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法院进行了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信仰教育取得一定成效,然而如阜阳中院法官系列腐败案被指罹患“群体性道德缺失症”、武汉、深圳中院腐败“窝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院首例成为法院作为单位犯罪主体被控等案,令公众对司法腐败的不满情绪依然没有减轻。 最近一期《中国新闻周刊》甚至刊登封面文章,题目叫做《中国法官遭遇“公众不信任危机”》的文章。笔者处在基层法院,深知基层法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承办着全国法院系统80--90%以上的案件,案件多,任务重,法官与群众接触广泛,也是最容易发生问题的地方。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对象是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层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对于基层法院的各项基础建设,保证法官“务实清廉”和“公正高效”司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非常重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法院和法官滋生腐败的原因及如何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正确认识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和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应该是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但由于工作性质特殊,法院和法官经常在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的焦点包围之中。同时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目前,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的极度膨胀,法院办公环境的改善,案件数量增多,诱发个别干警放松政治学习,为钱财所惑、为人情所累,为滋生和蔓延腐败的土壤提供了条件。因此要净化执法环境,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增强司法公信度,提高法院和法官在群众中的形象,离开纪检监察工作是不可能的。因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属于法院内部行政监督的一种,它和法院的外部监督机制、法院审判监督机制和法官的自律机制一道,共同构筑了法官监督约束机制的体系。其职责是对法官有无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人员,依照党内和纪检监察、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纪律处分,其重要使命是保证法官清正廉洁、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因此,在做好审判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大力抓好纪检监察工作,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防微杜渐,教育他们执法如山、清正廉洁,始终保持权力在手,如履薄冰的审慎态度,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促进审判工作的顺手开展。
二、权利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审慎掌握权利,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
通过法院或法官系列腐败案的透析,法院或法官腐败也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腐败的发生与权力本身的特征有密切相关,即特定主体将他的意志强加于他物,使之产生一种压力继而服从的能力。这一本质特性决定了权力的最基本特性:不平等性和可交换性。这两个特征又决定了任何权力一旦不受制约,便必然走向腐败。法院或法官的权利,体现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上。这两项工作具有对相对人的强制力,它可以增加或减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或其他物质与精神利益。但在缺乏监督与约束的情况下,它又可交换性。当这种强制性权威力量所能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可以用其他社会资源相交换的时候,腐败就产生了。目前,在法院内部,无论是领导还是一般的工作人员,都重视或看好业务庭室,因为它是法院唯一能够对外行使强制权利,也就常说的定纷止争的职能,同时也是法院具有经济收入的部门。从查处大量的法官腐败案件,其多数也集中在执行中的评估拍卖领域。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时,与拍卖公司私分佣金;与物价部门分成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收受申请执行当事人的“感谢费”。如深圳中院法官的腐败案件主要集中发生于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中,震动国内司法界的首例法院单位犯罪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单位受贿案,其发案缘由也是评估拍卖。被媒体称为罹患“群体性道德缺失症”的阜阳中院窝案中,许多法官受贿与滥用职权都是与当事人、代理律师及公证、拍卖、估价、鉴定等中介组织内外串通勾结的。武汉中院案件中窝案、串案犯罪特征突出,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犯罪的多,无论案件由谁主审,只要参与到案件审理、评议、把关,从审判员、庭长到分管副院长,都利益均沾。从这些法院窝案中,我们也不难看出法院干警腐败的源头是:利用手中的权利在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的便利关照手下或亲友、收受干警或亲友贿赂;在法院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过程中收受承建人贿赂;滥用职权,违法办案,利用审判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贿或接受当事人贿赂;侵吞执行费,贪污挪用公款等。
三、法律制度不健全亦是滋生腐败的重要原因。
我国宪法中对司法权进行他律性控约的制度有二:一是立法机关的监督,二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监督。由于这些宪法的规定未制度化、细则化,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监督的是空置。我国宪法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人民法院的监督制度。然而,就检察的性质而言,它与司法权是根本对立的。检察权的行使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的,别于司法权的中立性;检察权具有命令性,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别于司法权的判断性;检察权属一般性权力,接受司法权的裁判,别于司法权的终极性。可见,检察权的性质说明它实际上是行政权的一部分。将法、检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混杂在一起是违背法治社会国家权力的设置与运行模式的。让司法接受受自己审查、裁判的检察权的监督是不可能的。再次,在我国的宪法中缺乏行政对司法的控约制度,这也是一个导致司法腐败的制度性原因。我们主张行政不干涉司法,司法方能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也不要行政的制约。虽然我们的制度设计中存在行政权不能控约司法权的制度性缺陷,但现实中行政权影响着司法权。由于我国法院的人、财、物供给均有赖于行政,因而行政权在实际上对司法有着巨大的影响。客观上,办案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多半靠法院自己“创收”,这在法院涉嫌单位受贿案件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有些法律伸缩性很大,现行司法体制无形中给法官的“自由裁量”留下太多的空间,同时,也都是诱发腐败的客观因素。
目前,纪检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有: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对于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但是,从两个条例可以看出,也只是党内纪律的监督,缺乏大众监督,往往只起到干警违反党纪时,对中共党员的惩戒,有时他又是党员干部多了一层保护的作用。而在法官管理上,制定和颁布了《法官法》、《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但终因缺乏监督的可操作性,也是形同虚置。在一个崇尚规范的社会中,对于权力的制约渗透到权力运作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权力的设定、操作和监督。而防止官吏滥用职权,除了依靠自上的权力监督外,还以自下的监督来补足自上的监督无法顾及官吏每一细小行为的缺陷。 因此,由于法律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的软弱无力、用人制度的不健全,进行了多年的司法改革,但因一些重要的改革措施并未实施,在法官的产生、法官的监督和案件的审理程序上存在着一些制度上的漏洞,使一个个法官腐败窝案出笼。
四、司法责任不明,导致纪检监察设置虚弱,难以操作。
腐败就像蝙蝠一样,总是在黑暗中起舞;公正有如鲜花一般,常常在阳光下盛开。防止腐败,关键司法责任制度明确。明确的司法责任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前提,阳光下进行的审判,就有能极大的促进和保证司法公正。有句明言说的好:“法律是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法官降归人世”。也就是说,司法公正要从一种理念变为现实,必须由人来完成。这个人就是法官,而法官又是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在追究司法责任方面,法律均有涉及纪检监察的规定,但是却不够规范、统一,并且可操作性的规则不明确。因此,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出发,目前在司法审判、执行程序上,结果并非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决定,涉及到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时,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责任的法律法规对其分工、职责、责任进行细化,一味的追究仅仅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司法人员的责任,是极其不公正的。司法人员也以血肉之躯为载体,有着七情六欲,另一方面并未配套以相应的行使司法权所必备的制度,那样对于纪检监察工作在追究司法责任的时候也无所适从。同时,法律及相关规定,也没有赋予监察工作监察该项任务和权利。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院系统监察机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根据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为了适应法院廉政建设的需要,加强政纪监督,……决定建立法院监察机构”。 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权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有无违犯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开展纪律教育,建议表彰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同违纪行为作斗争的个人和集体”。在法院内部设置和编制上,“监察机构与党组纪检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监察员应配备与本级法院审判员级别相同的干部。要严格掌握标准,选调原则性强,作风正派,政策水平较高,懂得审判业务,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监察干部,同时要注意年龄的合理结构”。从以上规定的主要任务和职权可以看出,纪检监察的任务和职权可操作性不大,也没有具体的任务和职权。同时,在现实执行中,法院也不会把政策水平较高,懂得审判业务,身体健康的年轻同志担任监察干部,往往是不懂业务,年龄偏大的人员担任监察干部。在职位或审判业务位置配置上,也不如执行局正副局长、法警队长、业务庭长显着。在目前社会世俗意识形态下,也有违人们常说的人要“进步”、向“高处”走的传统的名位功利思维。因此,年富力强、懂业务的人员也不同意从事这项工作。以至造成监察人员平时的业务,也就是仅对一般干警 “在工作中有无违犯单位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提出问题,但遇到姓氏下可以带单位简称的人员就无能为力了。
从以上审判工作和目前较为薄弱的内部管理分析腐败的产生,当现行制度存在着滋生、蔓延腐败的土壤和条件,那么不出贪官也难。因此,只能靠扎扎实实的惩防机制,健全司法责任制度,完善法院纪检监察制度。
五、做好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应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
1、加强政治学习,提高思想觉悟。在学习教材中重点选择毛主席经典著作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文章,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心中常存危机感和使命感。全国纪检监察会议强调,基层法院反腐倡廉工作的方向和主要任务是构筑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机制,力争做到教育扎实、制度完善、监督得力。围绕这一目标的实现,我们要以科学的发展观指导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加大对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的教育管理力度。 首先,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要先从领导班子抓起,加强政治学习,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健全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等廉政工作制度,通过管好班子来带好队伍。 其次,深化干警队伍各项教育,采取思想教育、制度规范约束、强化内外监督等工作措施和手段,提高干警政治觉悟和综合素质。一是要深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二是要深化纪律教育。重点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廉政手册》、法院“五条高压线”等内容的学习和贯彻,增强干警反腐败和抵制不正之风的免疫力。
2、加强制度建设,发现漏洞,制定制度,以制度管人管事,建立长效机制,形成由制度制约权力的良好局面 。认真做到最高法院曾经指出的“四不为”的惩防机制,即:围绕队伍管理,不断加大教育力度,着力构筑“不愿为”的自律机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努力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立足岗位责任,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建立并强化“不敢为”的惩治机制;把从严治院与法官待遇从优结合起来,积极探索“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3、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提高依法执纪能力 。要对纪检监察干部定期组织培训,造就政治坚定、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增强他们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处理复杂问题等工作能力。 4、加强纪检监察工作的事前监督职能以及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各环节的渗透,加大纪检监察工作的提前介入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对违纪行为的预防干预功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徐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