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从《明史·列女传》看背离贞节礼教的社会“逆流” |
|
发布时间:2002-9-29 文章来源:本站 文章作者:魏刚 |
|
《明史·列女传》虽然只记载了大约290位女性,而为夫守节和殉夫的女性大约是120人,但据《明史·列女传》序的说法,在撰修《明史》时希望入传的实际上“不下万余人”,其中又是“节烈为多”。毋庸置疑,能够从万余人甚至数万人中选入正史,肯定是节烈之尤者,其事迹亦更加冰霜惨烈。正因为如此,撰者欣称:“乃至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这似乎表明,在明代,作为官方主流意识形态的贞节礼教已深入大众人心。然而,笔者同时也注意到在这些节烈女性周围的“俗众”的另一种表现。这些“俗众”属于下层社会,包括节妇烈女的亲族、夫族、邻里和向寡妇求婚的男子等。虽然在《明史·列女传》中,这些凡男俗女往往是以反面形象来衬托节妇烈女的,但通过考察他(她)们的态度和表现,却奇妙地发现在明代下层社会中还存在着背离贞节礼教的社会“逆流”。
首先,在明代节风烈雨的背后,民间凡妇俗女们“不顾廉耻”、再嫁之现象依然盛行。这些出身下层社会的贫妇贱女在生活中遭遇丧夫变故后,为生计所迫,许多人选择的不是守节,而是再婚改嫁。如徐亚长生前父死,母“去而别适”。义妾余氏在夫死后,抚育亡夫子女,而亡夫之妻刘氏却“他适”。黄氏父死,“母欲改节,氏苦谏不从”。“某寡妇更适人,馈(郑氏)以茶饼。郑怒,命倾之”。如此等等,不胜枚举。
其次,节妇烈女的亲族、夫族往往也是破坏贞节礼教的重要社会力量。节妇烈女们的父母、公婆在女儿或儿媳丧夫后寻烈求节时,大多极力劝阻,这样的事例在《明史·列女传》中比比皆是。当劝阻不能奏效时,便采取“阴聘”、“潜许”的办法,甚至采取强制措施“逼婚夺志”。如马节妇“十七而寡,翁家甚贫,利其再适,必欲夺其志,不与饮食,百计挫之。……翁又阴纳沈氏聘,其姑诱与俱出,令女奴抱持纳沈舟”。又如戴节妇夫亡,戴父则“潜受吴氏聘”。尽管亲族和夫族动机不一,但并未把寡妇再嫁视为有辱门宗之事则亦显然。
再次,对于许字未嫁的情况,许多人的态度是改聘他适,不必守节殉夫。如林贞女未嫁而聘夫亡,欲殉,“或谓未成妇,何自苦”。项贞女一日“谓乳媪曰:‘未嫁而夫亡,当奈何?’曰:‘未成妇,改字无害。’”史氏未嫁而聘夫卒,“欲往殉之,母不许”。陈氏未嫁而聘夫卒,“父母谋改聘”。王氏聘夫死,姑曰:“未成礼而守,无名。”丁氏将嫁夫死,“父母曰:‘未嫁守节,非礼也。何自苦如此?’”很显然,在“俗众”眼中,订婚未嫁,不能算为正式的夫家人。自然,改聘理由比起已婚的寡妇更为充分。
又次,求婚男子不以再醮为耻,“明知故犯”,甚至阴贿女家或夫族,想方设法以求成全婚事,他们是破坏贞节礼教的又一重要社会力量。如李烈妇夫卒,“有黄某者,谋娶之,贿夫族某使饵其姑。……某乃阴与黄及父家约,诡称其母暴病。肩舆来迎。”黄烈妇夫殁,“熊氏子欲娶之,母党利其财,绐令还家,间道送于熊。”须烈妇夫死,“市儿悦其色,争欲娶之。”由此可见,寡妇并不难嫁,不少男子愿意娶寡为妻,甚至还要费些周折。
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丈夫临终前对没有生子的妻子寻烈求节的想法也不以为然。施氏生前曾与丈夫有过对话,其夫“禾得疾不起,握手诀曰:‘疾惫甚,知必死。汝无子,择婿而嫁,毋守死,徒自苦也。’”当施氏表示“愿先君死”时,“禾固止之”。蔡烈妇的丈夫负薪为业,一日,“夫病笃,执妇手诀曰:‘及我生而嫁,无受三年苦。’”这些凡夫临终真言不应视为是对妻子的试探。
上述民间“俗众”之所为,无疑是对贞节礼教的冲击,作为背离贞节礼教的社会逆流,她(他)们对妇女再嫁改嫁和殉夫守节,有着与正统贞节礼教截然不同的生活态度。她(他)们贵性命,“恒人事”,重实际,爱生活,贞节观念淡薄,与绝弃生活、残身弃命的烈妇及封闭生活、长守孤灯的节妇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说明,贞节礼教本质上扼杀人性,尤其是女性,因此,在生活实践中很难为民间“俗众”所接受。同时还说明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识并非一定是下层社会所需要的,贞节礼教对民间“俗众”的精神控制也是有限的。
至于妇女殉夫,虽有痴迷礼教者,而实际上以经济原因居多。许多新婚不久突遭丧夫变故的妇女,无依无靠,衣食无措,境域十分凄惨,无奈之下被迫轻生。如:杨氏夫死,“家益贫,舅谋于其父母,将以偿债”,杨氏无奈自杀。江氏“夫贫,负贩糊口,死不能敛”,邻里相助合钱敛之。在此困境下,江氏自缢死。这些凄惨的寡妇当其身心压力难以承受时,往往选择自杀以求彻底解脱。高烈妇在丈夫死后,“自计曰:‘死节易,守节难。况当兵乱之际,吾宁为其易者。’”于是她选择了自缢殉夫。还有一些妇女无法接受亡夫后残酷的生活现实,遂选择先夫而死,如黄氏夫疾笃,一日,“黄熟视曰:‘嗟乎!病至此,吾无望矣。’”遂自刎死。因此,一些寡妇自杀,表面看来是自愿殉夫,实则多为生存绝境所迫,又年轻无子,生活无依无靠。那些婚姻数年有子可守的寡妇,则很少选择轻生。还有一类新丧寡妇往往是因为亲族或夫族逼婚夺志而自杀。这种被逼而死的情况不能一律视为自愿殉夫,只能说明在男权社会下寡妇的生存是何其艰难。
(作者单位:大连大学人文学院) |
| |
|
编辑员:theory |
|
凡转载本站文章请注明:转自“学说连线”http://www.xslx.com |
| |
|
|
|
|
| |
相关文章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