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国际政治领域,“失范”是一个相对国际秩序而言并能从国际秩序的属性中获得其意义的范畴。国际社会“失范”现象产生于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存在着一种超乎民族国家之上并相对摆脱民族国家主权限制的力量对现存国际秩序的挑战,二是存在着民族国家的局限性对建立在普遍认同基础上的国际秩序的挑战。国际秩序规定着“失范”行为,和谐共存是国际秩序的一个属性,维护或建立国际秩序都是对“失范”行为的调整与整合。
关键词:国际秩序;失范;整合;国际组织
国际社会中的“失范”现象,是指以践踏和破坏国际秩序规范而引发国际冲突的行为。既然“失范”是相对国际秩序而言的,那么国际秩序合理性与否就成为分析“失范”现象的一个重要依据。人类既需要国际秩序确立平等的国际社会规则,使不同国家能够以平等的方式来减少或缓解国家之间的冲突;也需要运用国际社会的规则对可能会引发冲突的不同国家间的“失范”行为加以限制。显然,整合国际社会的“失范”现象是国际秩序的重要职能。
一、“失范”现象及其存在的根源
国际社会“失范”现象产生于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存在着一种超乎民族国家之上并相对摆脱民族国家主权限制的力量,试图通过削弱国际体系中民族国家的权力(或主权)挑战现有的国际秩序,并以此确立这种力量自身在国际秩序中的“合法”地位;二是存在着民族国家的局限性对建立在普遍认同基础上的国际秩序的挑战,国际秩序所认同的“平等”与“自主性”,常常在一定的程度上被作为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民族国家变异为超越国际秩序的约束而“失范”行为,进而威胁着维护这种“平等”与“自主性”的国际秩序。
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体系结构上的矛盾引发的冲突。导致主权国家与国际秩序发生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秩序本身的不合理因素。美国学者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 Wendt)认为,“制度是一系列相对稳定的认同与利益,或者是认同与利益‘结构’。这样的结构经常由正式的规则或规范固定下来,但是只是由于行为对集体知识的社会化以及参与,它们才具有了动力。制度主要是认知实体,离开了行为体对世界如何运行的看法,它就不会存在。”[1](p148)在国际秩序体系中,“规范”在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制度的表现形态,规范存在的前提是国际认同,并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大多数国家的利益。对国际规范的认同,也就是对国际秩序的认同。而如果国际秩序本身存在着严重的不合理因素,必然会导致对其规范(或制度)认同度的降低,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便会出现国际秩序的“失范”现象。世界经济政治体系存在着结构性矛盾。美国学者斯蒂芬·D·克莱斯勒(Stephen D. Krasner)认为,南北冲突的根源是结构性的,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善。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权力分配格局中的结构性因素,而发展中国家内部体制结构的原因也是造成这种冲突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克莱斯勒对新马克思主义者宣称第三世界国家在自由的国际经济秩序中宿命地处于不断恶化的边缘很不以为然,但他却认为,即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获得相当程度的发展,也不会消除南北间的结构性对立。这是因为经济的发展并不必然带来政治、经济与社会结构的根本改善,也不会彻底弥合南北间历史所形成的鸿沟。在克莱斯勒看来,“第三世界国家刻意改变国际制度的行为反映了它们地位的虚弱。这种虚弱状态既存在于国际层面,也存在于国内层面。国际间总体权力与具体问题领域权力的不对称现象都很严重。由于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社会政治结构都很脆弱,它们很难应付来自国外的动荡。第三世界国家由于经济规模太小,深受国际流动资金的影响;由于政治经济结构不稳定,无法通过国内社会调整来应付国外冲击。”[2](p30)这种结构性因素促使第三世界国家去试图改变游戏规则,以减少它们的脆弱性。乍看起来,克莱斯勒的分析似乎有其深刻性。但他无视第三世界国家发展经济以及试图改变某些不合理的游戏规则的积极努力的重要性,显然又是一种偏见。
主权国家与国际秩序的内在矛盾,是引发“失范”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近代以来的国际体系和国际秩序都是建立在国家主权这一基础之上的。然而,由于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权威的国际性文件准确地界定国家主权的内涵,有关的国际法规都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来规定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3](p2)标准的不确定性,也是给如何理解和定位国家主权带来分歧的重要原因。于是,各个国家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来理解国家主权,结果有些国家只强调本国的国家主权,而对别国主权采取轻视的态度,甚至不惜动用武力践踏别国主权。
国家实力差别造成了国家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现实冲击着以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传统的国际关系往往是和平条约的产物,并且这种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关系在理论上是遵从平等主义的,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在力量和能力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因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何保证国家间关系的事实上平等问题。理论家所能给出的一般答案往往是权力的均衡。由于客观上只有大国才拥有将国际社会拽入大战的能力,如此一来,大量卷入“权力均衡”政治的大国常常在必要时不惜牺牲小国的利益,以获取或扩大自己的优势。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国际领域的整个法律秩序就会受到威胁。而大国则宣称这是自己为捍卫某种秩序的权力。而对于主权国家而言,由于缺乏高居于其上的权威的制约,除了利害关系的权衡之外,选择战争“解决利益冲突”和“维持国际秩序”便成为一种“终极机制”。[4](p3)
狭隘的国家利益与普遍的国际价值准则的冲突。国家利益的狭隘性冲击着国际秩序所倡导的具有某种普世性的国际价值准则,从而导致某些大国为追求国家利益漠视国际秩序的公正原则。在当今世界没有比核扩散更为严重的“失范”现象了。可是,就是在核扩散这样严重的问题上,美国居然也将本国的利益置于国际秩序价值准则之上,以本国的国家战略需要任意地裁度“核标准”。如美国在核问题上对印度与伊朗分别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对伊朗发展民用核能百般阻挠,而对非“核不扩散条约”成员国的印度却相当宽容。就在伊朗核问题、朝鲜核问题处于扑朔迷离的状态,国际社会致力于通过和平方式寻求一种令各方都能接受的平衡而协调的解决方案时,2006年3月2日,布什总统突然令世人猝不及防而向全世界宣布“印美两国已签署了民用核能合作协议”。这不仅给错综复杂的伊朗核问题增添了新的变数,也给不久前在六方会谈中出现转机的朝鲜核问题带来了新的困难。就在布什作出这一举动不久,朝鲜“再次表示拥有核武器”,“并要求美国跟它展开‘核领域合作’”,“而不是试图解除朝鲜的核武装”。[5]《时代》周刊直白地说,承认印度的“核地位”是“拉拢印度”的最好办法,美国希望印度成为制约中国的马前卒。[6]其实,美国人自己也意识到在核问题上采取的“双重标准”严重损害了核不扩散条约和国际秩序。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博尔顿牵强附会的解释掩饰不住美国人的心虚。博尔顿辩称,作为核不扩散条约签署国的伊朗,正试图在生产核能合法项目的掩护下研发核武器,而印度和巴基斯坦则是“通过合法方式获得核武的”。他说:“我对它们予以一定的赞扬,因为至少它们所做的事情与它们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它们从未假装放弃追求核武,它们从未试图用国际合法性来掩盖它们所做的事情,它们所做的事情是公开进行的,是合法的。”布什政府之所以积极谋求在核合作上与印度取得突破,正是出于其全球战略考虑,美国正在一步步地把印度纳入其亚洲战略轨道。当然,布什之所以与印度进行核合作也是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6]目前,印度已经是核武国家,美国的核制裁改变不了这一现实,而伊朗却还处于研制阶段,美国不得不拼命打压。另外,美国更担心的问题是核扩散失控,使核武技术流散到对美更具威胁性的国家。因此,在核问题上,美国把对印度的硬制裁变成通过合作对印度进行软控制。当然印度也打着自己的算盘,一纸协议帮助印度堂而皇之地进入了国际核俱乐部。
二、对“失范”现象的调整与整合
“失范”是对国际秩序的挑战和破坏。何种行为是“失范”的行为?何种现象是“失范”的现象?在提出这类问题的背后存在着一种公认的价值判断:国家的行为应当符合国际秩序的规范。因此,“失范”是一个相对国际秩序并能从国际秩序的属性中获得其意义的范畴。比如,和谐共存是国际秩序的一个属性,如果一个国家的行为危害或破坏了这种和谐共存的局面,便是一种“失范”的现象。国际秩序规定着什么是“失范”行为,而维护或建立国际秩序的努力同时也是对“失范”行为的调整与整合。
战争的强制作用对“失范”现象的调整与整合。现代社会,特别是二战结束以来,虽然局部战争从未间断,但动摇整个国际体系的世界性战争并没有发生。与此同时,尽管挑战现存国际秩序的“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但对失范现象进行调整与整合的手段却并不限于战争方式。战争虽然是新秩序的助产婆,但战争本身并不是秩序;从战争到秩序需要经历和平这个中介,而战争的破坏性极大地增加了维护秩序和重建秩序的成本。迄今为止的历史表明,几乎所有的国际秩序都是建立在战争之后所确立的国际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是战争的一种结局。可是,战争不仅在形成国际秩序上发挥作用,而且还是维护国际秩序的手段。国际秩序一旦形成,战争便又在一定的意义上转化成为维护秩序的手段。从前面的探讨中,我们知道,国际秩序是一种矛盾斗争的现实,“国际秩序所指称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7](p14)主权国家是国际秩序的行为主体,追求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的本性。一般来说,主权国家追求国家利益的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国际秩序体系中发生的,不过这种追求国家利益的行为可以区分为“常态行为”和“非常态行为”。前者不破坏国际秩序的总体原则,但可能会发生一些局部范围内的违反国际秩序规则的行为,如国际经济领域中的一些违反贸易规则的行为、由于历史原因引发的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战争等。后者则是破坏国际秩序的总体原则的“失范”行为,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新崛起的德国、日本等帝国主义为重新划分势力范围,挑战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而发动的战争;美国1999年发动的科索沃战争和2003年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则是对现有国际体系的破坏。战争的强制作用适用于对“常态行为”范围内的“失范”现象的调整与整合,在这种情况下,战争所发挥的是维护国际秩序的作用。1990年8月,伊拉克公然吞并主权国家科威特,破坏了基本的国际法准则,受到国际社会的同声谴责。1990年11月29日,联合国安理会特别会议通过678号决议,授权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在1991年1月15日之后,可以“使用一切必要手段”,迫使伊拉克撤出科威特。这场经联合国授权的战争可以说是调整与整合“失范”行为以维护国际秩序的行为。战争作为一种调整与整合“失范”行为的方式,存在着一个重要的界限:那就是必须遵循和服从以现有国际秩序为基础的国际规则。20世纪发生的中国在中印边境的自卫反击战、抗美援朝战争等都属于这种调整与整合“失范”行为的战争。
和平的协调作用对“失范”现象的调整与整合。运用和平手段有效地利用外交斗争的舞台调整与整合“失范”现象是当代国际关系实践的主要方式。以和平方式调整与整合“失范”现象的基本目标包括和平解决争端,削减和控制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公正地对待所有主权国家。这种调整与整合,有利于将不同的国家吸引到一起共同维护国际秩序的基本准则,实现人类共同的愿望。当今,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尤其是经济全球化使各国通过商品贸易、金融投资、技术交流等而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紧密的联系一方面表现为各国在经济利益方面的互补,另一方面使引发各种摩擦和冲突的几率也增加了。如在经济活动中,追求国家利益的行为同样会出现违反世界经济规则的“失范”现象。同时,由于世界经济规则大多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产物,使国际经济领域中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不公正的现象,这也是导致世界经济活动中存在“失范”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世贸组织自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成立以来,共经历了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促进了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建立,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但发达国家的贸易壁垒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很多“游戏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是不公平的。在政治、军事和安全领域,利用国际多边谈判机制已成为解决争端和冲突等“失范”行为的重要方式。如在“核武控制方面”,目前绝大多数国家普遍赞成主要应采取谈判与对话等外交途径解决问题。在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上,虽然解决问题的前景依然不容乐观,但通过依靠和平谈判解决问题是国际社会的共识。通过政治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是中国一贯倡导和坚持的外交政策。1997年,在经过与英国漫长的谈判之后,终于在“一国两制”的方针下,与港英当局达成了共识。澳门问题也是一个通过外交谈判解决争端的成功范例。
国际秩序的自行组织活动对“失范”现象的调整与整合。从系统的自行组织理论的观点来看,国际秩序系统的自行组织就是以国际秩序系统内部所具有的自我发动、自我运行和自我调控等功能为依托,以外部环境提供的丰富信息为条件,自主地进行的国际秩序的建立、维护与变革,是国际秩序的自己运动、自己发展。国际秩序行为主体的国际关系实践是国际秩序进行自行组织活动的关键。由于追求国家利益是主权国家的本性,每一个国家的行为都不会完全与国际秩序的目标一致,都有某种程度的“失范”倾向,这就是国际秩序系统的主体要素──主权国家对国际秩序的一种偏离、对立或否定性的运动。因此,国际秩序是一个充满矛盾的统一体。国际秩序内部的矛盾,归根到底都是以国际秩序已有结构为一方,以那些与国际秩序已有结构不一致、甚至对立的,如“挑战国”的要求或需要为另一方的形式存在的。这样,国际秩序的矛盾运动便一般地表现为与国际秩序已有结构不一致或对立的因素对国际秩序原有结构的偏离、对立和否定,“失范”行为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这种“失范”行为往往以多种形态表现出来,如冷战期间的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1999年的北约集团撇开联合国发动的科索沃战争、“9·11”事件、2003年美国以反恐为名在未经联合国授权和国际社会广泛反对的情况下发动的伊拉克战争等。国际秩序行为主体的国际关系实践正是在国际秩序内部这种“失范”行为的推动下的一种自组织行动。在这种自组织行动中,不同的国际秩序行为主体在国际关系实践中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国际关系实践的动态结构。这个动态结构不仅决定着国际秩序的基本因素,而且决定着国际秩序的主要功能的发挥,以及国际秩序的发展方向。恰如恩格斯所阐述的,历史的创造是“是从许多单个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这样就有无数相互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产生一个决定“历史的结果”的“合力”。[8](p697)同理,国际秩序的自行组织活动是由不同国际秩序行为主体在国际关系实践中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的某种综合合力决定的。因此,国际秩序行为主体在国际关系实践中形成的以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为主要内容的自行组织活动,也是调整与整合国际“失范”行为的主要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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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朝鲜又称有核武吁美展开“核合作”.http://www.zaobao.com/gj/gj060322_5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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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潘忠岐.世界秩序:结构机制与模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