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作者认为,区分商品价值的创造与物质财富的分配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观点,也是当前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进而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必要性的关键。
文章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其按劳分配理论之间的关系,非物质生产劳动和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与价值决定是否可以成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之间关系,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历史贡献和现实意义与价值决定是否应当成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之间关系,以及如何认识和评价西方经济学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等不同的角度论证了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进而提出了区分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转变“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这一传统观念的必要性。
关键词:价值决定 收入分配 商品价值 物质财富
当前,对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必要性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的认识,而人们在对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的认识上,最大的思想障碍则来自于将商品的价值决定当作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唯一依据的传统思维方式。长期以来,由于理论教育和宣传上的偏差,人们往往认为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是根据其劳动价值论提出来的:既然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那么劳动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成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唯一依据。似乎按劳分配的合理性就是由劳动价值论所决定的。其实,这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理论的一种误解。所谓劳动价值论涉及的是商品的价值是怎样决定的问题,而按劳分配所说的则是物质财富应当怎样分配的问题,区分商品价值的创造与物质财富的分配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观点,也是当前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进而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必要性的关键。
一
马克思本人认为商品的价值决定是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吗?这是我们首先应当弄清楚的一个问题。所谓商品的价值决定是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笔者认为,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身是推导不出这一结论的。众所周知,马克思认为只有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创造价值,纯粹的商业劳动等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这种劳动不是象直接的生产劳动那样,作为这些价值的大小的原因起作用,而是作为这些价值的大小的结果起作用。”或者说,“这种劳动的增加,始终是剩余价值增加的结果,而决不是剩余价值增加的原因。”‚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因为商业雇佣工人的劳动不创造价值而否认他们有权获得收入,也没有因为商业雇佣工人的工资是产业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认为他们也参与了对产业雇佣工人的剥削。显然,如果马克思认为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他就必须承认自己无权获得收入,因为他并没有参加过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
所以,马克思本人没有而且也不可能主张“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
二
当然,马克思本人没有主张“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并不等于这一主张就是错误的或不合理的。有人可能认为,只要能够论证包括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在内的所有劳动都创造价值,就可以说明“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的正确性或合理性。改革开放初期,国内不少学者正是从论证非生产性劳动也创造价值这一点出发来说明商业、服务行业和教育、科学、文化等非物质生产领域的重要性和这些领域的劳动者参与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当时有这样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我国改革开放前商业、服务行业和教育、科学、文化等非物质生产领域之所以不受重视,这些领域的劳动者之所以受到歧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领域的劳动被理论界认定为是不创造价值的非生产性劳动。从表面上看,这种看法似乎是有根据的,但问题的实质在于:改革开放前,所谓商业、服务行业和教育、科学、文化等非物质生产领域不创造价值因而不重要的说法,只不过是轻视这些行业和歧视这些行业的劳动者的传统观念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找的一种借口或所谓理论依据而已。这种轻视商业、服务行业和教、科、文等事业的传统观念本身是在我国长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没有什么必然联系。如,商业不受重视是因为“扬本抑末”的千年国策影响深远,商人受到歧视则是由于“无商不奸”的前人经验世代相传,教师“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因而不值得尊重,科学家的发现和工程师的发明只不过是“雕虫小技”又何足挂齿,如此等等。改革开放前封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历次政治运动对商品经济批判和对知识分子的打击,使这种传统观念得以延续甚至在某些方面得到强化。显然,即便这些领域的劳动在建国后就被理论界或官方认定为是创造价值的,人们长期所形成的这些观念也不可能立即消除。反之,某些职业尽管从来就没有被官方宣布为是生产性的或创造价值的,却仍然受到人们的尊重或向往。孙冶方先生当年就说过,党政干部的劳动在我国也长期被认为是不创造价值的劳动,但人们并没有因此而不愿意当干部。
所以,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这个问题完全可以继续讨论下去,但不管其结论如何都不可能说明“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的正确性或合理性。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用一个类比的方法:有一个与“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相类似的观念或主张,这就是所谓“只有种粮食的人才有资格吃粮食”。粮食是农民生产的,工人、解放军、干部、教师等是否有资格吃粮食呢?这本来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但在“文革”期间,这个本来不成问题的问题却成为了一个很成问题的问题,当时的报刊和广播中曾公开提出过所谓“牧民不吃亏心粮”、“渔民不吃亏心粮”之类口号,这就是说,不种粮食者吃粮食被认为是亏心的。于是,为了响应不吃“亏心粮”的号召,牧民毁草开荒种粮食,渔民围湖造田种粮食,林区农民和林业工人也毁林开荒种粮食,以至于干部、知识分子、青年学生统统都要到农村去种粮食。如果按照“只有种粮食的人才有资格吃粮食”的逻辑,除了直接种粮食的农民外,其他任何人想要吃粮食就只能有两种选择:要么,像在“文革”期间那样大家都去种粮食;要么,就必须论证所有劳动包括解放军站岗放哨、警察抓小偷、运动员踢足球等都是生产粮食的劳动。显然,这两种选择都是非常荒唐的,因为这本来是一个在社会分工条件下互通有无、等价交换的问题。社会分工的产生和发展,使一部分人可以从农业中分离出来从事其它劳动或活动,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进步与文明的重要标志。马克思说商业劳动的增加“是剩余价值增加的结果,而决不是剩余价值增加的原因”,并不是说商业劳动不重要,而只是指出这种劳动本身并不直接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同样道理,因为非农业劳动的增加是农业劳动剩余产品增加的结果,所以我们说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为非农业劳动的增加不是农业劳动剩余产品增加的原因,所以我们说粮食是农民生产的。在今天,我们强调发展第三产业的必要性也不意味着否定第一、二产业的重要性,因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第三产业劳动的增加是物质生产领域剩余产品增加的结果;同时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为了强调发展第三产业的必要性而宣布其属于物质生产领域,因为非物质生产领域的第三产业劳动的增加不是物质生产领域剩余产品增加的原因。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商品经济迅猛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现在仍然信奉“只有种粮食的人才有资格吃粮食”这一教条的老百姓恐怕不会太多了,但“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的观念却依然在理论界起着重要作用。可以这么说,改革开放以来,关于现行分配制度或分配政策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的讨论几乎都是在对劳动价值论重新认识的基础上展开的,或者说,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几乎都是为了说明现行分配制度或分配政策的必要性或合理性而引起的。最初关于商业等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讨论或争论,是为了说明商业等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也应当参与按劳分配而引起的,后来为了说明在我国现阶段按资本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又导致了关于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的讨论或争论(关于这一问题与收入分配的关系本文将在下一部分具体分析)。在这些讨论或争论中,主张非物质生产劳动或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一方总是明确表示自己的观点对于说明现行分配制度或分配政策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甚至宣称只有按照自己的观点才能说明现行分配制度或分配政策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在这一点上显得格外理直气壮;而坚持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才创造价值的一方却往往回避这一问题,只是一味地强调自己的观点是坚持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或指责对方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或歪曲。尽管双方在基本观点或主张上针锋相对,但这种讨论或争论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摆正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的思维方式事实上一直在起着主导作用。如果按照“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的逻辑,那么,除了马克思所认定的物质生产领域内创造价值的劳动者外,其他任何人想要获得“正当”的收入,也只能有非此即彼的两种选择:要么,大家都去从事马克思所认定的创造价值的劳动;要么,就必须论证所有人的劳动以及人们所拥有的所有财产或物化劳动都创造价值。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这两种选择与前面所提到的在“只有种粮食的人才有资格吃粮食”前提下的两种选择并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从理论上讲,只有在纯粹的或百分之百的万事不求人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劳动者要求不折不扣地获得自己的全部直接劳动成果、追求“男耕女织度时光”的理想才是合理的(在“集体劳动、平均分配”的原始公有制条件下,这种要求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只要有社会分工存在,劳动者就不可能不折不扣地获得自己的全部直接劳动成果。从人类发展史看,原始社会的解体和社会分工的产生是同时发生的,因而“男耕女织度时光”的理想从来就只可能存在于“天仙配”式的神话或“世外桃源”之中。商品作为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本来就是以自然经济的对立物的身份而出现的,如果没有社会分工以及在此基础之上所产生的交换,也就不会有商品存在,当然也就无所谓价值问题。因此,将价值决定问题理解为追求“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的结果或理想,实际上是从自然经济的角度理解商品的价值问题。这就是“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与“只有种粮食的人才有资格吃粮食”这两种思维方式或观念的异曲同工之处。
所以,如果说“只有种粮食的人才有资格吃粮食”是自然经济观念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那么,“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则是自然经济观念在当代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它被误解为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和主张,从而被误认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不管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也不管马克思本人的观点如何,在我们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努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都应当彻底抛弃“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这一带有自然经济色彩的传统观念。
三
有人可能会说,就算“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的观念或主张是错误的,而且也是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只有劳动者才有权获得收入”这种观念或主张总该是正确的吧?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问题时不是主张“不劳动者不得食”吗?由此怎么推导得出按生产要素分配得合理性呢?解决这一问题也有一种类似于论证非物质生产劳动也创造价值或非农业劳动也生产粮食的思路,即通过论证按劳分配也包括按物化劳动分配来说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按资本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事实上,这种思路的出发点还是“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因为其理论依据是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在关于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除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观点外,早就有人提出过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观点,近年来为了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或合理性,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再次成为理论界争论不休的热门话题。笔者认为,不管物化劳动也创造价值的观点正确或合理与否(笔者对这一问题虽有自己的看法,但在本文中没有必要介入这一争论),也都不能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因为,即便我们确认所谓物化劳动甚至一切物质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也无法因此而认定这些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收入的合理性,例如,尽管我们可以论证土地也创造价值,但却不可能因此而认定地主收取地租的合理性。问题关键还是在于 “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这种观念或主张混淆了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批判的第一个观点就是“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他明确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他在《资本论》中也强调:“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Ÿ 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显然,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说的是商品价值的决定问题,而不是物质财富的创造问题。那么,他所说的按劳分配到底是指物质财富的分配还是指商品价值的分配呢?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谈到按劳分配时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ƒ所谓“消费资料的分配”当然指的是物质财富的分配。在谈到决定收入分配的客观条件时他进一步说:“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末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他在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显然是指物质财富生产的条件(包括“物质的生产条件”和“人身的生产条件”),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生产要素(包括物的生产要素和人的生产要素),而不是指价值决定或创造的因素。他的这些论述充分证明其按劳分配理论并不是从劳动价值论推导出来的,也就是说,他并不是依据劳动创造价值而提出按劳分配的主张。不仅如此,他还告诉我们按劳分配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并非绝对的或无条件的,其前提条件是“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即生产资料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在此前提下,当社会尚未达到财富极大丰富可以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时候,由于“物质的生产条件”已成为公有财产,惟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可以作为分配用于个人消费的物质财富的依据,所以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必须而且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马克思提出按劳分配主张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而这一前提条件从根本上说又是由生产力发展状况决定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只要“物质的生产条件”即物的生产要素在客观还不可能完全成为劳动者的集体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目前,我国尚未进入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我国所说的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阶段),而是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所谓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后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在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必须要经历的特殊阶段。因此,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而言,我国现阶段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特点是:在所有制结构上,还存在着大量与公有制共同发展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在公有制范围内,公有制实体本身还包含着私有制的因素。‚而生产关系的这种特点归根到底又是由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状况所决定的。这就是说,在我国现阶段,“物质的生产条件”即物的生产要素还没有而且也不可能完全成为劳动者的集体财产,因此,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也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另一方面,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以商品经济基本消亡为前提的,而我国现阶段不仅存在着商品经济而且还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实现所谓完全的生产资料公有而消费资料私有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商品经济特别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完全有可能甚至有必要将其劳动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生产要素直接或间接地投入到生产过程之中以取得相应的收入。如,国有或集体企业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将其收入的一部分存入银行以取得利息或购买股票以取得股息,或将自己住房的一部分出租给他人以取得房租等。这些收入来源都是按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事实上,即使在改革开放前人们在银行里存款也是可以取得利息的,尽管这种收入形式在当时是微不足道的,但它的存在足以证明在我国现阶段按生产要素分配这种分配方式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所以,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必要性或合理性,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所决定的,与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毫无关系。
四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马克思不正是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吗?怎么能说价值决定不是衡量分配制度合理与否的依据呢?”不错,揭示资本主义剥削秘密的剩余价值理论确实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之上,但它并不是建立在以商品的价值决定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性唯一依据的基础之上。我们还是借用“谁有资格吃粮食”的古典故事来说明“谁有资格得到收入”这一现代难题。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封建土地制度下,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打下粮食后,要先将其一部分作为地租交纳给地主,所剩下的部分才归自己所有。我们将这种关系称之为封建剥削,并以农民打下的全部粮食中地主所占部分与农民所占部分之比作为衡量封建剥削程度的标准(即封建剥削率)。这种剥削方式及其剥削程度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以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工人在资本家的工厂里干活,资本家向工人支付工资,表现为一种等价交换,似乎谁也没有剥削谁,甚至有人说是资本家养活了工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及其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剩余价值理论的意义就在于揭示了掩盖在这种等价交换关系背后的剩余价值剥削关系:工人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中超过劳动力价值之上的那一部分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就像农民所生产的全部粮食中超过维持其本人和家庭生存所必需之上的那一部分被地主无偿占有一样。所以,在工人所创造的全部价值中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与归工人所有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那一部分之比,就是衡量资本主义剥削程度的标准(即剩余价值率)。封建剥削是对劳动者所生产的剩余产品的剥削,资本主义剥削是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剥削。对剩余产品的剥削表现为对物质产品的直接分割,具有直观性,不需要借助于抽象思维方式就可以认识或说明;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则是掩盖在物的背后的一种经济关系,具有隐蔽性,只有借助于抽象思维方式才可能加以认识或说明。如果没有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就不可能揭示具有隐蔽性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这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建立此基础之上的剩余价值理论的历史性贡献。
马克思通过建立在其劳动二重性学说基础之上的剩余价值理论说明,资本主义制度与封建制度和奴隶制度一样是建立在对劳动者进行剥削的基础之上的,尽管其表现形式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可以说他是借助于劳动价值论指出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不合理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主张以劳动作为衡量收入分配合理与否的唯一依据,即主张“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资格获得收入”。正如,我们通过农民打下的粮食被地主以地租的形式无偿占有一部分的事实认识到封建制度的不合理性,却不会因此而认定手工业者、商人、教师等向农民买粮食吃也是对农民的剥削,或他们向地主买粮食吃是参与了对农民的共同剥削,尽管这些粮食本身确实是农民的剩余劳动所生产的。因为,不管手工业者、商人、教师等是直接向农民买粮食还是向地主买粮食,都是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一种等价交换关系,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同样道理,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收入(包括雇佣工人的工资收入和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虽然都是来源于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但他们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剥削关系,这种关系也是社会分工条件下的一种等价交换关系。所以,就像“粮食是由谁生产的”与“谁有资格吃粮食”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不能混淆一样,价值决定(“价值是由谁创造的”)与收入分配(“谁有资格获得收入”)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也不能混为一谈。
五
应当指出,从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看,西方经济学中关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就是以混淆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为前提,并在与劳动价值论特别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抗衡中形成和发展的,而且至今仍然是其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一个重要武器。在西方经济学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最初来自于法国经济学家萨伊的“三位一体”论,他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土地和资本这三个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因而这三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应当共同分享生产活动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在此前提下,如果每一要素的所有者所得到的收入与其要素所创造的价值相当,这种分配制度当然就被认为是合理的。在与劳动价值论的抗衡中,英国经济学家杰文斯将主观效用论与边际分析方法相结合用于说明商品的价值决定,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其的边际效用所决定的。为了说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合理性,美国经济学家克拉克将边际分析方法用于对财富分配问题的研究,提出生产要素的价格(即提供生产要素服务的报酬)是由该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所决定的。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则提出了均衡价格论,认为由商品供给和需求所决定的均衡价格就是商品的价值。他将均衡价格论应用于分配领域,认为生产要素的价格也是由其供给和需求所决定的,生产要素的需求则是由其边际生产力所决定的。现代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仍然是以马歇尔的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论为基础,其基本观点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工资、地租、利息和利润正好分别等于劳动、土地、资本和企业家才能这四大生产要素所创造的边际收益产品,即“每一个收入的获得者就是该收入的创造者”。因而这种分配制度被认为是“天然合理”的。
如果我们以“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权获得收入”来规范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所追求的理想无非也就是“每一个收入的获得者就是该收入的创造者”,而西方经济学者却认为他们早就实现了这一理想。这是一个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我们由于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而认为现实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合理性应当表现为“每一个收入的获得者就是该收入的创造者”;西方经济学者为了对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而宣称现实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合理性表现为已经实现了“每一个收入的获得者就是该收入的创造者”。尽管二者的出发点和理论依据完全不同,但却有着一个共同点,这就是将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
另一方面,仅从物质财富分配的角度看,西方经济学中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即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论)是具有其合理性的,而且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有着共同之处。从表面看,西方经济学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说的是全部社会产品的分配,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只涉及到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但是,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的既定前提是“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正是由于这些作为“集体财产”的“物质的生产条件”即物的生产要素参与了全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按劳分配才仅仅是指对社会总产品作出各项扣除之后的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马克思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对《哥达纲领》中“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提法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劳动力或劳动只是参与物质财富或社会总产品分配的要素之一,这就是西方经济学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理论的共同之处。二者的区别仅在于其的前提条件不同:前者是以“物质的生产条件”或物的生产要素是私人财产为前提,后者是以“物质的生产条件”或物的生产要素是集体或公有财产为前提。所谓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或公平性就是相对于这种前提条件合理性或公平性而言的。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自然而然”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合理性或公平性。
对于这种被马克思称之为“自然而然”的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或公平性,应当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的角度加以理解。马克思在谈到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更进而导致上层建筑的变革时强调:“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在谈论收入分配的合理性或公平性时也有必要将上述两种情况区别开来,具体地说,我们应当从以下两个层次上理解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或公平性即马克思所说的“自然而然”:其一,如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客观上已经达到可以使资本、土地等“物质的生产条件”即物的生产要素成为“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的水平,而这些生产条件或生产要素实际上却仍然“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或公平性就仅仅只是相对于那些掌握了“物质的生产条件”的非劳动者而言,正如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这一问题所提出的反问:“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其二,如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客观上尚未达到可以使全部资本、土地等“物质的生产条件”即物的生产要素成为“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的水平,那么,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或公平性就是相对于社会全体成员或全体公民而言的。我们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现阶段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合理的或公平的,这也是西方经济学按生产要素的分配理论对于我们具有借鉴意义的根本原因。
可见,区分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将有利于我们正确对待西方经济学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而如何认识和评价认识和评价西方经济学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又直接影响到人们对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因而正确认识和评价西方经济学及其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关系,也有利于我们对价值决定与收入分配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及其相互关系的认识。过去我们认为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完全是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对于我们毫无可借鉴之处,因而将其批判得一无是处;现在为了论证现行的分配制度或分配政策的必要性或合理性,我们又不断地引用或借用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中的基本观点及其主要方法,对其辩护性却几乎不再提及了,甚至出现了轻率否定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理论及按劳分配理论的倾向。为什么前后会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呢?笔者认为,导致这一反差的根本原因在于逻辑与历史的错位。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运用的一个重要的研究方法。所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就是:“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但我们却往往没有将这一方法用于认识马、恩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实践的关系以及当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当我们在说明或论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及其优越性或合理性的时候,我们的思想进程是 《资本论》的逻辑延伸,即以完全成熟或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而被我们当作说明或论证对象的社会主义,则是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为历史起点,而且其历史进程仍为达到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的逻辑起点,即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这种逻辑与历史的错位,过去我们将马恩所预见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当作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具体特点,主张立即消灭商品经济、实行全社会范围的按劳分配,否定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必要性或合理性,因而完全否认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的可借鉴性;现在我们又往往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具体特点,当作马、恩所预见的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如将发展商品经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等归纳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并以此为依据而轻率否定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如商品经济将消亡、实行按劳分配等的论述,因而忽视甚至否认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的辩护性。尽管前后的反差表现的如此之大,但出发点却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等同于马、恩所设想的社会主义。
前面的分析说明,只要“物质的生产条件”即物的生产要素还不可能完全成为劳动者的集体财产,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有其存在必要性或合理性,因而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即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论也就有其合理性。由于我国现阶段还不可能实现全社会范围内的劳动者共同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和程度上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必要的或合理的,因而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对于我们也就具有借鉴意义。但这并不是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为前提,也不应当因此而否认西方经济学分配理论的辩护性。因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所揭示的是资本主义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及其被共产主义所代替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当年是针对资产阶级学者关于分配制度在内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天然合理性”和“永恒性”的理论,从人类社会发展总趋势的高度指出资本主义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和历史过渡性,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批判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而不是针对某一具体国家的某一具体历史阶段谈论分配制度的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关于包括分配制度在内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合理性(即其历史局限性和历史过渡性)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仍然是正确的或适用的,并没有过时。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虽然对于我们具有借鉴意义,但其辩护性却不会因此而不存在。
总而言之,要从根本上认识或说明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理论上必须严格区分价值决定和收入分配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彻底转变“只有价值的创造者才有资格获得收入”的传统观念。同时,还必须以我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为出发点,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正确认识马、恩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实践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代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关系。
[本文已发表于《中南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1期]
作者简介:郭广迪(1950—),男,湖北宜昌人,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理论经济学及其方法论。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35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36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8.参见拙文:《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的再认识》,《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
9.参见[美]亨利Ÿ威廉Ÿ斯皮格尔:《经济思想的成长》(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35—45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8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2页。
13.参见拙文:《用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方法认识社会主义》,《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