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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础领域垄断的形成与反垄断之路

发布时间:2004-04-05 文章来源:作者供稿 文章作者:林凌

——在《wto·开放市场·反垄断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一、社会主义也存在垄断,也要反垄断

  近几年来,反垄断这个词,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理论和实践中越来越热烙起来,电力、航空、电信、铁路等部门的基础领域的反垄断改革已经展开。在计划经济年代,我们用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分析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时,认为资本主义已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经过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发展到最高阶段――帝国主义阶段。20世纪初叶,列宁认为资本主义已进入腐朽、垂死的阶段,全世界已处在无产阶级革命的前夜。90年后的现在,一些国内外学者中仍然认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是垄断资本主义。然而我们看到,发达国家既有垄断也有反垄断。国家有反垄断法、反卡特尔法,政府有独的反垄断机构,经常采取反垄断行动,遇到垄断就依法进行干预,由反垄断机构提起诉讼。反观我国,按照传统理论,我们认为社会主义是没有垄断的,实际上我们的垄断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还厉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垄断是托拉斯、卡特尔等形式的垄断,我们则是政府部门和国家资本,通过行政力量和资本力量对一切经济领域的双重垄断。现在我们把垄断和反垄断概念引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在放开竞争性领域之后,又提出在基础领域进行反垄断的改革,借助加入wto的力量推动基础领域的市场开放,这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围绕基础领域的反垄断改革召开了三次国际研讨会,开创了我国反垄断研究的先河,应当感谢他们。

  二、中国基础领域垄断的形成和反行政垄断的意义

  对垄断的概念和内涵,在这次会上,许多位学者作了阐述和界定。观点不尽一致,但有一个共同点,我们现在进行的反垄断指得是反对行政性垄断,反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性垄断,更确切地说是反对政府部门对基础领域的行政性垄断。

  中国对基础领域行政性垄断的形成有多种因素。其中主要有三个因素:

  (1)传统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按照传统的所有制理论,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只能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集体所有部分将来也要过渡到国家所有。基础领域属于国家的经济命脉部门,更必须实行国家所有。

  (2)基础领域部门必须由国家投资才能建设起来。世界上不论何种制度的国家,在发展初期,由于基础领域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回报率低,投资回收慢,甚至没有回收,基础领域部门都由国家投资建设,由政府部门管理。英国、日本的铁路,德国、日本的电信都是这样。没有国家部门的垄断,基础领域根本发展不起来,中国更不用说。在这个意义上,垄断是有功的。英国、日本80年代开始实行的国有铁路私有化,并非出于反垄断的需要,而是因为国家经营效率低,亏损严重,不得不把国铁解体,把部分和全部国有股权有偿转给私人公司经营。

  (3)国家用法律形式,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领域的一些政府部门,赋予垄断经营权、特许经营权、专卖权。这种情况在世界上相当普遍。在我国,除铁路、电信、航空、电力外,还有烟草专卖、食盐专卖。食盐专卖则古已有之。1999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改革,仍然明确规定基础领域必须由国家独资或国家控股经营。

  以上原因说明,我国政府部门对基础领域的行政垄断,并非这些政府部门的行为,而是国家行为,还有不得不为的因素。因此,不加分析地反这些部门的垄断,容易引起这些部门的不满和抵触。对于反垄断,我认为有三个词可用:一、基础领域改革,二、反垄断,三、退出垄断。第一个词比较平稳,不易引起震动;第二个词比较激烈,容易引起反感;第三个词比较符合实际,容易说服人。可考虑用第三个词。

  我们所以要分析原因、选择用什么词汇,并不是不反垄断,而是要让一些政府部门认识到,过去垄断有其合理性,发展到现阶段,就不能再垄断下去了。现在这些部门机构臃肿、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很差,利用垄断地位收取高额费用,有的严重亏损,靠国家补贴,有的利用权力寻租,已到了非改革、非放弃垄断不可的时候。改革的目的,是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改革现行的体制、机制,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公众不断增长的需要服务。

  还要看到,我国的基础领域,与现代化的需要比,与发达国家比,需求和发展的空间都很大。我国铁路只有7万多公里,人均不足万分之六,人均用电不足1000度,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人均1万度上下的水平。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会持续很长时间。现在通过反垄断,建立起一个好的体制、机制,就会使基础领域发展得更好更快,从这个角度看,反垄断的意义更大。

  三、中国基础领域反行政垄断改革的难点和基本途径

  中国竞争性领域的行政性垄断已经取消,基础领域的反垄断改革有了良好的开端,取得可喜的进展。其中,电信改革处于领先地位,长期垄断全国的中国电信已出现几个竞争对手;民航已形成3大集团、16个航空公司的竞争格局;铁路在航空、公路的竞争威胁下,已从提速开始推进改革,电力的厂网分离改革已酝酿多时。但这些方面的改革难度都很大。

  (1)反基础领域政府部门的垄断,是对政府部门的职能和权力和利益的改革。政府是中国改革的领导者,中国改革的动力主要来自政府。现在要改变他们所有者的地位,剥夺他们既得的权力和利益,是一件难于转弯的事情,弄得不好,政府部门要变成改革的对象。为此,政府部门必须自觉革命、自我革命。

  (2)基础领域改革与竞争性领域改革相比,具有许多特点和复杂性。其一是一定或相当程度的自然垄断性,其二是一定和相当程度的公益性,其三是某些领域的国家安全性,其四是网络性,牵一发,动全局。尤其是网络,如铁路网、电网、航空网、电信网等都是不可分割的,如何把网络上运行的企业的活动协调好,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独家经营。

  (3)基础领域是公共服务领域,服务价格和服务体系的改革,涉及到企业的成本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搞得不好,就会损害企业和群众的利益,引起各种矛盾和纠纷。

  所以,基础领域的反垄断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制订总体改革方案,采取可行的实际步骤,不要急于求成。我主张遵循一条从垄断到垄断竞争再到有限的自由竞争的路子,不宜一下子放开。从发展的趋势看,基础领域改革的结果,很可能是几个大公司的垄断竞争。决不是越小越好,越分散越好。

  四、中国基础领域反行政垄断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反行政垄断,引入竞争,主要应采取以下四项举措:

  (1)实行政企分开。当前我国政府的一些部门,既是政权机构同时又拥有国有资产所有、管理和经营的职能。要打破行政垄断,必须改革这种体制,把国有资产所有、管理和经营的职能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由新建的企业独立经营。我国的政企关系经过一系列改革,目前仍存在四种形态:一是有政无企,政府既是政权机关,又是所有者、经营者和经营者;二是政企合一,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三是有企无政,企业同时行使政府职能;政企分离,但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的目标是政企分开。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要先建立公司,把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权交给公司;属于第二种情况的,要把人员分开,政府和企业,两块牌子,两套人马;属于第三种情况的,要把政府职能还给政府,只履行企业职能;第四种情况是比较理想的状态,但割断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一个过程。

  (2)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多元化

  在我国,基础领域的垄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部门独家经营,别无分号;一是国家独资经营,不许其他资本进入。现在我们的改革主要是打破第一种形式的垄断,表现为一个公司分拆为几个公司,或另建立几个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但都还是国有独资公司,我国的电信改革就是这种情况。打破第二种形式的垄断,即允许非国有资本(包括内资外资)从事基础领域的建设,在我国东部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出现,如私人投资建设机场,外国资本进入通信设备制造业,合资组建航空公司,采取bot方式兴建高速公路,即将允许外资进入铁路建设和铁路货运业等。但从全国看,还不普遍,还存在准入政策和思想认识上的障碍。我认为,国家行政部门退出垄断是很重要的,国有资本退出垄断更有重要意义。国有资本退出垄断,可以带动更多的非国有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多元的产权制度,引入竞争,创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更具活力。我国加入wto后,吸引外资进入这些领域,将给我国基础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动力。在这方面,财产组织形式可以是多样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数还可成为上市公司;就吸引外国资本而言,可以是合资的,也可以是独资的。国有资本在其中,可以是绝对控股的,可以是相对控股的,可以是参股的,也可以是完全退出的。对自然垄断性很强、对国家安全特别重要,不但可以而且应当是国家独资的。

  在改革产权制度的同时,必须改革我国的投资体制,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体制。投资体制的改革一是资金来源,二是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一定要多元化,财政资金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应当是其他资本。我国的资本构成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国有资本,已发展成为国有资本、民间资本、港澳台资本、外国资本和东部地区资本五种资本。资本市场已有相当规模,并且日益规范。吸引各种非国有资本的条件已经具备。我国加入wto更为我们吸引外国资本、港澳台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了条件。过去我国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必须转变为企业,这样才能做到风险小,效益高。当然政府也是投资主体,但只限制在某些特别的领域。

  近年来我国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了3600多亿元的国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发行国债是必要的,把国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也是重要的。但使用国债的投资体制却仍然是由中央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集中的体制,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这就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产生了若干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一是又建立了一批国有独资企业,还得进行新建国企的改革;二是,由于国债资金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集中分配,建设项目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集中审批,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全国范围的空前规模的跑部(步)前(钱)进的高潮。因为对地方和企业来说,这些项目和钱是一块块不要白不要的肥肉,要到就是政绩,全国官员云集北京就成为一个时期的壮丽景观。三是集中审批和集中分配引出新的腐败现象,开辟出新的腐败渠道。我认为,改革高度集中的投资体制,是反行政垄断的更深层次的改革,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反基础领域的行政垄断,最终要落脚到基础领域企业的建设上。也就是说,要在基础领域企业中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概括为四句话: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有效的组织形式是公司制。从我国基础领域企业的现状看,绝大多数还没有做到。

  建立公司制要抓好三个环节。

  首先要按照我国的《公司法》的要求,借鉴发达国家的母子公司体系,结合各行政垄断部门的特点,对公司的产权结构、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发展战略、经营策略、公共服务等进行全面的设计,制订公司章程,把企业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一般来说,从政府部门到现代企业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把政府部门所管辖的生产经营部分改为企业,第二步,把企业改造成为现代企业。第一步可先组建一个或几个总公司,让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组建公司最好是一次到位,但也不妨先组建一个"翻牌"公司,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规范的公司过渡。现在对翻牌公司多有批判,因为有些翻牌公司确实存在以公司为名行行政管理之实的弊端。但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组建公司的工作要由政府部门进行,公司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大部要由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他们从政府公务员转为企业领导和职员必然要有一个转变概念、改变工作方法的过程。先采取翻牌公司的作法,给他们一个学习过渡期和对市场体制的转换期,未尝不是一种可行的办法。在这方面也有成功的经验。

  其次,总公司建立后,一般都要按母子公司体系建立若干子公司。子公司可以是专业子公司,也可以是区域性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也可以是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还可设立若干分公司。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则没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是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在公司中,必须建立和健全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协调运转和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协调好法人治理结构与党委、工会、职工代表会之间的关系。政府部门的领导人和工作人员一定要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类人员分开,不能兼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人员,除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可互相兼任外,董事长、总经理应由两人分别担任,不宜兼职。

  第四是实行新的劳动人士制度和分配制度。公司的建立不是行政机构的人员分流,更不是对政府精简人员的安置,而是一个新企业的创立。因此,企业的组织机构一定要精干高效,不能因人设事;领导和工作人员一定要实行聘任制,能上能下;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能进能出;领导和员工一律实行新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总之,一切都要按企业制度行事,不要把行政制度搬到企业,不能把行政部门富余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支付等分给企业,不能向企业收取管理费用,更不能以干股形式入股分红。

  (4)建立反垄断的法律体系和政府对基础领域企业的监管规章和组织机构。现在我国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没有反垄断法。地方保护也是垄断的一种形式,这方面也没有法律加以规范。政府更无反垄断的机构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发达国家对反垄断有较长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虽然制度背景与我们有很大不同,但具体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五、中国既要反对基础领域的垄断,又要培育大型企业集团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是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形势下加入wto,又是一个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国家。中国要保持经济的快速持续增长,不但要采取分拆等手段消除基础领域的行政垄断,同时还要采取联合、重组、购并等手段打造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培育自己的跨国公司,参与国际竞争。这两方面看似矛盾,实则是一致的。

  采取分拆的手段打破行政垄断,目的是要形成几个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形成同业竞争格局,使整个基础领域在竞争中尽快发展壮大。根据基础领域的特点,竞争的主要形式基本上是几个大企业的垄断性竞争。发达国家的飞机制造、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电信、石油、汽车制造、电力、钢铁、等,都是在竞争中实现同业的兼并重组, 形成几个大企业集团之间的竞争。俄罗斯在苏联解体后,形成多个石油公司,经过若干年的竞争,不久前形成11家大型集团公司竞争的格局;最近又经过兼并重组,纵向整合,跨国设点,"从钻井到加油站"的一体化经营,形成石油业八强争天下的局面 。中国的基础领域改革也必然要几个大型企业集团竞争之路。我们现在采取的分拆型改革,形式上是划小,实质上是令其在竞争中不断兼并重组 ,最终形成几个真正有市场竞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中国民航原来是一个公司,看起来很大,但因政企不分,没有竞争,最终大不起来。现在拆分为3个集团公司、16个小公司,每个公司都不大,但因公司间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就会产生优胜劣汰、兼并重组的机制,一些经营好的企业就会脱颖而出,迅速成长,一些经营差的企业就会被迫走上兼并重组之路,进而又会出现竞争力更强的大型航空集团公司之间的竞争。这样,整个中国的航空业就会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加入wto后,中国和外国航空公司之间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一些中国的航空公司将有可能进入世界著名航空公司之林,一些可能被淘汰出局,中国的航空业由此走向国际。总起来看,基础领域的竞争是几个大集团公司之间的垄断竞争,这是客观规律。

  在采取分拆的方式改革行政垄断的同时,中国还要采取联合重组等方式,打造中国的航空母舰,组建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跨国公司的姿态走向世界。这是因为,中国不但存在着基础领域由一个政府部门、一种所有制高度集中的行政性垄断现象,还存在着由地区、部门、所有制分割形成的企业规模小、集中度低、竞争能力弱而又不能联合重组的现象。后一种现象,归根结底也是由行政垄断造成的。以钢铁工业为例,2000年我国钢的生产能力已达1·34亿吨,钢产量为1·27亿吨,居世界首位。当年生产钢铁的企业为184家,分别隶属于全国29个省市区,平均每个厂的生产能力为60万吨。最大的宝钢重组后的生产能力为1770万吨,鞍钢、首钢、武钢均在700、800万吨左右,其余8000多万吨由180家钢铁厂家生产。而与我国钢产量大体相当的国家,如日本、欧盟,生产钢铁的厂家,仅为5、6家,每家的生产能力均在2000万吨以上。不久前,法国、西班牙、卢森堡3家钢铁公司合并,钢的总产量达到4500万吨。韩国埔项钢铁公司与日本新日本钢铁公司联合,总产量也在4500万吨左右。相比之下,我国的钢铁企业的规模就很小了。加入wto后钢铁是没有保护的,如果我们不积极推进联合重组,形成几个千吨、几千万吨级的钢铁企业集团,在技术上上几个台阶,要与进入我国的跨国公司竞争,那是很费力的;走向国际市场难度就更大。

  但是我们要把许多小钢铁厂联合重组为钢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并非易事,同样要克服行政垄断,特别是要克服地区性行政垄断才能做到,这是中国反行政垄断改革的另一特色。我国的钢铁企业绝大部分都是省市区属企业,少数是中央直属企业,个别的是私营企业。我们要组建一千万至几千万吨级的大型钢铁企业和钢铁企业集团,必须联合不同地区、部门、所有制的企业才能做到。然而,迄今为止,企业仍然是隶属于地区、部门的,所有制的界限也是难以逾越的。特别是地区行政垄断,因与财政体制相联系,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相联系,因而跨地区的企业联合重组就非常困难。仍以钢铁企业的联合重组为例,上海宝钢与上钢、梅钢的联合重组,是在一个市的范围内进行的,做起来相对较易,但也花了两年多时间;而象首钢和天津、河北钢铁企业的跨省市联合重组,则几乎难以启动。因此,反垄断不但要在中央政府的部门中进行,还要在地方政府中进行;不但要采取采取行政手段,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要改革财政税收体制,协调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关系。

  六、要与跨国公司的倾销和垄断作斗争

  我们既要在国内进行反垄断改革,在我国加入wto后,还要运用wto赋予成员国的权力和手段,高度重视与外国公司产品对我国的低价格倾销和垄断进行斗争,高度重视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歧视性反倾销的严峻挑战。

  我国加入wto后,按照承诺,工业品的进口平均关税将在2005年前下调至10%以下,非关税措施也将在此之前逐步取消,外国产品将以更大的数量、更快速度进入我国市场,向我国大量低价倾销产品的现象将急剧增加。与此同时,在中国加入wto的多边协议文件中,还有一些针对我国的特殊条款。如:在中国加入wto 12年内,当成员国受到由于中国产品的过量进口而造成的国内产业损害时,允许仅对来自中国的出口产品设立紧急保障措施。又如:在中国加入wto 15年内,成员国针对中国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按中国企业的实际生产成本和价格计算正常价值,而是采用替代国价格核定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这些措施均为wto原则的特例。据国家经贸委的统计,自1979年至今,国外对我国反倾销立案已达443起,居世界各国之首,给我国出口造成上百亿美元的损失,国外反倾销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我国是国外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外国产品在我国低价格倾销,实质上是要垄断我国市场;国外对我国的产品反倾销,是要把我国产品挤出他们的市场,以保持他们产品的垄断地位。所以倾销和垄断、反倾销和反垄断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必须密切关注,采取有效对策。以制止国外大量向我国低价倾销产品,消除倾销对我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保护我国的幼稚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最终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同时采取有效的措施,主动积极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保护我国的出口产品市场。

  (1)提高思想认识,保持高度警惕

  我国加入wto后,由于实行关税减让和国民待遇等条款,传统的保护手段退出历史舞台,外国产品在我国低价格倾销,抢占我国市场,将成为与我国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由于我国的一些产品质量低、性能差、品种少、款式陈旧、更新慢、价格高,难与外国产品竞争,造成倾销的可能性很大。我国现在还没有反垄断法,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wto后,跨国公司完全可能利用我国这一空档垄断我国某些市场。目前,我国对一些跨国公司凭借技术经济优势,烂用保护知识产权规则,瓜分和蚕食我国市场的垄断行为无能为力,常常使正常的市场竞争无法开展,已到了非尽快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不可的时候。

  在国外,我们常常遭到反倾销,很难打嬴反倾销官司。最核心的原因是,一,wto虽然已承认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实际上在许多方面仍然把我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二,我国是一个迅速崛起的国家。"中国威胁论"的恶意宣传,一些国家有意歧视我们,一些国家则暗怀戒心。

  对于这两方面的问题,政府、企业都必须有明确的认识,保持高度的警惕,随时进行反倾销、反垄断的斗争。

  (2)大大提高我国的市场化水平和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加入wto的谈判,历时15年,核心问题是我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中间虽有发达国家的刻意阻挠,但我国市场经济不发达、运行机制和运行规则与wto的机制和规则有很大差距确是重要原因。正因为我们在15年的谈判过程中,既与某些发达国家进行坚决的斗争,又坚持不懈地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外贸体制,建立与wto接轨的法律体系,才有今天加入wto的成功。

  现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到底有多高?由于标准不同,说法各异。外经贸研究院副研究员马宇认为只有50%。我认为这个说法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在wto有关中国加入该组织多边协议中规定,中国加入wto 15年内仍将适用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条款,而我们也承认了这一特殊条款,这说明我们在市场化水平高低问题上也有自知之明。因此,虽然我国已加入wto,但加快我国经济市场化的步伐,仍然十分重要。美国在1916年就颁布了反倾销法,至今还在继续实行。尽管美国已通过对中国长期正常贸易法案,但他们仍然可以用美国国内的反倾销法来制约我国。今年6月,美国发起对进口钢材的"201保障条款"调查,我国每年对美100万吨以上钢材的出口又面临威胁。"201保障条款"是美国国内法,这一方面我们是受制于人的,只有以加入wto为动力深化改革,大大提高我国的市场化水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无论国内反倾销、反垄断,无论应对国外的反倾销,根本之点在于提高中国的经济技术实力,使我国的产品有与对方竞争的能力。这是一个以科技为基础发展生产力的问题。我们更应为之付出不懈的努力。

  (3)大力加强我国政府反倾销、反补贴的工作

  随着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的消失,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将成为维护公平竞争、合法保护国内产业的最重要的手段。为此,wto达成了《反倾销协议》,发达国家普遍制订了《反倾销法》,建立了反倾销、反补贴的政府机构。美国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政府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工作人员达400人;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达300人。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有了相当大的经济基础,但还有不少产业处于幼稚阶段,有些产业十分落后,产业结构也不尽合理,极易被发达国家为抢占中国市场采取的倾销行为所挤跨。wto是政府间的经济组织,政府依据wto的《反倾销协议》保护本国的产业不受外国倾销和反倾销的损害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早在1997年我国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在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都建立了执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政府机构。并开展了反倾销立案、调查和裁决工作,开始发挥了制止国外产品低价倾销、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作用;对国外的反倾销,也支持企业取得了一些诉讼的胜利。但总体上看,我们的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与wto的规则还有不少差距,如何进行反倾销操作还缺乏经验。从更深层次看,我们还没有建立产业损害的预警、预报机制,只是在倾销和国外反倾销事件发生后,才被迫应对。对国内企业在出口方面低价竞销等无序竞争造成的反倾销现象,政府还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总之,在反倾销方面政府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不能等待。

  (4)充分发挥反倾销主体――企业的作用

  企业(这里应当包括农户)是外国产品在国内倾销和我国产品在国外遭受反倾销的直接受害者。要避免受害,企业就要自动拿起wto的反倾销武器,进行合理、合法的斗争,顽强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越是受到歧视,越要进行斗争。斗争是剑,也是艺术和技巧,我们一定要学会并掌握国际经济领域斗争的本领。

            (曾发表于《财经问题研究》2002第1期)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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