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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脚镣与刑罚执行


发布时间:2007-01-30 文章来源:作者惠寄 文章作者:刘仁文

  电子脚镣具有经济成本低、即时、可靠和效果好的优点,使监狱(看守所)家庭化、社区化、无形化,体现了科学、文明、人道的法治理念。正因此,它在短时间内风靡全球,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青睐。
 
  我国早已解决电子脚镣的技术问题,具备了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条件。当前,可以考虑在以下领域推广应用这一技术:
 
  一是短期自由刑。据统计,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缓期执行数)的犯人36万多人,2005年为39万多人,是同期重刑犯的2—3倍。大量的短期自由刑犯人在监狱内执行,大大增加了监狱的工作量,使监狱无法集中精力加强对重刑犯的管理和改造,同时也增加了短期自由刑犯人受重刑犯人的不良影响和感染的可能。对这一部分人中的那些人身危险性低、所判刑期或剩余刑期较短、改造效果好的犯人就可提前释放,在社区和家庭中通过电子脚镣来完成监督改造,这不仅为他们融入社会提供一个过渡,而且也将大幅度地降低我国犯人在押率。
 
  二是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中唯一的开放刑种,管制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形同虚设”的命运,例如,1999年全国被判处管制的仅占判刑总数的1.23%(7515人),2000年占1.21%(7822人),2001年占1.26%(9481人),这种低适用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制在执行中监控不到位甚至是无人监控,导致其基本失去刑罚的属性,无从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够实现公安机关与犯人之间的即时信息交流,加强对犯人的监控。法官也就不用担心管制效果不好,从而扩大管制刑的适用。
 
  三是缓刑。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我国的公安机关一般将精力集中在打击刑事犯罪上,根本无暇承担这一任务,单位及基层组织也由于分布松散等原因而无法配合公安机关,这就造成了有些缓刑犯人处于放羊的状态。如能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充分监控缓刑犯人的行为与活动范围,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充分发挥缓刑考验期这一制度的缓冲作用。 
 
  四是假释。我国法院办理的假释案件极其有限,2004年仅为1万7千余件,2005年为1万8千余件,比率基本上保持在2%左右,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之一也是假释考验期内公安机关监督的缺失,致使实践中除非犯人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否则假释就意味着自由,这样的假释当然达不到预期的目的。如能应用电子脚镣,就可及时对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的各种表现进行了解、掌握,从而确保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应减少对社会的威胁,无疑也能提高假释的实际效果。
 
  五是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变通,在我国主要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和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由于监外执行只是暂时的措施,所以从理论上讲,不少监外执行的犯人最终还是要重回监狱,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但对于那些经过严重疾病身体刚刚恢复,或者刚过哺乳期的犯人,并不是最佳的做法。如果能推广电子脚镣的应用,就可以对剩余刑期较短、身体刚恢复的犯人或刚过哺乳期的妇女不再收监,而改对这部分犯人适用假释或减刑。另外,推广应用电子脚镣,还可给那些因一方长期关押导致夫妻分居、家人无法相见的犯人提供短期相聚、共同生活的机会,从而使其与家人保持联系,为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六是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逃脱罪责。对犯罪性质不同、人身危险性高低有别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逮捕,罪行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则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我国的办案机关一直重视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率却极低,这种做法严重忽视了犯罪嫌疑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办案机关担心犯罪嫌疑人逃脱而不愿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决定。如果能在强制措施中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则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监控,既不对其实行羁押,又能实时掌握其行踪,自然就可以扩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这对降低审前羁押率也是十分有益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刑法室副主任)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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