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的农村合作组织是和小农经济相适应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以血缘为纽带的封建宗族组织。这种宗族组织伴随着小农经济的消失而消失。在中国已经总体上已经进入工业化中期的背景下进行新农村建设必须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合作组织制度。它应该是吸收人类社会一切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在内部的效益诱导和政府的外部强制推动下嵌入。一般来说,正式制度可以从一个国家嵌入到另一个国家,而非正式制度由于内在的传统惯性、民族习性的制约,其可嵌入性就差得多
[2]。中国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中国农村的“村社”文化源远流长。现代意义上合作组织制度是西方的舶来品,新的合作经济制度要嵌入到中国,不仅要受到正式制度——小农经济的制约,同时也受到非正式制度——村社的制约。在中国建立和发展农村合作组织,首先必须对“小农”“村社”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这是研究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