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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发展必须直面的问题:人性基础与正义目标


发布时间:2007-11-26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刘怀刚

    【摘  要】 人性(Human nature)问题与正义(Justice)问题,是中外思想家们长期争论不休的极其重要的话题。伴随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进以及基于正义价值的基本目标为建构一个良序文明社会(即和谐社会)的认识,本文从中外诸种人性理论的分析开始,得出人性具有两个“倾向因”;然后分析了多义的正义,得出正义具有两张“面孔因”。最后,基于二者的统一,就如何又好又快地构建和谐社会略谈拙见。

    【关键字】 人性与正义   概念与特征   和谐社会

    一、人性:概念的思考轨迹与基本认识

    作为一个永恒的现实问题,任何民族的伦理(文化)传统都是一种关于人性的看法,一个民族对人性的反思越久远、越全面,她的伦理(文化)传统越丰富、越成熟。客观地说,每一个历史阶段,都留下了人性思考的活动轨迹,尤其是西方文明中的每一次跃进,总是会引起人性观念的裂变,反过来,人性观念的每一次裂变又总是催生着一个新时代的到来。

    根据考古科学的发现,人类是从古代的猿(古猿)进化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得益于生物进化一般规律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劳动创造了人本身”(恩格斯语)。从逻辑学来看,人性是什么,是一个概念问题;人性怎么样,是一个判断问题。从马克思主义人学来看:“人性,是作为对客观实在的最复杂的物质运动系统—人的完整的、正确的反映,应该是个系统概念,可以包括三个层次:一是人的属性(Property)即组成人的一切要素,包括各种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具有最广泛、最基础的特点。二是人的特性(Character)即只属于现实社会中人所具有的,主要为社会属性。三是人的本质(Essence)即诸种特性种最重要的部分,是居于最高、核心地位的社会实践。”[1]王海明教授认为:“伦理学和人性论所说的人性,是可以言善恶的人性,因而只能是人的伦理行为—心理是行为的内在因素—本性,是人的伦理行为所固有的事实如何之本性。”[2]牟钟鉴在《儒学价值的新探索》一书中谈到人性问题时,创立了新人性论(生理属性、心理属性、变异属性),并坚信:进化在进行,文化在发展,人性在继续演变。毛泽东同志在《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谈话》(1942年)中,有一段也谈到人性:“‘人性论’。有没有人性这种东西?当然有的。但是只有具体的人性,没有抽象的人性。” 他强调人性是具体的历史的存在,在阶级社会里首先表现为阶级性,当然他并没否定同阶级之间和人类共性的存在。

    面对人性问题,哲学家思考了几千年,也争论了几千年。本文认为:人类对人性问题的思考从未停止过,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人性论蕴涵着包括政治哲学在内的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逻辑基础和目标指向,源于人性论赋予了他们的理论更多的庄严。中国古代思想家特别关注对人性的思考,据东汉初期的王充在《论衡》的《本性篇》中就列举了已经存在的人性论,记7种:性善,性恶,性有善有恶,性无善恶、性善情恶,性情相应,察己顺性。后世的思想家基本上也是沿着这些方面再述人性论的。与之相比,西方关于人性的观点则分散在各家各派理论中却很少自成体系,各种观点也缺乏横向和纵向承袭。在多数情况下,西方学者只是对人性的一个方面(如灵魂、理性、感性、德性、意志等)进行深入探讨,没有把人性作为中心问题和关注的焦点加以研究,也没有形成一个关于人的整体理论。整体地看,西方对人性的认识以人性恶为主流,西方学者和政治家对人性弱点有着深刻的警觉,比如中世纪以神性否定人性,要求政治从属于宗教,法律从属于神法。我国则相反,孔子曾说:“为政以德,壁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可见,我国的理论建树和制度设计反映了人们的善良愿望,肯定人有向善的潜能,从积极的一面发扬人性中好的一面。但是,中西方关于人类有向善的必然性的认识上是一致的,只不过:我们强调道德修养,内求向善,西方强调增长知识。鉴于探讨的目的,本文仅有选择性地介绍一些人性观。(1)儒家圣人基本是人性善观点的代表者,以孔孟最为精确:“人性之善也,犹水之就下也,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孟子·告子上》)孟子具体地定义了善即仁义礼智四端,而“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3]孔子虽未明确说人性本善或本恶,只说过“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但孔子对善的最重要的解释是“仁”,它透露了人性善的倾向:“克己复礼为仁”“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由此看出,人的性体并非单向度的存在,它始终是由“生”(自然生命)与“义”(生命应然)构成的,“生”是“义”的材质, “义”是“生”的性向。他们以此为起点,倡导“仁者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天人观、“见利思义”的物质观、“天下为公”“世界大同”的政治理想等。(2)托马斯·霍布斯的自然人性论到康德的人性至善论。霍布斯的理论体系就是以人性论为基础,以自然法理论为中介的。他认为人性是非历史的、永恒不变的,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恶的。按他的推理,人的本性还有一种远虑或调节力(理性),而自然法就是理性发现的法则,所以自然状态中的人内在地具有走出自然状态的因素。霍布斯说:“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最有利生命保全的事情。”[4]他以人性论为起点,一直走到自己最赞成的文明社会即君主制(当然,由于局限性,他没能完全认识到君主的私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凌驾与侵害)。康德发起的“哥白尼式的革命”不仅是一场认识论的革命,也是一场人性思想的革命。他认为,人是即属于大自然一部分又属于理性的存在物的一种二重的存在物,人必须服从两种规律即自然律和道德律。他说:“这样看来,理性存在者必须把自己看出规定是理智,而不是从低级力量方面,把自己看作属于感性世界。于是,理性存在者就从两个角度观察自己和认识自己力量运用的规律,认识他的全部行为。第一,他是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法则,是他律的;第二,他是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法则,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5]认为道德至善是人身上的一种原始品性,也是一种社会需要。人性至善是历史最终目标,但它是由恶来推动的,只有经历了二者的洗礼,人才能从自然人变成社会人,从感性人变成理性人,从不自由人变成自由人。(3)柏拉图的人性三分说到克隆人阴影下的多元文化的人。作为“人类的导师”(黑格尔)的柏拉图的人性说可谓是古代人性理论的集中体现。他把人的存在分为肉体与灵魂(情欲、意志、理性),并根据灵魂的各部分的关系对应着国家中的三个等级的关系,以及“个人是国家的缩小,国家是个人的扩大”的信念勾画了一幅由“哲学王”统治下的正义性社会画卷。即统治者(与灵魂的理性部分相适应)的美德是“智慧”、武士(与灵魂的意志部分相适应)的美德是“勇敢”、劳动者( 与灵魂的情欲部分相适应)的美德是“节制”,[6]三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按其本分行事,便算得到了自然的和谐亦实现了正义理想国。延至今日,关于人性的讨论从未停止,比较有影响力的是当代法国哲学中关于人性的讨论,比如社会学家罗耐认为:人性本身可能遭受生命遗传工程的全面宰割,变成可以数码化和程度化的东西;哈马贝斯在《人性的未来》(2001年)中更指出:在当代科学技术的干预下,未来的所谓的人性,将不在是真正属于人内在本质的东西而是科学技术发明的产物。

    从古到今,人类一直在不停地转换视角,旨在揭开人性之谜。有的从人性与德性、从人性与理性、从人性与感性、从人性与意志、人性与文化等等角度试图从根本上把握人类的独特性存在。本文认为,人性是一个概念,而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人性的内涵是指人人具有的与生俱来的本质属性,是不学而会的;人性的外延是指人性究竟包括那些内容。鲁迅先生说,人,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人人虽有求生存,求发展的根本要求,但如何去满足需要的手段而各自不同,由于作为手段的欲望在社会(群、类)中可以有善恶之分,人性也就有善恶之分了。

    二、正义:概念的比较与确定性

    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类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为了正义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和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思想家绞尽脑汁,可问题依然是“问题”。那么,正义是什么?博登海默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一样的面貌”[7]尽管不同时候,生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对于正义给出了不尽相同的答案,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人们都试图在更抽象的水平来理解和把握“正义”,而抽象程度的高低,恰恰标明着每一个历史时代人们的认识所能达到的境界。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卢梭、洛克、休谟、康德等,无不闪耀着正义的火种与光芒。现代人所能够享受高质量的社会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思想家的成果。“完全符合正义的社会不仅从来没有出现过,而且将来也不会出现”,再公正的社会也不可能保留每个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方式得快乐而自由,反过来,再不公正、再混乱无序的社会也不可能阻止某些人追求自己特殊理解的幸福。从这一意义上看,正义只能是一种理念,有关(社会)正义的理念的真实意义在于它为人们现实的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原则。

    马克思说过,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任何一种思想的产生,都可以在其时代的现实土壤中找到对应的生长点。鉴于探讨的目的,本文仅有选择性地介绍一些正义观的内涵。1、从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到“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古希腊,荷马时代就产生了最初的正义观念,那时的正义形态还是神的正义,以后相继出现了自然正义和人的正义两种形态,其目标均是保证和促进社会有序和谐。有的智者认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国家里,所谓正义就是当时政府的利益”[8]而约翰·罗尔斯认为,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9]他认为人是具有一定的政治美德,人性是自由平等的,并从康德的道德哲学出发,提出了正义标准即某种道德意识问题,认为它对所有有理性个体来说是一直存在的,在政治概念上,正义是由来自民主社会成员(他们彼此是自由平等的)的合理、公正的反省,为此提出了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10]。其实,他的一个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二个原则即“差异原则”要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可见,从“强者”的人性不平等到“原初状态的参与者”的人性自由平等出发,当然就会得到差异性的结论。2、从奥古斯丁的正义在“上帝之城”到休谟之人工的(artificial)“约定”美德。 中世纪的西方社会以神学统治哲学,以神性否定人性为基本特征。对人性的极度贬损和对神性的至上推崇,形成了中世纪严酷的禁欲主义。奥古斯丁认为,万物是按照善的多少来排列等级的(上帝是至善),具有自由意志的每个人都是“内在之人”(即在理性灵魂的深渊之处)和“外在之人”(即被灵魂统辖的躯壳)。强调正义从来没有在世界社会中存在过,把教会从国家的控制下解放出来,获得独立,免受世俗权威的支配。随着历史发展,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判断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这包括三种含义:第一,权利是指正义;第二,权利乃是一种道德性质,直接与人有关;第三,权利是指“一种道德行为的规则,强令我们去做正当的事”[11]。认为“道德源于情感”的休谟在人性主张必须对人进行从外到内的研究,得出人性的内容由知、情、意三个方面组成,是有缺陷的且“理性是情感的奴隶”。他基于财产对社会的重要性,认为正义是一种约定,一种规范财产权的约定,用于补救自然环境下的种种不便即“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多准备的稀少的供应”[12] 3、从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至上”到哈耶克的“最弱国家”看正义。亚氏认为:人是政治的动物,人类的私心不会因公产制度的建立而随之消失。谈到正义时说,“我们可以看到,所有的人在说正义时都是指一种品质,这种品质使一个人倾向于做正确的事情,使他做事公正,并愿意做公正的事情。类似地,当人们在说不正义时,指的时这样一种品质,其使得一个人做不正义的事情,并愿意做不正义的事情。我们先把这个意见作为讨论的基础。”[13]正义包含的是“适当的比例”,只是在某些时候才是平等的即包括“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具体而言是:总体的正义和具体的正义,总体的正义是守法。而具体的正义是分配的、回报的、矫正的。他强调,“人是社会动物,只能在社会和国家中实现其真正的自我”“在性质上国家先于和高于家庭和农村公社及个人”[14]哈耶克虽然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但他不再通过人性的善恶假定而是通过知识论(理性不及)来论证正义,在知识方面,人是无法避免无知的,人的价值偏好都是主观的,每个人的价值体系中,各种价值的相对重要性都不同;因此,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目标和行为动机。矛盾如何才能得以解决?只能求助于“正当行为规则”,这是一种普遍抽象规则、客观规则、正义规则。他说:“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15],“他的正义理论的突出特点便是系统地完成了从传统思想中的人性正义到规则正义的转换。”[16]“所谓正义就,始终意味着某个人或某些人应该或不应当采取某种行动;而这种所谓的‘应当’反过来又预设了对某些规则的承认:这些规则界定了一系列情势,而在这些情势中,某种特定的行为是被禁止的,或是被要求的”[17]他强调进化,就其文明的内涵来说,便是人类从部落群体自生演化为法治下的自由社会,而分配意味着计划,计划的过程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由于计划者的专横所带来的不公正(这是其在《通往奴役之路》一书的主题)。“他穷其一生在理论上所致力的乃是对‘对权力的遏制’,他又称之为‘政治的去中心化’”[18],主张建立一个最弱意义的国家机器行使某些公共职能。

    可见,出于人性理解的不同,对正义的倡导也就不同了。从(1)我们可以总结出,“正义,它的实质就是平等”(法国,皮埃尔·勒鲁),同时也是正义的目标。平等原则可以分为完全平等原则与比例平等原则。人的完全平等原则是就人的基本权利的分配而言,如人权;人的比例平等是就人的非基本权利而言的,如某工程中的不同人的报酬必须按其贡献分配。从(2)我们可以总结出:一定意义上,正义是基于人性认识而选择的美德。对于人性与神性的关系认识的不同,就会得出正义的不同品质。 从(3)我们可以总结出:一定意义上,自由是正义的基石与起点。关于自由在人类需要的层次上,马斯洛说:“至少有五种目标,我们可以成为基本需要。扼要地说,就是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19]自由需要的程度大致与安全与爱相当。王海明教授认为:“自由是最深刻的人性需要、自由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总之,有追求的学者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背景及对时代精神的把握,对正义做出自己不同的回答,但是,“理想的正义”应是在人性认识的底色基调上,以某种路径实现自由与平等且内涵美德品性的“应该的法”。

    三、人性与正义特征之关系的一新认识

    关于人性的层次划分或系统解构不胜其数。本文认为,在一定意义上,人性中有两个基本的“倾向因”:一为“合目的倾向因”或“是”,一为“合规律倾向因”或是“什么”。所谓的“合目的倾向因”是某一情景文化中的“人”对人性本身的承认或确定的稳定性认识;所谓的“合规律倾向因”是某一情景文化中的“人”对人性本身的希冀或发展性认识。我认为,在人性观点分歧上,是“什么”一方面可由“是”外化呈现,如孔子的“仁”到“君子”,康德的“理性”到“目的王国的成员”等等,另一方面也可由非“是”内化给予使然,如宗教上的“给予”,社会力量的“干预”等等。这两个“倾向因”必定要在一个实实在在的人中“汇合”与“互动”,这就需要某种“理念”或“中介”加以均衡,使我们自身和谐改造与科学发展。即“合目的倾向因”体现了人性发展中“本己”的固有规律性,是可以左右的(也可以从康德的“人是目的”来理解)。“合规律倾向因”体现了人性发展中“非己”的影响性,是不能加以改变的。不管正义的含义有多纷繁复杂,不管在该问题上的争论是如何激烈和尖锐,大多说人都认为,正义是一个值得追求甚至为之献身的神圣理念。本文认为,不管正义是什么,它必须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正义是低度性、基础性的价值,是理性的、有条件的,具有包容性(不具体地规定个人的生活内容和生活方式,不推行统一的行为模式和目的)。“正义是假言命令而非绝对命令,正义感是他律而非自律的道德情感”[20] 所谓正义命令是假言命令是指“我之所以有条件地遵守正义命令,是因为我听命于自己的欲望。”由之,本文认为正义具有“有条件”的一面。但是,“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恨,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21] 本文认为正义也具有“无条件”的一面,即使在有神论背景下的正义中也成立,因为“我和上帝的关系之所以是无条件的,是因为我相信,上帝有无限的力量;而我和上帝又之所以是无条件的,是因为我知道,上帝的力量和世俗力量一样,都是以奖惩为基础的。”[22]

    同作为自古以来的热点话题,它们之间有无联系?有无内在的联系?如有,那么是在多大程度上的呢?鉴于上述的分析,我认为正义的“有条件” 的一面是与人性中的“合目的倾向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正义的“无条件”的一面与人性中的“合规律倾向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即个人自愿遵守正义原则的动机的“有条件性”与社会正义要求对个人的“无条件性”是统一的。[23]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全面实现社会主义小康社会,要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认识、回答人性问题与正义问题,必须理性对待、把握二者的有机联系,以便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四、和谐社会:正义的价值与人的和谐

    自从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以来,我们在这一奋斗目标上取得了重大且可喜的成绩。现代正义观念是建立在自由、平等与民主这三个基本支点上的,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与制度设计上,这三个支点的作用可谓突出而重大。在大力构建具有正义价值社会的今天,郭大为教授认为:“自由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石、平等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调节原则、民主是自由与平等实现的途径”,基于上述科学认识,我认为还必须冷静地分析与对待人性诸问题,向人性寻根。实现社会和谐与正义,建设美好社会与家园,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更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胡锦涛同志在概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中,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置于首要地位,足以彰显正义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正义是“应该的法”在现实条件下的尽可能完美的再现(曹刚)。限于篇幅,本文仅从以下几个维度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几点拙见:

    1、牢固树立“必要的法治”意识。人们追求正义,热爱正义,并且希望通过法律实现正义 。这种希望或追慕之思,在古中国和古希腊均是有象征的:古中国的独角兽与古希腊的正义女神,尤其是典雅、沉静又庄严的正义女神一手持宝剑、一手掌天平,有时还戴着蒙眼布,象征力量(force)与正义(justice)。我国此阶段之所以选择法律(“良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是因为法律具有其它调整工具不具备的价值和优越性;当然,也必须注重德治的独特性,使“内在的人”与“外在的人”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担当好角色。

    2、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民主即“多数人的统治”,既是崇高的乌托邦式的理想,也是一种现实社会安排。民主是实现自由与平等的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明确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另外,韩震教授认为,民主作为社会妥协机制意义深远。民主政治是一种在场政治,需要不同意见的人们之间的妥协,但并非是消极的,因为历史和人们的理性实践已表明:在现实社会中,往往妥协才能产生出实质性的民主成果,妥协也使得社会各方面保持某种相互批判的语境。

    3、科学厘清“平等、差等、对等”的内在关系。平等概念的出发点在于大家都是具有自然生命的同质的“人”,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精神性、应该性。恩格斯说:“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而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24]现阶段,我们必须正确对待、妥善解决在政治、政策、经济、法律、文化等诸领域中的平等与不平等问题。易小明教授从人性角度与“正义的对等原则”[25]这一伟大理性规则出发,扩展了在此领域的认识:人的同一性(导致平等)通过对等原则而达到平等分配的结果,人的差异性(导致不平等)也通过对等原则而达到差等分配的结果。惟有如此,才能有公平且有效率。平等的理念和氛围,是构建和谐社会基础;平等还是一种政治现象,是社会稳定与和谐的调节原则。

    4、自由理念至上。哲学意义的自由学说可分为自由天赋论(如洛克等)、自由意志论(叔本华等)、自由选择论(如萨特等)、自由必然认识论(如恩格斯等)等等,但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与之并非同一层次,尤其是正确处理好“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关系,前者具有更多的法律意义,是手段和保障;后者强调道德上的完善,是最终目的。强调自由,并非忽视责任,“人对自由的需要就是对责任的需要,每一个本真的自己能在者,都因为他们能对自己负责才在与他人的共处中获得了自由”[26]自由是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石,在发展经济、繁荣文化、政治稳定、思想解放上亦应实现自由理念的巨大现实意义,使个人的创造力得到充分发挥,从而实现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

    5、完善与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人本身为最高价值应善待一切人,“一个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替代,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替代,才是尊严。”[27]在我国,须明确:(1)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是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坚持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统一;(2)人民是建设主体(谁建设),人文是方法与途径(为什么建设),人本是目标与归宿。(怎么建设)。惟有如此,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成为自由的人、自主的人、自觉的人。

    注 释
[1] 参见:陈志尚:《人学原理》,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年03月版,第90页
[2] 王海明:《伦理学原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137页
[3] 《孟子·告子上》,杨伯峻、杨逢彬注译,岳麓书社出版,2000年7月版,第193页
[4] 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97页
[5]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157页
[6] 《柏拉图全集》(第三卷),“法律篇”,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8] 柏拉图:《理想国》,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页
[9]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包钢,何怀宏等译,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5页
[10] 详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包钢,何怀宏等译,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292页
[11] 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582页
[12] [英]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80年4月版,536页
[13]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6—127页
[14] [美]梯利:《西方哲学史》,伍德增补、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7页
[15]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规则与秩序》,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7页
[16] 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主义》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年6月版, 第57页
[17] [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月版 ,第52页
[18] 关于哈耶克的政治哲学可谓是“弱势的”,他认为近现代的政治权力的扩张把一切本应属于个人自由行为的私领域给侵蚀了,国家的控制力几乎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他视国家权力的膨胀与扩张为“惟社会化”。
[19] 马斯洛等:《人的潜能与价值》,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 176页
[20] 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版,第21页
[21][英] 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11月版,97—98页
[22] 慈继伟:《正义的两面》,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12月版,第189—190页
[23] 另外,应注意区分正义存在的条件与之关系:正义的条件可分为a正义的主观条件,即指人的某些动机和意向,因为这些动机和意向的存在,正义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b正义的客观条件,即指人类生活的某些普遍特征,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人们必须诉诸正义理念(制度)才能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如休谟强调人的生存赖于某些物质资源,而其缺乏则构成了正义的最基本的客观条件。
[24]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3页
[25]所谓正义的对等原则,就是在正义的实现过程中,将人的同一性与差异性从人的活动起点对等贯穿到同等对待和差等对待结果的一种理性规则,它使得这一过程成为符合某种合理原则的程序的过程。对等又分为量的对等与质的对等。详见:《伦理学》人大报刊资料中心,2007年7月,易小明《对等:正义的内在生成原则》
[26]张志伟:《是与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版,第79页
[27]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7页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马列部
    联系方式:
liuhuaigang001@sina.com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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