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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

发布时间:2003-9-4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第200期 文章作者:甘绍平

    人们对什么是公民社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就公民社会在全球范围的实现程度和发展水平而言,情况更是如此。哈贝马斯甚至认为公民社会与其说是一种现实的事物,倒不如说是一种规范性的样板,是一种尚需在未来得到建构的秩序。然而更多的政治学家则认为当代社会中早已出现了公民社会的特征。仅就欧洲的情况而言,从历史上看,20世纪50年代英国的政治文化与公民文化的理念几乎完全吻合,而德国在那时由于尚处于臣民文化的阶段而排在后面。当时的美国政治学家曾经预言:德国要发展出一种与其邻国相类似的民主的政治文化,至少需要100年。然而30年之后,这些政治学家就已经将联邦德国看成是欧洲稳定的民主体制的一种类型。

    今天,英国已算不上是民主的公民文化的样板。而最合乎公民社会理念的是以丹麦为首的斯堪地纳维亚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一个经济上高度繁荣和文化上均质的社会。其次是联邦德国、荷兰、卢森堡。再次是比利时、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这些国家尽管也在朝向公民社会迈进,但其自身内部严峻的社会冲突所导致的不满、不信任的社会氛围,却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削弱了稳定的民主所必需的存在基础。当然就欧洲整体而言,公民社会的价值理念已经构成了欧盟之奠定及扩张的精神基础。所有的欧盟成员国都必须在一种共同的政治意志塑造进程的强制下,形成一个以尊重公民的自由权利为根本特征的共同的政治文化、政治语言和价值取向,否则就会受到政治孤立的严厉惩罚。就此来看,公民文化、公民社会的理念在欧洲已日趋赢得机制上的保障和强化。

    尽管早在1960年代美国学者就有关于“公民文化”的讨论,但“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Zivilgesellschaft)这一概念成为一个流行语词,却是1980年代以后的事情。换言之,在一些发达国家公民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但关于公民社会的描述与探讨却是后来才发生的。国际学术界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有两个因素不能不提及。第一是与一些东欧国家对建立公民社会,从而提高国家对矛盾与冲突的承受力、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的兴趣相关。为了满足这一兴趣,学界十分有必要从总体上对公民社会的特征做一番总结梳理。第二则是与公民社会自身发展的需求相关。人们开始探询:一种民主的公民社会发展到了今天,遇到了哪些问题,哪些需要进行修正,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使公民社会概念的内涵赢得丰富与深化。在这两个因素中,第二点似乎尤为重要和根本。

    公民社会: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

    公民社会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突出每一位作为个体的公民的民主社会,每位公民的权益、需求、意愿与价值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任何一种与每位公民相涉的社会行为方案的设计与实施,都要以对作为当事人的每位公民的自主意识的认可为前提。换言之,这样一种社会行为方案一定是经过某种严格程序从公民的个体意志中提炼出来的公意的体现。当然,并不是说任何社会公意都一定是正确的,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言:“如果进行政治投票,则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是上帝的声音,而是当下意志之形成所需的一种功能,其结果是可修正的。……并非鲜见的是:最好的意见存在于少数人之中”。因此,“民主的特征就在于,对少数人的尊重”。然而这一点丝毫不能动摇下面这条铁律,那就是:在公民社会里,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一切有价值的理念要想赢得公众,就要靠其无与伦比的竞争力,而不是靠任何与尊重公众的自主意志之原则相违背的强制性的手段。这一体现着现代社会特征的行为规则,不仅适用于政治领域,而且也适用于道德领域,它构成了伦理规范得以形成的根本模式。

    可见,公民社会最本质性的特征,在于坚持尊重公民的自主意志的原则,换言之,在于尊重自由的价值。自由的原则是抽象的,它除了主张“自己的自由之存在取决于对他人的自由的尊重”之外,并不建构任何其它东西,即建构不出任何包揽无遗的有约束力的社会与政治的主导理念。然而细究起来,我们不难发现,没有一种初始的自由宽松的外在环境与条件,人类就根本无法体现其作为个体的、有自我意识的、负责任的行为主体之地位。因此,自由是一切人类创造的约束、规范、规则及主导理念的前提与出发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说:“自由建构一切”。由于尊重人的自由、尊重人的自主意志之原则,构成了人类一切规范的基础,因此现代社会的道德便表现为一种与传统的在强制性条件下形成的道德完全不同的弱化的道德,即一种与“善的生活的理念”、与德性伦理无关的最基本的道德,有人称之为“公正或正当之道德”,有人将之称为“不伤害”的道德。对这种最基本的道德的自觉认同,是一个多元化社会、一个由拥有着纷繁复杂的价值观念的成员们所构成的共同体得以持存的前提条件。

    公民社会: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

    公民社会是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启蒙运动留下的丰厚遗产的体现,它代表了人类文明发展历史进程中的一个崭新阶段。

    公民社会的建立,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个体自由、富裕、闲暇、社会安宁及教育需求上赢得了前所未有的满足。然而一个社会的健康发展,除了要靠坚持尊重个体自主性这一基本原则之外,还需要有公民自觉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如果缺乏后者,如果全社会充斥的仅仅是无数只知自我享乐的孤立的、冷漠的、无动于衷的个体,那就会出现社会天平的失衡。而对这一点的忧虑,恰恰是后现代主义思潮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换言之,人们已经感受到,一个健康的公民社会,不仅是一个凸显公民价值与权利的民主社会,而且还应是一个倡导公民参与意识、责任意识的社会。可以说,鼓励公民焕发更多的责任意识、参与热情,已经构成了当代公民时代精神变迁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目前人们提出和研讨“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最重要的目的。

    如果我们认可公民社会必须是尊重公民自主的价值与权利的社会,在这一前提下又希望能够激发公民更多的责任感、参与意识,那么惟一的方法就是去创造形成这种意识的机制与条件,完全依靠社会机制的激发与诱导的力量来解决问题,这种主张类似于上世纪60—70年代影响巨大的法兰克福学派有关“借助于社会自我组织来克服僵化的国家机器”那样一种观念。持这种态度的人承认,威权社会的特点在于对民众的要求过高,而自由的社会则相反,对公民在道德上的要求又过低。市场机制本身、公共选举等均先天地缺乏对行为后果的反思及责任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市场机制及匿名选举应予以否定。因为否定了它们,就等于否定了公民社会本身。同样,那种认为我们今天多元化的社会所面临的困难可以通过强化共同意识和社会道德感的方法来克服,从而为经济与社会实践中的个体化进程提供补偿的共同体主义的看法也是不现实的、虚幻的。因为历史经验早就证明,那种生硬的“共同意识”即便是人为地创造出来,也无法长久持续。况且,那些主张通过行政的手段或借助于对共同意识、责任意识的呼吁来改变社会现实的人,忘记了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以靠机制的诱导而非靠威权的强制为特征的时代。因此,这些对共同意识、责任意识的呼吁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融入规范性的和机制性的社会实践的框架条件之中,也就是说,要靠由法律及政策所形成的机制性的力量来激发公民潜在的团结精神。

    如果说过去人们只知道公民社会的要义就在于为公民权益提供一种最基本的平衡与保障机制,从而使自由、人权与民主获得一种稳定的存在的话,那么今天人们则已经意识到:一个内涵完整的公民社会的任务除了继续体现在捍卫民主与自决权这一核心价值之外,还应进一步体现在借助于社会机制来激发公民更多的投入、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共同行为,从而使自主与共同意识、富裕与团结、个体性与责任感融合在一起。

    公民社会是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它呈示着国家、市场、社会公众等各种不同的力量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公民社会是一个以民主、商谈、参与为特征的社会。一个公民社会就意味着这里存在着一部渗透着自由、民主和人权理念的宪法,众多充满着活力的民间团体,提供制约与纠错功能的健全的公共领域以及拥有公正、责任、宽容、善于对话、善于妥协、积极参与之精神与素质的普通公民。
编辑员:www.xsl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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