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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邓小平的依法执政思想


发布时间:2008-08-26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康纪田

论邓小平的依法执政思想

湖南省娄底市委党校   康纪田   417000

 

摘要:依法执政作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十六大提出来的,其内容十分广泛。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法制建设和改善党的领导等各方面论述,为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并构筑了依法执政理论的总体框架,为党的执政理论建设开设了新的领域。

关键词:邓小平、依法执政、执政能力、思想

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六大首次提出的,是法治国家初步形成的表现。理论的提出和形成体系,是一个长期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邓小平是我国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创始人,为创建依法执政的理论规模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执政合法性是依法执政的理性基础

合法性是指社会对公共权力的普遍认同程度。美国政治学者里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指统治系统使人们产生和坚持现有政治体制是社会最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这个定义说明合法性主要是指民众对公共权力体系的普遍认可。普遍认可“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和法令,而是来自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合法性不是来自法律的规定,而是来自社会的普遍认可趋势,即社会各阶级、阶层、利益集团对公共权力最大程度的认可。其认可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被统治者和强大的政治力量所左右,只能为其所追求的目标。合法性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前提。当社会普遍地认可众多政治力量中某政党有足够实力代表人民时,该政党是通过政党制度的程序、途径和规则执掌政权就顺理成章了,而且能够迅速让执掌的权力上升为权威,社会也迅速进入稳定有序、协调的良好互动状态。

合法性不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人民认可和支持程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客观存在的政党体制,是全国人民一直认可的执政党,宪法对人民的认可予以充分肯定,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和论述了这一问题。

第一、共产党执政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肯定是合理的,这就是合法性。邓小平同志指出:“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可能的,我们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同时还指出“这个道理已经得以证明,将来还会得到证明。”历史证明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枪杆子里面出政权”阶段。共产党带领工人、农民,联合其它力量,推翻三座大山,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武装夺取政权以后,自然而然地由共产党执掌政权完成各项任务。后一阶段是在进入社会主义时期,各项政治力量对比所形成的格局和状态,再加上武装夺取政权奠定的基础,明显而且是唯一的选择,只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此外再无别的。现在,共产党完全由“武装夺取政权”转变到了人民授予政权的“依法执政”状态,历史也证明了这一点,证明了人民的拥护、证明了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

第二、党的权威来自于人民希望的寄托。邓小平同志精辟地指出:“粉碎‘四人邦’以后特别是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威信在全国人民中普遍提高,正是因为全国人民把他们对于前途的一切希望寄托在党的领导上。”掌握政权权力与权威或威信,有很大的区别。权力上升为权威的关键是人民对权力的认可和支持。当人民把一切希望都寄托在一个公共权力上时,就是人民对该公共权力的最大程度的认可,也就产生了相应的权威。邓小平把共产党执政确立为众望所归,是依法执政合法性的精辟概括。因此,“要求削弱甚至取消党的领导,更是广大群众不能容许的。

执政合法性是执政权力来源的依据,是依法执政的基础。邓小平同志强调共产党执政是人民的选择,这是执政合法性的核心内容,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良好的政绩、经济发展水平、政党先进性、宪法的规定等不是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基本内容,只是人民承认政党执政的指标性因素。特别是政绩作为合法性基本内容,就可能在实际中出现政党脱离人民而追求发展,最后失去合法性和政权,这在世界上已经有历史教训了的。

二、党政公开是依法执政的模式要求

党与人大、政府之间的权力运作,是执政党处理公共权力的关系问题。执政党控制政府的程度,执政权力与人大、政府权力的各自范围、交叉和边界等,是依法执政过程中的长久课题。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这个课题,反复强调理顺党政关系,注重依法执政,反对“以党治国”。

1、执政党的领导要不断进行制度改革。我国自从三大改造完成以后,逐步形成党的一元化领导体制,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党领导一切,直接管理一切的执政模式完全形成。执政党与政府运作关系的方式、程序、规则成型为固定化的极权模式。“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立即着手改革,一九八O年在党的扩大会议上作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长篇讲话。提出一整套理顺党和国家关系的制度和实施方案:“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中央经过多次酝酿,有一些已经在五中全会以后开始实施,有一些将在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其它的将有条件地陆续采取具体步骤”已经实施和逐步实施的制度改革,主要是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杜绝执政党决定一切的执政行为。

2、执政党的领导不能取代政府行为。执政党与政府共同管理社会,长期以来,政府是执政党的工具,使执政党趋于政府权力之上。在经济体制改革时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严重地束缚着经济体改革的手脚。邓小平同志发现:“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如何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党管政府怎么管法,也需要总结经验。”“我们坚持党的领导,问题是党善不善于领导。党要善于领导,不能干预太多,应该从中央做起。这样才不会削弱党的领导。”11邓小平同志关于执政党与政府关系问题的系列论断,说明:一是必须改革;二是首先党政分开;三是要善于领导;四是要不断地总结经验等等。这些思想都是依法执政的主要内容,是现在和将来都要遵守的原则。

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法律去实现的。执政党要整合各阶级、阶层、集团的利益,要能够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但又不能指手划脚,将党的政策强加于社会。所谓依法执政就是执政党通过民主的形式,把人民的共同要求和愿望集中成党的政策和主张,通过人大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法律的实施是党的领导的实现。这就要求:一是党和国家分工明确。邓小平强调“党要管党内纪律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由国家和政府管。”12二是执政党将政策和主张向人大提建议,上升为法律,确保人民的权利。邓小平同志始终坚持“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组织和各项事业的权力。”13邓小平的论述,明确了执政党在人民和公共权力三者之间的地位,为依法执政指出了一条路。

三、法制完备是依法执政的外在条件

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法律工作和法制建设,反复强调要加强法制。邓小平的两手抓就包括一手抓法制。并且还要求要有良法,要能够法制化、制度化。“必须健全民主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4

依法执政要有良好的法律环境。这个环境就普遍地形成守法的习惯。但守法必须是有法可守,有法可依。因此,依法执政的首要方面是有法律作为规范的依据。没有可供规范的法律,依法执政就是空的了,有了相应的法律,还要使法律之间相互衔接、相互配套,成为法律制度。同时,法制建设要充分体现法律的特点,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更不允许朝令夕改,特别是国家根本大法和国家的一些基本法。这正是邓小平同志所要求的。

法制完备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在社会的各行各业、各组织和群体都应有相应的法律调整和约束,工会、学会、协会以及自治组织等基本上要有法律规范给予定位。国家的政党也不例外,特别是执政的程序、执政的责任、执政的监督等方面的执政行为予以逐步规范。真正地做到执政有法可依,使执政权力从无序无限状态进入受约束的有序状态,执政权与各政治权力处于受约束的而比较协调的法律体制中。目前,部分国家制定了《政党法》,德国在一九六七年制定了《政党法》,对政党活动做细致、明确的规范。邓小平同志也提出了执政党规范的问题,他指出“党要有党纪,国要有国法。”15这里的党纪不仅指党内纪律,而要广义上去领会。因为是在“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前提下提出党纪国法的。而且邓小平同志确实强调讲过“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16所以,邓小平同志考虑过党为自己立法问题。法制要完备,依法执政,确实有必要将《政党法》列入立法的议程中。

四、法治理念是依法执政的认识前提

法治理念是法治国家实现的整体基础。执政党的法治理念是社会法律意识的一部分,是执政党能否真正依法执政的标志。执政党不从整体上提高法律水平,不可能把执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邓小平同志指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党员在党纪和党章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17同时,还指出:“全体党员同志和全体干部都要按照宪法、法律、法令办事,学会使用法律武器。”18其论述包含着三个方面的依法执政的法治理念。

首先,法律面前的平等意识。“人人有依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必然要求,是民主发展的本质表现。执政党是各利益组织的权力党,执掌国家大权,与其它政党以及人民在权力的行使方面有特殊的地位,但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没有任何特殊。

其次,执政党的法律水平是依法执政的前提。执政党及其党员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活动必须不断地提高法律水平,形成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一是要“真正使人懂得法律。”19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已不是政策、纪律和道德规范了,需进一步熟悉法律的规定,区别政策和法律的各个方面,让法律内化为能够指导自身行为规范,才算真正懂得法律了。二是执政党应成为法律工作者。法律工作并只不是公检法机关的事,而是大家的事。执政党要全方位的依法执政,还要以身作则,要根据法的制定、特点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国人民的法律水平。邓小平同志非常重视这方面的工作。

最后,执政党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执政党要懂法、守法,“而且要能够积极维护法律”20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就是维护执政权威。法律的制定是执政党通过民主而实现的成果,维护了法律就维护了党的主张。在执政党的执政理念中,一是要有法律至上的原则。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同时也是执政党依法执政的理性要求,要求执政党理性地处理政策、主张与法律的关系,突出法律的地位。并且一切从宪法原则出发,维护宪法权威。二是防止以党代法。执政党以实施纲领、政策和政治主张等表明执政的决心,但毕竟是政党的民主意志。因此,依法执政不是依党的意志执政。三是带头维护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在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国家民主、特别是保障法律公正和权威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执政党直接干预司法,意味着损害法律实施的权威,甚至使法的实施成为形式而无实质的结局。

 

参考文献:

[]西摩·马丁·里普塞特:《政治是社会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5

②《布莱维尔政治百科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

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4年版第208页。

④《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4年版第195页。

⑤⑥《邓小平文选》第2卷·1994年版第170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1994年版第339页。

⑧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4年版第177页。

1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4年版第163页至164页。

12《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4年版第163页。

13《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994年版第339页。

14《邓小平文选》·1994年版第2卷第146页。

1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4年版第154

1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7

1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994年版第332页。

1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994年版第371页。

19《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994年版第223页。

2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1994年版第223页。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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