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广启在“对‘马克思悖论’的破解”一文中并没有指明“马克思悖论”就是我提出的“马克思悖论”悖论(http://www.xslx.com/htm/jjlc/lljj/2006-07-31-20232.htm ),这里妄以为他在该文中是指我提出的悖论,并讨论之。
我在“马克思悖论”一文中指出的马克思悖论是指在马克思理论的剥削中,如果从价值上看则有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创造的价值,但是从财富(使用价值)上看有工人剥削资本家的财富。这个悖论成立的前提是:
(一)价值的流向必须是说明商品的流向,即价值一定是说明“1斤米=10皮布”这个交换等式的。这样一来如果二者流向相反自然就是悖论。
(二)评价谁该得到多少价值或财富的分配律是“谁创造归谁所得”。
(三)谁买的东西归谁所有。
马克思理论中不能否定这三个前提,所以悖论一定存在。有人以马克思批判过“谁创造归谁所得”这种分配观而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不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来构建的,这是毫无意义的,因为批判者的批判从不代表他不使用他批判的东西,这同某人高举反贪大旗不代表他不贪是同一个道理。
朱广启的“对‘马克思悖论’的破解”一文破解了这个悖论(http://www.lgkw.net/Show_Art.asp?ID=5936 ),但是新的问题又来了,即他没有给出自己坚持的分配律,并且提出“消费者评定的必要劳动量(或消费者必要劳动量)”这个新概念。这多有不当,陷入了另一个困境。
对于他自己的分配律他在后面跟着的其它文章中给出了——即平等分配,分配的标准是人的自然权力,而自然权力又是人人平等。这实际与我揭示的平均化规律是一个内涵,只是表达方式和论证方式不同。他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对我揭示的另一个规律——头规律的忽视。头规律决定社会中用于再生产的财富应归少数人所有,这样一来如果剥削以平均分配来定义,则应对这部分财富的归属予以说明。所以还应定义剥削为有理剥削和无理剥削,头规律是不能违背的,所以财富的这部分归属应为有理剥削。再细看还有更多的分配规律要尊重,这里暂时不谈。显然他没有对剥削的属性进行必要的分类,这样一来必定得出凡剥削都是反动的结论,而实际不会接受这一点。
二是价值与财富统一程度问题。当他依马克思的范式进行陈述时说明他还不明白为什么在经济学中要引入“价值”这个概念,他与马克思一样在为谈价值而谈价值。我们引进“价值”这个概念只在于说明商品的流向,说明“1斤米=10皮布”这个交换等式,这样“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实际是量与质的关系,他们必须合乎相关的哲学规定,不能想怎么说就怎么说。劳动量实际是指人力耗费的多少,这虽然是产出——商品的一个条件,但是不充分,因为还必须有自然才有产出。不能说他没有注意到自然,毕竟他明确提出自然力贡献的部分应平均分配。但是他在这里是混乱的,因为人和自然并不是线性关系,是1+1=2,而是结构关系,是非线性的。在结构关系中对于产出——商品,我们没法确定谁谁谁创造了多少。你可以用1个人+2个牛+2个技术生产出一件商品,他可以用3个人+一个牛+1个技术生产出一件商品,这里用劳动与自然与技术耗费进行的分析根本无法进行。马克思的范式只在一种条件下可以成立,那就是其它条件不变,只有劳动这个因素在变。此时用劳动量表达财富的多少是可以的。这叫替代测量,同用长度单位(汞柱高)表示压力大小是同一个道理。
当朱广启一面说要平均分配一面又说自然力的贡献应平均分配时,说明其理论不能自然其说,因为平均分配是从合作上说的,合作的产出中分不出你的、我的、他的。工人、资本家、自然、技术等是合作关系,产出是大家合作的共同结果,所以得平均分配。但是单独强调自然力和技术贡献的部分应平均分配又说明能从大家共同的结果中分出你的、我的、他的,是依“谁创造归谁所得”这个分配律说事,只是自然力和技术是人类共同的东西,所以得平均分配其产出。显然如果自然和技术是资本家买的,那么其产出是多少?该归所有?朱广启不能回答。这里我觉得我的观点值得朱广启参考(http://www.xslx.com/htm/jjlc/lljj/2003-3-29-13435.htm )。我认为应以工人、资本家、自然、技术几方面构成的整体——生产事件为基本单元,用这个基本单元的量来间接测量商品的多少,至于各要素该分得多少商品(报酬)由分配规律来确定。
另一点,朱广启的“消费者评定的必要劳动量(或消费者必要劳动量)”最终是由生产方的必要劳动量+自然劳动量+技术劳动量来决定的,他认为的价值应考虑消费者评定是多此一举。他这种困境与马克思的困境别无出二致。马克思是说价值等于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决定,而劳动力价值由其再生产所需的资料的价值(价格)决定,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资料的价值(价格)又由剩余价值+劳动力价值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