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改革开放后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获得了长足发展,短短数年间即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的粮食短缺问题。但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势的发挥几尽,在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的壮大却倍感困难:这主要是受市场饱和、耕地锐减及农民素质差的制约,搞工业生产,产品质量难以提升,市场开发困难重重;搞商业贸易,竞争激烈,朝不保夕,时有亏损破产之虞;从事农田耕作,又仅能糊口,不能致富。“三农”问题再一次成为改革与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壮大农村经济的出路在哪里?搞农业产业化无疑是根本出路和远景目标。但目前推行起来受农户耕地分散、农业劳动力转移困难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成效难以立显。进一步拓展思路,不把眼睛只盯在耕地上,大力进行非耕地资源的开发,不失为一条成本小、见效快的可行路径,这是因为:
第一,农村非耕地资源数量多,开发程度低,开发潜力大。众所周知,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十分缺乏,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人均耕地仅1.16亩,与世界人均耕地5.5亩相差很大。但目前农村,尤其是山区农村,仍有大量的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等非耕地资源没有开发。尽管我国后备耕地资源不足,在天然草地、蔬林地、灌木林地和海涂中,适宜于开垦种植农作物、发展人工牧草和经济林木的土地仅约3530万公顷,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7%,但毕竟仍是个可观的数量,如果能加以开发,可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明显壮大农村经济。科技可变废为宝,原先的小麦、玉米等植物秸秆多被农民当废品一把火烧掉,但随着秸秆青贮技术、利用秸秆养殖蚯蚓等技术被农民掌握,秸秆便变废为宝,以其带动起畜牧业、养殖业及肉类加工、保鲜、贮藏、运输,乃至动物检疫与疾病防疫等一大批产业的发展。随着科技的发展,山地、水面、滩涂、草原等很多非耕地资源可以综合开发利用。在山地,条件好的区域可搞干果、水果种植,条件差的区域可发展用材林、薪炭林;水面可搞水产养殖、水上娱乐等;荒地可种植禾本科、豆科和其它经济作物以及食用菌、药材、饲草等;河谷滩涂可挖鱼塘,搞水产养殖;沿海滩涂可发展海水灌溉农业,种植能用海水浇灌的耐盐作物。
第二,非耕地资源开发,技术要求不太高,农民能够掌握,只要观念、体制加以转变,可立见成效。目前农村的非耕地资源,开发程度低,虽有资金及技术限制的因素,但不是主要的,主要是观念和体制的束缚。目前,农民对非耕地资源的开发有很高的积极性。大家都可以见到这样的现象:农村公共土地大多开发不足,仍为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即便有些树木,也得不到有效看护,时遭毁损,而农民自己的宅旁和承包地四周的荒地却差不多都得到充分开发;一旦允许“谁培育,谁所有”,则几乎不用政府、集体投资,荒山马上可以成林,品种马上可以改良。笔者家乡的山上长满了酸枣树。农民极愿将酸枣嫁接为大枣,也能掌握这种技术。原先因山地归公,自己嫁接了也不能归己,而归集体,故人们不愿嫁接。但前几年,某些农村出台了新政策,号召将酸枣嫁接为大枣,规定“谁嫁接,谁所有”,结果农民争相嫁接,几乎将村落近处的酸枣树嫁接殆尽,目前不少地方已呈现大枣成林的喜人景象。
进行农村非耕地资源的开发,当然离不开政府资金上的支持,但在近期政府几乎不用直接投资,只需出政策。关键是要解放思想,破除土地归公即必须共同使用、集体经营的传统观念的束缚,象耕地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那样,把非耕地资源的使用权下放到农户或企业,由其自主经营。下放到农户与下放到企业,各有利弊。下放到农户,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也有利于扼制贫富两极分化,维持社会公平,但又容易导致资源的过度分散,不利于规模经营;下放到企业,有利于规模经营,但又容易导致企业与农民争地,使资源过度集中,助长贫富两极分化,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应根据非耕地资源的具体情况分别对待。村落附近的非耕地资源,村民可得空就近经营,会竞相经营,应下放到农户,而不应下放到企业;村落远处的非耕地资源,农户必离家方能专门经营,可其又缺少资金和技术,缺少经营热情和能力,但却有利于企业大片承包,规模开发,可下放到企业。总的原则是,承包权农户优先,企业靠后,在得到农民同意后,方可承包给企业。非耕地资源经营权的下放,一要保证社会公平,防止资源的过度集中,二要有利于规模经营,防止资源过度分散。非耕地资源种类繁多,优劣不等,效益相差很大,若仍然采用耕地“大包干”时所采用的分类按人口平分的方法是不恰当的,会导致资源的过度分散,不利于规模经营。应采用“总价平均,竞价承包”的方法,即将本村的各类非耕地资源作一估价并算出其总量,然后计算出人均分担额。承包时,按各户的人口数核定每户的承包总价额,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各户可据自己的需要竞价承包,达到自己的承包总价额为止。若资源难以分割调剂,则辅之以现金调剂。多承包,则交钱;少承包,则得钱。这样,既防止了资源的过度集中,维护了社会公平,又实现了资源的集中连片,有利于规模经营。当然,若非耕地资源数量不多,也无需平分,竞价承包即可。非耕地资源开发周期长,见效慢,承包期限要长于耕地,至少应达50年,而且在承包期满后,也不应打乱重分,应在原基础上进行增减。在承包期限内,集体不得收回经营权,但应允许承包者自由转让、租赁、抵押,真正恢复非耕地资源的商品属性。
[作者简介] 杨英法(1965—),男,河北平山人,河北工程大学社科部副教授,主要研究哲学、经济学、历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