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以法治国向以德治国的转变
最近,笔者参加了浙江大学沈语冰教授主讲的“现代性:尚未开始的方案”,并就笔者“发表”的一些看法,再次“发表”于此,以便继续讨论,并希望与各位合作展开研究。
关于“自律”,说到底,就是内心的一种自我服从,并以低成本的方式接受规范或制度,而“他律”,就是以外在的方式给人的一种规定,是一种成本极度高昂的行为。至于为什么说“他律”的成本极度的高,主要是与“自律”相比较而言的,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他律”要求被接受者改造自己的行为选择,而自律是“自发”的、自愿的、甚至是自然的行为,因此,没有巨大的行为转换成本;二是“他律”需要“强加者”付出“强加”的成本、监督成本以及监督监督者的成本等等,而显然“自律”没有这个问题,不需要“监督”与他人的存在就自动实现的行为;三是“他律”所要求对“律”的选择的成本以及由谁来选择的成本,以及谁来决定谁来选择的成本,而“自律”也没有这些成本;四是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配置扭曲成本,即可能导致社会各界将资源配置在“他律”以及相关机构上,所以,“他律”就比“自律”所带来的成本更多。换句话说,“他律”比较“自律”而言,成本的确是极度的高昂。
不过,谈到“他律”,人们很容易想到“法治”或者“法制”,以为“以法治国”就是典型的他律方式。而“以德治国”就是强调道德的力量,以德服人,从而是一种自律的行为。
但是,笔者要说明的是,“以德治国”的“德”并没有严格的界定,而且也没有说清楚是以谁的“德”来治国,究竟是以你的“德”、还是他的“德”,或者以我的“德”来治理国家,这是很重要的问题。然而,如果这个“德”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笼统的说“以德治国”的“德”就是把你的“德”强加给我的“德”,这同样是一种接受成本极度高昂的“德”,是典型的“他律”。
相反,在民主国家,法制只不过是各位心中各自都认可的东西进行标准化之后的文本。也就是说,这些文本都是你、我、他都认可的“交集”进行提炼的可以标准化的规则,是“自律”的一种标准化,当然是一种自律,从而这种“自律”的成本也极度低!!
不过,话说回来,我们回到中国,我们的所谓的“法制”并不是真正的法制,因为并不是你、我、他都认可的可以标准化的东西,是强加的,因此,这样的“法制”当然执行成本极高,这当然会让人们“坚定”认为,法制就是“他律”。但是,笔者指出:这种“法制”导致“他律”的概念是一种误解,更是一种“扭曲”和颠倒,这是与真正民主、自由国家的以“自律”为背景的“法制”有着本质的差异。
再回到中国的现实,笔者认为,从“以法治国”到“以德治国”的转变,实际上,并没有从“自律”转变为“他律”,也没有将“他律”转变为“自律”,只不过是从一种“他律”转变为另一种“他律”,而且是一种更不可预期的他律,是一种倒退。
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判断一种规则的“自律”或者“他律”的唯一标准就是这种规则是不是来自于各个主体内心的价值判断,并进行标准化、格式化的文本。也就是说,我们的重点并非是“自律”与“他律”的治理机制,而是“自律”与“他律”基础性构建,特别是中国社会“自律”的基本前提。
这就是笔者在本次讨论会上和参会者的讨论的内容。事实上,关于“自律”与“他律”的讨论很多,有的从诚信角度,谈自律和他律,但依然是从“他律”法律制度和良好的自律精神相结合的角度探讨其作用机制(http://www.gdin.edu.cn/gaikuang/xsc/luweihui/html/zlytl0.htm)。而王琳以“自律的‘德治’与他律的‘法治’”为标题,从自律与他律角度讨论了中国官员的腐败问题,并认为道德的本质是“自律”,因为外在的道德规范总要通过内在的道德意识来约束和支配人们的道德行为。而且他认为自律与他律从来就不是互相排斥的,离开他律的自律只能造成“无律”。法律从不否认道德的补充作用,而今“以德治国”了,靠“自律”的“德治”当然不能以其地位的抬升并依此来否定“他律”的“法治”(http://www.tyfw.net/dispnews.asp?id=133)。
当然,还有很多的人也在探讨这个问题,并有一些高校还专门组织了这些辩论赛,但是,笔者很遗憾地没有看到关于这个问题的深入思考,现在将今晚“发表”的一些看法,再次放在这里以便和大家继续讨论,欢迎各位批评指正,也请在场没有来得及批评我的朋友继续批评(Fairtown@21cn.com)。
Fairtown(飞腾)于2003年11月15日星期六
原载:飞腾腾飞网(http://web.cenet.org.cn/web/fairtown/index.php3?file=detail.php3&nowdir=&id=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