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从控制权的角度考察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我们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控制权争夺的公司治理机制、控制权争夺同股权结构的关系,并以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检验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同公司治理效果之间的关系。结论认为:在大股东控制的企业中,控制权争夺能够有效地约束其私利行为,改善公司业绩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中,股权结构较为稳定,而在股权制衡的企业中,更容易发生控制权的争夺和控制股股东的更替。因此,股权制衡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效果,实证检验也很好地证明了这些结论。
关键词: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控制权争夺;股权制衡
中图分类号:F276.6;文献标识码:A;JEL分类号:E32, G14, G32
一、引 言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自从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提出了现代企业中股权分散的特征和两权分离的问题,公司治理就一直是公司金融领域内的研究焦点。在早期的文献中,研究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股权分散企业中存在于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于,并产生了大量经典的研究成果,如鲍莫尔(Baumol,1959),彭罗斯(Penrose,1959),玛瑞斯(Marris,1964),威尔逊(Willison,1964),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以及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1980)。但是,近年来的研究发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企业的股权不是高度分散而是相当集中的(如巴卡和贝赫特(Barca and Becht,2001),克拉森(Claessens,2000));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7)和拉波尔塔(Laporta,1999)的研究表明,既是在伯利和米恩斯(1932)所称的股权分散的美国,股权也是相当集中的。在股权集中的企业中,掌握控制权的大股东会利用控制权追求私人利益而引起了新的代理问题。因此,现代企业的主要代理问题不是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控股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这种代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同大小股东的投票权或持股比例决定的,因此股权结构的治理机制也就成了主要研究对象。自施莱弗和维什尼(1997)发表了著名的公司治理综述以来,基于大股东控制的控制权分配和公司治理的研究也逐渐增多。
在大股东控制的情况下,对公司治理会产生两种影响:协同效应与侵占效应。协同效应是对传统的委托代理问题的缓解,在股权集中的情况下,大股东有足够的激励去提供充分的监督,从而有效抑制经理人的代理成本(詹森和梅克林(1976),施莱弗和维什尼(1986),罗斯曼和哈特(1980));侵占效应则是大股东同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利己主义的大股东利用持有的控制权尽可能的谋取私人利益,但是这种私人利益是以侵占其他股东利益为代价的,中小股东会因此而受到侵占损失。因此,对于这类股权集中的企业,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就是抑制大股东的私利行为。可行的途径就是利用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监督,约束其机会主义行为。由于监督的水平同监督的激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股权结构决定的,因此有效的治理机制就是设计一个合理的股权结构,通过有效的监督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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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丽(1981—),女,山西太原人,南开大学金融系博士生,研究方向:公司金融。陈柳钦(1969-),男,湖南省邵东县人,天津社会科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金融理论。曾庆久(1979-),男,河南信阳人,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博士生,主要研究领域为投资学与公司金融。
作者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纪发大厦1-205#(300061)陈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