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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谈主权与人权


发布时间:2008-04-28 文章来源:投稿 文章作者:吴官保

    什么是主权?主权,决不是不受法律限制的统治公民和臣民的最高权力,更不是政客们的为所欲为。它应该是在法律框架下的执行权力,这种执行权力包括行政执行权力、司法权力和保卫领土权力。古代,由于家族式的政务管理组成了典型的封建形式,于是出现了野蛮式的君主主权之说,也出现了“私权”与“公权”同一的现象,导致私欲无限膨胀。这不是经济导致的,而是私欲、权欲和文化的落后导致的,是当权者的私欲、权欲的恶性膨胀留下的社会恶瘤。为何说与经济没有关系?这就如同有些豪门家庭的家长式作风很严重,而有些贫民家庭民主氛围很浓厚一样,这与经济并没有关系。假如子女中出现了一个比父母更有能耐的人敢于反抗,或强调民主,或强调权欲,两类家庭都会出现相反的结果。假如社会氛围是专制的,民主种子也必然会糜烂。由于主权要以法律为基础,而法律又要以民主政治为基础,故主权最终属于人民也就理所当然。

    人权就包括四个方面: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人格尊严。自由权包括: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示威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自由、通信自由等等;平等权则包括:每一个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有很不同,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格尊严是指宪法还确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生存权是人民要求国家积极作为的受益权,是人民要求国家必须作为,使人民产生一定利益的权利。如公民享受申诉权、工作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休息权等等。我为什么不提发展权,实际个人的发展权,就包括在自由权合生存权中。

     现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主权产生了歧义,甚至将主权视为政客们的为所欲为。在交往不密切的古代,各人自扫门前雪也非常自然,今天则不同,一个国家为非作歹,人家出于道义感,就看不惯,就要管这个闲事,就要反对,尤其对国家政客滥施暴力,无法无天,必须要有世界的监督,否则,在国民懦弱或无能反击的背景下,人权就无法得到保障。但这类“干涉”不属于主权问题,而是激励进步的问题。至于人的价值高于国家的价值还是国家价值高于人的价值,它存在两个两类认识问题:从构成认识,是局部形成整体的问题,也是先有人,后有集体或国家的问题;从整体协调认识,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这个前提不是别的,而是法律,即必须在守法的基础上谈个人的人权,或者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提升和制度完善,法律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内容也会不断升华。如生存权,社会保障体系是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而发展的。如人格尊严问题,上智下愚不移的观念,主尊僚卑的观念,它需要世界文化的影响和体制的完善才能逐步解决。又如百姓与经济集团打官司,百姓总是弱者,法律上人人平等往往成为一句口头禅,因为这些人没有钱财对付,没有关系,因为缺乏监督体制。

    允许剥削的问题,实际是人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问题。我女儿在日本边读书边打工,当餐厅服务员,每个小时可得到900来日元,最高得960日元,相当于60元人民币,而中国大多数工种,一天都难拿到60元。这不是经济问题,而是领导者的思路问题。错在哪里?错在一味的低工资来吸引人家在中国投资开厂,没有将经济的发展与劳动报酬依比例上升,表面上经济上来了,实际导致了贫富的极大悬殊,错在只顾中央经济,不顾民众利益,错在只注重防止动乱而单一的关注农村,没有从道义上、社会的科学管理上、公平的权衡上去做文章,以至于对贫富悬殊越拉越大,置若罔闻。

    言论自由能不能包括谈领导人的非与失?如果是实事求是的问题,这是民主的重要形式。责成当地政府严查,属不属于违法?当然,言论自由决不是无事生非,无中生有,它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靠权力解决。

    1. 人权的基础是道义。

    2. 在国际事务中,没有仁义道德,只有国家利益。

    3. 因此,在国际环境之下,根本谈不上人权。

    这是一个德国留学生在一次论坛上对德国教授的回击。他的错误在于第二句话的错误。错在哪里?错在对交往认识的片面性。一个国家的外事活动,除了利益追求外,还存在精神上的追求,也是国际名声和地位的追求,它需要以道义为支撑,经济活动也是如此。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错误就在于没看到道德在立身中的价值。

    子女顽皮,父母用鞭子教育,似乎不符合当今教育理念,但我并不否认对个别对象的鞭子教育。口头教育、思想熏陶不是万能的。不论如何,人家对这类鞭子教育属于家庭的事,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予理睬。这是人家的家规,也可以说是特殊的“主权”形式。假如这类惩罚过分了,演化成一种残暴,一种严重的身心伤害,邻里就会出来反对了,打抱不平了,甚至会诉诸于法律,这是不是干涉家政呢?这,也许能从这个例子中悟出主权与人权的是非来。

    人权与国家权是两码事。对内来说,它属于高层管理形式,对外来说,它属于区域利益的代表形式。受霸权主义国家的侵略和操纵问题,应该努力争取国家权力的问题,它需要科技、经济的综合实力和外交手段作后盾。“作为人的集体”也涵盖在发展权中,也就混淆了国家与个人的概念。所以,前面说发展权就包含在生存权和自由权。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把发展权规定为为“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这其实是重复表述,“各国人民”也不是指各国政府,这样去理解,本身就是错误的。政府与人民,就内部管理来说,是整体与局部的问题,是两个自足点的认识问题,也属于对立认识问题,尽管在对外交往中要极力维护全民的利益和权益,让民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个国家的君主,不可能为民众争取系统的人权。从古代到当代都是如此。当两个立足点(私欲和公利)同时并存于一体时,由于原点在于自我,先替自己打算也就成为必然。对人权的认识与关注也是如此。人权需要法律作保障,而法律必须以民主作基础,决不是君权法律,只有以民主为基础的法律,才能体现人权的系统性。民主与君权是相冲突的,它要最大限度地遏制君权的膨胀,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其中就包括对有损人权的监督,是否依法办事的监督。

    当然,也不能说,君权体制下就没有人权可言,它的所谓人权,不过是支离破碎的、随心所欲的人权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就属于严重的践踏人权行径。古代爱民如子的观念就属于关注人权的范畴。但决不能说,君王就能为民作主了,否则,在逻辑上就属于以偏概全了。

    总之,如果主权属于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就不存在人权高于主权的说法,主权甚至是发展人权、保障人权的实践形式,如果是凭政客的意气用事任意篡改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任何富有正义感、道义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有权力和责任给予协调、给予舆论压力,对于糟蹋人权过分的行径,还可予以谴责,甚至不惜武力干涉。人权更需要法律加以切实的保障,而不是纸上谈兵。至于国家劳教政策,在性质的处理上是正确的,但要列入法制化轨道,将其视为处理民事纠纷的极端行为来看待,归属法院判决,将其列入司法管制,属于严重的权力交差,更难避免行政的干预。
 

编辑员:china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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