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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探讨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发布时间:2008-07-24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康纪田

    摘  要:以物权为切入口,认为确认物之归属的物权效率与物权公平的低层级统一,依靠物权二元结构的物权制度建立,使之转化为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趋向高层统一。物权制度的两个统一可应用于初次分配的对立统一。高层面统一是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的作用,限制权利滥用,使权利社会化而导致收入分配均衡,这种均衡不是要素所有的配置结果。效率优先论是“权利本位”的价值体现,富人高效率的“蛋糕”不可能分给穷人。把握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统一是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科学发展的杠杆点。

    关键词:效率与公平;初次分配;物权;统一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众多学科合力求解的“哥德巴赫猜想”。本文试图从法学视角的物权行使为切入口,分层次结构论证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两度统一,为初次分配更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战略决策提供思路。

一、公平与效率在物权领域内的统一和冲突

    1、效率与公平在物权领域的静态统一

    德国物权法学家沃尔夫总结:“所有权是绝对的归属权,即它的效力及于每个人。将某物置于所有权人的财产之下,就意味着受到保护并且不受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干涉这种所有权关系”[1]。《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就是确立物的绝对归属权。所谓“归属权”,仅指权利人对物进行控制的法律认可,是财产性的物向客体物的转化所形成的静态产权;那么,“绝对归属权”是指控制状态的法律效力,即绝对的排他性直接支配权。《物权法》的基本作用就是通过物权人对物的绝对归属权发挥物的效用:通过物权人以外的他人承担不干涉义务来实现物权人的排他性支配权,确定社会每个义务主体都必须遵守相应规范;物权人以外周围关联人的态度、地位,在人与人之间形成了良好秩序状态,为物权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预期目标提供了良好的激励;物权人则在法律保护下依此控制和营造物权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目标管理。因《物权法》对绝对归属权的明确界定所产生的直接效果,是物权规则所发挥的效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物权效率。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物的所有权一律平等,只要物的来源合法,一律平等、公正地确定归属和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物权法》第3条明确规定: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所有合法财产。《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是对确认物之归属这一基本功能的评价。这种评价体现在制订和实施《物权法》的整个过程,既是《物权法》规则制订的平等,也是《物权法》规则实施面前的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就是由物权规则产生的物权公平。

那么,《物权法》的基本功能和主要作用统一于明确物的归属这一根本点,发挥物的效用的物权效率是明确物之归属的直接效果,评价物权功能的物权公平是明确物之归属的基本原则。明确物之归属的物权效率和明确物之归属的物权公平,有着共同的源泉。共同源泉就是物权效率与物权公平的静态统一点,《物权法》是统一的渊源和标志。

    2、物权行使的动态发展导致物权效率与物权公平冲突

    物权规则对物权界定的功能是固定的,而物权功能所起的作用是发展的,物权人会尽可能地追求最大化,授权性《物权法》正好满足和保护了物权利用最大化的目标。那么,在物权效率的动态发展与物权公平的静止性之间,物权效率与物权公平从静态统一逐步走向冲突。

    虽然,物权规则平等地保护所有主体的物权,但是不同主体之间可归属的动产与不动产物有很大差别,相对占有更多物的主体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这就是物权规则的法律资源惠及对象不公平。尤其是动态发展的不均衡,物权主体因起点的“海拔”较高而具有的物权“势能”很强,强势物权人的经济优势地位能获取更多的经济机会,美国经济学家斯密德总结:“所有权就是拥有资源使用的决策潜力,就是拥有将成本转嫁给他人的潜力。一个人的权利是其他人的成本,一个人的产权是抑制他人需要的强制能力”[2]。这就说明占有物越多,排他支配效力越大,则效率越好。贫穷的人是那些没有物权或物权不多的人,从而不能给他人带来成本,也很少有效率。强势物权因其物权势能优势而吸附社会资源,最终可形成区别于市场垄断的物权垄断。这样,因物权规则界定和保护了强势物权人的物权效率,使社会贫富差距拉大而失去社会公平。由此而产生的不公平是超出物权规则范围的不公平。

    3、限制物权行使以实现高层级效率与公平的动态统一

    从“物权”的内涵可知,排他性支配的绝对归属权,表现为权利、义务不对称的物权一元结构,即物权人恒为享有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人以外的他人只能负有不干涉的义务。物权人与社会他人,两极主体的权利义务不对称。物权人恒为权利主体的单向性,为大量占有物的强势物权人追求物权效率提供了不受约束的制度环境和价值取向。尽管这种物权势能明显与物权公平冲突,但在物权规则之内则显得无能为力。

    做为物权主体,意味着其他人认同其拥有排他性支配权的机会,也要把其他人应当拥有的机会作为自己行动的约束。这种相互依赖中的容忍、默契和认同是物权动态利用的基本条件。这就需要同一物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对称。在整个社会中,此物权人与彼物权人以及非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安排,依靠建立完整的物权制度。《物权法》的局限性在于该法只是确认物之归属权的财产法,不是一部规制物权利用的关于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法。那么,给物权人在发挥物的效用时又科以义务的法律,需要若干关于财产权利行使的公法与私法合力规制物权的利用。通过社会整体性安排,实现确认物之归属的《物权法》与限制物权利用的行为法契合,让物权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以此构建物权制度的二元结构。物权二元结构的法律体系和物权制度,可保障社会中所有人的权利地位平等和均衡。从物权一元结构到二元结构、从物权法规则到法律体系的转化所体现的平等和均衡是更高的起点的公平,是人人共有的、更为广泛的、更高层级的社会公平,是物权公平的整体提升。

    物权制度的二元结构给自由行使的物权人负担义务,是近代宪法的标志,德国在《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它的行使应当同时服务于公共利益”。物权人的义务承担,是通过接受法律对物权行使时的限制实现的,表明物权人在限制以前可以行使的某些权利被阻隔了。通过限制以阻隔和削弱强势物权人某些权利,让物权相对人得到更多的权利。这种权利的重新配置,在物权人谋求私人效率的同时又让社会利益得已增加,使社会整体效率相应提升。谋求物权效率的同时保证了社会整体利益的人人共有效率,是明显地区别物权效率的高层级社会效率,以此与高层次的公平相匹配而实现动态统一。

二、在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两度统一

    1、物的效用发挥过程就是最基本的劳动

    马克思的劳动生产理论将劳动关系分为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由劳动对象与劳动资料组成。《物权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关于动产物与不动产物,基本上囊括了劳动的生产资料,只是劳动生产资料中还含有一定的知识产权,比如延伸劳动工具的专利。即使这样,知识产权的大部分仍应属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不是知识产权都进入了生产资料。那么,物权利用投入的物与劳动过程中的生产资料,两者的外延几乎重合。这就可以认为,物权人对物的利用过程基本上是马克思所论述的劳动过程。经过物权利用所获得产品物就是劳动产品。这个劳动产品就是物化了的“蛋糕”。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发生在劳动生产领域,从投入生产资料到产出“蛋糕”,将“蛋糕”做了扣除以后分配给物权人和劳动力者,是劳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既然物权利用过程就是劳动过程,而初次分配又只能在劳动过程中,那么确认物之归属后的物权利用中关于效率与公平的研究,可以用于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论证。

    2、初级分配中的效率与公平在市场上的低层级统一及其冲突

    在市场竞争中,各种不同主体因生产资料占有量不同,知识素质差异,所处环境的区别等,是竞争者能力水平的表现。但是,不同能力的竞争者处于同一个市场上,依据相同的市场竞争规则,相同的市场秩序、等价变换和契约自由等进入劳动生产过程,提供给每个竞争者的市场机会和平台是公平的,而且市场本身不可能识别主体地位优劣,这正是“看不见的手”的特点,这只无情的“手”是天然的平等派。如此来自于市场的内在平等所表现的公平为市场公平。市场公平的本质特征是等价交换,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价格信号的引导将资源配给最能利用的能人手中,从而达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是市场的特点,是市场经济之所以有吸引力的根源。这种资源配置最优和效用最大化就是市场效率,是来自于市场运行的效果。市场是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的天然场所,是市场公平和市场效率的初级统一体。

    但是,基于市场的静态统一规律,仍然是单一和静止的市场公平与激烈竞争的市场效率发生冲突,同一市场上不同起点、天赋、财富及自然环境等差异,市场效率表现为多元的私人效率。一些人在市场上获得极好的个体效率:优势竞争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贸易壁垒,凭着垄断地位剥夺他人的机会获取更多属于社会他人的资源;还能将生产成本外部化,让社会他人承担成本而自己超额得利;甚至于强势生产者与公共权力结合,在寻租的同时获得更大的私人利益。则另一些人在市场上很少有效率或者是无效率。这些人因财富的起点低,很少有经济优势和经济机会,加之信息、市场能力不足,在因资源配置给最能利用的能人之手时,非能人则一无所有,甚至是被“能人”剥夺了。市场局限性就在于牺牲他人效率以保一人效率。市场的自然发展出现少数人的高效率与多数人无效率的差异格局。非正常效率差异产生的“马太效应”和贫富悬殊,是市场效率自然发展所创造的社会不公平。市场规则的市场制度为生产者之所以有效率提供了基础,但同时又是诱使脱离市场及市场公平的缺陷。

    3、财产权社会化能实现效率与公平在初次分配中的高层级统一

    个体的理性经济人促使市场效率极端化而与市场公平冲突。但是,追求私人效率的个体经济人,其自然性的一面是在生产中旁若无人地追求最大化,也有社会性的一面,追求私人效率时顾及周围相关人的地位、态度和支持等。社会性层面才是真正的有理性的经济人,因为既顾及自己又关注社会环境。这就要依靠一定的制度,外在的制度约束迫使经济人抑制个人自然性放任,发挥社会理性的作用。这种制度,是市场规则基础上建立的更为广泛的强制性规范,是各个领域关于调整和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在其中活动的个人及其理性首先要服从集体理性或社会理性,即首先寻求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或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否则,就会因个人主义而受到利益制约和利益损失;在良好的制度下,已经取得的相对最大化的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必然较公平地分配给每个人,从而最终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3]。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公共目标,通过制度安排削弱、解放、扩张不同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和机会集,使社会利益或社会福利整体提高和共同享受,这样的效率是一元的社会效率。

    约束市场行为的良好社会制度体现为一种公正、平等的市场秩序,这是一种制度性社会公平。社会公平下为更多人平等地创造机会并相应提高收入的效率又体现为利益性的公平,所以社会效率从多方面表达了社会公平,充分说明效率与公平两者在提高层级以后,逐步变革、发展与整合而实现的动态统一。

三、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统一的理论甄别

    1、效率与公平关系的两层统一明确了市场跟政府的分工

    经济人处于无限制的自然状态,仅仅是劳动过程中劳动者支配工具改造劳动对象的物质转换关系。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4]。在人与物的劳动关系中,个体经济人理性是集体的不理性。做为整体社会利益,必须克服集体的不理性。在这方面,市场总是失灵的,美国管理学家史普博总结:“关于市场失灵的讨论,目的是想为市场的政府管制定位”[5]。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必要条件和理由。在这一方面,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经常误导我们。所以,依靠政府对市场非正常效率的干预,限制私人效率的非合理性部分。阻止成本外摊的外部性、贸易壁垒的垄断等非合理性收入。政府的宏观控制、微观保护与市场的基础作用的协调配合,是政府和市场的分工,也是政府的职能定位。但是,作为有效的政府,在弥补市场的缺陷时,不仅仅将市场效率的自然发展进行约束转化为社会效率,还要主导市场转化以外的“原创”性公平:提高弱势竞争者的起点和能力,提高经济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竞争力,保障弱势者在教育就业方面的起点公平、在民主与法制方面的过程公平、在生存权和发展权方面的结果公平等;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两者有效地统一,让社会效率的提高表现得更为公平,让社会公平的发挥更好地促进高质量的社会效率。分析认为,市场与政府在效率与公平关系方面的科学分工,是政府改革的方向,是初次分配中实现高层级效率与公平动态统一的关键。

    2、政府干预后的统一能在初次分配中实现收入转移

    美国经济学家韦登鲍姆总结:“外部的市场失灵范围,通常是为了分配公平或关注政治和社会公平,这是政府干预的一个原因。换句话说,政府的卷入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带来收入和财富向社会有价值部门转移的手段”[6]。政府干预具有财富分配的性质。可以说,要了解收入分配,就应当充分认识权利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以及了解政府干预的效果。

    政府干预后的收入转移是长效的分配机制:首先,在初次分配中完成转移。这种转移是在初次分配中为了结果的均衡而不是对结果的分配,不是对生产出来的“蛋糕”进行分配,而是在生产过程中决定“蛋糕”的份额。由政府干预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科学的分配格局,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会事半功倍,如果将超常的贫富差别带到再次分配中去缩小就会事倍功半。其次,主要是一种权利的不同配置。政府干预的财富转移不是对经济人要素所有的分配[7],不是直接的存量财富的调整,而是阻止转嫁成本的收入流。将某些人的权利属性削弱,让社会其他人有更多的发展机会和生存能力。弱化这些人的产权,并没有影响他们对物的归属权。在转移过程中,社会弱势者得到的也只是某些机会和竞争能力,是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恢复和保护,不是直接的财富所得。因此,这要纠正一种认识:“要使效率与公平间取得平衡,不能用政府干预的办法将富人的部分财富转移到穷人手里,因为这样会伤害富人的积极性”[8]。殊不知,市场效率的自然发展将大家生存的环境破坏了,子孙后代的资源耗竭了,穷人的自尊心低线击穿了,难道就不怕伤害穷人。这里的关键是混淆了可能的收入转移和存量的财富转移,“财富”是已进入口袋的分配结果,已有归属的物,而收入流是在分配结果之前份额比例,体现的是分配格局。最后,对被转移者确实改变了一定的可得利益。通过限制,理性经济人的一部分预期收入不能流进口袋,虽然提高了社会效率,但减损了个体的市场效率。因此,这些人是初级分配中高层级统一的制度改革的阻力。

    3、初次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两度统一能否定效率优先论

    长时期里,学者认为效率必须优先:“决不能因为暂时的收入差距扩大而否定效率优先的分配原则……选择了市场经济就选择了效率优先。当然,强调效率优先并不反对公平,只有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这是个常识性问题”[9]。在效率与公平关系处理上的效率优先论是穷富差距扩大、国有资产流失和资源过度利用的理论根源。

    效率优先根于近代“权利本位”的自治模式: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的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原则;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彻底分离理论;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使政治国家的公权力只是充当自由市场的“守夜人”角色等等。这种与欧美自由资本主义相联系的极端模式根本不适合中国现在,但受影响很深。学者强调:“我国目前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要在私法中强调私权神圣,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域,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10]。权利本位的权利自然发展甚至权利滥用是强势权利者获得超常效率的基础,效率优先是权利本位的具体表现。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让权利行使受到限制,这是从罗马法就开始了,意大利研究罗马法的专家彭梵得在《罗马法教科书》中总结:“所有权对物的权利的外延,根据其性质以遇到限制为限,这种限制不依所有者意志为转移,并服从于其他公民个人或公众利益;因而是所有权结构所固有的”[11]。根据罗马法的历史和中国的现实,应当适当限制市场效率和私人权利,让个体经济人向社会性经济人转变,让权利行使者承担更多社会责任。

    效率优先论的另一个误区,是将私人财富视为社会财富。这就是“蛋糕”理论,先把“蛋糕”做大做强,然后每个人都分得多。德国的艾哈德认为:“有一个较大的蛋糕,就不难让每个人分到较大的一份,如果只有较小的蛋糕,尽管讨论了怎样分法,总不能使每人多得一点”[12]。我国学者也主张优先把蛋糕做大。认为初级分配中效率与公平的对立性主要表现为它们的相互损害,讲究公平必然损害效率,为了把“蛋糕”先做大,让每人都能多分,必须效率优先[13]。其实,这一个十分诱人的谎言掩盖着少数人的非正常效率所获得的收入。根据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个体的效率把蛋糕做大了,只是单位产品价值量的增加,而不会引起单位时间生产的价值总量增加。在同一劳动时间内生产更多使用价值的产品,也就是蛋糕做大了。但是,劳动者是按劳动价值总量取酬的,而不是按物品使用价值量取酬的,即使蛋糕做得很大,蛋糕只能归属生产资料所有者,这是蛋糕生产出来以前就决定了的,蛋糕做得很大并没有改变事先确定的占有关系,这就是占有规律。而且必须注意到,劳动产品性质的“蛋糕”并不是社会性“蛋糕”,对此不予区别已经忽悠了很长的时间。因此,由占有规律决定的分配关系,就不能指望“蛋糕”做大以后能让每个人分得更多而体现公平。所以,富人的效率不是穷人的“蛋糕”,初次分配的效率优先只能拉大贫富差距。

    参考文献:
[1](德)沃尔夫.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
[2](美)斯密德.财产权利和公共选择[M].上海:三联书店,2006,12.
[3]程恩富.现代马克思主义的四大理论假设[J].中国社会科学,2007(1).
[4]马克思.资本论(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01.
[5](美)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上海:三联书店,1999,77.
[6](美)韦登鲍姆.全球市场中的企业与政府[M].上海:三联书店,2002,41.
[7]张文政. 反垄断普遍主义法理论法原则探究[J].行政与法,2006(6):45—48
[8]胡兆培.公平与效率可以互相促进[N].人民日报,2007,4,28(10).
[9]张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过时了吗[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7(3):64—66.
[10]汪渊智.理性思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J].山西大学学报.2006(4).
[11](意)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82.
[12](德)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M].曾斌泽.北京:京华出版社,2000,264.   
[13]黄邦根.论经济学中公平含义及其与效率的关系[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J].2006(4):26—29.

Layered discuss the unified of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n initial distribution
——Property Law to the entry point for research

Kang Jitian

(Loudi administration college of Hunan     Hunan Loudi 417000)

    Abstract: The entry point for the property rights which confirmed that the ownership of property rights efficiency and property fair of the low-level is unified. The property rights system set up depend on dual structure so that it translated into social efficiency and social equity senior trend unity. Property reunification of the two systems can be used in the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the unity of opposites. High-level reunification is market failure in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o limit the abuse of rights, and the rights of society and lead to a balanced income distribution. This balance is not all elements of the allocation results. Giving priority to efficiency is "rights-based" values, and it is impossible for the rich people high-efficiency "cake" give to the poor. Grasp the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n the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reunification is the narrowing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and achieving scientific development point of leverage.

    Key words: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initial distribution of property rights; reunification

      (本文已发表于《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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