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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历史长期误会的特殊劳动者阶层

发布时间:2003-11-13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 文章作者:王蔚

  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创立了剩余价值学说,又从剩余价值理论中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理论的核心是为了说明资本主义这种生产方式剥削的实质,为工人阶级推翻资本主义做理论准备。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正是依据马克思的理论创立的。由于马克思关注的重点是两个阶级的关系问题,分析的重点是资本家如何通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榨取工人剩余价值,马克思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讨论资本家(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及其代理人(经理)的劳动问题。这就给后人留下了许多疑问: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组织生产的活动算不算劳动?如果这种活动是劳动,那么这种劳动是复杂劳动还是简单劳动,其实现形式是什么?这种劳动应当不应当获得社会的承认?在马克思那个时代,这些问题可以不讨论,不考虑。但在中国共产党变为执政党的今天,在我们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今天,在我们承认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今天,在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这个问题我们不得不讨论,又不能不讨论。

  应当明确指出的是,由于不存在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中国社会目前不存在资本家阶层。但由于我们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上存在着一个与之对应的阶层,即生产要素组织者阶层(我们可以简称为“生组者”)。作为生产要素的组织者,作为商品生产的组织者,这部分人在社会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社会生产力的很大部分掌握在这部分人的手中。在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组者”可以是指下列人员:个体企业的老板,私营企业主,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厂长、经理,外资企业的经理人员等。总之,负责把生产要素组合与组织起来从事商品生产(既包括有形商品又包括无形商品)的人都可以称之为“生组者”。

  按照马克思关于劳动的定义,我们可以十分明确地断定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组织与管理生产的活动是劳动。任何商品的生产都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而每个商品的生产都经过一系列的过程与环节,这些基本的过程既不能被代替,也不能被省略。生产资料不能自动地生产商品,生产资料之所以能够生产商品,关键是其被组织、被管理、被纳入一个有序的程序。而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组织、这种管理、这种被有意识地纳入一种程序的活动意义更大。如果从马克思关于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定义出发,我们会发现这种劳动是一种复杂劳动,是一种比工人的劳动复杂得多的劳动。它不止比一般工人的劳动复杂,也比一般的科技和管理人员的劳动复杂。如果我们把一般工人的劳动称为简单劳动,把科技与管理人员的劳动称之为复杂劳动,按照这种逻辑关系,我们就应当把资本家或者其代理人的劳动理解为复杂劳动的复杂劳动,或者称为高复杂劳动。既然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劳动是高复杂劳动,那么其劳动的价格也应当是高价格,其收入比一般的工人高、比一般的科技与管理人员高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其实,我们把眼光放远一点,把商品的生产与实现纳入一个更大的视野来考察,我们会发现商品的生产与实现远远不是劳资双方的劳动所能完成的,其中还包括了一部分的社会劳动。而这部分的社会劳动以政府的劳动为最大。首先,社会要有稳定的环境;第二,社会要有稳定的秩序;第三,社会要有大家共同遵守的规则;第四,社会要提供商品生产与实现的机制(健全的和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而这些都要靠政府的力量。政府在这方面的劳动是一种广义的、间接的劳动。而劳动就要有它的实现形式。在现代社会中,最简单的和最普遍的实现形式就是税收及其他的管理费用。

  因此,一个商品中凝结的人类一般劳动包括三个方面:政府劳动、“生组者”(在资本主义社会为资本家及其代理人)劳动、工人的劳动。政府的劳动由税收体现,工人的劳动由工资体现,“生组者”的劳动由支付税收和工人的工资后的利润体现。

  说到这里,我们不难发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的财富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自己劳动所得,二是榨取工人的剩余价值所得。由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谈论资本家的劳动,这给我们一个印象,即资本家的财富完全是剩余价值的积累,由此造成了一个近150年的认识误区,即资本家是一个纯剥削者。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具有双重身份,作为生产要素的组织者,它是劳动者;在与工人的关系中,它是个剥削者。这种认识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并不矛盾,相反,它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发展与完善。

  我们现在面临的时代已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有很大不同。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执政党,我们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在的商品价值中仍然包含着三种劳动:政府劳动、“生组者”的劳动、工人的劳动。既然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所从事的生产要素组织活动是劳动,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组者”的活动当然是劳动。他们的活动不仅是劳动,而且是复杂劳动,甚至是高复杂劳动。只有有这样的认识,才能调动这部分人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一种理论认为,个体劳动者及私营企业主创业时的劳动是劳动,当他成为民营企业家后,他就不是劳动者了。应当说,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无论从历史考察,还是由逻辑推理,即使其成为民营企业家以后,只要他正常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他就是劳动者。这一点,我想我们应当特别强调。江泽民同志在理论上的重大贡献,是肯定了这部分人的劳动。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出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和尊重创新。“生组者”作为知识、才能、劳动和创新的载体,作为一个高复杂劳动者,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由于“生组者”的劳动与工人及政府的劳动是搅在一起的,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三者严格地区分开来,因此,如何对“生组者”的劳动量化便成为一个实践难题。而这也可能导致对“生组者”财富过多过快积聚与集中的误解。应当承认,在“生组者”(私营企业主或民营企业家)所积聚的财富中,其自己的劳动所得只占很少的一部分,很大一部分是来自工人的劳动。这是个不可争辩的事实。中国现在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并且将在很长时间内仍处于这个阶段。我们党的政策是保护与发展生产力。而要保护和发展力,调动生组者的积极性是极为重要的。要保护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承认他们所积聚的财富是合法的。不论这种财富是通过劳动所得,还是通过非劳动所得。因此,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保护合法的劳动所得和合法的非劳动所得是非常必要的。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对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

  由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没有讨论资本家的劳动问题,因此,150多年来,资本家作为一个特殊的劳动阶层被忽略了。当然,就劳动和剥削而言,剥削还是其主要特性。今天我们谈论“生组者”的劳动,我们只是还其历史的本来面目,我们是从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个角度出发来谈论这个问题。我们不可单纯地认为“生组者”的财富完全是其劳动所得。应当实事求是地讲,“生组者”所积聚的财富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工人剩余劳动的转换。我们现在的政策是承认和保护这种转换。我们承认“生组者”是劳动者,并不否认他的另一种身份,这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

  (作者系山东财政学院经济学教授 jncyww@sd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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