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怀特曾经指出:“符号是一切人类行为和人类文明的基本单元”。从广义上来说,文字也是一种符号,所以小时候,大人们特别是那些不识字的大人,总是告诉我们一定要多学文化,否则,将来出去不认字,那是要受罪的。法治建设作为一种高级形态的文化建设,如果面对的是一个文盲、半文盲的社会,那肯定是不行的,因为普法、知法的前提是人们要能理解、通晓法律的含义。
但是,世界上有如此众多的语言,不可能谁都会所有的语言,当一种语言的国民到另一种语言的国家去时,怎么能使他在不了解该国法律、也不认识该国文字的情况下,以最简便的方式来让他遵守该国的游戏规则,进而做到国家、社会和个人几受其益呢?我认为,此时狭义上的符号可起到文字所起不了的作用。以我最近在德国的体会为例,虽然我不认识德语,但借助于一些恰到好处的符号,使我在走出学术圈外,仍然不致遇到太多的麻烦。例如,看到机动车旁的两条路,一条划着个人的符号,就意识到这是人行道;一条划着个自行车的符号,就意识到这是自行车道。再如,进礼堂或会议室,看到门口的墙上有打着红叉的手机和香烟形状,马上就意识到应当关上手机、不能抽烟。还有,进厕所,看到门上的男人、女人形状,就知道哪个是男厕所,哪个是女厕所。停车,看到轮椅的标记,知道这是专为残疾人准备的。倒垃圾,看到这个箱子上画有绿色的酒瓶、那个箱子上画有棕色的酒瓶,知道各色的酒瓶该往哪里扔。这使我意识到,在一个日益开放的时代,各国应当更好地借助符号的力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事实上,国际上的各种标准化行动正是朝此方向作出的努力,因为如果各国使用的符号五花八门,就达不到统一认识的结果,这方面的一个明显例子就是阿拉伯数字的流行,不管何种语言,你写1、2、3,没有谁会不认识。
符号除了具有一种跨语言的功能外,它还具有其他方面的一些优势,如形象生动、给人的直觉感强。最近我有一个朋友从西班牙旅行回来,他告诉我那里的厕所由于没有用通行的男人和女人形状作标记,而是分别用S和C来标明,这位朋友会一点西班牙文,知道西班牙语里的“先生”是“Senor”,所以情急之下也来不及多想,就进了标有“S”的那一间,谁知里面女士哗然,原来进了女厕所!细一打听,才知这里的“S”是“Senoral”(女士),C才是“Caballero ”(骑士,引申为“先生”)。为什么男厕不用“Senor”的S而用“Caballero ”的C呢?因为你要是也用S,就出现了两个S,男女就无法区分了。可见,不光是对外国人,就是对于本国人而言,此时使用男、女形状的标记也更为可取。
符号有时比使用语言更省事。我在德国的厨房同时有几个灶,哪一个开关管哪一个灶呢?只需看开关上几个圈中哪一个标成黑色的,便知道它是管对应部位的那个灶。试想:如果要用语言来描述,该怎样才能说得清呢?
当一个人对某一种语言和某一种符号都不认识或不熟悉时,符号由于其象形性,可能更容易被推知。德国的垃圾分类相当细,除了酒瓶要分不同的颜色扔往不同的垃圾箱,对别的生活垃圾等也要分门别类,我刚到时提着分好类的垃圾到地下的垃圾房,不知道该分别扔往哪个垃圾箱,当时文字根本无从猜测,但一个循环的标志使我猜测,这里面放的是需要通过“再循环”来处理和利用的,于是将塑料瓶之类的扔进去,回头请教房东,说这是对的。
应当说,我国近年来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对符号也给予了必要的注意,如将警察服装上的“Jingcha”改成“Police”(虽然它是一个英语单词,但已经成了世界上几乎人人都能明白的警察符号),将法官服由过去的制服式样改成法官袍,对过去一些地方实行的游街示众等执法方式予以禁止,这些变化代表了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基本方向。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改进余地和空间,如我们不少公共场所包括电梯、停车场、剧院、公交车等都缺乏残疾人的入口和通道以及相应的明显标志,还存在“电子眼”埋伏有余、提醒不足的陷阱式执法,与这种缺乏和不足相对应的是,有些场合符号又有过多过滥之嫌,如各种身穿制服的执法队伍涌上街头,使人们分不清谁是谁,到头来减损了制服的威力;又如,一些地方关于计划生育、打击犯罪的宣传标语和口号出话太狠,甚至不符合法治的要求。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值得我们引起注意和警惕的。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德国马普所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