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5年前一位村支书制订的“草根民主”方案
十六大以来,中央高层决策者头脑十分清醒,无论是大政方针的提出,还是新政策的出台,都显示出了胡温领导集体崭新的执政风格,全国上下形成了政通人和、欣欣向荣的新景象。然而,一些学者总是忍耐不住寂寞,时不时就会弄出一些新招数、新名堂,以吸引国人的视听。比如,前两年关于“改革成败得失”的争论尚未平息,今年开春又闹腾起了一场关于“民主是个好东西”(俞可平),抑或“民主是个不坏的东西”(李君如)的大论战。其实,这种打嘴仗的所谓“民主”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众所周知,世界上最早的“民主”概念,是由西方人提出来的。但是,被后人赞誉为“古代民主灯塔”的雅典只是一个小小城邦,其在最繁荣的时期,境内人口约为40万人左右,其中奴隶20万人,外邦侨民3.2万人,公民及家属16.8万人。真正有权参与议事和审判的公民4万人,只占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可以说,雅典式民主制压根就不是一个“纯正的好货”。总之,任何一种民主的本质、内容和形式,都是历史的、具体的、相对的、发展的,而不是主观臆造的、抽象的、绝对的、静止的。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究竟实行什么样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管理形式,须根据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化背景来判断,而不能一概而论。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民主和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列宁也提出:“无论在自然界或社会中,‘纯粹的’现象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这样教导我们的,它向我们指出,‘纯粹’这个概念本身就是人的认识的一种狭隘性、片面性,它表明了人的认识不能彻底把握事物的全部复杂性”。
在这里,我向大家讲述15年前由一位村支书制订“草根民主”方案的故事。1992年6月,组织上派我到鄂豫皖三省交界的河南省新县沙窝镇担任党委书记兼人大主席。我上任没多久,一位50多岁的村支书拿着一叠厚厚的、已经变得发黄的稿子过来,他向我推荐说:“这是我30多年来治村的心得”。我仔细打开一看,上面密密麻麻地记录了多达90条的《村民议事会章程实施细则》。我问他,“你这个东西是怎么弄出来的”?这位村支书回答:“全部依靠经验积累一条一条抠出来的”。我说:“现在上面不是已经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吗”?这位村支书回答:“那玩意只是一个大原则,太笼统,具体到下面不便操作”。随后,我带着党委秘书到该村现场观察,走访群众,最后得出的结论是:该村实际执行中的效果很好,还是这种“土办法”比较管用。于是,镇党委“比葫芦画瓢”起草了《沙窝镇村民议事会制度章程(试行)》,经人大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决定从1992年9月1日起,在全镇其他13个行政村全面推广这一典型经验。现在回想起来,我之所以能够在镇党委书记的位子上坚守10年而没有出大乱子,与借用这位村支书的“治村法宝”关系很大。
目前我国13多亿人口中,仍有63%的农业人口,60%的劳动年龄人口,66%的老年人口,70%的少儿人口,长期居住、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与普通民众关系最为密切、也最能解决民生实际问题的“小事”,似乎更能够彰显中国式民主的质量和水平。因此,真正有学问的人,更应关注处于国家政治制度“末梢神经”的基层民主的发育和发展,而不要空喊“民主口号”或独唱“阳春白雪”。正像毛泽东同志经常告诫我们的:“必须明白: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不了解这一点,就不能得到最起码的知识”。总而言之,民主既是一个政治性的话题,更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从“理想”到“现实”,从“官为民作主”到“民众自己当家作主”,我们仍然还有一段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附件一:
杨畈村村民议事会章程实施细则
(全体村民大会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有关村民自治的规定,并结合杨畈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村民自治的各项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章程实施细则经过全体村民大会充分讨论通过后,就是所有村民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规范,无论是干部、党员和群众都不能违犯。
【第三条】本章程实施细则在村支部、村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指导下,由村民议事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村民议事会下设参政组和议政组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 社会治安
第一节 治安防范
【第四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必须重视和加强全村治安防范体系建设,加强统一领导,制订出各项具体措施,由村民议事会监督落实。
【第五条】村民议事会建立健全治保、民调等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六条】村民议事会建立治安巡逻队,加强全村的治安和防范体系。
【第七条】治安巡逻队主要负责搞好“一管五护”(管社会治安、护青、护林、护路、护坡、保护水利设施)。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和抓捕流窜犯,及时提供破案线索,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民调会在镇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具体指导下,积极开展民事调解工作,防止民间矛盾的激化,力争把问题消灭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第九条】村民要勇于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见义勇为的模范人物,提请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村民议事会协助村小学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好村委会、学校、学生家庭的“三长联教责任制”。
【第十一条】 村民议事会协助村委会做好“两劳”回归人员的帮教和失足青少年的挽救工作,协助司法部门做好对假释人员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在治安防范中表现突出的,村委会要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对因防范措施不落实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当事人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节 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村民之间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发生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拨弄是非,侮辱诽谤他人的事件。
【第十四条】村民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不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和办理基层公务。
【第十五条】严禁村民偷盗、哄抢、敲诈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严禁赌博,严禁窝藏罪犯,严禁村民替罪犯隐藏赃物或购买保管来路不明的物品。
【第十六条】严禁村民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村民生产和销售烟花炮竹及爆炸物品,须经公安机关事先批准。村民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等危险品和反动宣传品的,一经发现须及时上报公安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村民要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水利、交通、通讯、电力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村民不得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设点、挖沟、堆积粪土、柴草和设置路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
【第十九条】村民不允许制作、出售、传播、观看淫秽物品;不得调戏妇女,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村民公约。
【第二十条】严禁村民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严禁村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准隐匿、毁弃、私拆他人的邮件。
【第二十一条】严禁村民私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个人的树木,确需采伐树木的,应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报请村民议事会核实,并报村委会和镇政府审批后,方可采伐。村民不准在田边和路旁挖坑取土,严禁损坏经济林、庄稼、瓜果、鱼塘、牲畜吃青和糟蹋庄稼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二条】村民严格执行统一供水、供电等各项管理制度,不准私自堵水和安装用电设施,严禁村民偷水、偷电等不良行为,自觉维护公共水电设施,提倡节约用水和节约用电。
【第二十三条】村民要认真遵守国家居民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出生人口,注销死亡人口,对外来人员到本村居住和短期停留的,户主应及时向村治保会报告、备案。
【第二十四条】村民违反本节规定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报公安和司法机关处理;(二)情节严重的,除批评教育外,应处罚5~30元;(三)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检讨、赔偿或没收其非法所得等。
第三节 普法教育
【第二十五条】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把群众普法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全村范围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村民议事会负责具体落实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村民议事会要充分利用村头板报、夜校、报刊亭和给村民上法制课等多种形式,分层次、有针对性的进行群众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七条】每个村民都要学法、懂法、守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第二十八条】村民议事会要在企业、学校和群众中广泛开展“三户一村”活动,弘扬正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村风民俗
第一节 倡导社会新风尚
【第二十九条】村民议事会要积极开展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和其他不良行为的活动,大力提倡和树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风尚。
【第三十条】提倡村民喜事新办,丧事从简,不铺张浪费,不搞陈规旧俗,涉及婚丧嫁娶的具体事宜,应由红白理事会出面主持操办。
【第三十一条】村民不准请神弄鬼,不准算卦相面,反对家族主义,坚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第三十二条】村民要搞好公共卫生,不准乱倒垃圾秽物,各户厕所、家禽、圈舍、柴草、粪土等要合理存放和处理,注意保持村容村貌的整洁和美观。
【第三十三条】村民不准扩占、抢占宅基地,要自觉服从村镇建设的规划,新建房屋不能超高,拆旧翻新应,由村委会批准并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开工建设。
第二节 相邻关系
【第三十四条】邻里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睦相处,共同建立美好的家庭关系。
【第三十五条】村民在生产、经营、生活、借贷等社会交往过程中,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服从村、组安排,不争水,不争电,不争家具,严禁村民私自更换或移动地界标志。
【第三十六条】村民要合理使用宅基地,不得妨碍四邻的利益,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处理好与邻里之间的出路、排水、采光等具体问题。
【第三十七条】村民因饲养家禽、牲畜而管理不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户主负责赔偿;对没有行为自理能力的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邻里之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及时提请村民议事会调解,而不能仗势欺人,更不能把矛盾和事态扩大。
第三节 婚姻与家庭
【第三十九条】全体村民要尊重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提倡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关系。
【第四十条】提倡 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严禁以暴力和胁迫手段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不准借婚姻关系而索取对方的财物,严禁非法同居,提倡男到女家落户。
【第四十一条】子女应对父母负有赡养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老人所需的吃、住、烧、穿、用等生活必须品,应得到充足的保障,老人生病就医的一切费用须由子女承担。
【第四十二条】父母、继父母必须承担未成年子女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严禁虐待病残儿童、继子女和收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三条】父母遗产的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四章 计划生育
【第四十四条】全体村民要自觉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认真执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政策,自觉做好计划生育的各项工作,提倡晚婚晚育和少生优育。
【第四十五条】村民符合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持有生育证的夫妻,允许生育子女,生育一胎后,须采取节育措施,符合深山区特殊政策生育二胎的,须及时接受绝育手术,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四十六条】严禁村民弃婴、溺婴,违反者应及时上报政府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村民不得藏匿外来的躲避计划生育的人,不得刁难、围攻、打骂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组干部不准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政府。
【第四十八条】村民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法律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严肃处理。情节较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赔礼道歉;(二)重新更换生育证;(三)赔偿经济损失;(四)视其情节轻重处罚5~30元。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十九条】全村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河滩、宅基地、公路等,以及由国家投资或使用集体资金购置的生产资料,如农业机械、机井、桥涵、运输工具等设施,均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占为己有。
【第五十条】农户承包集体资产,须用书面合同加以公证,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农户承包集体土地,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禁止掠夺性经营,禁止弃耕和撂荒,违反者应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由村委会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确定。
【第五十二条】村民在承包集体土地期间,除政府统一安排调整外,一般不能退包或随意更换,情况特殊的,须经村委会同意,村民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土地承包权。
【第五十三条】村民对承包集体林果园、养殖水面、农业机械、村办企业的,须兼顾集体、承包者和农户三者的利益,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承包人。
【第五十四条】承包者可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行使其自主权,但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如上交农业税、提留款等);否则,集体有权解除承包关系,情况特殊的,须经村委会集体研究后,方可享受优惠和照顾。
【第五十五条】经村民议政会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各项公共福利事业,如修路、建校等所需人、财、物,每个村民都应积极承担。
【第五十六条】本村户口男18—60岁,女18—55岁的村民,除义务兵、在校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外,都应负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不出工者,按村委会确定的日平均工值,采取“推平找补”的办法解决。
【第五十七条】村委会要从本村实际出发,加强统筹功能,完善双层经营,从种植计划、良种供应、病虫害防治、农田水利排灌、科技指导、信息反馈等方面入手,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为村民提供低价、优质、高效的服务,严禁以服务为名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第二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健全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制度,配备财务会计、现金出纳、实物保管,村办企业配齐财务管理人员。企业财会人员既要接受企业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又要接受村委会会计的业务指导,企业财会人员的招聘或更换须经村支部、村委会批准,交接手续要齐备和完善。
【第五十九条】村集体按责、帐、钱、物分开管理的原则,由财务人员各负其责,相互监督。
【第六十条】村集体财务人员严格执行《会计法》中有关记帐、开支、审批的规定办事,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第六十一条】坚持民主理财制度,增强财务管理的透明度,民主理财小组协助村会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每季度向全体村民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十二条】村集体财务人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撤换、解聘财会人员。
第五章 政务管理
第一节 民主选举
【第六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第六十四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候选人由群众酝酿,民主推荐,差额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十五条】本村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文化、家庭出身等,都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节 民主管理
【第六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动员和组织村民自觉遵守,推动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二)定期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主持日常的村政事务,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三)制定实施本村经济发展规划,搞好本村的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不断壮大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道路;(四)尊重和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权及其合法权益;(五)依法管理村集体土地及其他财产,教育和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发展公益事业;(七)积极开展群众性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参与维护社会治安,搞好本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及时调解民事纠纷,促进村民和睦相处;(八)认真贯彻和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倡导晚婚晚育,普及义务教育和科学文化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勤俭节约;(九)依照法律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进行教育和监管;(十)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认真做好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工作事务。
【第六十八条】村民委员会要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治保会、民调会,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第六十九条】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村支部、村委会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报告工作,征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治保会成员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联系群众,严守秘密。
【第七十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要在村支部、村委会和上级司法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要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消除隐患,化解矛盾,全心全意地为群众服务。
【第七十一条】村民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可以由村委会提出召开,也可以由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召开。
【第七十二条】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四)听取和审查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五)改变或者撤消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六)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问题。
第三节 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第七十三条】重大财务问题,须由村民会议民主决定,一般村务问题由村委会决定。
【第七十四条】村民会议决策的范围包括:全年工作、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的制定;全年收支预算和年度收支决算;新上、扩建、改建工副业生产项目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人口计划的落实;村建规划和村民宅基地的安排;救济款、物的发放办法;有关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村委会是村民会议决策的执行机关,决议一经形成,非经村民会议的讨论,任何人无权随意改变原来的决定。
【第七十六条】实行民主议事制度,建立“两会两组”民主议事组织,在村建立党员议事会、村民议政会和民主理财组,在村民组建立村民议事小组,“两会、两组”的成员依据议事组织的性质、义务,分别由党员、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七条】党员议事会是在党支部领导下的党内民主议事组织,是村支部的参谋和助手,帮助党支部收集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协助村支部决策村内大事,必要时可列席支部会议。
【第七十八条】村民议政会是村委会领导下的民主议事组织,帮助村委会收集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协助村委会参与政务、财务、社会治安等村内大事的决策,议政会成员的任期与村委会成员同期。
【第七十九条】民主理财组是监督村委会财务管理的组织,协助村会计做好民主理财,通过集体评审财务单据,定期向全体村民公布帐目,使全村的财务工作做到收支合理,帐目公开。
【第八十条】村民议事组有权建议村委会罢免不称职的村民组干部,协助村民小组长讨论和决策村民小组内部的政务、财务、治安等方面工作。
【第八十一条】“两会两组”的活动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定期活动每季度或每月举行一次,不定期活动可根据情况随时举行,每次活动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
【第八十二条】“两会两组”活动分别由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主理财组长和村民议事组长主持召开,有三分之一成员提议也可随时召开,事前应将议事内容通知与会成员,事后负责向村民公布议事的结果,对有争议的问题,可延期再商议,或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十三条】“两会两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坚持民主监督的原则,对议事项目要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有争议的问题,要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三)坚持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原则,不得超越其职责范围开展活动,议事的结果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四)坚持服从基层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原则,须在党支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参政议政活动;(五)坚持尊重群众民主权利的原则,倾听群众的呼声,采纳群众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效率,村委会与村民议事会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八十四条】村委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村委会工作制度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做到勤政廉政,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农村政策的落实,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
【第八十五条】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凡需群众知道的村务都要向村民公开,主要内容包括:上级党委、政府的会议精神;本村重要的公共事务;村干部分工及工资报酬;村集体财务收支;农民劳动义务工、积累工使用;农用物资分配;水电费收交和管理;宅基地审批;准生证发放和计划生育措施落实;救灾款、救济款发放;优待抚恤金发放等。
【第八十六条】设立参政议政信箱,建立村务公开栏,及时公开村务、财务情况,并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监督。
【第八十七条】对村民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批评意见,要热情欢迎,虚心采纳,同时对产生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建议,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十八条】对村民提出的正当要求,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禁止工作简单和方法粗暴。
【第八十九条】严禁对申诉人、控告人、举报人,进行威胁、恐吓、压制、迫害等手段,对于利用职权打击报复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第九十条】 个别群众有意见和问题,须向上级政府反映的,应如实反映情况;涉及多人利益的,应选派2—3名代表,逐级向上级反映;禁止村民利用上访名义,捏造事实,歪曲真相,蓄意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理取闹,蛮横要挟,不得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煽动群众闹事,甚至集体抗拒和破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不得冲击上级政府机关;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堵塞交通,破坏公共财物;严禁“打、砸、抢”或故意伤害他人的事件发生。
【第九十一条】村民违犯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村民违章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讨、或处以5—30元的罚款;(二)党员、干部违反章程的规定,或不履行自己职责的,除按第一项规定处罚的,视其情节轻重,报请上级政府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及时召开村民会议予以罢免。
附件二:
沙窝镇村民议事会章程(试行)
(沙窝镇人大主席团会议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了指导村民议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广大村民参政议事,保障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其自治职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其自治权利,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2条】村民议事会是代表全体村民支持和监督村委会工作,议定村内大事,实现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制定村规民约;参与调解民事纠纷,解决民间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农村两个文明建设,推动基层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村民议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3条】村民议事会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各村按照自然居住区域或群众自愿组合,划出若干选区,选区内根据人口多少,每8~15户产生一名议事会员,3~5名会员组成村民议事小组,作为村民议事会的分支机构。
【第4条】村民议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6人,分别从村民议事会会员中选举产生。村民议事会会长,原则上由村委会主任兼任,村民议事小组组长,原则由村民小组长兼任。
【第5条】村民议事会接受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在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6条】村民议事会下设民事调解委员会、科教文卫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红白理事委员会、星级评审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分别由一名副会长兼任各委员会的主任,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村民议事会的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7条】村民议事会参与讨论和制订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讨论制定落实措施,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和落实的情况。
【第8条】村民议事会参与讨论和制定村镇建设规划,公用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监督村集体财务收支的使用情况。
【第9条】村民议事会协助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参与调解民事纠纷,解决民间的热点、难点问题,如计划生育、粮油征购、集体提留,宅基地审批、义务工摊派等,参与讨论和制定本村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村委会抓好落实。
【第10条】村民议事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村委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的具体工作,负责召集全体村民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村内的重大事项。
【第11条】村民议事会参与监督村委会对国家《土地法》、《森林法》和《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情况,切实维护本村各类经济实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12条】村民议事会参与讨论和修改村规民约,并负责监督执行的情况,对违犯村规民约的不良现象,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第13条】村民议事会参与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制止和打击各类社会丑恶现象,倡导文明新风尚,协助村委会做好“文明农户”的星级评审工作。
【第14条】村民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村民议事会负责向群众公布和解释。
第四章 村民议事会的会员条件及产生办法
【第15条】村民议事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二)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三)乐于为群众办事,工作热情大胆;(四)具有一定的参政议事能力。
【第16条】村民议事会员名额为25~50人,其中,村组干部占30%,老党员、老户长、离退休老干部占40%,女会员的比例不低于30%。
【第17条】村民议事会员,从全体村民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村党支部负责审查,上报镇人大主席团备案。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议事会会员。
【第18条】对表现突出的村民议事会员,村民委员会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因公务误工一天以上,应发给适当的误工经济补贴,奖励及误工补贴,应从村集体收入中列支。
第五章 村民议事会的工作程序和基本原则
【第19条】村民议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和决定各项具体工作。会议内容提前两天通知各位会员,遇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须讨论的,可随时召集部分村民议事会会员讨论和决定,事后应向村民大会作出说明。
【第20条】村民议事会员经常听取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对村政工作开展检查、督促,并向村民议事会反馈情况。村委会可委托部分议事会员,参与临时性的中心工作,解决群众的具体问题。
【第21条】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村民议事会可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村党支部研究和批准,村委会具体负责解决。
【第22条】村民议事会遇到特殊情况,凡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讨论并通过的决议具有规范效力,村民应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23条】本章程与国家和地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及时修改和完善。
【第24条】本章程由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25条】本章程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试行。
联系方式:464000 河南省信阳市谭山包·信阳师范学院图书馆·张新光书记/教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