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道德经》在中国历史上曾有两个领域有较多的应用,即政治、中医。然政治之运用多不得其旨,唯有中医有比较成功的应用,但现在也几乎失传。两千多年以来,《道德经》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哲学、政治、法律等思想领域都未引起足够重视或许也没有正确的把握和科学的评价而多误解。倒是现代西方哲学界对《道德经》之思想有所研究和看重,如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对其翻译和研究可谓得其要旨一二。【17】但是,在今天的经济全球化时代,《道德经》之“无为之道”似乎不合时宜,中国古老的“道德”学说似乎只是独善其身的私人修身养智之方法或失落者的精神解脱安慰剂甚至是阴谋诡计、神仙法术。至今为止,《道德经》在历史上从未真正登入中国的主流学术殿堂,时间久矣、谬误大矣。对于法学界,因为法学似乎是积极处世经用的理论工具,似乎更加与《道德经》的“无为”之术相抵触,不仅西方人未加注意,即便国人也鲜有或未有真正用之于法学理论研究,更没有推广之系统应用的法制技术。作者已在《〈道德经〉的法哲学思想探析》文中欲通过对《道德经》的法哲学思考研究,以期扬中华文明于法学之中,也企图为建立起科学法学奠定一种理论依据。
西方法律思想从古希腊继承和借鉴了许多伟大不朽的真理,我们却将同样是伟大真理的古代文明自我抛弃,可谓中国法律文化的悲剧,也是世界法律文化的共同缺失。作为中国人,我们有义务发掘古代文明之优秀文化,法律人也是义不容辞。然而,中国法律人对于古代传统之“道”法思想没有很好继承。尤其当今时代,我们的法律学人动辄引经据典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数典忘祖,致使历史上的中华法系几乎消失,对近现代国家社会和世界再也没有大的贡献,今天国人诸法律学人更是亦步亦趋者多。国际社会更是以西方法学为主宰,以西方法律为标准,评价一切国家的法律并视后者为落后与不文明,自以为代表着所谓人类制度之文明的先进方向。实际上,当今世界也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法学思想基础理论,从此意义而言,法学还不成为真正的科学,我们又何须高估西律低视中法?最多是各有优劣而已,无绝对可比性。所以,有法律学人认为世界法学还处于不成熟的前科学阶段或时期,此种说法也许很狂妄。但实在是实话实说,面对现实,当有些许道理吧。
《道德经》是发展的、动态的、鲜活的、具体的存在之真理本态,“求道”是对自然本质(与存在者不可分的自然)本身不朽的探知、开发和应用。“道”与人类社会同在,与天地同在。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我们需要对“道”加以解蔽,“道”本身与人不可分,只有人(存在存在者)之“道”而无“自然”之“道”,也无主观之“道”。法学探究是与“道德”不可分割的学问、知识、实践过程。关于存在本质的法正是人之“道”的最佳的表达方式之一,因为法超越存在存在者的主观和客观二分之视域,最符合“道”的本质。真正的法言说“道”,表达“人道”自由和权利,其必然性在于其有“德”、合“道”。人类社会文明离不开“有道”之法,恰如人类不可无“道”,有“道德”社会必然需要人之自由的法治。这就是我们理解的最基本法治科学的理念。当然,不是说《道德经》可以涵盖法哲学的全部内容,只是说它是最基本的、科学的求达法治之“道”的根本方法。法制的具体学问知识技艺无止境,但此种探究法之“德”的道路始于此,止于彼,总不离人心“大道”。
对于《道德经》,我们可以以现代法律人的视域对待,加以研究运用,也许可以开启一个新的法治理论的科学途径,至少可以让我们在同一参照之下研究发展运用法治理论,为建设人类法治社会而实践。《道德经》蕴含着系统法治观,关于法治本质的概念也可以建立于此,它是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科学理论基础。在此,作者不自量力而言说对《道德经》管窥之启示,抛砖引玉,以期为所有法律人共同促进法治科学之学术以及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启示一、《道德经》是人类的大智慧学。
【阐释】只要我们进入《道德经》所言说的境遇内,你就可以感受到其无穷智慧的强大生命力的照耀。它几千年来经久不衰,实在堪称人类不朽的智慧书,同样也是习用法学的法律人的智慧宝库。
启示二、《道德经》是科学方法学。
【阐释】《道德经》“道说”的不仅仅是具体真理,还是人们发现、感受社会真理的认识方法和途径,具有深刻的本质性、不变性。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法律人对法学基础理论之研究,乃至法律实践都需要这种必要的方法。诚然,世界历史上一切发达的法制实践事实上也必自觉或不自觉的在体现着它的功用。可以说,法制之“道”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启示三、《道德经》是存在学。
【阐释】《道德经》记述、“道说”的是一个完全独立的“真人”原发性哲学活动(沉思、实践)的结果,是对人类存在的本质言说,或者说是存在者存在的言说。对于法律人而言,只有走入这个“道”(存在之本质)的世界,真正的“人道”(大德)世界才对其显示自身本质。唯其如此,关于“人道”的法治的现象(德)才与其存在本质(道)达于同一,而实现法治之心(灵魂、精神)。
启示四、《道德经》蕴含着超越的价值观。
【阐释】《道德经》的“道德”中立、认识中立、价值虚无化,使“有道”者处于无争的裁判位置而成为人类竞争活动之旁观者,则“有道”者成为世俗价值之超然者,也才能是社会国家公共权力真正的公正行使者、实践者。这种无价之价,无争之争是公共权力必须保持价值中立的坚实真切的法治理论依据。这里,国家也不过是公民社会存在的契约组织,本质上是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个体化、局部化的主体谋取私利益之工具,也不是永远合理的存在,更谈不上是阶级(利益集团)统治之必然工具。
启示五、《道德经》是科学精神之母。
【阐释】《道德经》的“无为”说强调反对人的主观“有为”,反对人的意识的虚妄、矫饰以及不合“自然”,这是真实的尊重客观规律和“自然”本身的本质要求,也正是最基本的科学精神的昭示。
启示六、《道德经》是宗教精神之母。
【阐释】《道德经》讲究接受感悟和与天同在,进入玄思忘我的境界。对天人合一的虔诚之信与行,正是最伟大的科学宗教精神的体现。但是,它又不拘泥于宗教戒律或肤浅的礼仪道德说教,没有反理性的灭人欲之极端思想,而是倡导追求个体自由(尤其是精神之绝对自由),讲究人人平等乃至万物平等。它不信神鬼,相信自己与天地同在,弘扬伟大的人性厚爱和“人道”力量。
启示七、《道德经》道说了对存在-存在者的变化的极端态的转化之伟大“逆反”律。
【阐释】《道德经》之“道说”的通过“逆反而动”之超越时间性而求“道”达“德”,是一种实现存在变化极端化的促进和转化而达到“道”之和谐不息的“逆反道德”律,如此可以不断创生新的力量和生命,使人类与天地同在而生生不息循环运动,使个人实现其最高的人生绝对价值。
启示八、《道德经》是“道、德、心”一体“此在”的科学哲学实践。
【阐释】《道德经》之“大道”是人对时间之超越,其“大德”是存在空间的三维存在“象”。“求道”活动不过是一种存在者的整体视域的科学哲学思想实践。所谓有心(精神、理念、信仰)者“得道”,无心者“无德”,“道、德、心”是本然一体而不可分的“此在”。需要注意的是,此“道德”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礼仪之道德。
启示九、《道德经》是超越性之大逻辑。
【阐释】一切形式逻辑(广义)只是阐释存在而远远不是切中真理本身而言说。《道德经》表象上是不合形式逻辑(广义)的,似乎是一种简单的绝对的相对主义,实则表达了直视存在者存在的事实本质的超越逻辑之真理。后来者对其的一切外化之阐释都不足以达到其本身,唯有以其本来之“道”而“行道”,才可“悟道、得道”而认识存在者存在的真理之“道德”本在(原在)。
启示十、《道德经》是伟大的民权学说。
【阐释】《道德经》蕴含的“民生、民有、民主、民治”之四民主义思想是人类社会民主制度不朽的基石。【18】称其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伟大的、最早的民权学说当不为过。
启示十一、《道德经》是最伟大的人类普遍平等学说。
【阐释】《道德经》里包含的天人合一,万物齐一之思想是超越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存在同一观,可以自然导引出或看到“大道”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理念,这同样是、并且永远是法治社会最深刻的基础理念。【19】
启示十二、《道德经》是人类有史以来最早的、最高的关于实现个体绝对身心自由之学说。【20】
【阐释】在2500年前,老子认为的“有道”之人就是独立、自主、自由的“真人”,这种“真人”很似于后来德国哲学家尼采之笔下的“超人”(超越一切历史价值的价值再创者),但早于尼采“超人”思想两千余年。而“有德”之人是自律无我之“得道”“真人”之欲学习者、欲成就者。有“道德”的人是忘我者抑或忘人者,总是绝对不害己、不害人的,是自律者、负责者,是真正的强力者,自我支持者,自我完成者,甚至是不需要上帝者。另外,天人合一的同权“真人”说实在是人权理念的最好支持,即人人可以做“真人”是有“道”者的必然之“德”,也就是我们今天理解的法内的自由者而不是任意或完全自然的自由人,可以虚无化上帝,可以虚无化权贵,可以虚无化律令,但不可虚无化“人道”大法。法治社会之公民应当是“真人”,法治社会也企图实现人人自由平等而成为“真人”。难道不是这样么?
启示十三、《道德经》是最深刻的人类博爱学说。
【阐释】“道”似无情实则至爱人。“德”是“仁德”,“道”是“人道”。它对人类的最深厚之人性大爱体现在其谦虚玄妙的言说中。 【21】
启示十四、《道德经》是最早的权力制约科学理论学说。
【阐释】老子无君无臣,但决非无国无民,不是无政府,而是要求限制治国者和约束权力者反“自然”的“不道”的欲望贪求。其“道说”之“道德”不仅要求制约公共权力中之最高权力,还要求制约一切世俗公共之权力。严格限制公权力是其对权力之害的深切感知的真理发现和强烈抗议,它的最高要求是权力者必须“无为、无知、无执”,严格以“道”而为,这正是权力法治思想的本质所需。另外,《道德经》对于权力分立、分工负责以及权力监督的思想无不深蕴其中。所以说,《道德经》实在蕴含着关于权力的科学的、超越至极的不朽真理之“道说”。【22】
启示十五、《道德经》是国际法之母。
【阐释】《道德经》只有天下之“大道”,无局限一己之私的“小道”,诸如“大国者下流,小国不入事人”,反对霸权,张扬一切主权者独立自主(小国寡民)等思想,无不展示着对天下社会公共权力的制约法则,绝不是张扬无政府主义,而实在是对人类社会天下(人类社会)大同(主权国家平等的国际法思想)的大治图像构划、描述。【23】
启示十六、《道德经》是伟大的关于人类和谐、世界和平的学说。
【阐释】“甲兵无所陈”,“奇者执而杀(自杀而已)之”等言说,都体现着人类大爱“人道”,其反对杀人刑罚、废除战争的不杀人、不侵略是“道”,死刑“不道”,战争“不道”的人性和谐、世界和平的“人道”社会思想将永远是照耀人类智性的光辉。在老子看来,权力者的使用的死刑制度、推行的侵略战争思想、行为,无异于个人之杀人和强盗等低级野蛮的行为,同样是“不道”的暴行,用法律语言说就是不法的。它揭去了死刑和战争合理的谬误而走向“人道”社会的真正本质文明。【24】
启示十七、《道德经》是张扬真正人类理性文明社会的学说。
【阐释】《道德经》追求理性的“有道”之真正的社会内在和谐的大文明,反对一切人为的暴力、矫饰、虚伪的反理性的形式小文明、不文明、假文明。以此观之,今天的政治集权主义、军事霸权主义和经济垄断主义思想和行为简直都是野蛮人的行径,何言法治文明?何言永恒社会?
启示十八、《道德经》是真正的“人道”学说。
【阐释】《道德经》追求真正的“人道”文明社会(天下有道),是“有道”的“大德”社会,丝毫不是不要文明的自由放任的绝对自然主义思想。依此而论,今天的世界还同样是“无人道”的社会啊!
启示十九、《道德经》是科学法学之母。
【阐释】历史上所有的主观法学和客观法学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法学唯有抛弃主客观偏见,实现“人道”本质,达到相对的绝对化、普遍化、不朽化才堪称走上科学之路,即建立“合道、有德”的人类大法,反对、抛弃一切人为多变的、束缚人性的不法律令。科学法学可以于此建立,所以,《道德经》堪称是科学法学之母。
最后,我们可以发现,《道德经》中不少地方虽然说法有差异,但表达的是类似的意思,这不是简单的重复,是对“道”的理解的反复强化,也是存在的多面性或“道”的二象性,即“无、有”一体性,也是“道”的难以“言说”性的表现;作者还要强调的是,我们可以对《道德经》学习、认识、实践,不可局限于外化的抽象解释,必须还原直观,达到内化的“像”思维状态,实现与“道”同在而“悟道、行道、用道”而不断“得道”,用《道德经》的话说,就是要做到“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