试一下,即使你选择排队,你的行为也根本起不到任何示范作用;不仅如此,而且每一个参与拥挤的人都因为少了一个竞争对手而获利。然而,尽管“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是一个并非完全“理性”的条件,但它也只能是一个必要条件,远非制度发生的充分条件。因为在这个条件下,每个人都在等待别人,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发生。制度的发生还需要有人用行动传递“愿意这样做”的信息,霍布斯的解释就是这种行动的准则:“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几乎已经与利他主义等价了。然而,即使有人愿意这样做,它仍然是一个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如果只有你放弃最优策略,而别人不放弃,你就白白因此而牺牲了,按霍布斯的说法,叫做自取灭亡。不信,可以乘一次公共汽车试一下。

  所以,制度的发生似乎需要两个条件同时成立:第一个条件是“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条件下”,第二个条件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上去“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一个更充分的条件,如果每一个人都可以做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不是很好吗?可惜的是,这并不现实,如果真的每个人都可以做到“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通过自省就可以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这个世界可能比乌托邦都还要美好了,制度似乎都不必要了。

  有关制度的悖论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深刻得多。我们对制度的认识,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对于我们这些自私自利的人来说,如果没有制度的规范,这世界将是一塌糊涂。正因为我们是自私自利的人,所以我们需要制度;而前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如果我们确实是自私自利的人,制度将如何发生?纳什均衡告诉我们,如果我们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那么我们的选择一定是均衡策略,哪怕我们明知道它是无效率的我们也要如此选择。而不是偏离均衡策略的制度。肖特在没有任何证明的基础上坚持说,如果博弈反复发生,偏离均衡策略的制度一定会演化发生,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一定是纳什均衡错了。但肖特似乎并没有打算挑战纳什均衡,他仅仅是用博弈理论中的语言在重复哈耶克的制度自发演化假说,那么是纳什错了,还是哈耶克错了?

  尽管纳什均衡是一个更基本的原理,但哈耶克也不一定就肯定错了。自然界有一个基本的规律,叫做热力学第二定律,而生物演化的方向显然是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方向相逆的。为了解释这个现象,自然科学提出了无数的假说,我们到现在也不能肯定,到底哪一个假说更接近自然的真实,这个方面的努力仍然在继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演化的方向偏离纳什均衡并不奇怪,制度发生的理论之所以称为“演化”理论也在向我们暗示,制度对纳什均衡的偏离也是可以理解的。在科学的历史中,悖论时常发生,悖论既然发生,说明我们对自然的理解尚且存在局限性。有关制度发生的悖论也是如此,它仅仅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我们所熟悉的与制度发生有关的理论可能在某个地方与真实的世界并不相符。

  还没有找到制度为什么会偏离纳什均衡而发生的原理,这并不是我们的问题,世界上还有很多事情我们并不理解其中的原理。我们真正的问题是,纳什均衡与偏离纳什均衡的制度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鸿沟,而这个鸿沟被一直忽视了。一切关于生物演化的理论都清楚,他们的解释必须要直面热力学第二定律。而关于制度的理论却常常在自觉不自觉地回避“纳什均衡”。用经济学的语言讨论问题,“均衡”是不能回避的,用博弈论的语言讨论制度,“纳什均衡”是不能回避的。

  悖论总是新的理论的一个出发点。

    参考文献
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出版社,1985.
韦森 (2003): “哈耶克式自发制度生成论的博弈论诠释”《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Schotter, A. (1981) The Economic Theory of Social Institut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本文所讨论的制度,是关于囚徒困境博弈的制度。对于协调博弈而言,制度是博弈的均衡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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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hotter, A. (1981) 定义的中文版本来自韦森 (2003)
[2] 见霍布斯:《利维坦》
[3] 霍布斯:《利维坦》
[4] 霍布斯:《利维坦》
[5] 霍布斯:《利维坦》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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