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剩余价值学说的局限与误区
笔者在一系列文章中都论及收入悬殊即收入差距过大不合理,现专就此问题进行讨论。需指出,这里所说的“收入”是广义的,既包括各种合法收入,也包括因贪污等经济犯罪以及腐败等所获得的非法收入,既包括显性收入,也包括隐性收入,因为隐性收入和经济犯罪收入同样是造成收入悬殊的重要原因。而以杀人越货、走私贩毒等刑事犯罪等而攫取的不义之财问题则不在本文讨论范围,因经济犯罪与刑事犯罪的原因、条件和后果等都各不相同。
地球及整个自然界的全部资源理应归古往今来直至未来的人类所有,每个人都理应获得及享用其合理的一部分,而没有任何理由归少数人所有,任何物质财富最终都来自于自然资源,所以物质财富的分配不应过于悬殊。收入高的人所占用及消耗的地球自然资源必然多,而收入少的人则必然少,收入悬殊因此完全不合理、不公平。具体的物质财产无疑主要应当归个人及家庭所有,在这个意义上财产私有制当然是合理的,私有财产理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解决收入悬殊问题与财产私有制并不矛盾,因为问题并不在于“财产私有制”本身,而是理当通过多种制度性手段使得人们所占有的财产亦即所占用和消费的自然资源尽可能比较公平合理。
按劳分配理当是主要的分配方式,但同时也须有按需分配和按资分配等作为补充(参阅笔者“市场经济与人类的理想社会”一文)。但同样是“劳动所得”即合法的工薪收入(含奖金等)却可能有很大差距,而差距过大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同样不合理。因为对工作、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很难量化,尤其是很难准确地量化。此外,收入过高意味着消耗自然资源也过高,这既不公平,也损害整个人类的利益。
高收入无疑有激励作用,会奖勤罚懒,这也正是拉开收入差距的主要目的之一。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度”,即应当达到多高合理。难道收入高1百倍就可激励起1百倍的积极性、高1千倍就可激励起1千倍积极性吗?或者说,收入差距为1千倍说明该工作重要1千倍、其贡献大1千倍、或作为稀缺人才稀缺1千倍吗?每个人的时间、精力、能力等都是有限的,本事再大、工作再努力,所做的事情毕竟还是有限的,即工作的积极性显然不可能与收入的提高成正比地提高。
从消费角度说,每个人的实际消费能力和需求都是有限的,即便一个人或少数人占有大量财产,其实也根本享用不完,因此这本身就是巨大的浪费。收入过高意味着过度高消费,而过度高消费意味着占有及消耗过多的自然资源,这与地球连同其全部自然资源理当属于全人类这个原则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中国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年薪高达6千多万元,并声称这一决定是集体做出、而且自己的贡献“对得起”这个高额年薪。这种想当然的自我辩护显然没有什么道理。以什么标准来衡量是“对得起”还是“对不起”?收入差距过大本身即不合理,更何谈什么“对得起”。这个收入是普通员工的几千倍、普遍农民的几万倍。一个人的贡献能比别人大几千、几万倍吗?怎样去进行量化和衡量?更多地从每个人实际需求角度出发去看待收入分配的差距看来更为可取,而不是主要从所谓“贡献大小”出发,因为这实际上很难量化和衡量。对于绝大多数人及对整个社会而言,收入差距过大有百害而无一利。
卢森堡首相兼国务与财政大臣容克在2008年5月欧盟财长会议上指出企业高管的高额薪酬是一种“社会祸患”,呼吁立法予以规范。荷兰的法律规定,对于年薪50万欧元以上的人群,如果他们的分红超过薪水,将被征收30%的收入税。美国经济学家、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认为,目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与金融业高管的巨额奖金有关,因为奖金“刺激高风险行为”。
这里必然引申出这个棘手的问题:收入差距大到多少算是比较合理?是50倍、100倍、200倍、1千倍甚至几千上万倍?对此应当进一步具体地研究论证。但实际情况已经表明,收入差距愈大,社会的安全性愈低。美国的收入悬殊很大,其犯罪率也很高,相比之下欧洲的收入差距较小,尤其是北欧各国,其犯罪率也较低或很低,社会安全感、幸福感等指标均较好或很好,因此目前在世界上处于社会最安定之列。全世界都应认真汲取北欧国家的成功经验。即收入差距的程度与社会安全的程度呈现明显的关联度。
收入悬殊愈大,社会不公平度愈高,人们便愈感到不公平,出现心理不平衡,甚至仇恨社会、反社会。过于富有或过于贫穷都易于使人性扭曲,招致许多本不该发生的人间悲剧或不幸。收入悬殊造成很多负面影响,包括犯罪率居高不下、影响社会安定、形成黄赌毒等大量社会丑恶现象,也会使不少人做发财梦而不愿去努力学习和工作。而且有些人连基本温饱都不能解决,还有许多人看病难、读书难,这些都是恶化人际关系、使人类社会产生分裂、毒化社会环境的毒药。从另一面说,这也正是世界范围内“宗教热”长盛不衰的主要原因,因为所有宗教学说都反对贫富悬殊和社会丑恶现象,信教与向善密切相关。只有在收入差距变得合理的情况下,这种现象才可望明显改变。
有人认为,实行市场经济必然意味着收入差距扩大,对此不必大惊小怪。这显然是一种很大的误解。市场经济无疑必然导致拉开收入的差距,但这并不必然等于收入差距过大和贫富悬殊,更不应等于收入差距无限扩大。市场经济体制是人类社会正常发展所必需的,而市场经济体制又易于导致收入悬殊,那么人类就没有办法来解决这种两难的境地吗?办法当然有,因为办法总比困难多。
市场经济是必需的,而收入差距过大显然弊大于利,完全可以通过恰当的制度安排进行调控。事在人为,任何制度都是由人来设计和制定的,在人们认识到收入差距过大弊远大于利之后,就理当通过各种制度规定去缩小收入差距。事实上迄今已经始终在这样做,主要问题是力度还远远不够,而且各种制度规定之间显然有漏洞和相互矛盾之处,相互配套不够。例如对于奢侈品以及超高标准豪宅完全可以开征或加大高额奢侈品税,对于第二套、第三套甚至更多套住宅可以成倍加征税收。因开采煤炭、矿产等自然资源而暴富更是完全不合理。在很大程度上,收入悬殊是人为造成的,是制度设计上还存在缺陷和不合理,完全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变革予以纠正或明显缓解。
中国1985年确定人均年纯收入200元作为贫困线,此后根据物价指数逐年微调。在贫困线之下还设置收入更低的绝对贫困线。2008年,中国绝对贫困线标准为人均纯收入785元以下,低收入贫困线标准为人均纯收入786元至1067元。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7年底,全国农村贫困人口为4320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1479万,低收入人口2841万。目前我国收入最高的20%群体的收入是收入最低的20%群体的收入的33倍,在世界上属于差距最高之列。现在应当继续大力发扬抗震精神,通过多种手段尽快加大缩小收入差距的力度。
中国自古讲“不患寡而患不均”。这里的“均”不是指绝对平均,而只能是相对平均、相对均衡,即收入差距虽然必须有,但不应过大。每个人不仅应当获得起码的温饱,而且应当能体面地生活,而且人与人之间应当完全平等,尤其是对于各类弱势群体而言。在这方面,中国及世界许多国家都还有大量事情应当做。中国迄今存在着相当大的城乡差别、城市和农村各自的内部差别以及地区差别、行业差别等问题,而最关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收入差距过大。
有些高收入者愿意把财产捐献出来,从而在事实上对缩小收入悬殊做出自己的贡献,人们称之为“一次分配”(工薪收入)、“二次分配”(通过税收形成的再分配)之外的“三次分配”。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把全部财产捐献出来堪为楷模。但也有不少高收入者不愿捐献出来或只捐献很少。所以一方面应努力提高所有人道德水准和综合素质、惩恶扬善,鼓励富有者踊跃捐献,同时通过多种制度性办法努力限制收入差距过大。
收入差距过大还极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意志薄弱的官员会羡慕超高收入者,便通过权钱交易等各种非法手段增加自己的显性或隐性收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而凭借手中的权力无偿占有大量资财又正是造成收入悬殊的一个重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捷径”就是“阳光政策”,全方位增大透明度,使得各种公共事务、各种程序公开化,加强媒体乃至全民监督。这样可以防微杜渐,把腐败现象尽可能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付出太大代价。问题在于要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和加大缩小收入差距的力度。
各种特权、过高的福利待遇等则属于隐性收入,即在其个人名下虽然没有什么财产,但是无论本人还是家人事实上却使用即享受着大量财富,远远超出于普通人。这同样是一种收入悬殊,很不合理,应当透明化、合理化。更不必说社会精英人物、先进分子本应“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在还有许多普遍民众生活困难之际,通过各种过高的福利待遇无偿享用大量资财显然是极为不妥的。
在19世纪及20世纪上半叶,收入差距还远不像现在这样大,由于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经济活动愈益全球化,极少数人可合法获得巨额收益,而多数人则不可能获得太多收入,收入差距显然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即世界财富愈益集中在极少数人手中。这显然是极不合理的。美国国内的收入差距过大、尤其是其极少数人收入畸高,给全世界都造成很大负面影响,带了一个很不好的头。这既与其特殊的历史传统、国情及制度缺陷有关,也与其比较肤浅、不大正确的社会科学理论及社会主导意识有关。
各国之间的收入存在相互攀比的问题,尤其在高收入阶层之间,造成全球性收入悬殊加大。这也是全球性社会动荡、尤其是治安问题增多的关键原因之一。这也是全球化的负面效应之一。一些富豪不仅在本国内购置房地产等大量财产,而且到资产价格相对低廉的国家大量购买各种资产或者逃税,从而更加富有,使收入悬殊更加扩大。在一国之内有个人所得税以及遗产税等予以一定限制,而从全球角度看则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这种情况呼唤各国立法及政府监管之间进行必要的协调。解决缩小收入悬殊这个历史性大问题需要进行充分地国际合作,抓捕和引渡逃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贪官正是这种国际合作的开端。
马克思根据其“剩余价值学说”预言西方工人阶级受到的剥削“必然”愈益严重、工人会愈益贫困。实际情况正相反,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西方工人阶级的收入和福利待遇都不断提高。这也正是为什么西方各国在19世纪及20世纪上半叶多次发生暴力革命、而自20世纪下半叶以来没有再发生、也不可能再发生这种暴力革命的主要原因。
什么是“剥削”?人们普遍认为,不劳而获或少劳多获就是剥削。但什么是“劳(动)”?迄今普遍承认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那么不劳而获是否包括脑力劳动?此外,如果是少劳多获,那么多获多少算是剥削?这些都需要重新思考和研究。《资本论》中所提出的“剩余价值率”就是剥削率,是对经济剥削进行量化的尝试。这种做法其实大可不必、完全没有必要,也缺乏真正的说服力。所谓“剥削”即贫富悬殊的存在不应简单归咎于市场经济或“生产资料私有制”。一方面人类社会永远需要市场经济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贫富悬殊问题,人们完全可以采用各种制度性及非制度性手段去加以比较妥善地解决,包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最低收入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工资协商制度、慈善捐赠等等。事实上各国迄今也基本上是这样做的。
依照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剥削现象只存在于经济领域。这显然有很大片面性和局限性。显而易见,不仅使用经济手段可以发财致富,而且通过政治手段即手中的巨大权力、搞权钱交易等同样可以发财致富、应有尽有,同样可以造成收入悬殊、社会分配严重不公平。这就造成有些干部“满嘴马列高调,满腹男盗女娼”的怪现象,因为这些干部认为他们这样做并没有违背马列学说,他们不属于“资本家阶级”、没有像“资本家”那样“剥削”工人。这本身便说明马列学说的缺陷,不仅脱离当今社会实际,而且实际上也在相当程度上脱离19世纪欧洲的社会实际。其学说所产生的实际社会效应无疑十分复杂,需具体研究。
马列所提出的“一大二公”及单纯实行按需分配已证明是不可行的,他们忽略了人类社会中一系列复杂的因素,思路过于狭隘,并多少脱离实际、从书本到书本,有很大片面性。马列的本意和出发点是好的,其核心正是为了解决和反对贫富悬殊,但他们的学说本身却有严重的缺陷,既不能真正解决19世纪时的问题,更不可能解决当今世界面临的复杂问题。。(参阅笔者"重新认识和评价马列学说"等文,见"学说连线www.xslx.com"作者专集")
不少人认为贫富悬殊是所谓“自由资本主义”或“新自由主义”酿成的苦果。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什么“主义”或“姓社姓资”这类无谓的、不科学的争论,而在于人类自己所设计的制度,贫富悬殊主要是因为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事在人为,只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调整有关的法律法规,使制度建设尽可能比较配套、合理,就完全可以把收入差距降到合理的范围之内。
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名言给以绝对平均主义著称的极左观点致命一击(其实林彪、四人帮之流虽嘴上大讲马列和反对“资本主义剥削”,自己生活却腐败糜烂、大吸民脂民膏),因为鼓励多劳多得及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出现收入差距。问题的关键在于收入差距理应有多大。因贪污腐败而造成的收入悬殊固然必须严厉制止、整肃,但合法的收入差距过大也显然弊大于利。
解决好收入悬殊问题是建设和谐社会及和谐世界的关键所在。而要达到这点,就必须解放思想,大胆创新,不回避任何问题,充分认识到收入差距过大对社会所造成的巨大危害,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去缩小这种差距,锐意进取和改革,坚信人类完全有足够的智慧解决好这个问题,创造出正确的哲学及社会科学理论去取代不正确及不完全正确的理论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