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在分析国有企业管理腐败一般表现的基础上,认为国有企业管理腐败呈现出从以侵吞国有资产为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个人腐败逐渐减弱、以行政垄断腐败为主的国有企业群体腐败日益严重的新特征。本文进一步提出,相对以前单纯以改善国有企业效率为改革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而言,现在必须强调在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前提下改善国有企业效率,我国进入了一个以解决垄断性产业改革问题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
[关键词] 管理腐败;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行政垄断
腐败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不正当地运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在经济学看来,腐败是作为理性人的政府公职人员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下,利用公共权力获取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的个人私利的行为(倪星,23页,2004)。从法律角度看,腐败主要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政治领域的腐败问题和经济学关系十分密切,不仅政治腐败问题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重要问题,而且腐败的概念已经被拓展的经济学的领域中,企业的管理腐败问题就是一例。一般可以认为,企业的管理腐败,是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管理职权获取未经委托人(企业所有者)同意的个人私利的行为。如果说,对于一般公司制企业,应用“腐败”一词还略有牵强,那么,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国有企业的“公共性”,“管理腐败”一词则要恰当的多。本文试图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管理腐败的一般表现和新特征,并进一步引伸到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新任务。
一、国有企业管理腐败的一般表现
虽然一般认为,腐败行为的关键在于“以权谋私”,不正当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或者受托权力为自己或者自己的亲朋好友谋取私利。如果不正当地利用权力并未用于获取私利,则属于管理弊病,不是腐败。但是,腐败的概念在发展,腐败的形式也多种多样,人们将政府的浪费行为、信息垄断行为、懒惰无能等都归于腐败的范畴,大手大脚的政府、高度垄断信息的政府和懒惰无能的政府都被认为是腐败的政府,虽然这些行为也许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可以用钱财来衡量的真正意义的私利(李成言,刘庄振,2004)。实际上,从广义上说,偷懒、搭便车和逃避决策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都可以被划到腐败的范畴之内。这意味着很多腐败行为不能够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这说明腐败行为可以分为腐败犯罪行为和所谓“不正之风”行为(包括部门和行业的系统性的各种以权谋私“不正之风”行为、利用公款进行奢侈性消费和挥霍浪费的“不正之风”行为、个人腐化堕落的道德败坏行为等)。腐败的多种多样表现形式,还可以按照其它不同的维度进行类型划分。最为典型的划分方法是按照是否存在“权钱交换”来划分,这存在交易型腐败和非交易型腐败,非交易型腐败是贪污型腐败,是运用权力直接或取私利,包括贪污、盗窃、侵占、私分、挪用、挥霍国家和公共资财等各种具体形式;交易型腐败是贿赂型腐败,是运用权力间接换取私利,包括索贿受贿、敲诈勒索、接受回扣等具体形式。如果从不正当地利用权力角度来看,存在两种类型的腐败,一种是权力滥用型腐败,这是指政府官员超越界限使用公共权力,包括贪污、受贿等行为,可导致政府的“错位”和“越位”行为;一种是权力无为型腐败,指政府官员故意失职和不作为、不履行应尽职责,公共权力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包括徇私枉法、互相推委、官僚主义、渎职失职等,这导致政府的“缺位”行为。从腐败行为主体的性质和数量角度看,腐败行为还可以划分为个人腐败和群体腐败(何增科,2003)。个人腐败是为了追求个人的私利,而群体腐败主要表现为集团性腐败、行业性腐败、单位性腐败等系统性腐败。在我国,部门或者行业的以权谋私的不正之风成为这种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这种腐败的行为动机主要体现在为追逐本部门、本单位的集团性的利益,而腐败者作为本单位集体的成员,个人利益也得到改善。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管理腐败的表现形式同样是多种多样。2004年12月12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等四部委共同发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旨在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可以说是专门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管理腐败”行为制订的约束政策。该文件所列条目涵盖了企业领导者的各种管理腐败行为和手段,如表1所示。而且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我国首次引入“利益冲突”的概念,旨在从制度设计上防止国有企业利益与其领导人私人利益之间的抵触、违背和侵害,例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亲属投资经营私人公司等行为进行限制,领导人离职后从业行为限制制度,等等(侯觉非、韩龙,2006)。应该说表1中所罗列的各种管理腐败行为和手段已经非常繁杂,但仍不全面,一些被称为“边缘腐败”的腐败行为仍难以包括进去,例如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私人关系网并牟取私利;利用用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局限,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非正常利益,事后又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规避个人责任;利用权力“期权”牟利,实行权钱的延期交易,不直接向请托人收取现实利益,而与请托人达成交易,由请托人先代为保管某种利益,在其离开现职岗位后再合法地收取,比如退休、辞职后再合伙等;利用自己作为“内部人”先于一般公众掌握足以为个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信息的优势,暗中出卖或利用这些信息牟取暴利,等等(叶国平,2003)。另外,国有企业同样存在集体腐败,国有企业集体腐败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国有企业为了追求行业垄断利益而向政府的寻租行为,这种垄断最终妨碍了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由于国有企业和政府的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和国有企业“同谋”,合法地赋予了某些行业的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权,以政府的规章制度、命令等各种形式维持国有企业在这些行业的垄断地位。这些行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和员工享受着因垄断地位而产生的“租金”,这成为一种国有企业群体管理腐败的一种主要形式。

二、国有企业管理腐败的新特征
关于腐败状况的分析,虽然存在通过主观态度测量法(通过调查问卷等各种方式了解不同阶层对腐败状况的主观评价,如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和行贿指数,世界银行的腐败控制指数,世界经济论坛的全球竞争力报告的腐败指数,瑞士洛桑国际管理学院的世界竞争力年鉴的腐败指数等)和客观测量法(通过对历年反腐败机构所查处的腐败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腐败频率、腐败规模等统计指标),但是,要全面准确反映腐败状况往往十分困难。对于国有企业管理腐败而言,这一点更是如此。这不仅因为单独针对国有企业管理腐败案件方面的全面统计数字很难找到,还因为由于管理腐败形式多种多样、管理腐败的程度差异很大,很多国有企业管理腐败行为难以纳入犯罪范围之内,从而难以进行定量描述。
虽然国有企业管理腐败行为多种多样,但国有企业的管理腐败大多与转轨经济有关。近些年来,国有企业领导人个人腐败犯罪行为很多都表现为私分、侵吞和挪用国有资产。尤其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的经济现象,无论外部的法律监督机制、还是国有企业内部组织监督约束机制都不很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基本处于空缺状态,一些国有企业领导者利用这个机会“化公为私”,使得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自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的国有企业领导个人腐败犯罪案例很多,从上世纪末案发的中国长动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兼董事长于志安、云南红塔集团原董事长褚时健,到本世纪案初发的圳能源集团公司董事长劳德容、伊利股份的董事长郑俊怀、“三九集团”董事长赵新先,这个名单可以拉的很长很长。在国有资产流失方面,虽然关于如何界定和衡量国有资产流失的难以有科学的标准,但存在各种各样的国有资产流失的估计结果,有一种估计是进入90年代以来,国有资产每年至少流失800—1000亿元。另外一种估计是1993年至2005年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境外“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产流失估计不少于600亿美元。也许这些数据估计并不一定准确,但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国有企业领导个人管理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转轨经济过程中,一方面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有效激励不够,积极性不高,直接导致国有企业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效监督约束机制空缺,产生管理腐败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正是如此,一直以来,通过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激励约束机制,达到抑制国有企业领导个人管理腐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目标,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导向日益明确。尤其是在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后,国资委逐步加强了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制度,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完善,国有企业个人管理腐败问题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表2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一点,“十五”期间立案侦查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国企人员数从2001年17920人、2002年84395人,逐步下降到2003年14844人、2004年10407人和2005年9117人。国有企业管理腐败犯罪嫌疑人与全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比例由2001年44.6%,逐年下降到2005年的22%.虽然存在大量的未被立案查处的“腐败黑数”(一种估算是查处与未被查处的腐败案件之比是至少是1比5),如果不是“腐败黑数”逐年增大,那么可以认为,“十五”期间国有企业个人管理腐败数量逐年降低的。这无疑是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完善的结果。

由于国有企业管理腐败是个人腐败与群体腐败并存的,虽然国有企业个人管理腐败数量逐步下降,但没有迹象表明国有群体腐败问题得到改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公司治理结构的逐步规范和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推进,国有企业管理腐败呈现个人腐败下降、群体腐败上升的发展趋势。其中国有企业群体腐败突出表现国有企业行政性垄断问题。赋予某些行业的国有企业行政垄断被认为是转型经济中所特有的“上层腐败”,开始主要是政府出于某种考虑(如某些行业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行业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等)主动“创租”的结果(过勇、胡鞍钢,2003),[①]而到后期当政府要打破行政垄断时候,国有企业开始通过“寻租”来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行政垄断扭曲了资源的有效配置,造成了消费者福利损失和社会福利净损失。据初步估计,在90年代后半期,国有垄断行业租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1300~2020亿元,占GDP1.7~2.7%,其中电力业为560~1120亿元,约占GDP 0.75~1.5%,交通运输邮电业740~900亿元,约占GDP 1.0~1.2%,邮电通讯业215~325亿元,约占GDP0.29~0.43%,民航业75~100亿元,约占GDP 0.1~0.13%,医疗机构回扣75亿~100亿元,约占GDP 0.1~0.13%(胡鞍钢,61页,2001)。另外,据计算,1998年到2001年一些垄断行业的非法收费(包括电力、电信、医药行业和其它各类违法收费)达到530亿元(胡鞍钢,过勇,2002)。进入21世纪以后,由于国有行政垄断而产生的腐败问题更加突出。如表3所示,2000年,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邮电通信业、航空运输业、铁路运输业等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超出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459元、6988元、14083元、4549元,到2005年,这些超出额分别扩大到6709元、18577元、31246元和5936元。在效率没有普遍提高的前提下,这些垄断行业的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这种低效率格局下的高工资水平能够维持,主要依靠垄断。因此可以认为,这些垄断行业职工超过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收入是依靠垄断产生的耗散租金,2000年这四个行业的耗散租金总额278.2亿元,而到2005年这种耗散租金总额达到540.7亿元。实际上,由于这里仅仅匡算的是职工的名义收入,而国有垄断行业员工的各种福利和隐性收入不仅要远远高于一般行业,而且往往会是自己名义收入的数倍,因此国有垄断行业的寻求和耗散租金远不止于此。[②]对于处于职工队伍“塔尖”的领导人而言,其寻求和耗散的租金无疑要远远高于一般职工平均水平。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激励约束机制的日益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的管理腐败现象逐步缓解,另一方面,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的推进,表现为行政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低效率高收入的国有企业群体腐败问题日益严重。我们认为,这是国有企业管理腐败现象的一个新的特征,这无疑是国有企业进一步改革与发展需要关注的新问题。
三、对国有企业行政垄断腐败的分析
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存在两类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行为,一是发现市场中的潜在盈利机会,通过资源的投入和要素组合,将这种机会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增长,这类活动被认为是生产性的寻利活动,其结果总体上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另外一种是通过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手段,采用合法或者非法的方式从政府官员手中谋求某种垄断特权或者优惠,从而或者直接的利益,这类活动被称为非生产性的寻租活动,这种活动不仅不增加社会福利,还会带来社会资源的浪费。如果经济体制提供的寻租机会大于寻利机会,企业家就更倾向于通过非生产性寻租,而不是生产性寻利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社会的腐败现象就要严重(王珺,61-63页,2002)。对于转轨经济而言,很容易产生寻租大于寻利的机会。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而言,其垄断寻租的动机无疑是十分强烈的,因为通过获得市场垄断地位,既可以减少经营管理企业的压力,又可以显示出好的经营业绩,合法地获得个人收益的增长,也就是说通过垄断寻租,国有企业领导人可以在不付出更多的经营管理努力情况下,合法地得到超额收益。由于这种腐败的合法性,如果不是为了追求“暴富”,自然国有企业领导人更倾向于这种腐败形式。
但是,对于处于转轨经济的我国国有企业而言,行政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并不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寻租得到的,而是政府主动为国有企业“创租”形成的,这是渐进式国有企业改革战略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最初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都是与政府“政企不分”,1997年以后认识到有限的国有资本无法支撑庞大的国有经济,从整个国有经济角度而言,开始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国有资本开始逐步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随着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推进,国有资本开始逐步从竞争性领域中退出,国有企业逐渐集中于一些所谓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国有经济战略重组的结果是,在一般竞争性行业中,存在大量非国有企业,而在所谓具有自然垄断特性的行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中,由于存在着法律或者实质上的进入障碍,国有企业基本上仍一统天下。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年末资产达到198046亿元,主要集中于能源、通信、交通运输等行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几乎全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所占据;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运输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等行业或领域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团资产所占比重也在90%以上。这意味着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使得政府从保护所有行业的国有企业变为主要保护一些行业的国有企业,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和经济改革成就。但是,问题在于,迄今为止,哪些具体行业、行业的哪些具体环节具有真正意义的自然垄断性和关系国计民生,并没有明确,这一方面使得政府“创租”保护的范围仍然过大,另一方面也使得上述行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具有了维护现有垄断地位、进行“护租”的借口。正是在“自然垄断性”、“关系国计民生”、“事关国家安全”等这些保护伞下,一些行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合法地享受着行政垄断所带来的腐败收益。
实际上,现代技术的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破除了电力、铁路、邮电、民航、电信、邮政、天然气等行业自然垄断的必然性,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使这些行业的竞争在技术上成为可能,经济理论的发展也大大弱化了通过管制来维持垄断的理由。这些行业继续保持垄断更主要是由于行政体制和行政权力造成的垄断。虽然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信、电力和民航等行业尝试政企分离、政资分开、业务分拆等方面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现在问题依然严重。一是垄断产业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在广度上,垄断产业改革主要集中在电信、电力和民航等产业,而铁路、供水、供气及其他专营产业的改革相对滞后。在深度上,竞争机制的引入主要停留在“分拆”原垄断企业的层面,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监管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亟待调整和转变,垄断产业改革的深层次体制矛盾依然存在,一些垄断性行业的“政企不分”现象依然严重。如铁道部与铁路行业之间、国有邮政局和邮政业之间几乎完全不分,其他产业的政府监管官员和企业家之间“互换”通道也没有截断(现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5位领导人中有2人来自被监管企业、信息产业部的7位领导中有2人来自下属企业、国家民航总局的6位领导中也有2人来自被监管企业);三是立法滞后,《反垄断法》千呼万唤一直没有出台,难以约束市场上各类主体的行为;四是垄断行业的大型企业改革步伐滞后,一方面很多领域一直对国内民营企业没有开放,另一方面大型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一直未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五是垄断性行业中的企业提供产品获服务的经营性和公益性的矛盾未能有效解决,政企合一体制下企业盈利目标和政府公共服务目标在垄断性行业企业中被混在一起,使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
应该认识到上述问题的严重性,一方面,通过战略性重组和企业的发展,垄断行业的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性国有资产日益庞大,这些企业将形成具有强大讨价还价能力的利益集团,政府监管难度会日益增大。这些企业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巨大,甚至能够左右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具备很强的“护租”能力,也加大了垄断行业改革的难度;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行政性垄断是一种腐败行为,垄断性行业的高利润在很大程度上是侵蚀了其相关上下游生产行业用户和直接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的,行政性垄断造成社会福利和消费者利益的净损失。现在,社会上对垄断行业的腐败和高收入问题具有很大的不满情绪,这成为分配不公的一个突出表现,十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由于我国现在国有企业的高额利润基本并没有上缴,这些上万亿的利润又成为我国近两年投资率过高的一个原因,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
四、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新阶段
上述分析表明,垄断性产业改革问题虽然并不是国有企业改革面临的全新问题,但现在这个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一个事关国家经济改革与发展大局的重大问题,成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垄断性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如此重要,以至于可以被认为是未来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这标志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不仅仅因为国有企业管理腐败呈现出从以侵吞国有资产为主的国有企业领导人个人腐败逐渐减弱、以行政垄断腐败为主的国有企业群体腐败日益严重的新特征,还因为从近三年看,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如何提高国有企业盈利水平已不是问题,而国有企业利润是否为垄断利润、这些利润如何分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相对以前单纯以改善国有企业效率为改革目标的国有企业改革而言,现在必须强调在打破行政性垄断的前提下改善国有企业效率。也就是说我国进入了一个以解决垄断性产业改革问题为核心的国有企业改革新阶段。
围绕着提高国有企业效率,与市场化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中国国有企业的“以改革促发展”的历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8年至1988年的国营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发展阶段。第二阶段是1988年至2003年间,其改革涉及到国有企业转机建制、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形成这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阶段是2003年以来,在日瑧完善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以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发展为核心的阶段。经过20多年锲而不舍的努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中国国有企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如果从国有企业改革初衷——解决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问题,提高国有企业活力,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而发展壮大国有经济——角度衡量,现有的国有企业总体规模、绩效和经济控制力等情况表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目标已经初步实现。尤其是2003年以来,国有企业绩效日益突出,到2005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5万亿元,比2004年增长19%;实现利润9047亿元,同比增长25%.2005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6413亿元,占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七成以上。面对这些数据,以前所说的国有企业效率低下问题似乎从效益看已经解决。但实际上问题并非如此,如上所述,通过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现在国有资产大部分都集中在垄断性的行业中。而国有企业的利润主要是垄断性的大企业集团贡献的。2005年利润排序前10名的中央企业实现利润占全国国有企业利润总额的55%.2006年前半年,国资委的451户国有重点企业中,垄断性行业,像石油石化、电信、电力等8个行业的企业实现利润均在在百亿元以上,合计实现利润2848.1亿元,占国有重点企业实现利润的85.9%.而且这些行业利润增长势头很好,石油石化、电信、电力等8个行业分享80%以上的新增利润,而其他30多个行业只分享了不到20%的新增利润。虽然也有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认为国有企业的利润都是由于垄断形成的,应该是行业景气、国有企业效率提高和垄断各占三分之一。但是上述数据表明,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贡献了大部分利润,因此,虽然不能认为国有企业的利润都是由于垄断形成的,但垄断应该是国有企业盈利的主要原因。
大量的垄断利润的存在,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其一,这为行政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群体腐败提供更为充足的借口和物质基础,必然促使这些国有企业追求更高的福利、高高的工资水平,产生更大的群体管理腐败问题;其二,这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定位的要求。从理论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功能就是利用税收更好地为全体人民服务,而不应通过各种措施保证国有企业的垄断性利润。政府应该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更多地转化为公共服务资产,实现更好地为全体人民服务的目标。其三,这为垄断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设置了障碍。一种观点认为,在政府的保护下,国有企业通过垄断获得了巨额利润,其中一些国有企业被拿到国外上市,由国际资本分享国家垄断利润,这是一种国有资产流失。其四,这不利于激励国有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由于不通过创新就获得了大量的利润,这激励国有企业更倾向于通过“护租”和“寻租”来保持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得行政垄断利润,而不是通过自主创新获取技术垄断利润;其五,如何合理地分配利用这些垄断利润,也是国有企业改革必须解决的新问题。
总之,国有企业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面临着如何解决行政垄断产业改革的问题,这个问题成为国有企业未来改革的核心问题,由于垄断性产业改革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需要与国有经济战略性重组协调推进,现在值得强调进行“精细化改革战略”。这个“精细化”至少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对每个产业及产业的具体链条环节的性质(自然垄断性、国家安全和战略的关系度等)进行具体分析,在国有经济布局的总体思路上要研究这些产业和产业链条环节与国家安全的关系和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根据其相关性来确定这些行业和领域的重要性,并进行A 、B 、C 、D ┅分类。对于A 类国家要保持独资或者绝对控股,依次控制程度递减。二是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减少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数量,缩小管理半径,组建30家左右的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但必须具体明确每家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使命,这些企业集团要根据其使命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国有企业使命是国有企业存在的原因,甚至是法律基础(可以针对具体的产业、具体的大型国有企业单独立法),并不是每家国有企业集团都是以盈利为使命,有的国有企业的使命是政策性的要求。国资委需要根据国有企业集团不同的使命、战略选择不同的公司治理和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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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Characteristic of Managerial Corruption and New Stage of SOEs ‘Reform
Huang Qun-hui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Economics CASS,Beijing 100836,China )
Abstract:Based on the studying the ways of managerial corruptionin Chinese SOEs ,the paper points out the new characteristic of managerialcorruption in Chinese SOEs:administrative monopoly become more and more,while the leaders ‘personal corruption in Chinese SOEs become less andless.That means SOEs ’reform entres a new stage which the core problemis how to deal with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Key Words :SOEs ‘reform;administrative monopoly;managerialcorruption;new s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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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廉政研究课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保障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黄群慧(1966—),男,河北省石家庄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①]上层腐败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影响法令、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而下层腐败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现行法律、政策和规章的执行来达到获取私利的目的。
[②]在2006年上半年,“电力企业一个抄表工人年薪超10万”的新闻引起了很大争议,使人们对垄断性行业高收入问题更加关注,2006年7月,新闻报道“全国电力行业普遍开始降薪”,掀起了所谓的“降薪风暴”。这都从一个方面说明垄断性行业国有企业群体管理腐败问题的严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