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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价值、利润分配与私有财产保护


发布时间:2007-03-08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 文章作者:沉静海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学中的一大难题,涉及的范围较宽,正确的揭示和认识这一组问题,对我国的市场经济转型和建设,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研究认为:

    1.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活动,一切财富归社会所有成员所有,因此,工资只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另外很大一部分体现在社会公用服务(含养老、医疗、住房、水利、公路、教育等),职工共有的企业再生产基金,以及国家建设税收。

    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对外开放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扣除劳动者工资所得和国家税收后,财富的归宿是资本的代表。

    显然,如果沿用公有制的分配方法,分配中除了工资与国家建设税收,不仅本来属于劳动者共同积累的再生产资金均与劳动者本人脱钩,部分原由“企业责任”承担的社会保障和公用服务,如养老、医疗、住房等,也与“政府责任”及资金来源脱钩,并直接、间接的全部或大量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这是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而普通劳动者受益颇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代西方先进国家解决国内这一矛盾的基本原则:对资本和高所得与高消费提取高课税,并补充政府对劳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及社会环境建设的必要费用。

    2. 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承认资本应当获得利润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前提,还应当明确合法的私有财产(资本)及其收益受政府的保护。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基础上,如果不加“合法取得”的界定前提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而会促进非法获取社会财富,既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勤劳致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也不利于开展国际反洗钱、反贪、追逃等的国际刑事鉴定与合作。

    3. 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国有大型或巨型企业集团,公用服务事业性企业等,占用了大量原有全民公有的资源、资金、并由其企业垄断或行政性行业垄断,取得高额的垄断利润,除了上缴国家的基本税收,一大笔利润转化为企业不同层次管理者和职工的工资和福利或“生产成本”。

    这就是广大群众看不懂的生产成本和不断扩大的两极分配中另一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我们应当提倡企业相对垄断的竞争,但应当反对这种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背景的企业的“分配方式”。

    一. 按资与按劳两种认识和分配理论的历史成因

    马克思从“价值形成“的本质成因,到商品社会赋予价值的最简至复杂的多种表现形态,揭示这些形态的表面下掩盖的“绝对价值”实质,以及动态运行中“价值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深刻的揭示商品到资本的自然发展和转换的过程,同时提出科学社会主义的见解。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有很强的政治倾向性,所以有“代表穷苦人的理论”之称,因此,也有“绝对化”的成因。任何真理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因为历史是一个动态的形式,我们的评价只应该立足于历史的背景。

     当我们观察 20 世纪中期后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垄断)国家,马克思对自然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预言时的前提条件已有变化。“福利国家”在一定范围出现,社会生产关系的“分配矛盾”改变为发达国家国内的“调和”与对其他国家之间的冲突。

     面对开放的经济局面,怎样对待“劳动价值与剩余价值理论”?面对市场经济与开放的国际交往,对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的争论颇多。

    问题的实质是,马克思用唯物辨证与历史唯物观,研究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一针见血的指出:“自然没有在一方面生出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在另一方面生出只有自己的劳动力的人。这种关系,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共有的社会关系。那分明是以往的历史发展的结果,是多次经济革命一系列古旧社会生产形式灭亡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没有报酬的劳动占有就是赚钱发财的秘密”,因此,他提出,社会主义是公有制为基础,人民为国家的主人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会。

    马克思也明确的说过:“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是对资本生产方式和资本生产关系的批判。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一个理论体系的核心,这就是马克思在 100 多年前构建的,我们谓之传统的东方理论。

 众多指责马克思的理论中,一个根本问题是忽视了他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性而进行了公、私有制的换底论证。(当然, 100 多年前的“资本论”,在价值、价格的论证中也存在交叉混合的模糊论述)。

    另一方面,西方理论是我们如何面对不同思想文化的国际交往和开放的经济,促进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间相互尊重,友好合作与往来的沟通工具。一些对西方经济理论的片面认识和应用,我们应当鉴别。

    19世纪西方经济学家 约翰.穆勒在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原理》著作中有一段深刻的阐述:“当然,“运用资本”是比喻性的说法,实际运用的是劳动,资本是一必不可少的条件。此外,我们常说“资本的生产力”。这种说法严格说来是不正确的。只有劳动和自然要素才具有生产力;即使能牵强附会地说资本的某一部分具有生产力,这也只是指工具和机器,这些东西,可以说能象风或水一样与劳动相配合。”

    约翰.穆勒指出:“私有财产,作为一种制度,并非来源于对其有用性的任何考虑。这种考虑是私有制建立以后人们为其辩护所持的理由。从研究历史和观察我们时代类似的社会状况获得的有关野蛮时代的知识充分表明,起初设立裁判所(它总是先于法律而存在)不是为了确定权利,而是为了制压暴虐和排除纠纷。由于主要考虑这一目的,他们自然会对最初占有赋予法律上的效力,而把行使暴力来夺取或企图夺取别人所有物的人当作侵害者看待。政府原先的目的——维持社会秩序就这样实现了。同时,对已经占有物品的人,即令这种物品不是个人努力的成果,也确认其占有,这附带地给与了他们和其他的人一种保证,即,凡属自己努力成果的物品,可以得到保护。”

    约翰.穆勒研究中发现:“财富生产的法则和条件具有自然真理(Physical truth)的性质。它们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论人类生产什么,都必须按照外界物品构成和人类身心结构固有性质所决定的方式和条件来生产……财富的分配不是如此。这是一件只和人类制度有关的事情。”

    ……

    迄今为止,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对应于不同的分配方式,分配产生于社会的经济活动,并适应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同时,社会的分配又受政治上层影响。因此,不同的社会分配反映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

    客观的看:

    同等数量和品质的物资,在不同的科技和管理即劳动者技能因素下,创造的商品数量或质量可以不同,对社会需求的满足程度也不同,因此,通过社会经济循环后的财富量可能大不同。

    促进财富(物资)增值或贬值的重要内因是什麽呢,显然,是劳动者(含脑、体)的技能。

    生产率是可以计量的,这是“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因。

    同等背景条件下,劳动才能使一个(使用)价值实体增值,即静态的交换价值增值。这就是传统东方理论强调的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认识。

    然而,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离开生产资料(或资本),劳动者(含脑、体)不能进行物资生产;而物资所代表的资金(或资本)也是可以计算的。因此出现了财富(增值的或贬值的资本)如何承担和分配经济利益得失的不同办法。这是“私有制”实行我们谓之强调“按资分配”的原因。

    如果没有相应社会物资条件前提,单一的劳动不能创造任何物资价值。这就是传统西方理论强调“按资”或否定劳动价值论的依据。

    从历史发展与不同所有制的社会制度国家角度去面对传统的东、西方价值与分配,应当十分容易理解其理论之源。同时,研究东西方不同经济学理论,是为了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转型与建设。

    二. 资本具有两重的内涵:物资、资源等特殊的资金形态总合与特定的唯利润生产关系下的资本。

    约翰.穆勒认为:“除了劳动和自然力这两种基本的和普遍的生产要素外,还有另一种生产要素,若没有它,工业便只能处于最初的原始而简陋的状态,而不可能进行任何其它生产活动。这就是以前劳动产物的积累。这种劳动产物的积累称为资本。”

    而“一个黑人就是一个黑人,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一架纺纱机就是一架纺纱的机器,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离开这种关系,它就不是资本,象黄金本身不是货币,砂糖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资本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马克思)

    历史唯物的看,在商品经济市场交换中的特殊等价物,货币的资金形态,逐步发展、衍生为资本---物资、资源等特殊的资金形态总合;在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阶段构成特定的唯利润生产的资本生产关系和社会属性。

    综合两种论述,可以看出“物资、资源等特殊的资金形态总合”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可以具有不同的社会属性。这就是不同资本定义中的资本两重内涵。

    三. 价值与价格的形成和发展关系

    在简单价值形态下,社会必要劳动量规定商品的交换价值,在商品的社会流通中,交换价值只能通过商品的全面社会关系来表现;边际分析的损益平衡点,证明了价值升值的内核依然是劳动。揭示了演化为价格形态后的价值的表现或实现的基本规律。

    1. 一块石头具有使用价值,它可以敲、打等作为工具或武器等,因此“一种物品的效用,使它成为一个使用价值。”(资本论 人民出版社1965.北京.P8)而通过人的打磨等加工,石快可以成为石斛、石斧、石针、石磨等石器,它的功能得到提升或扩展,提升了它的使用价值;在社会相同的生产力与资源占有状态下,如果石斛与石斧交换,它的价值内核---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因此:“一个商品的简单价值形态,包含在这个商品对一个不同种商品的价值关系或交换关系内。”(P33)“一商品的简单相对价值形态,和另外一商品的个别等价形态是互相适应的。”(P35)而“一种商品可以有不同的简单价值表现。它有多少可能的价值表现,只有不同商品的种数可以作为限制。”(P36)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商品(例如麻布)的价值,现在是表现在商品界无数其他的要素上……”“很明白,不是交换规定商品的价值量,恰好相反,是商品的价值量规定着它的交换比例。”(P36,37)

    换句话说,在简单价值形态下,我们直接可见社会必要劳动量规定商品的交换价值。

    2. 现代经济学边际分析的价格损益平衡点,证明了价值升值的内核依然是劳动。

    剩余价值是价值的增值部分,通过价格与成本差计算的利润构成,而利润包含使用价值的增值与交换价值的相对价值差异表现(价格波动)两个方面形成。因此,有必要对价格与利润进行分析。

    面对现代全球一体化的市场经济,用西方市场营销理论分析较妥。(此归纳引用1979年美国高等院校《市场营销原理与决策》和80年代前人民大学工业、商业经济管理与会计学教材部分内容)这里,连贯的简要综述(粗略表达为):

    市场可以分为最基本的两大类:消费品市场和工业品市场,而价格存在四种基本竞争模型:1. 完全竞争; 2. 垄断竞争; 3. 垄断寡头;4. 独占。这种状况下,其主要的定价方法: 1.成本定价法; 2.需求定价法; 3.损益平衡定价法; 4.边际成本定价法。

    成本定价法是其他价格决策的基础,成本定价法基本与我国 80 年代之前的工、商会计方法类同。

    工业:料、工、费(含税) +合理利润= 出厂价格。

    商业:购进成本+流通费用(含税)+合理利润=销售价。

    损益平衡定价法是决定经营盈亏的上、下线指标。

    BEQ=FC/P- AVC 式中 FC---固定成本; P---单价; AVC---单位产品的平均变动成本, BEQ---销售收入等于成本时的损益平衡点的数量。损益平衡点是不赢不亏的基点。

    边际成本定价法。

    收入超过产品的变动成本,其收入超过变动成本的部分可用来补偿固定成本。

    需求定价法。

    估计在不同价格下的销售,并估计产品的全部收入和边际收入及全部成本和边际成本。当边际收入和边际成本相等是,即可求出利润最高时的价格。实际操作的手法为“撇奶油法”与“价格渗透法”。

    综合对比分析,显然损益平衡是经营控制的核心要项。成本定价法是一种静态的方法,边际成本定价与需求定价法,是基于成本核心的策略,目的在保证核心利益的基础上,获取最大的利润,最小的损失。损益平衡定价法的损益平衡点,恰恰就是基于成本的点;是市场经济动态价格决策的核心基点。

    得出什麽结论?

    “劳动价值”是核心,在此基础上,演绎着诸多社会的“经济关系”,这是表面与实质的关系。即“劳动价值”内核基础上的“相对价值”(价格)形态。

    按边际分析的“损益平衡点”揭示:成本构成损益平衡点的基础;智能劳动构成损益的波幅。

    这就是东、西方经济学共同证实的价值与价值实现(价格)的规律内核。

    四. 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的工资与税收

    利润分配基本包含资源、资金、劳动力、各种经营费用4大部分。尖锐的矛盾不仅在于动态、合理的劳、资分配及分配比例,且在这4大部分如何分配,决定了不同所有制经济社会分配的是否公平和先进。

    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组织生产、发展经济不仅需要资金,需要相关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生产场所,劳动力及其维护生产的必要费用和人的生活资料等等要素,而且必然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因此,直接观察的要素有:资源、资金、劳动力、各种费用。

    但在社会中进行的经济活动的各种费用中,应包含获取资源,资金的费用,劳动力繁衍、培训的基本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以及社会环境建设与必要的公用费用(各种税收)。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经济活动,一切财富归社会所有成员所有,因此,工资只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另外很大一部分体现在社会公用服务(含养老、医疗、住房、水利、公路、教育等),职工共有的企业再生产基金,以及国家建设税收。

    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对外开放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在扣除劳动者工资所得和国家税收后,财富的归宿是资本的代表。

    显然,如果沿用公有制的分配方法,分配中除了工资与国家建设税收,不仅本来属于劳动者共同积累的再生产资金均与劳动者本人脱钩,部分原由“企业责任”承担的社会保障和公用服务,如养老、医疗、住房等,也与“政府责任”及资金来源脱钩,并直接、间接的全部或大量转移到劳动者身上。

    这就是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而普通劳动者受益颇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现代西方先进国家解决国内这一矛盾的普遍做法或原则特色:对高所得与高消费提取高课税,以补充政府对劳工的各项社会保障及社会环境建设的必要费用。

    对反对这个征税原则的种种意见,约翰.穆勒从国家总财富、资本增长角度对资本社会的改良分析,在《政治经济学原理》第04章 论资本第十节 关于征税的谬误 中指出:

    “上述各项原理表明很多流行的论点和学说是错误的,但这些论点和学说却以新的形式重新出现。例如,课征所得税的理由是,这种税只落在上层和中层阶级身上,穷人可以不交所得税,但一些辜负了众望的人却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有些人甚至说这是欺诈;因为他们认为,这种税从富人那里拿走了本来可以花在穷人身上的钱,所以如同向穷人直接征收一样,会对穷人造成损害。对于这种学说……的确,从富人那里征收的税款,如果不征收的话,也许会节省下来,转变为资本……就此而言,劳动的需求无疑会减少,穷人无疑会因为对富人征税而受到不利影响;而由于几乎总是或多或少地会产生这种影响,因而对富人征税时总有一部分税转嫁到贫民身上。但即令如此,也有这样的问题,即政府收到税款以后,难道不会象纳税人那样用一部分税款直接购买劳动吗?

    ……就这部分税款而言,课税以后和课税以前,劳动需求不会发生任何变化。迄今用于雇用劳动者的资本保留了下来,并且仍能雇用同样数目的劳动者。同样数量的产品用于支付工资,或用于向劳动者提供衣食…如果那些与我争论的人是正确的,则除了向穷人征税以外不可能向任何人征税。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错误,是因为没有直接观察现象的本质,而把注意力仅仅放在了支付和花费这一表面现象上。如果我们注意的不是对仅仅转一下手的货币产生的影响,而是对所使用和消费的商品产生的影响,我们就可以看出,由于课征所得税,支付所得税的阶级实际上将减少他们的消费。正是由于他们减少了消费,所得税落在了他们身上。所得税是用他们本来可以使用和享受的东西支付的。另一方面,如果所得税并未落在他们的消费开支方面,而是落在他们本来可以节省下来维持生产的开支方面,或落在可用于供养非生产性劳动者的开支方面,则这种所得税会相应地减少劳动阶级使用和享受的物品。但是,如果政府实际上拿出一部分税款,数额与纳税人本来要花在生产上的完全相等,用来直接雇用劳动,如雇用水手、士兵和警察,或者用于还债(若用于还债,甚至会使资本增加),那么,劳动阶级不仅不会因为课征所得税丧失任何就业机会,反而有可能得到一些就业机会,全部所得税便落在了缴纳所得税的人的身上。”

    显然,这个征税原则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这就是私有制经济基础的现代先进国家介入的税收原则。

    五. 经济研究应提供法律规范的必要条件,才能建立起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的经济法律、法规。

    任何一个分配规律都是通过一定分配标准构建其分配机制和分配过程的;对微观企业的利润获取而言,科学的分配规律,应当切分产、行业进行深化的各分配规律研究,再提取和论证统一的或分产、行业的分配标准。规范的前提是建立动态有序运行准则和利益分配的标准,进而以法律、法规予以确定。社会经济法制的完善,需专业、综合的科技、经济研究为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提出专业的行业标准、计价准则、利润与税收等公平竞争的标准,才能建立起具有可行性与科学性的经济法律、法规。

    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大型或巨型企业集团,公用服务事业性企业等,占用了大量原有全民公有的资源、资金、并由其企业垄断或行政性行业垄断,取得高额的垄断利润,除了上缴国家的基本税收,一大笔利润转化为企业不同层次管理者和职工的工资和福利或“生产成本”。

    这就是广大群众看不懂的生产成本和不断扩大的两极分配中另一原因。

    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我们应当提倡企业相对垄断的竞争,但应当反对这种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背景的企业的“分配方式”。(请参本文第一节“按劳与按资”分配理论的基本看法)

    六. 对私有财产保护

    在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不仅应当承认资本应当获得利润和保护私有财产,还应当明确合法的私有财产(资本)及其收益受政府的保护。这也是国际反洗钱与反贪追逃等的合作前提。

    在对外开放的国际经济大流通前提下,确定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方面尊重不同国家的制度和法规,进行国际间友好的交往;另一方面,保持自己的本色,促进不同经济成分企业的共存共利,是无可非议的。

    但,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有制基础上,如果不加“合法取得”的界定前提下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如同“对已经占有物品的人,即令这种物品不是个人努力的成果,也确认其占有”,不仅不能“实现政府原先的目的——维持社会秩序”,不符合“公平合理”,反而会促进非法获取社会财富,既不利于“反腐倡廉”和“勤劳致富”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也不利于开展国际反洗钱、反贪、追逃等的国际刑事鉴定与合作(此不展开国际合作的经济刑事案件法律及取证的探讨)。

      (笔者:原《社会主义经济运行机制》“七五”国家重点课题 四川课题组成员(兼),经济学业余自学者。)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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