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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政府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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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5-10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 文章作者:李军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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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劳动分工与知识分工决定了人们只具有有限的知识和不完备的信息,因而不可能市场经济具有存在一个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政府。这是政府之所以是有限政府的根本原因。
政府职能有限
公共管理哲学中关于有限政府的理念,按所主张的政府职能的大小,可以分为“最弱意义的国家”、“最低限度的政府”、“福利国家”、“掌舵式政府”四种。诺齐克主张“最弱意义的国家”,主张政府职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功能,征税必须保持在最低的水平,任何比这种功能更多的国家都会侵犯人们的权利。哈耶克主张最低限度的政府,政府可以建立保障竞争性市场正常运转的法律框架、实施强制义务教育、保持经济稳定和防止大的衰退、管理外交关系与国防,他强烈反对政府的再分配功能,只主张有限的济贫功能。福利国家理论不仅主张政府要保护产权,从事济贫、义务教育等最起码的公正职能;而且进一步主张政府要建立福利国家体系,实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掌舵式政府”是1970年代后期适应知识经济时代要求而提出的政府职能理论,认为政府的职责是“掌舵”而不是“划桨”,政府应该集中精力提高国家国际竞争力,发展教育、高科技;政府的其它非核心职能如公共事业等,都可以由民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参与提供。
有限政府职能是维护市场秩序职能、社会公正职能、科教导向职能的不同组合,它是政府职能在弥补市场失灵范围内的不同配置。
政府权力有限
自由而自治的公民在组成政府时,保留了自己的绝大部分基本权利,如自由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获得公平对待的权利、免于迫害的权利、自由从事创造活动的权利等等;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极其有限,政府所获得的权力仅仅是仲裁纠纷、保护产权、维护秩序、促进公平的权力。
对授予政府的这一权力,人们也极不放心,担心这一有限的权力被滥用。于是人们费尽心思建立了限权政府。有限的权力也不能集中到一个机构手中,必须由不同的机构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在不同的领域和不同的地域实施周期不同的调控。如立法机关依据多数决定原则实行长周期的规则制定,行政机关依据法定原则执行短周期的行政决策,司法机关则依据宪法及法理进行理性裁决;中央政府的权限是列举的有限原则,不在列举之列的政府权力归地方政府所有;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实行自治原则,公民有选择不同行政区域作为自己生活区域的自由权利;依据自然法原则,人们拥有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自然法原则是高于宪法原则和其它成文法原则的、保护基本自由权的元规则,这些自然法原则体现在保护人民基本自由权的法典之中,如《美国权利法案》、《欧洲基本权利宪章》、《联合国人权公约》等等。自然法原则是有限政府的终极原则。
政府责任有限
既然公民只向政府让渡了有限的权力,政府的职能范围既然是有限的,那么,政府的责任必然是有限的。公民在保留自身的自由与权利的同时,也相应地保留了自己的责任。人们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自由的风险。人必自助,然后政府助之。
有限政府的责任是有限的,但是这些有限的责任都是至关重要的。政府负有保护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秩序不受破坏、保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责任。政府没有理由不去帮助无力养活自己的人,使他们能够过上起码的人的生活,保持作为人的尊严与体面,但是,政府不能承担将公民的生存、享受与发展全面包下来的无限责任,政府给公民提供的福利也应该是有限度的。否则,有限政府的基本原则必然遭到严重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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