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的能源安全应当包含四重含义:可获得性、价格波动、运输安全和环境安全。中国保障能源可获得性的措施面临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对油价波动缺乏足够的抵抗能力。运输安全和环境安全问题构成了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内忧外患。对于中国来说,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在于在可接受的价格水平下保证油气资源的稳定供应。但我国目前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能力较弱,在主要国际组织中的声音不高。因此,拓展能源合作的空间和领域就成为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必要途径。本文根据能源安全的四重含义初步探讨了今后中国参与国际合作主要领域和目的。
关键词:可获得性 价格波动 运输安全 环境安全 国际能源合作
当前,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和制约中国经济发展,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开展国际能源合作,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成为各方面的共识。因此,有必要首先认清中国能源安全的含义和面临的问题,确认中国在国际能源合作系统中的位置,为拓展国际能源合作的空间提供目标和保障措施。本文第一部分简要论述了中国能源安全的四重含义;第二部分对中国能源安全的基本问题做出了判断;第三部分总结了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现状和特点,并提出了今后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领域和议题;第四部分是简单的结论。
一、中国能源安全的四重含义
什么是能源安全?按照美国剑桥能源委员会主席丹尼尔·耶金的看法,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都希望获得“供应安全”,但其含义却不相同。前者的“供应安全”是以合理价格得到能源供应的可靠渠道;而后者的“供应安全”是通往市场和消费者的充足渠道,确认未来投资的正当合理性(并保护国家收入)。
[1]
耶金以美国的能源安全为例指出,能源安全问题主要有以下主要原则。
[2] 可以归结为:市场原则、多样化原则、紧急应对原则、合作原则、信息交换原则、创新原则、环境原则。“能源安全”最重要的一条原则,就是多样化。不论是石油来源还是其他能源的使用,都离不开多样化原则。这依然是任何时候考虑能源安全问题时的基本出发点。目前,国际能源格局当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因此还必须考虑加入这些新产生的因素来考虑能源安全。
第一,能源安全需要延伸到基础设施和供应链的安全,承认恐怖主义威胁、战争、抢劫行为和自然灾害给这种安全带来的脆弱性。
第二,当务之急是将中国和印度纳入能源安全体系。
第三,市场投资框架自身就是能源安全的一部分。要使资金和技术投入到新能源资源的开发,需要具备合理、稳定、可预见的市场投资体制。
第四,能源安全也包括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
第五,加强自我约束和推进能源市场化。
第六,能源安全还需要有一个更大的视野。能源安全不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它是国家间相互关系模式的一部分。这些关系怎样发展,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各国的能源安全程度。
在我们看来,中国的能源安全应该包括四重含义:
第一,可获得性(Availability)。假设中国无法获得进口石油,对国民经济和军事安全均构成致命的威胁。中东、非洲、拉美等产油地区的局势动荡不安,都会对石油的供给产生冲击。敌对国家也会通过禁运等方式掐断一国从国际市场上的石油供给。
第二,油价的波动(Fluctuation of oil price)。石油的频繁波动或是持续上涨会对石油进口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进口成本上升、国际收支恶化、输入通货膨胀、导致经济停滞等。对于像中国这样能源密集度很高的国家来说,油价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应该比对发达国家的影响更大。
第三,国际能源运输线的安全(Safety of the international shipping lane and pipe lines)。和世界石油资源的分布相比,石油运输线的分布更加不均匀。从波斯湾经印度洋和马六甲海峡的石油运输线对中国来说变得日益重要,因为中国仍然高度依赖中东的石油。但是,中国缺乏强大的海军和海外军事基地保障这些石油进口航线的安全。
第四,环境安全。中国是世界第一大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煤炭依然在中国能源消费存量上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维持在65%以上的比重。从目前情况来看,在短期内改变中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格局是相当困难的。以煤炭消费为主的消费结构以及中国在清洁能源技术开发和运用上的滞后,使得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一方面利用效率相当低下,另一方面给环境发展带来沉重压力。
二、对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基本判断
中国已经意识到能源安全的问题,并采取了很多对策,如增加对海外油气资源的收购、石油进口多元化、增加和产油国的合作、建立战略储备等。但是,在确定石油战略的时候,如果对石油安全的上述四重含义的重要性判断有误,可能会导致政策的效果受到影响。
(一)可获得性目标的风险
假如中国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石油的可获得性上,就会把石油战略的重点放在如何拥有更多的境内外石油资源。目前,中国在海外对石油矿产的投资引起广泛关注。中国进一步扩大这种投资会遇到一些问题:
1.中国目前能够增加海外投资的地区往往是欧美等国进入较少的地区。这些地区的政治格局往往更加动荡,因此增加了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拥有所有权和拥有控制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某些产油国将海外投资的油田收归国有,就充分的说明控制权仍然是在当地政权手中,而不在投资者手中。如果我们认为投资之后就能得到稳定的石油供应,而不去对潜在的政治和经济风险做出准确的估计,可能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2.中国目前进口石油的来源中,来自沙特阿拉伯、伊拉克和科威特等富油国的比例低于这些国家石油储备在全球的比重,但来自苏丹、也门、阿曼等国家的进口比例高于这些国家石油储备在全球中的比重,这会束缚中国可获得的石油资源的潜力,因为中国和富油国的合作仍然比较边缘化。
3.很多产油国和美国的关系比较紧张,中国和这些国家的接触会增加中美之间的猜忌和敌意,这将在一定程度恶化中国和美国之间的关系,于是会使得安全问题包括能源安全变得更加迫切,于是会演变成“自我实现的诅咒”。Matthew Yeomans(2005)就指出,中国日益增长的石油需求意味着中美两国在争夺世界石油资源上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在对石油产地的控制上,中美之间已经开始在全球层面上全面接触。中美两国在保障石油供应安全上存在一定的区别:第一,美国石油战略的军事化特点特别明显,主要的石油进口地同时也是美国的海外军事基地;第二,中国进行了大量的海外石油基础设施的投资,特别是在非洲和前苏联地区,来确保自己的石油供应;第三,美国通过控制世界石油市场,采取市场化手段保证稳定的石油供应,中国对世界石油市场的参与度很低。
美国40%左右的石油进口来自拉美国家,20%来自中东地区,并与几内亚湾国家、里海国家签订了数十份投资协议。通过北美自由贸易区,美国维持了加拿大、墨西哥对本国的稳定能源供应。由于传统的地缘政治关系,美国对拉美石油出口国能够施加更加直接的影响。美国在中东地区的军事存在以及与传统盟友的结盟关系则维持了中东地区较为稳定的供应来源。中国的原油进口来源地遍布中东、非洲、南美、东南亚和欧亚大陆。中国进口原油的来源集中在沙特、伊朗等欧佩克国家,也有大量进口来自阿曼、安哥拉、苏丹、也门、刚果、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越南等国。近年来,出于对石油安全的担忧,中国进行了大量的海外石油基础设施的投资,特别是在非洲和前苏联地区,来确保自己的石油供应。中国的这种海外能源投资引起了美国的警惕。
应该承认,这种潜在的冲突是可能出现的,不仅因为中美两国的能源需求仍然将保持持续增长,而且因为敌对的冲突是可以“自我实现的”。中美两国如果在石油安全问题上采取对立和对抗的态度,会陷入不可自拔的“囚徒困境”,因此美国和中国应预见到相互竞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而且要对两国在石油依赖方面面临的共同挑战给予更大的关注。中国和美国在石油安全方面可能是竞争对手,但是也存在着诸多合作的潜力。以能源合作为契机,不仅可以缓解不断加剧的全球石油竞争,而且可能对两国之间的战略性合作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4.中国的外交关系将受到能源安全的制约。随着中国在一些国家的能源投资和合作逐渐增加,可能会对中国的外交带来新的挑战。假如这些国家出现了内战、迫害和危机,中国是该对此进行谴责和批评,还是默认和不表态?中国是该选择和当地原有的政权合作,还是支持可能上台的新势力?在和这些国家合作的时候,中国明显缺乏改变这些国家行为的能力,也缺乏和这些国家讨价还价的王牌,因此可能会因为能源安全问题把自己置于尴尬的“人质”境地。
5.即使是为了在可能出现的危机状态下维持稳定的能源供给,单靠扩大海外能源投资也是无法奏效的,因为我们投资的油田都在千万里之外,能否运回来取决于海上或陆地的运输线的安全,如果运输线被掐断,即使坐拥海外油气资源,也一样望洋兴叹。
6.假如海外投资是为了稳定石油价格,从理论上讲,除非中国的投资大幅度增加了世界石油的供给,以至于能够压低国际油价,那么这些投资对中国才是有益的,但靠中国的投资改变国际油价是不现实的。
(二)油价波动对中国能源安全构成较大冲击
考虑到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格局,是否能够买得到石油,对中国而言并非是最迫切的。尽管石油比较特殊,但是其仍然是世界市场上的商品,其供给是相对多元化的。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实行经济封锁是很困难的。如果某个国家不对中国出口石油,会有其他的竞争对手填补这个空缺。考虑到中国日益扩大的市场需求,没有哪个国家会甘心失去这个潜在的市场。在当前的国际格局下,中国和其他国家爆发战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意味着,只要中国愿意按照市场价格进口,世界市场将能够提供中国所需要的石油。
相反,油价的频繁波动会对准备不足的中国带来巨大的冲击。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油价偏低,国内经济低迷,所以中国减少了对能源部门的投资,结果导致后来的能源紧张和投资过热。同样,如果我们在国际油价过高的时候过多的投资国内外的能源部门,也可能会在油价走低之后遭受巨大的损失。
(三)运输问题是中国能源安全的外在隐患
和世界石油资源的分布相比,石油运输线的分布更加不均匀。历史证明,过境运输出现的问题都与政治原因有关。从全球石油跨国运输量看,超过3/5的石油通过海上运输,不到2/5通过管道运输。海运是国际石油贸易的最主要方式。海运运量大,通过能力强、运费低,国际石油贸易中的大部分是由海运完成的。2000年,世界海上运输的货物总吨位为55亿吨,其中,能源运输就占了运输总量的50%。2000年,世界海上运输的原油总计17.628亿吨,占总货运量的30%。管道主要适用于陆地运输。管道具有运量大、安全、方便和运费低廉等优点,是各国油田与油港、炼油中心之间的纽带。20世纪60年代之后,世界油气管道发展迅速。到20世纪90年代,世界输油气管道的总长度达到200万公里,数倍于世界铁路的长度。
油气资源国际运输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战争风险、反政府武装及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威胁、油气运输事故和国际政治与竞争风险等。同时,过境运输国之间还存在着为争夺油气和电力出口运输线路的竞争关系。过境运输国的经济利益在于从提供通过本国过境运输能源的过境运输服务中获取最大的利润。在实践中,过境运输国的利益会与能源出口国的利益相抵触,尤其是在过境服务费用问题上。此外,在保障过境运输的安全和自由方面,出口国和过境运输国之间的利益也会相互抵触,例如缩减能源和实行认为封锁(如海上封锁、港口封锁)等。
[3]
中国处于欧亚大陆的东方,因此,陆路管线的过境运输问题不突出,陆路能源输出国主要是俄罗斯和中亚国家。中国是俄罗斯出口天然气到朝鲜、韩国和日本的潜在过境运输国家,陆路油气的潜在过境运输国家是蒙古。
中国过境运输问题主要集中在海路上,即“太平洋航线”。目前,在原油进口当中,75%来自中东、非洲,10%来自南美,其余部分分别来自俄罗斯和中亚国家。其中80%以上的原油进口要经过马六甲海峡,也就是说,中国原油进口的过境运输严重依赖马六甲海峡。马六甲海峡是国际政治中的敏感地区,其临近的中国南海海域海盗活动频繁,又是事故多发地区,因此,如何降低对马六甲海峡的依赖就成为中国对外能源合作的重点之一。
[4]
过境运输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组织的重视。在《能源宪章条约》(第七条)中规定
[5] :
(1)各缔约国有义务在运输设施的使用和建立方面采取非歧视原则。
(2)如现有运输设施在商业条件下不能满足过境运输的需要,则缔约国不能对建设新的运输能力设置障碍(条约附件特别提出,转型期国家可在特定时间段内暂缓履行此义务)。
(3)过境国有权不允许新建或改造其运输设施,以及额外扩大过境运输规模。
(4)如发生运输争端,任何一方政府不能因此停止或缩减运输数量,直到争端解决。
(5)能源宪章秘书长有权指定中间人调解争端。如争端无法迅速解决,则可实施临时运输费规定。
过境运输议定书对中国具有实质意义。目前,中国正在《能源宪章条约》或在国内应用《能源宪章条约》的概念和原则。
[6] 由于中国既作为过境运输国家,也是过境运输的目的地,身份具有双重性。因此运输议定书规定的原则、义务和仲裁等法律条款,有利于我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权益并获得利益。
(四)消费结构不合理是中国能源安全的内在隐患
随着中国在世界能源消费所占比重的上升,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所占比重也明显上升。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比重长期以来高于中国的能源消费占全球的比重,能源消费给环境带来的破坏长期以来比世界平均水平要更加严重。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中国碳浓度(消耗每吨能源所产生的碳排放量)过高的直接原因。目前,中国单位能源产量以及单位GDP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高于世界平均水平,更高于OECD国家。2004年,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占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17%。其中煤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占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82.4%。美国能源部预测,2003-2030年期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增长幅度为4.2%,居世界第一。2030年中国占世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24.5%。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煤炭消费的比重出现了回升的走势。根据英国石油公司(BP,2007)的最新统计,2006年全球煤炭消费增长当中,中国占世界新增煤炭消费的72%。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石油消费比重则一直攀升,从当时的19%左右一直上升到目前的24%左右。由于这种特殊的能源消费结构,中国的能源战略面临着两难选择:继续依赖煤炭消费,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石油进口压力,但是会带来严重的污染问题,而这些污染和环境破坏正在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如果中国增加石油和天然气的利用,则由于国内储量和产量有限,必须依赖更多的进口,这会带来新的能源安全的问题。目前中国的石油进口依存度已经达到50%左右,根据国际能源机构(IEA,2004)的预测,到2010年中国的石油进口依存度将达到60%,到2030年将达到80%。
据IEA估计,2004年中国能源再出口数量为400Mtoe(百万吨油当量),约占当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5%;而中国进口商品所包含的能源数量为171 Mtoe,相当于中国当年能源需求的10%。中国出口商品包含的能源比例远远高于其他国家(2001年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能源再出口比例分别为6%、7%和10%)。能源再出口比例较高也带来了二氧化碳排放的升高。2004年中国能源再出口所带来的二氧化碳排放为430Mt(百万吨),是2001年各部门碳浓度的26%。能源再出口比例过高问题与中国出口主导型的发展模式有关,但同样存在需求方面的原因。如果中国的出口对象国能够调整其能源政策,减少其能源产品的消费,则中国的出口自然而然就会减少。其结果是不但中国能够缩小贸易顺差,一些国家的贸易逆差会缩小,其国内财政状况也会得到改善,中国和一些国家的贸易摩擦就会减少。中国能源供需的紧张状况、生态环境的恶化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是全球经济失衡的重要表现。
就能源安全来说,我们更应该关注国际能源运输线的安全和油价的波动,而不是把重点放在假想的危机时期能否让中国买到石油。如果我们把关注的焦点放在国际能源运输线,那么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能源消费国将找到合作的领域,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当前的竞争和冲突。如果我们把关注的焦点放在稳定油价,那么应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手段。比如通过购买那些随着油价上涨价格将上涨的公司股票,这是通过对冲消除油价上涨不利影响的一个有效途径。如果我们把关注的焦点放在改善环境,降低中国的能源密集度,相应的很多发展战略和政策都必须做出调整(李众敏、何帆,2006)。
三、中国参与国际组织能源合作的现状
目前,对于什么是“国际能源合作”,以及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动因并没有统一的定义。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合作需要通过谈判的过程(即我们常说的政策协调)将各个独立的个体或组织的行动(并不是处于现在的和谐状态)变得互相一致起来。当一国政府遵从的政策被另外国家的政府视为能够促进他们自己目标的相互认识时,政府间的合作就会发生。合作并不意味着没有冲突,相反,它显然是与冲突混合在一起的,并部分说明要采取成功的努力去克服潜在或现实冲突的必要性。合作只会在行为者认为他们的政策处于世纪或潜在冲突的情况下而不是和谐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因而合作不应该被视为没有冲突的状态,而应该被视为对冲突或潜在冲突的反应。
[7] 国家间能够实现合作,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他们之间存在着共同利益(或者是对共同威胁存在着认同),而合作意味着既有利益冲突又有互补利益。当国家行为体调整它们的行为以适应对方的期望时,就会出现合作。
[8]
从罗伯特·基欧汉对国际合作的界定可以看出,国际合作的前提是存在或潜在国家冲突;国际合作的目标是使国际行为体的行动一致,从而实现各个行为体的共同利益;国际合作的手段和方式是国家之间的政策协调。
我们认为,国际能源合作是国际行为体(民族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各自的能源利益通过国际协调使得能源领域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一致,并采取可操作性的措施实现在国际协调中达成的共识和履行国际协议的行为。
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对于不同的国际行为体也是不同的,由于国际能源领域的行为体并不是单一的,因而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也是多重的,它包括:
1.对于能源进口国而言,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在于保障能源供应,抵御能源供应和价格波动中的风险。对于能源出口国而言,能源合作的目的在于保证本国的能源商品以合理而稳定的价格出售。
2.对于国际组织而言,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在于以集团的身份与相对应的国际组织谈判、协调维护成员国的利益,保障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其中,维持国际能源市场的价格稳定是国际组织的重要职能。
3.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国际能源合作的目的在于开展跨国经营,提高资本收益水平,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和平条件下,国际能源合作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通过国际行为体之间谈判、协调达成共识,签订国际协议共同执行。和平条件下签订的国际能源合作协议既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具体情况视谈判双方的不同目标而定。在战争或条件下,国际能源合作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通过同盟国或者战争一方与非战争参与国达成正式协议或口头协议共同执行。战争条件下达成的国际能源合作协议往往是短期的,战争一结束协议即终止执行。在国际能源市场出现紧张局势条件下,国际能源合作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是国际组织通过启动应急预案由成员国共同执行。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国际能源合作都是在和平条件下国际行为体之间的合作,即狭义的国际能源合作。
中国为了保障能源安全,必须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国际能源合作不仅能够建立中国和主要的能源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的沟通和协调,而且可以利用国际组织的制度化力量减少中国和其他国家可能因能源问题出现的冲突、推动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保障中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能源组织主要是欧佩克(OPEC)和IEA。除此之外,还存着一些针对能源问题的对话机制,如八国集团议会,能源消费国与生产国之间的全球性定期对话以及联合国的一系列机制等等。非政府组织如世界能源理事会等在国际能源领域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所影响的区域范围,国际能源组织可划分为全球性和区域性两大类。一国参与国际组织的状况和在国际组织中的角色、地位决定着该国进行国际能源合作的能力和程度,也决定了该国在国际能源领域的发言权和影响力。
图1 国际能源合作系统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斯·日兹宁《国际能源政治与外交》中译本第48页图11改编。
如果按照参与国家的类型和合作的程度来划分,能源领域的国际组织可以分为同盟型、协作型、协调型和对话型四种类型,其合作程度由高至低,依次递减。我们把有关国家是否组建国际组织、签订国际协议或采取共同行动作为判断国际能源合作程度的标准。如果参与国家同为能源进口国或能源出口国,则该国际组织往往为同盟型和协作型,也有可能是协调型。如果两类国家都参与的国际组织,往往为协调型和对话型。同盟型和协作型国际组织往往是实质性合作,协调型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为一般性的沟通和交往,对话型国际组织的作用则仅在于为成员国提供一个对话的平台。
我们按照一国在参与国际组织进行能源合作的情况将其在不同的组织中扮演的角色划分为:主要参与者、重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判断一国参与程度的标准在于,该国是否成为该组织的成员,以及是否与该组织缔结实质性合作协议。主要参与者、重要参与者、一般参与者的在国际能源合作中的重要程度依次递减。
按照这些国际组织的类型以及和中国在这些组织中的角色定位,我们对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评估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实质性合作、一般性合作和对话型合作。如果中国在同盟和协作型组织中作为主要或重要参与者,我们认为中国和这些国际组织有实质性的合作;如果中国在同盟或协作型组织中担任一般成员,或者中国在协调和对话性机构中作为主要或重要成员,我们认为中国和这些国际组织有一般性合作;如果中国在协调或对话型国际组织中仅仅作为一般成员,我们认为中国和这些国际组织只是对话型的合作。表1和表2分别概括了中国和全球层面以及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组织之间的合作情况。
表1 中国参与全球层面能源合作的情况
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中国在其中
的角色
中国的参与程度评估
合作概况
国际能源机构
(同盟型)
一般参与者
一般性合作
中国不是国际能源机构成员国。1996年10月,国际能源机构执行主任普里德尔访华,并与中国政府签署《关于在能源领域里进行合作的政策性谅解备忘录》,加强双方在能源节约与效率、能源开发与利用、能源行业的外围投资和贸易、能源供应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2002年,发布《开发中国的天然气市场:能源政策之挑战》的研究报告,为中国天然气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2003年公布《中国能源投资展望》。
欧佩克
(同盟型)
一般参与者
一般性合作
2005以前,欧佩克一直和中国没有官方交流。2005年12月,欧佩克轮值主席、科威特能源大臣法赫德访华,双方建立定期对话机制。2006年4月双方举行了第一次中国——欧佩克能源圆桌会议。
独立石油输出国集团
(协调型)
重要参与者
对话性合作
形成于1988年。主要成员包括中国在内的12个石油输出国。
八国集团
(协作型)
重要参与者
一般性合作
2003年6月,中国第一次参加八国集团南北非正式对话机制。近年来相继参加了八国财长、中央银行行长会议。
国际能源会议
(对话型)
一般参与者
对话性合作
中国参与这一全球对话。1996年的第五次会议曾讨论发展欧亚地区能源基础设施(从波斯湾和中亚向印度、巴基斯坦、中国和韩国输送天然气)的计划。
联合国机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
(协调型)
重要参与者
实质性合作
中国是联合国成员国,积极参加与全球能源问题有关的所以论坛。
世界能源理事会
(协调型)
重要参与者
对话性合作
中国在1983年9月成为世界能源理事会的成员,积极参与该组织的多次论坛。
世界石油大会
(对话型)
重要参与者
对话性合作
1979年9月13日,在布加勒斯特举行的第10届大会通过决议,中国国家委员会被接纳为该组织常任理事会成员。1997年10月12日至16日,第15届大会在中国北京举行。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制作
表2 中国参与区域层面能源合作的情况
国际组织的名称和性质
中国在其中
的角色
中国的参与程度评估
合作概况
能源宪章
(协调型)
一般参与者
对话性合作
中国尚不是能源宪章和能源宪章条约成员国,但2001年成为宪章代表大会观察国。目前,中国正积极参与《能源宪章条约》和在国内应用《能源宪章条约》的概念和原则。
欧盟
(同盟型)
重要参与者
实质性合作
中国与欧盟定期举行首脑峰会,在能源、环境已进行了一系列合作。
亚太经合组织
(协调型)
重要参与者
实质性合作
能源合作工作组是该组织的10个工作组之一。中国是亚太经合组织的重要成员,积极推动地区能源合作。
经合组织
(协调型)
一般参与者
对话性合作
1995年中国与经合组织正式建立了政策对话合作关系。2002年成为该组织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的观察员。
海合会
(协调型)
重要参与者
实质性合作
2004年7月,海合会六国财经大臣和海合会秘书长联合代表团访华,中国和海合会在北京签署经济、贸易、投资和技术合作框架协议,启动自由贸易区谈判。
东盟
(同盟型)
重要参与者
实质性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
(协调型)
主要参与者
实质性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宣布成立、第一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国际组织。2004年9月,比什凯克总理会议通过《纲要》的措施计划,提出了127个合作项目,包括能源领域的合作。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制作
通过对全球和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合作和中国参与情况的梳理,我们发现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几大特点:
第一,中国与全球和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组织几乎都有合作关系。在全球层面重要的国际能源组织中,中国作为成员国的有:独立石油输出国集团、联合国下属的某些机构、世界能源理事会、世界石油大会等。在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作为观察员或重要成员的有:能源宪章、欧盟、亚太经合组织、经合组织、海合会、东盟。
第二,中国参与全球能源合作程度比较低,实质性合作不多,主要是一般性合作和对话性合作。在同盟型和协作型国际组织中没有中国的身影,中国作为成员的国际能源组织往往是协调型或对话型组织。这一方面与有关国际组织具有相当程度的排他性有关,也与中国自身的参与能力有关。
第三,中国与区域层面的国际组织合作程度较高,实质性合作多于一般性合作和对话性合作。因为此类合作往往是点对点式合作。但仍有许多区域层面的国际能源合作组织中国没有涉足。中国在亚太地区以内的国际组织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在亚太经合组织、东盟和上海合作组织。但亚太地区的能源合作,特别是东亚(包括东南亚、东北亚)地区的合作,大多没有政治上的合作框架,更没有组建本地区的国际能源组织。
总体而言,中国参与全球层面能源合作的程度弱于参与区域层面能源合作的程度。在全球层面的能源合作中,中国基本被排斥于主要能源组织之外。中国拥有广阔的市场,但从全球层面的能源组织角度来看,中国还是个“小伙伴”,缺乏足够的发言权。中国开展区域层面的能源合作较为活跃,但由于缺乏国际组织的合作框架,合作程度还有待进一步加深。
我们认为,中国对于国际能源合作的基本态度和应当采取的策略包括:
第一,中国开展国际能源合作的基本态度应当是立足现有的国际能源格局,不挑战、不试图打破既有的能源利益分配。
第二,中国的能源合作应当是全方位的。从中国自身来说,应当考虑政府与企业两个层面的合作。既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协调、对话机制,也要鼓励能源企业走出去。
第三,中国应当加深与全球层面国际能源组织的合作程度,拓展与区域层面国际组织的合作。可以考虑在现有的国际组织,特别是在中国作为重要成员或主要成员的国际组织中推动创建国际能源合作的政治框架。
第四,从国际能源合作的历史经验看,双边合作的紧密程度直接决定了在面临突发事件时一国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国在全球层面的国际能源合作中处于劣势,但是可以加强与能源出口国的双边合作化解这一劣势。在加深同能源出口国合作的同时,应当随时注意与西方大国,特别是美国的沟通与协调,不使其认定中国的能源合作对其造成了威胁。
第五,要加强与主要能源消费国的国际协调,特别要注意避免能源竞争关系的政治化,特别要注意避免直接冲突。
第六,要处理好与能源过境国家的双边或多边关系,防止出现能源运输中断。特别是要注意海路运输的风险。考虑建造新的运输通道,摆脱对马六甲海峡的严重依赖是未来中国能源合作的重点之一。
第七,环境安全应当成为今后中国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重要议题。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已经严重威胁到中国的环境安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是提供全球性公共产品。作为世界第一大煤炭消费国和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中国应当和将要承担的国际责任越来越多,越来越具体。
四、简单的结论
本文提出了中国能源安全的四重含义,认为中国保障能源可获得性的措施面临各种不确定的风险,对油价波动缺乏足够的抵抗能力。运输安全和环境安全问题构成了中国能源安全问题的内忧外患。对于中国来说,国际能源合作的目标在于在可接受的价格水平下保证油气资源的稳定供应。但我国目前参与国际能源合作的能力较弱,在主要国际组织中的声音不高。因此,拓展能源合作的空间和领域就成为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必要途径。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能源安全实际上是个世界性问题。中国不能也无法承担全部国际责任。要解决这个问题,除了中国国内的政策调整外,必须把供给和需求双方联系起来,把全球能源问题与全球经济失衡联系起来,通过构建国际合作框架,实现多方共赢。中国已经在开展国际合作方面做出了较大努力。中国于2006年倡议召开了中印日韩美五国能源部长会议,会后发表的《中国、印度、日本、韩国、美国五国能源部长联合声明》表明,五国在能源结构多元化、节能提效、石油储备、信息共享、能源商业合作等方面达成了一定共识。应当推动中国与世界主要能源机构的合作。可以考虑让中国参与IEA紧急共享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共同行动,并在此基础上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把中国纳入整个国际能源合作体系当中来。
开展国际合作的目的有三个:第一,分享能源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第二,保障稳定的能源供需,保持能源价格的稳定;第三,降低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实现全球能源利用的转型。国际合作需要中国在内的能源消费国和能源生产国共同调整国内能源政策,达成国际共识并采取一致行动。虽然世界主要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在国际合作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目前全球能源领域存在的价格剧烈波动、供需紧张、温室气体排放过度等问题仍然困扰着这些国家。各国要通过构建全球合作框架,建立碳排放市场,广泛实行清洁发展机制并加强国际协调等措施来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能源挑战。
*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全球能源政策研究小组的系列成果之一。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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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丹尼尔·耶金:“能源安全的真正含义”,华尔街日报中文版,2006年7月12日。
[2] 丹尼尔·耶金:“全球能源安全”,《国际经济评论》,2003年第5/6期。
[3] 斯·日兹宁著,强晓云等译:《国际能源政治与外交》,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页。
[4] 目前,主要有两条运输通道正在考虑合作建设以分散中国的能源运输风险。一条是通过泰国南部的克拉地峡,或者是运河方案、或建造输油管道;另一条是缅甸通道,即由缅甸的实兑港修建运输管道直达中国昆明。
[6] 但是,关于如何运用调节机制解决过境运输领域纠纷问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引起争论。如俄罗斯虽然是能源宪章的成员国,但还没有批准宪章条约。
[7] 罗伯特·基欧汉著,苏长和等译:《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1年版,第62、64页。
[8] Robert Ke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Two Approaches,” International Studies Quarterly, 1988, Vol.32, p.380.
(本文已发表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7.11)
作者简介:管清友,经济学博士,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北京 邮编:100084);何帆,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助理、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北京 邮编:10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