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理论界并不讳言洛克的逻辑混乱,同时又必须接受洛克的理论,这种自相矛盾之处集中体现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洛克的许多政治哲学理念为后来的理论所接受,但洛克的自然状态却与理论的进展有诸多不兼容,本文试图论证:放弃洛克的自然状态,在权利分割这个更重要的地方建立新的假设前提,洛克更有价值的有限权力思想将建立在更牢固的逻辑基础之上,不再逻辑混乱。
洛克的自然状态有两个理论的功能,第一个功能,用自然权利来论证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三大权利的合法性;第二个功能,作为逻辑起点,提出他的有限权力思想。在西方的政治思想史中,自从功利主义出现以后,用自然权利作为三大权利合法性基础的做法就已经基本被放弃了[1];按照罗素的理解,到了20世纪还有人说自然权利,这实在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如果没有了上帝,自然权利说其实一点价值都没有[2]。从这一点出发,本文不打算就自然权利与三大权利的合法性展开讨论,而是集中讨论自然状态的第二个功能。
在思想史上,霍布斯以逻辑严谨而著称,同时又是一个君权主义者。人们无法接受霍布斯的绝对权力结论,但从不怀疑霍布斯的论证方式以及逻辑过程[3]。于是霍布斯就给后来者出了一个难题:如果他的论证方式以及逻辑过程是可以接受的,要想不接受绝对权力的结论,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全不同的假设。根据我们今天对科学方法论的理解,一个理论的假设前提,真与不真并不重要,不同的人完全可以根据不同的假设建构不同的理论。有许多人正是从这一个新的视角出发,对霍布斯与洛克进行评论,他们的结论是: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假设前提,所以二人得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4]。本文从这里出发展开讨论。
一、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本质上是相同的
众所周知,霍布斯与洛克的理论都是从“自然状态”开始的。尽管理论界流传着一种约定成俗的观点,说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与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自然状态[5],但并非没有人对此表示怀疑,有人通过认真对比这两种自然状态,发现二者的差别其实并不大[6]。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7],又称“霍布斯丛林”。这种自然状态比较简单,说起来也容易理解,经过霍布斯的解释,人人都清楚那是一个没有任何制度约束和秩序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如果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行事,结果就一定是相互残杀。洛克的自然状态就不同了,洛克自己对这种状态的描述是相互矛盾的,有的时候,他的自然状态是“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8],是“自由而不放任”[9]的状态;有的时候“却是充满了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10]。没有人可以想像,一个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态如何可以是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或者一个自由而不放任的状态?洛克试图假设一个与霍布斯不同的自然状态,然而在根本特征上面,二者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洛克的自然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最根本的相同点是:自然状态中人人自危。这个相同点是必然的,因为无论是霍布斯还是洛克,都不认为自然状态是一个可欲的状态,他们提出自然状态,最终的目的都是要离开自然状态。而自然状态中的个人之所以要离开自然状态,最根本的理由就是因为“恐惧和危险”。即使有人认为洛克描述了一个田园诗般的自然状态[11],即使洛克说他的自然状态仅仅是有些“不便”[12],但其中的个人必欲相互契约而离开这种状态,这一点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没有任何区别,而且其中的个人希望离开的原因也没有任何区别。
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第二个相同点是,在这种状态中,人人都是法官。人人都是法官,就等于没有法官,等于人人都不是法官,就秩序而言,没有任何意义。这个道理,霍布斯非常清楚,他不仅自己清楚,还以为别人应该都清楚,所以他对这种状态就简单的提了一句“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法官,根本无所谓控告”,无所谓惩罚,也就没有秩序[13]。可偏偏洛克不清楚,洛克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证“人人都是法官”如何可以维系自然状态的秩序,对于这些没有丝毫价值的论证,罗素直接指出这是洛克“自然状态”的一个“重大缺陷”[14]。如果有人还不清楚“人人都是法官”是如何没有意义,我们只要看看洛克的描述就清楚了。“当他抓住一个罪犯时,却没有绝对或任意的权力,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来加以处置,而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要让一个案件的受害人,按照这样的原则来对待罪犯,除非人人都是圣贤,否则如何可以做到?而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必须要做到这一点,否则天下一定大乱。
如罗素所说,人人都是法官,这是一个“弊害”[15]。在洛克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都存在这种弊害,只不过洛克不知道其中之弊害。
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第三个相同点是,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平等自由的。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人们的自由是无约束的自由,而洛克的自然状态中,自由是有约束的,不放任的。霍布斯所说的自由是个人“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16]。这种自由的定义,与今天自由主义对自由的理解其实更为接近。“法不禁止即为合法”是自由主义的一个核心原则,在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法根本不存在,一切都是合法的,这就是自由。而洛克的自由是自我约束的自由,有自律的自由,按照今天自由主义的理解,自我约束显然是靠不住的。哈耶克就曾经嘲笑这种“天生和谐”为“天真幼稚”[17]。霍布斯和洛克都不认为放任的自由是可欲的,霍布斯要依靠制度离开这种放任自由的状态,而洛克则说即使没有制度,放任的自由也不会发生。今天的自由主义显然再次接受了霍布斯而不是洛克的观点。
在基本的原则和基本的要素上,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没有什么不同,但洛克的自然状态竟然是有秩序的,竟然是完备无缺的,于是就矛盾百出了。罗素评论说:“洛克所说的自然法有些部分真令人惊讶,……在某个意义上清楚明了,但在另一个意义上甚是莫明其妙”[18]。每当洛克论述其自然状态中的和谐的时候,往往是莫名其妙的,比如洛克认为每个人在处理罪犯时都可以保持与圣贤媲美的理智,既然如此,这罪犯是哪里来的?又比如,如果洛克的自然状态是自由而不放任的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那么社会契约还有什么必要?等等。洛克不仅对自己的自然状态无法自圆其说,而且自然状态与社会契约的关系也无法自圆其说。只要洛克需要用契约的方法离开自然状态,那么就只能有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按霍布斯的话说,是“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用洛克的话说,是“充满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态”,他们都试图用契约的方法来离开这种自然状态[19]。
我们必须清楚,自然状态并非最基本的假设,更加基本的假设是人的行为假设。比起洛克隐含的个人行为假设来,霍布斯的个人行为假设更为今天的理论所接受。洛克的自然状态不仅充满了矛盾,而且其中暗示了至少是后世自由主义理论无法接受的前提,这个前提,不是上帝,就是个人必须自律,或者就只好是“天生和谐”了。接受了这样的前提,整个自由主义理论大厦将轰然崩溃,洛克又拿什么成为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
二、虚幻的差别
当人们沿着洛克的思路,将洛克的自然状态当作一个与霍布斯不同的逻辑起点的时候,即使人们看到了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有多么的相似[20],即使人们早就知道洛克的自然状态是多么难以自圆其说[21],人们依然更愿意坚信,这是两不同的自然状态,而且这种不同具有重要的意义[22],于是就必须在洛克的自然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中挖掘出不同来。这种努力,大概有这样几种说法:
其一,“洛克的自然状态更有人情味”[23]。对于这些人来说,人性的“善”和“恶”是可以随意假设的,而且洛克假设人性本善[24]无可厚非。但对于经济学以及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来说,对人性只有一种假设,假如洛克真的假设人性本善,那么他就一定不配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奠定基础”。哈耶克说得明白,自由主义必需以人性的自私和残忍为出发点[25]。所以洛克如果真的假设人性本善,那就只能是一个败笔,绝对不是什么好事。
其二,洛克的自然状态“确立了一套天赋而不可取消的个人权利”[26]。这正是罗素所想不通的事情:洛克这样说,是因为洛克有上帝为“天赋权利”背书;如果将上帝去掉了,这种“天赋权利”的说法根本就是毫无根据的[27]。洛克可以坦然面对“为什么天赋权利是不可取消的权利”这样的质疑:上帝既然创造了人,就一定会赋予他一些权利,既然是上帝的意思,当然是不可剥夺的。在洛克的时代,这种理由已经足够了。如果今天的理论家要回答“为什么天赋权利是不可取消的权利”,恐怕一句话也说不出来。20世纪的自由主义者还在说“天赋权利”,罗素无论如何也想不通是什么道理。
值得补充的是,“自然权利”与“天赋权利”其实是一回事,用这种方式论证三大权利的合法性,自从功利主义以后,早就没有人这样做了[28],这不仅仅是因为它必须借助上帝[29],而且因为它与个人主义的基本原理是相悖的。
其三,“既然人类的自然状态是和平、平等与互助的状态,既然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是人类天赋的权利,那么,政治社会和政府的起源就只能产生于其成员的同意”[30]。这似乎是一个推理过程,不过这个推理实在马虎得很。政府产生于人们的同意,这和自然状态是否和平并不相关,和财产权利也不相关,而仅仅和自由平等相关。自由平等是霍布斯和洛克自然状态的共同特征,权力必须产生于社会成员的同意,这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观点,并不是洛克的独家专利。要将这个重要的观点安在洛克一人头上,就必须采用以上那种完全虚假的“推理”,将与结论并不相关的洛克特征加进去。这种虚假推理从反面告诉我们,洛克自然状态的意义其实是编出来的。
其四,洛克的“自然状态下的自由平等,特别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为此后建立的国家确定了一个基本限制,那就是国家必须保护财产,保护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换句话说,既然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已经享有了那些自由,如果国家不能提供新的便利和自由,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要进入国家”[31]。这是非常奇怪的逻辑,在洛克的自然状态下,个人还有执法的权利和自由,但在洛克的国家中,这个自由却放弃了。显然社会契约论绝对不能接受“既然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已经享有了那些自由,如果国家不能提供新的便利和自由,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要进入国家”这种民粹主义的错觉,社会契约本身就是放弃(部分)权利和自由的契约。
洛克论证“三大权利”的目的,大概也是这个意思,既然这些是天赋的权利,那么国家就必须保护。这是典型的目的正确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论证方式。人的自由和权利几乎无所不包,洛克说三大权利是自然权利,却忘记了说其它的权利是什么权利;洛克说自然权利不可放弃,却忘记了说哪些权利可以放弃。如果三大权利因为是“自然权利”而不可放弃,洛克至少应该指出哪些权利为“非自然权利”。可惜洛克没有这么做。洛克根本就做不到用一个同一的标准来对待不同的权利,于是就采取了双重标准:他仅仅将“三大权利”定义为“自然权利”,然后说“自然权利”不可放弃。这种理论方式竟然被接受,而且被延续下来,而且被人说成“逻辑清晰”[32],理论界对洛克显然也采用了双重标准。这种乡愿式的思维方式发展到最后,连“如果国家不能提供新的便利和自由,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要进入国家”这种民粹主义逻辑都可以跑出来。国家如果可以“提供新的自由”,洛克又何必需要“自然权利”?。
其五,“如果自然状态真像霍布斯所说的那么悲惨,那么即使人们在国家的统治下非常不幸福,人们也不可能愿意撕毁契约,回到那种‘一切人对一切人战争’的自然状态下。然而,在洛克所描述的自然状态下,人们仅仅是生活有些‘不便’而已。因此,如果在国家的统治下人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人们不仅可以而且愿意废除原来的契约,回到自然状态,然后重新协议建立新国家”[33]。这非常有意思,霍布斯是个君权主义者,他吓唬芸芸众生,说不听君王的话,不以君王的意志为意志,就会回到自然状态去。洛克也被他吓唬住了,也以为撤换权力者会回到自然状态去,于是搞出一个连自己都难以自圆其说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来,希望大家不要害怕回到自然状态去。权力真空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是一片混乱还是“自由而不放任”?经历过权力真空的人自有自己的判断,在霍布斯和洛克的时代,据说类似权力真空的状况还是时有发生的。即使到了今天,我们也可以知道当政府不作为的时候会发生什么。如果政府不作为反而会回到“自由而不放任”的“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我们要这个必然每天都在犯错误的政府做什么?
霍布斯无非是说,权力真空有害,所以必须授予无限权力;而洛克则说,不能授予无限权力,因为权力真空无害。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是错误的,他们实际上错在同一个地方:认为限制权力一定会产生权力真空。问题的关键其实在于,限制权力一定会产生权力真空吗?洛克在霍布斯之后,看不清霍布斯摆下的这个逻辑陷阱,忽略了限制权力与权力真空是有区别的,于是搞出一个“权力真空无害论”来,实在可惜。
以上是几种非常有代表性的努力,希望找出洛克自然状态与霍布斯自然状态之间有什么了不得的差别,可以从中逻辑地推理出不同的结论来。但这些差别要不就是毫无意义,要不就是建立在完全错误的逻辑之上,经不起任何认真的推敲。所谓“在两种不同假设基础上建立了两种不同理论”[34]的幻觉其实完全落空了。
差别是虚幻的,相同是本质的、必然的。只要洛克也认为自然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希望建立契约离开自然状态,无论洛克说他的自然状态有多美好,这种美好都是次要的,具有美好特征的自然状态在本质上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只能是相同的,一定是充满了恐惧和危险,人人必欲离之而后快。
三、根本不可能存在两种自然状态
霍布斯是一个极权主义者,同时又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谁都不喜欢霍布斯“绝对主权”的结论,同时谁都说不出霍布斯的理论过程在什么地方说错了。如果不是看在霍布斯理论严密的份上,这种直接推崇“绝对权力”的人在今天是不会有任何学术地位的。霍布斯无非是建立了一个模型,用一连串的推理,竟然得出了一个绝对权力的结论。他给包括洛克在内的后人提出了一个难题:谁可以用同样的方式从一个没有权力的初始状态推理出“绝对权力”是错的?后来者用两种方式来应对霍布斯的挑战,一种方式是洛克主动采取的方式,那就是假设一个不同的自然状态。这方式暗示,如果接受了霍布斯设定的自然状态,那么一定会得出与霍布斯相同的结论(这也许正是人们依然认可霍布斯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的原因之一)。另外一种方式就有些奇怪了,由于洛克的努力实在难以令人满意,不要说与霍布斯相比,按照任何的标准,其逻辑都是一塌糊涂,自相矛盾之处显而易见,于是有人就认为,这恰好说明“理性有限”[35]。将“有限理性”用在这个地方实在是有些强词夺理了。“有限理性”不是拿来为模型的不严谨辩护的,如果可以这样辩护,我们就不需要理论了,凡不严谨的理论模型都可用“有限理性”来遮羞;凡用模型推理出来的结论我们不喜欢,就可以用“理性有限”将这个结论随意修改。将以上这两种应战方式搅合在一起,就有了第三种方式,“由于两人不同的先验假设和迥异的人性定位,导致了不同的选择,产生了两种迥然不同的政体形式:即君主专制政体和立宪君主政体”[36],这种方式告诉我们,从不同的政治立场出发,模型可以有不同的走向,于是理论的正确与否就与政治立场有关了。这种以政治立场的正确与否为学术划界的思维方式,在区别对待洛克与霍布斯的时候表现得淋漓尽致。显然,这三种应战方式在霍布斯面前可以说是人仰马翻,随便就进入了死胡同。
洛克不能接受霍布斯的结论,于是就试图假设一个与霍布斯不同的自然状态来。这是我们对待理论唯一正确的态度。只不过非常可惜,洛克的自然状态其实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在一个根本之处是相同的,不仅相同,而且必须相同,这个根本之处就是:自然状态不可欲。洛克和霍布斯一样,都是社会契约论者,社会契约论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论证权力是怎么来的,于是他们都接受一个结论:权力是必要的。同时他们都相信,权力不是来自上帝,而是来自社会中每个人的同意。第一,权力是必要的;第二,权力的诞生必需经过个人之间的契约。在这两个问题上,霍布斯和洛克都有相同的认识。二人之间第三个相同的地方在于,他们都正确地意识到:权力的发生等价于权利的让渡(或者称为放弃)。没有权利的让渡,没有对自由的放弃,社会将继续处于自然状态。有了这三条,洛克的自然状态再好,那也不是人呆的地方,即使是洛克本人,也必欲离之而后快,否则社会契约就没有任何意义。正因为此,洛克的自然状态在根本上必须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相同,必须让其中的每一个个人都认为有必要签订契约离开这种状态。洛克没有能够做到“提出一个不同的假设”。
霍布斯假设了一个不可欲的自然状态,洛克却假设了另外一个不可欲的自然状态,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既然两种自然状态都是不可欲的,那么一切关于两种自然状态有什么不同,以及这种不同有什么伟大意义之类的论证,就全部成为一种虚幻。秩序发生之前的自然状态只能有一种,不可能有两种。如果说在洛克以及罗素的时代,人们还有必要争论自然状态到底是什么样的[37]。到了今天,这已经完全没有必要了。这种没有必要并非是根据弗里德曼[38]的方法论原理,如罗尔斯所说,似乎自然状态怎么假设都可以[39],而是说如果我们有必要探索秩序是如何发生的[40],那么秩序没有发生之前的状态就只有一种:没有秩序。也就是说,所谓自然状态不仅与理论家的政治主张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是像其它理论模型一样可以随意假设前提的,要探究秩序或者制度是如何发生的,理论的起点只能从个人之间的战争开始,从霍布斯丛林开始。如果理论的起点要从人人都知道自律的自然状态开始,今天的经济学以及政治哲学理论全部都无法自圆其说。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霍布斯,一个执著的君权主义者,竟然也会被自由主义看成是自己的理论起源之一[41]。
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继续抽象,我们可以发现,其实那就是一个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只要每个人都保有其自己想好做任何事情的权利,所有的人就永远处在战争状态之中。但是如果别人都不象他那样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任何人就都没有理由剥夺自己的权利,因为那样就等于自取灭亡”[42]。对比霍布斯和当代博弈理论,我们发现,从囚徒困境博弈也可以得出第三方权威必要性的结论来。如果没有第三方权力,囚徒将处于战争状态[43]。从博弈论的观点看,洛克的自然状态就非常奇怪了,为了消弭博弈参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洛克的博弈参与人都是“自由而不放任”的,必须自觉接受某种来自冥冥之中的“约束”[44]。今天的理论显然无法接受这种假设。博弈理论与霍布斯的差别在于,博弈参与人是否一定需要相互契约才能脱离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45]。讨论这种差别不是本文的任务,因为洛克和霍布斯在社会契约的必要性上没有根本分歧。
四、重新做一个假设
霍布斯的逻辑严密,严丝合缝地从他的自然状态开始推论出了绝对权力,于是根据理论的方法论,如果要得出与绝对权力不同的结论,就必须另起炉灶,做出不同的假设,而洛克正是这样做的[46]。洛克假设了一个与霍布斯不同的自然状态,人们太希望可以接受这个假设了,明知道洛克的自然状态自相矛盾,却还必须徒劳地为这个自然状态辩护。辩护词中既包括武断地宣称洛克“逻辑严密”[47],也包括宣布“理性有限”、暗示洛克的逻辑混乱反而是一种优点[48]。人们甚至可以公开宣布:“洛克在逻辑上的含混以及论述中经常的实际性和功利性得到了普遍原谅,后世的自由主义者,更愿意将洛克奉为这种当今世界范围内影响最大的政治思想流派的滥觞”[49],公然用一种双重标准给予洛克以特殊待遇。洛克被一种双重标准特殊保护这个事实本身就说明:洛克一定在什么地方出错了。
在人类探求知识的历史中,常常有伟大的思想家提出过一些伟大的原理,甚至一些伟大的思路,有些他们没有办法证明,有些甚至建立在我们今天不可接受的逻辑之上的,我们应该原谅他们,但我们更应该将他们的伟大设想置入到一个今天可以接受的逻辑之中。然而对于洛克的自然状态,人们仅仅是原谅洛克,却没有人可以将洛克的自然状态纳入到可以接受的逻辑中来,没有人可以在洛克的自然状态假设的基础上完善洛克的逻辑。人们不是看到了洛克的逻辑混乱,就是继续这种混乱的逻辑,甚至将洛克看成是当然正确的逻辑起点,将逻辑过程终止在洛克这里。这个基本事实同样告诉我们,洛克的自然状态假设是一个无法补救的错误,必须放弃。无论这个假设的出发点有多么善良,从逻辑出发,它必须被放弃。洛克要提出与霍布斯不同的假设,不能从自然状态开始。他正是在这里出错了,所以他虽然宣称这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假设,却永远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划不清界限,同样充满危险和恐惧,同样是人人避之不及。
洛克为后世留下的最伟大遗产是他的有限权力论,与霍布斯的无限权力论相对。从理论的构建来看。洛克必须建立一个是非分明的新假设,才能做到得出一个是非分明的新结论,而他的自然状态并非是一个在理论构建意义上的新假设[50]。
仔细观察霍布斯的理论过程,我们可以发现霍布斯实际上使用了两个模型,第一个模型,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基本假设,其逻辑结果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为了避免战争状态,第三方权威是必要的。第二个模型,在前一个模型结论的基础上推论出“契约不可撤销”的结论,然后以权利不可分割为基本假设,论证了绝对权力的必要以及可行。他的第一个模型被后来的博弈理论所重复,是今天的经济学中一个重要的结论之一,显然是可以接受的理论。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霍布斯的第二个模型。
有人认为霍布斯不应该假设契约不可撤销,由于洛克的自然状态没有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怕,所以契约可以推倒重来[51]。我把它叫做“权力真空无害”论,这种说法暗示没有第三方权威也没有太大的关系。“契约不可撤销”不是一个基本假设,而是一个推论,是霍布斯要避免个人战争的结论。这个推论不仅可以从博弈理论中得到证明,而且我们在其它的理论以及实践中也分明可以看到人们其实接受了“契约不可随意撤销”这个原理。在宪政理论以及宪政实践中,宪法的作用就体现了契约不可随意撤销的原理。比如投票的结果如果违宪,由此产生的新契约即为无效。宪政制度为宪法的修改设置了重重障碍,以避免选民今天投票保护私有财产,明天又投票来瓜分私有财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契约不能随意撤销的原理其实非常重要。罗素在评价洛克和霍布斯的这个差别时指出,美国宪法可不是想退出就可以退出的契约[52],稍微了解美国南北战争史的人都能理解罗素的话。所以“契约不可撤销”这个原理其实是可以接受的原理。问题在于,如果权利不可分割,这个原本合理的原理才会变得可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霍布斯的第二个基本假设。
在霍布斯得出绝对权力的论证过程中,其实只有一条假设是关键,那就是权利不可分割的假设。很多人虽然也正确地观察到了霍布斯的这个假设与洛克不同[53],可惜的是他们没有意识到,这才是霍布斯逻辑地演绎出绝对权力的罪魁祸首。霍布斯的权利不可分割,要不就全部在个人手中,任何人都可以任意地做任何事情,人人都处于战争状态;要不就全部交给了权力者,“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54],以避免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到了今天的世界,没有人愿意接受霍布斯绝对权力的结论。批判霍布斯的人总要找出霍布斯这里也说错了,那里也不对,似乎找出的漏洞越多越好。这种多多益善的论说方式忽略了一个关键之处,如果霍布斯有那么多错误,他又如何在思想史上以“思维细致”、“论证严密”[55]而著称?霍布斯不仅在主要的逻辑过程中是严密的,而且他的很多原理最终都被后来的理论所接受了。人们往往从霍布斯的政治立场中去寻找霍布斯错在哪里,这恰好从反面说明,霍布斯的大多数原理是正确的。霍布斯在他许多正确的原理中,仅仅添加了一个权利不可分割的假设,就天衣无缝地演绎出了一个绝对权力,同时也困惑了从洛克开始的理论界数百年,人们始终没有找到可以和霍布斯构成非此即彼的这个“不同假设”在什么地方。
洛克最大的失误在于,他被霍布斯误导,以为限制权力就会回到自然状态去,于是慌忙中弄出一个“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来,这样人们就不用害怕回到自然状态去了[56]。即使全世界的人都相信了霍布斯对权利的这种要么全部、要么全无的选择,洛克也不应该相信,因为洛克分明告诉我们说: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可惜的是,洛克虽然意识到一部分权利是个人不可放弃的,一部分权利是个人进入社会必须放弃的[57],但他却没有意识到,正是这个权利可以分割的原理,可以成为他所主张的有限权力与霍布斯的无限权力之间在逻辑上的分水岭;正是这个原理,使得我们即使不退回自然状态也可以约束和限制权力;同时,也只有在这个非此即彼的不同假设的基础上,才能在方法论可以接受的逻辑过程中演绎出非此即彼的结论出来。
当我们在接受了权力必要性的结论之后,假设权利是可以分割的,那么:
首先,一部分权利是个人不可放弃的,一部分权利是个人进入社会必须放弃的[58]。前者比如所谓三大权利;后者比如裁判和惩罚的权利。我们不仅可以不放弃这些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权利,我们还可以将权力者的权力仅仅限制在保护我们这些最重要的权利的范围之内,除了保护我们的权利之外,其余的权力我们可以不授权。
权利分为可放弃与不可放弃两种并非因为它们一种为自然权利,一种为非自然权利,这样区分的结果不是需要上帝,就是需要循环论证[59],作为社会契约论来说,根本就没有必要。既然是契约,契约人不放弃就是最好的理由。人们放弃哪些权利,其实完全出自人们自己的认识,和这些权利是否“自然权利”完全没有关系。“反恐战争”发生以后,号称“最爱好自由”的美国人所放弃的自由也许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的人都多;而对于中国人和印度人来说,更多地放弃繁衍后代的部分权利也被认为是必要的。任何人都没有也无法用什么“自然权利”来衡量他们的选择是否合理。洛克说“政府的作用就是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力”[60],但这样的政府其实都是在人们认识到财产权利的重要性以后才发生的,在人类有政府以后的绝大多数时间里,政府做的并不那么好,它才没有功夫去区分什么是自然权利,什么不是自然权利。用契约的眼光看,人们放弃了什么权利(包括主动和被动放弃),政府就拥有什么权力。
然后,既然权利是可以分割的,那么契约也是可以分割的。一部分契约是不可撤销的(例如宪政制度中的宪法),另外一部分是可以撤销的(例如对总统的授权),这样我们就没有任何必要担心因为限制权力回到自然状态去。就法律而言,我们可以有一个比较稳定的法律环境,同时我们可以撤换不称职的法官;从政治而言,我们可以随时撤换不称职的代理人而不用担心社会混乱。
第三,既然权利和契约都是可以分割的,那么权力也是可以分割的。我们可以将不同的权力授权给不同的人,让这些不同的代理人相互之间也形成一种制约。虽然这种制约的作用其实非常有限,但总比将一切权力都授权给一个人要好得多。
第四,霍布斯说权力者不受契约约束[61],这是他模型中最大的一个败笔,一个逻辑之外的怪物。霍布斯不信有上帝,而且在其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62]的,然而却在契约之后出现了一个不参与契约以及不受契约约束的“主权者”,这“主权者”是哪里来的?主权者也是人,也应该是饱受个人战争之苦的个人之一,他不可能不参与契约。如果有任何人可以不参与契约,那么在契约之前,个人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人人平等的契约人一定知道,他们所授权的权力者不过是契约人之一,同时他们对其他人有一种本能的不信任,这是个人之间的战争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只不过由于权威的必要,契约人是不得不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制造出一个权力者出来,他们一定会与这可能的权力者订立一个约束权力的契约,说明授权的条件之一就是随时可以终止授权。霍布斯在平等的契约人之外,弄出一个地位特殊的权力者出来,成为逻辑之外的一个怪物,这个怪物,只有当契约人放弃全部权利的时候,才有机会偷偷跑出来。所以看上去这是个独立的假设,但实际上依然与权利不可分割有关。
有了这几条,洛克的“有限权力论”将牢牢地建立在稳固的逻辑基础之上。洛克《政府论》为后世留下的财富除了其哲学观以外,就是这样几个基本原理:社会成员和权力者之间也有契约,权力者不仅权力有限、随时受到监督,权力可以随时收回,而且权力必须分立。这一切都是一个基本原理的推论,这个基本原理就是:权利是可以分割的。要对付绝对权力,根本就没有必要弄出一个自相矛盾的自然状态出来。
从论述的过程看,洛克与霍布斯的结构具有某种对称性,如果我们要用弗里德曼的方法论原理来讨论霍布斯和洛克的这两个理论,将二人的分歧追溯到二人的假设不同上面[63]。那么可以这样说,洛克将假设弄错了。霍布斯的论证过程只有两个基本的假设,一是个人利益最大化、法不禁止则一切合法,二是权利不可分割,其余的内容全部都可以从这两个基本假设中推论出来,霍布斯不愧逻辑严谨的理论大师,只需要两个基本假设,就将我们放在了这样一种选择面前:要么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要么将全部权利委托给一个人。洛克假设的自然状态十分糟糕,不仅需要人人自律或者存在冥冥之中有约束,而且最终这种自然状态依然充满了“恐惧和危险”,这不是一个在理论的意义上可以接受的“不同假设”。如果洛克要做一个与霍布斯不同的假设,这个假设应该是“权利可以分割”。《政府论》中一切“有限权力”的思想都可以在这个假设与个人利益最大化假设的结合中推论出来。
假如我们用一个模型来解决霍布斯和洛克提出的问题,那么这个模型前半部分的假设前提是个人尽一切手段“去做任何事情”,其后果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从中得出权力必要的结论;后半部分的假设前提则是洛克提出的权利分割原理,得出有限权力的结论。二者缺一不可。这种缺一不可有实践的佐证。人们都相信美国的宪法最好地体现了洛克的原理[64]。但这样说只说对了一部分。美国的宪法在约束权力的时候确实应用了洛克的原理,但美国之所以有一个宪法,同样是运用了霍布斯的原理。有一种说法是,美国宪法是一群爱好自由的人争取自由的产物[65]。这很奇怪,一群爱好自由的人,为什么竭力劝说美国人在13个邦之上弄出一个权力更大的合众国来[66]?答案只有一个,权力是必要的,没有这个更高的权力,这13个邦将处于邦与邦之间的“战争状态”[67]。美国宪法的制定还运用了霍布斯的另外一个原理:契约不可撤销。他们不仅为修改宪法规定了非常高的门槛,而且还决不允许任何人退出契约,哪怕诉诸武力也在所不惜。在这个原理上,没有人打算接受一个子虚乌有的说法:允许回到自然状态重新订立契约。
联邦党人运用了洛克的原理来限制权力,这是我们看得见的;我们看不见的是,联邦党人用一个不可撤销的契约创造出一个新的权力出来,这只能用霍布斯的原理来解释。联邦党人运用了洛克的分权原理,这是我们看得见的;但分权这个结果的出现却是各邦的联邦党人站在各自的立场力图限制对方权力而最后达成的妥协,这也只能用霍布斯的原理来解释。霍布斯的原理和洛克的原理竟然不可分割,而且洛克的原理必须建立在霍布斯的原理基础之上,即使我们不喜欢,我们也无法改变这一点。霍布斯的原理不仅可以拿来用,而且可以解释人们的行为;洛克的原理可以拿来用,却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这么做。相比较起来,霍布斯的理论比洛克的理论更接近我们今天对理论的理解。这也就是为什么沿着洛克-哈耶克自由主义传统试图建立制度发生理论的后来者,无一例外地回到了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回到“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个人那里。
结 论
有不少文献都在用弗里德曼的方法论原理来讨论霍布斯和洛克的这两个理论,将二人的分歧追溯到二人的假设不同上面[68]。这种分析方法的方向虽然是对的,但非常可惜的是,这些努力最后依然不得不接受洛克的逻辑不严谨。弗里德曼提出这样一种方法论,可不是让我们用来接受缺乏逻辑一致性的理论的。弗里德曼认为,理论的假设真不真不重要,而结论真不真那要放到实践中去试错[69],那么一个理论本身的价值在什么地方呢?只能是理论本身的逻辑。讨论一个自身存在矛盾的假设有什么理论价值是没有意义的,把一个存在逻辑冲突的理论拿去试错也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洛克的假设的自然状态本身就是自我矛盾的,它如何可以成为一个“假设”与霍布斯的假设相对?如果洛克的自然状态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没有本质区别,那么洛克如何可以从中推论出与霍布斯截然不同的结论来?所以,如果理论界真的要按弗里德曼的方法论来评论洛克和霍布斯,就必须提出一组是非分明的两个假设来。这样一组假设,不可能是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状态。只能是权利是否可以分割。只有在两个是非分明的假设基础上,同样严密的逻辑才可以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来。我们不能一边说洛克提出了一个不同的自然状态假设,一边又说洛克的自然状态有矛盾、或者这个自然状态与霍布斯有相似之处。我们更不能一边说洛克缺乏逻辑一致性,一边却在这个基础上接受洛克的理论。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讨论洛克和霍布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