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制度被制定出来之后就成为一个客观存在的东西存在,并对人的意识产生影响。制度对人的意识的引致作用方向可分为正负两个,正的就是对意识的产生以及人的活动产生良好的指导作用,而负的就是对人的意识的一种消弭。这就形成了制度对伦理的提升和侵蚀两种可能。由于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底线标准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在制度的引致作用下,(即使是有道德自律的)个体的行为会倾向于以该底线为标准,因为如果他不这么做的话将面临和其他社会成员不对等的制度平台上。对其个人来说在社会竞争之中是不利的。我们知道道德是一种“集体对个体的约束”,而制度是作为一种底线存在的,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工具约束方式。
制度的建设是以 “经济人”的假设为前提的,然而作为具有“经济人”人性的人,是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他会自觉的回避制度的规约。对负面的影响的遏止,就使得制度的衍生成为必要,而以制度保障制度的结果就是伦理水平的再次下降,形成了制度对人伦理本性消弭的循环性。直至人们的行为不是出于个人的道德而是出于制度的硬性要求,最终获得制度化秩序的同时以失去社会伦理为社会成本。而此时人们度行为的评价标准也不在源于原有道德,而是依现在的制度,实际上也就降低了标准。同时,人们对个体行为的做出的动机考察也将源于制度因素的约束、压力而不是考虑其道德动机的自发、自为。尤其在当前我国转型社会之时,压力式的将作为非正式制度的社会伦理适应协调以市场价值为导向的正式制度,这种代价或者成本将是相当高昂的。
同时制度的建设是人的活动所为,而作为人的制度制定者是和普通人一样具有有限理性的,所以制度建设也就具有非完全性所以制度的漏洞是必然存在的。这就是制度衍生的有一个原因,也是不能期望制度建设来解决“经济人”不良行为为最好手段的缘由。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社会的伦理水平达到一个底线的时候,制度的出现有助于控制和保持一种最低限度,防止或限制道德水准的滑坡。并且在既有制度之下起到提升一种道德或价值导向。因为制度具有约束、激励、导向、信息集约等多种特点和功能。尤其是制度的激励约束功能,在二者平衡的情况下有助于将社会行为个体的行动动机导向有益于社会的价值理性上。同时,如哈耶客所指的,制度作为习俗进化的结果,作为一种内生性的规范,他的施行有助于起到一种普遍约束的作用,并可以提供一种普遍接受的道德预期。从而,有利于社会信任的建立,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增加社会资本。
然而,我在这里所要注明的是,制度的演化或创新是继承和发展的统一,当前制度设计的一味的市场化理念当然是符合所谓的“现代化”潮流的,但是我们几千年的社会价值或道德理念之中的精华部分以及反映人类道德、价值规律的内容不可丢弃。就像后现代主义者注意到的,西方的思想或价值观念是需要反思的,而与此同时儒家道德观念却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一个好的制度规范结构是能够既满足价值标准又可满足功力标准的”,一个社会的制度创新应该是“渐进稳定动态的”,在转型进化之中是一种“纳什均衡”,我们需要的是对“传统的创造性转化”,要发现传统道德现代价值,实现融合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