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向左走,向右走?
一、联营中的问题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联营各方地位平等,主要是以合同或章程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以此协调经营活动,联营主要出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到80年代后期以后,随着股份制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联营的发展已处于低谷。
法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有以下三种形式:
法商1.法人型联营,这是一种最紧密﹑最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由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根据这种联营所形成的联营企业为法人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范围等均适用于企业法人有关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风险承担﹑管理机构的产生﹑成员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业章程予以规定。
法商2.合伙型联营,这是一种半紧密﹑较稳定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以财产﹑技术﹑劳务等出资,共同经营,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这种联营而组成的企业不具有法人条件,其财产属于共有性质,联营各方的责任是无限的连带责任。
法商3.合同型联营,这是一种松散型﹑简易型的联合形式它是指联营各方既不出资,也不组成新的经济组织,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相互协作,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民法通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形式只不过是联营各方之间的一种较为稳定的合同关系而已。
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问题主要是涉及到一个定位的问题,一是联营的条件的问题,二是联营的方式及规则的问题,还有一个是对于联营所的监管问题。定位的问题,根据我们内地的民法的规定,我们联营有三种形式,一是法人型联营,一是合同型联营,还有一种是和伙型联营。现在根据安排的开放措施,我们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和香港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的联营的定位是一种合同型的联营。根据我们现在司法部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和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现在的联营在内地已经取得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业务在内地进行联营。联营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财务在现在的联营管理办法里面规定得比较清楚,各自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们签订了联营协议以后,具体的项目和业务可能有很多复杂的问题,双方两个律师事务所都要进行具体的约定,比如涉及到客户共享的问题,涉及到民事责任、法律责任的问题,涉及到人员、涉及到信息共享的问题,包括网络收入的问题,分成的问题,等等问题。
CEPA降低了港澳服务业进入内地的门槛,内地律师界的人士对此尤为关注,问题也随之而来:港澳律师直接进入内地执业应持什么样的手续?在国内已开设办事处的港澳律师楼可与国内律师所联营,但还没有设立办事处的又如何联营?这种联营在法律上是什么定位?下面列举几个具体问题:
1、联营的粤港澳律师事务所管理过程中的困难。
根据CEPA 的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仅限于合同型联营,而不能是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联营合同中哪些内容应该规定,哪些内容不该规定,法律和CEPA文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同一家律师事务所,既有内地的律师及员工,又有港澳的律师,彼此的法律背景、思维方式和组织管理制度都不一样,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存在困难显而易见,如何确保合作的有效性,又如何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客户资源如何共享,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收入怎么分配,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2、联营的粤港澳律师事务所给行业管理带来难题。
目前对内地律师的管理权是由司法部门和律师协会分别行使的。对港澳在联营体执业的律师是实行“统一管理”还是“有差别管理”是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港澳律师可以被聘请为内地律师事务所的顾问,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可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同样也是由于政治、文化和法律背景不同,对其管理完全按照内地律师同样对待可能面临一些困难。比如律师执业最为关切的是律师收费问题,港澳律师的收费通行计时收费,对协议收费行政部门不加以任何干涉。虽然我们广东的律师收费标准中准许按小时收费,但与港澳相比,收费水平还是偏低。在处理涉外案件中,如果恪守内地的收费规定,可能导致港澳那些大牌律师事务所不愿意在内地办案。在内地执业港澳律师的纳税问题应该也比内地执业律师更为复杂。这些都需要由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出面,对部分规章制度逐一加以修改、完善才能得以解决。
3、粤港澳三地律师双向流动的可能性。
有多年服务海外企业的经验的港澳律师进入广东,无疑会提高广东律师行业的服务水准。但CEPA是否意味着广东律师也能在港澳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内地律师事务所能否在港澳开办事处,聘请港澳律师开拓港澳业务,CEPA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广东律师已经跳出怎样与港澳律师合作做大广东市场蛋糕的局限,CEPA带给我们的思考大大超越了CEPA条文本身,CEPA能给广东律师带来什么样的直接好处是每一个关心CEPA的广东律师在思考的问题。
二、粤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问题中的解决措施
在联营中急需关注的问题是:律师收费的问题,如何确保双方合作的有效性,又如何对员工进行管理和考核?客户资源如何共享,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收入怎么分配,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下面探讨一下解决的方案:
第一,在联营中对律师收费应该进行“差别对待管理”。因为法系的不同,香港与大陆的律师收费办法是不同。在香港,除了律师公会统一规定的标准(如不动产买卖、遗产继承等按标的提取一定费用的收费率)外,其他办案费用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大律师的酬金由转聘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承担。在我国,律师和刑事辩护以及申诉工作应按比例收费;另一种是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非诉讼业务代理、以及咨询代书工作的协商收费。按件比例收费的标准由司法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情况制定标准并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备案。相比之下,大陆的律师收费制度要比香港律师收费制度更为严格。如果实行统一管理的收费可能会减少香港律师向往大陆法律服务的一种积极性。为此司法部应该对相关的规章进行修改。
第二,律师事务所联营合作方式应该逐渐过渡到公司制管理的模式。首先股份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众多投资主体组成的公司化律师事务所。这种律师事务所可吸收多元化的投资,从而使事务所在短时间内迅速壮大。由于股份制经营模式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和运行规则,其规定了所有者、经营者、生产者之间能通过公司的权利机构、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独立的、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从而保证了三者的优化组合。粤港澳三地的强劲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尝试股份制方式,但必须要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和立法规定。
其次设立股东会议: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会是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可以定期和不定期的举行会议(有超过1/3以上股东人提议),制定和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审议和批准律师所财务等一系列重大事项。建立事务管理委员会:类似公司的董事会,该机构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常设执行机构,可以从股东中选举代表组成,对股东会议负责。其具体职责是财务管理机制方面:建立公平合理地分配机制,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实行公司化的董事会或管委会做出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其成员对董事会或管委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律师事务所遭受严重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参与决议的董事会或管委会成员负赔偿责任,但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免责。
最后的重要部分是财务管理,认真贯彻财务科目,实行科学公开的财务管理,使所内的人财物达到最佳配置,使会计核算能如实地反映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状况,也能让从业人员明确了解事务所的经营情况,增强律师对合伙人的信任度,让民主管理落到实处;(2)改变单一的提成分配制度。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所内人员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合本所的多元化分配制度;(3)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应有重积累、重发展的远景规划和策略,在进行分配前,一定按适当的比例留足各项基金,并专款专用,切实保证事务所上规模、高速度、持久的发展。
从合作中得到的启示:内地律师事务所应该学习香港澳门的先进管理模式。
市场的开放,竞争的加剧,合作的加强,是每一个律师或者法律服务人员无法规避的现实。为了更好的提高自己本身竞争力,加强三地的合作,我们内地律师业应正视不足,通过合作提高自我,通过学习争取与港澳律师有更多、更好的业务合作:
1、学习港澳律师事务所公司化运作模式
目前中国内地的律师事务所以合伙所为主,合作所也有一定数量,没有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只是部分所采取了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从规模上看,大型律师事务所不多,往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就出现管理上的问题。CEPA给我们提供了近距离观察香港先进的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机会。不管我们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也好,合作也好,我们都可以学习港澳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理念。律师事务所进行公司化运作,可以确保事务所获得专业化,规模化,规范化及可持续发展。
2、学习港澳律师事务所大小所共同发展、专业化特色明显的发展模式
港澳律师事务所既有人数多达上百人的大所,也有三五人的小所。基本上无论事务所人多人少,每一家均有自己的专长,象内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香港并不多见。我们应把握好CEPA给我们带来的大好机会,借鉴港澳律师事务所的成功经验,使自己的专业化分工更加鲜明、更加富有特色。我们内地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强专业化分工、做出特色、做出品牌。创建较多的有特色的品牌所是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们目前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当务之急。在CEPA的框架下以平等的条件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共谋发展。
3、粤港澳律师事务所应加强拓展合作切入点
近十年以来,特别是在珠海、长三角地区,有大量的成长性好的民营企业发展成了当地举足轻重的经济实体,内地金融业的滞后和股市的不景气,成为企业的发展造成融资难的瓶颈。为想到香港上市的内地企业提供全程的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是粤港澳律师有效合作的最好的切入点。近年以来内地的一些律师事务所看中了香港、新加坡或美国上市的业务,但是,想上市的企业是联系了好几家。苦于找不到在香港等地精通上市业务的律师配合推动企业去香港等地上市成效甚佳。据了解,内地在香港已经上市的310多家企业,大部分是两地律师合作提供法律服务的结晶。粤港澳律师的切入点非常的多,如在知识产权业务方面的合作,代理“反倾销”案件方面的合作。借鉴CEPA框架模式,将我们内地律师对内地当事人的法律服务,凭借澳门律师的优势延伸到我们的当事人所投资的欧盟。
4、利用港澳对涉外法律事务和对金融方面的法律优势,利用香港律师在大陆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优势,进行互补学习
例如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可受聘担任企业(含已担任的常年法律顾问企业)专项法律顾问,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为企业提供公司设立、企业改制和整合、资产重组、股票(含债券)发行与上市、上市公司增发(配)股份、收购兼并、股权转让、企业破产等专项法律服务,并为前列企业草拟或审查《章程》、《合同》、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等相关法律文件,并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参与企业新开发项目的论证、谈判,草拟和审查全部法律文件等活动。学习港澳人对公司改制和股份制改革的法律问题处理的思维和做事方式,这将有力于提高内地律师对这方面的处理的思维能力。
作者单位:广东商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