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利益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马克思主义从人的需要出发探讨利益问题,揭示了利益的本质是社会关系,论证了权力之利益尺度的特性,分析了固存于利益中的基本矛盾:利益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和其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以此为基础,马克思主义视角下的国家利益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和国际关系:就国内政治领域来说,是维护并加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统治秩序;就国际政治领域而言,则是进一步巩固、促进国内统治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建立最有利于本国的国际关系、国际秩序。国家利益是有阶级性的,权力是其核心。国家发展对外关系是维护、实现和拓展国家利益的必要手段,也是发现新利益的重要前提。
关键词:利益;国家利益;马克思主义;社会关系
国家利益作为一种客观实在的东西,当然是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1],因为国家作为由人所组成的实体无疑从一开始就享有利益主体的资格。但国家利益作为概念被正式提出来却只具有较短的历史。它“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作为国家对外政策的基本原则提出来的”,[2]是民族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和神圣罗马帝国以及教皇权威较量的结果”[3]。从这种历史逻辑来看,它是国家主权概念出现的先导,促进了人类的文明与进步。但是这一概念在近代史上却被封建国王盗用为加强王权的工具,国家利益集中表现为王朝利益。只是后来随着封建国家向资本主义国家转变,国家利益才开始在较大程度上名实相符。
本文在分析、评判有代表性的国家利益的定义和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的国家利益观以后,以马克思主义利益思想为基础,对国家利益的本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旨在说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利益观更具深刻性、严密性、全面性和科学性。
一、对种种国家利益观的评析
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国家利益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概念,正如西奥多·哥伦比斯和杰斯·沃尔夫所说:“国际关系界的学者和实践者们几乎一致赞同国家活动最基本的根据是国家利益。然而,一当问及国家利益的概念或实质时,分歧便产生了:我们如何才能为‘国家利益’一词确定一个普遍接受的,或者是标准的定义呢?特定的国家和人民,在特定的场合,针对特定的问题,其具体的国家利益是什么呢?”[4]
中外学者对于国家利益的定义多种多样,根据他们的观点,国家利益是指“一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国际联系利益”[5];“是指一个国家的生存利益和发展利益”[6];“一切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物质与精神需要的东西”[7];是反映国家“需求与兴趣”的好处、权利或受益点[8];国家的“客观需要”[9];“在一个民主国家,国家利益就是关于与其它外部世界关系中一系列具有共识的重点”[10];对美国来说,“国家利益就是所有或多数美国公众所关注的事情”[11],等等。
上述诸学者关于国家利益的定义有如下特点:偏重于国家利益的外延;指出了国家利益是与国家需要是密切相关的;国家利益与“兴趣”、“共识”、“公众关注”相联系,表明了其具有主观性和准全民性。上述定义都只是揭示了国家利益的某些重要方面,但不够准确,例如他们清楚国家利益是国家所需,但没有指明国家所需并非一定是国家利益,犯了“定义过宽”[12]的毛病;太过强调了国家利益的主观成分,如“共识”、“公众所关注的”,就不但把国家利益等同于国民国家利益观的集合,而且还抹杀了其阶级性。总之,由于种种原因,上述定义都没有充分揭示国家利益的内在本质。
西方国际关系经典理论对国家利益的本质有所触及,形成了它们各自的国家利益观。它们的观点是深刻的,但却有失偏颇。经典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汉斯·摩根索强调,权力限定国家利益,他认为:“帮助政治现实主义进入国际政治领域的主要路标是以权力为利益这个概念”,权力有多大利益就会有多大。[13]他强调“政治家是按照权力来规定利益的概念并进行思考和行动的。”[14]摩根索虽然洞悉了利益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权力,但他对此缺乏系统理论阐述。新现实主义认为国家利益的核心是国家安全,认为在自助体系中对安全的考虑是首要问题,[15]而且国家追求的是相对获益。然而新现实主义的“安全”要以权力作基础,这样在这一地上就与古典现实主义没有什么区别了,而且现实主义的权力观,强调的是以军事力量为代表的硬权力,忽视了软权力的重要作用。自由制度主义认为“以军事问题为中心的国家安全概念越来越难以准确地反映现实情景,其象征性作用也在下降”,其他问题如经济和环境的重要性日益突出。[16]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国家追求的是绝对获益。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家利益观适时地对新现实主义的国家利益观作了改进,在对权力的认识上,给软权力以一定程度的重视,这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本质上仍没有摆脱新现实主义的以安全为核心的国家利益观。而且尤其重要的是,现实主义,特别是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制度主义把国家同质化,片面强调国际体系结构对国家利益的影响,而忽视了单位(国家)结构对国家利益的重要作用,这就把不可分割的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人为地割裂开来了。建构主义强调国家利益是观念建构,是主观性的。亚历山大·温特认为:“利益本身就是认识或观念。”[17]建构主义抛弃了利益的客观性,实际上是把对客观物质性利益的主观认知结果当作利益本身,然后又抛开观念的物质来源,声称观念决定利益。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综上可知,上述中外学者们并没有给国家利益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没有完全揭示国家利益的本质。有些虽然指出利益与需要的关系,但没有指出并非所有的需要都是利益,而只有现实条件下能够满足的需要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他们实质上没有看出利益要以实现利益的能力,特别是权力来界定。而现实主义者虽然看出了利益与权力的密切关系,指出了权力之于利益的尺度地位。但对权力的定义稍嫌偏狭,对软权力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并忽视了决策者自身的能动作用,而且它对权力之利益尺度的特性缺乏系统论证。新自由制度主义虽然优化了现实主义的权力观,但同现实主义一样,把国家同质化了,从而就忽略了国内制度、文化、价值观等因素对国家利益的作用,看不出它们本身也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抹煞了国家利益的阶级性。建构主义完全从观念出发,而不是从需要出发谈论利益问题,就难以揭示利益的本质。
二、马克思主义对利益本质的认识
由于国家利益是一个偏正词组,它是相对于个人利益的群体(氏族、部落、民族、阶级、阶层、集团、集体、人类等)利益的一部分,其重心在“利益”,因此探讨国家利益的本质内容应以对其中心词“利益”的探讨为前提。
利益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古老课题,一般既包括哲学伦理学含义又包括经济物质含义。利益具有鲜明的主体[18]性,就是说利益总是人的或由人组成的组织、集体的利益,没有人根本谈不上利益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19]
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人作为一种高级的生物体必须要新陈代谢,要与外界(自然和社会)进行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交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我们首先应该确立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20]因此,需要是人的本性,具有遗传性,是一种客观存在。需要的客观性还表现在需要的社会性方面。任何主体都是一定社会中的主体,都是一定历史阶段中的主体。因此个体的需要必受到他所处的社会的制约,有社会一致性的一面,同时,个体的需要还要受到历史的制约,有历史继承性的一面。但人是有意识的,人的需要除了随人的生理变化(主要体现在年龄的变化上:一个人在婴儿时期与在成人时期的需要很不同)而变化以外,又随人的意识以及在意识支配下的实践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又具有主观性,这是人的需要与动物的需要的显著区别。概言之,人的需要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是人作为具有“精神”特质的生命体之存在和发展的无意识的本能,以及与本能相关但又超越本能的对于所需对象的一种主观意识和求取心理。
按主体追求的目标和层次,需要分为生存需要与发展需要,它们以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这两个需要客体为表现形式,其中物质需要是人的最基本需要。但是仅有需要不行,关键是需要的满足。需要的满足,本质上是人们以一定的途径获取需要对象,而“满足需要的途径问题把从事生产和结成社会关系提上了人类活动的历史日程”[21]。为了满足需要,人们必须进行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产生了一定的联系,形成各种社会关系[22],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等,其中处于基础和决定地位的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它直接影响着其他关系的形成和发展。社会关系一旦形成,不仅使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区域化,而且还支配着用以满足需要的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中的分配,因而本质上,客观地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从而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具体而言,人与需要对象之间的关系就转化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了。这样就形成了由需要到生产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链条,人们的需要完成了社会转化、客观化,从而利益产生了。因此,“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23]
从上述对利益的产生过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下述关于利益的特性。利益具有鲜明的主体性,它总是属于人的或由人组成的群体的。利益的心理基础是需要的主观方面。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决定了利益的丰富性。由于利益是需要的社会转化,这种转化是以人们的共同生产为必要条件的,因此无须生产来实现的需要,即不能促进自身社会转化的需要,例如对阳光、空气的需要,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但它们是潜在的利益,甚至在当今某些特殊情况下已经转化成现实利益了。例如,臭氧层破坏,特别是空气污染,正使人们对阳光和空气的需要的满足不是唾手可得的了,而是越来越与生产相联系了)。同时,由于人们为了满足需要、获取需要对象而进行生产活动时,其生产能力总是具体有限的、历史的,因此“凡是超越人们现实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需要,都是主观虚幻的需要,他们同样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24]”。“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25](这就从理论上解释了摩根索虽同样提出了但却未能系统解释的权力是利益的标尺[26]思想)因此,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但没有任何获取可能性的东西不是利益。利益相当于我国学者所称的“现实需要”[27]。然而“现有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是无法准确评估的,而且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到底如何关键是实践的问题,只有在满足需要、实现利益的实践中去检验。现有生产力水平如何,相当大程度上还与实践主体如何组织起来发挥现有实力有关。这就是说,利益是与实践密切相关的,人们必须在实践中实现利益、拓展利益,并且可以在实践中、在与自然和其他利益主体的互动中发现新的利益[28],利益还反映了一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在生产实践中每一次利益的实现,都会增加自身实力从而使利益得到扩展,在此基础又会引起新的实践和生产方式,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如此无限循环。“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29]
从上述对利益的产生过程的分析中还可以看出,利益自身自始至终所固存的基本矛盾:利益的自我实现性和利益的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30]需要具有明确的主体,主体对其所需对象的追求总是以满足自我需要为归旨,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31]。这就是说任何利益主体所追求的利益都是具有明确目标指向的,都是一种为我的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32]这就是利益的自我实现性。但是,另一方面,任何需要主体在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生产活动时,都不是孤立的,都必须与其他需要主体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形成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并通过这种社会关系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
固存于利益中的这种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表明:“利益既是一个物质范畴,也是一个关系范畴,具有社会性。”[33]这就是说,利益是有明确的利益客体的,但利益主体与利益客体之间隔着社会关系这样一个“中间地带”,各利益主体在这个“中间地带”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利益满足状况。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的使用相联系才能转化成利益。实现了的利益便会转化成手段,并使主体产生新的需要。因此,一定意义上说,满足需要的手段即利益。而社会关系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根本性手段。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利益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34] 需要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利益。
总之,利益与需要密切相关,利益具有主体性,是需要的社会转化。利益不但与生产等实践活动相联系,而且与满足利益的手段、能力相联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就是虚幻的利益,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实现利益的能力有时无法准确预知与判断,要在实践中检验,利益必须在实践中实现和拓展。利益中的基本矛盾:利益的自我实现性和利益实现手段的社会性,决定了社会关系是利益的本质,因为社会关系状况决定了总体的利益水平,利益主体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利益的大小、满足的程度和难易。而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则是以权力的相对大小为基础的。
三、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利益观
上述对利益的分析是对国内政治而言的,在这里,利益的主体是国内各阶级、阶层、社团和个人等。但其对利益本质的认识,为我们考查、分析对以一个个国家为利益主体和行为体的国际政治同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它有助于我们分析、探究国家利益的本质。
国家利益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利益,从形式逻辑上看,与利益是种属关系,当然也具有作为“属”的“利益”的一般特点。但国家又是一个特殊组织,其利益的内容主要体现为统治阶级的利益[35]。国家利益的本质也是社会关系:就国内政治领域来说,是维护并加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统治秩序;就国际政治领域而言,则是通过对外交往进一步巩固、促进国内统治秩序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建立最有利于自己的国际关系、国际秩序。在这里笔者既强调了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对国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的决定作用,即内政对外交的决定作用,同时又没有忽视国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对国内政治意义上的国家利益的重要影响,即外交对内政的影响。
由于各国以社会关系为基础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等的不同,国家在国际上维护本国制度的行为就会各异,各国在外交政策上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这与新现实主义的基本假设之一“国家是统一的行为体,对外政策独立于国内政治”[36]是迥然不同的。新现实主义过分强调了因果律,片面夸大了国际力量结构对国家的制约作用,忽视了国家自身具有的对于国际物质力量结构的相对自主性、独立性从而给自己蒙上了一层宿命论色彩。形式上为全体国民的利益,本质上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归宿的国家利益,在国际上能否顺利实现,主要在于国际关系,在于该国在国际力量对比结构中的实力地位。这是由“利益的自我实现要求和利益的社会实现途径之间的矛盾”决定的。一方面,国家利益是这个国家为我的利益,而另一方面这种为我的利益的实现又使它不得不与别的国家形成某种关系,在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中实现自己的利益。在这里笔者虽然强调了实力地位的决定作用,但并不像新现实主义那样太过强调客观的国际力量结构而忽视作为单位的国家的客观内部结构的作用以及国家自身的能动作用。事实上,国际体系结构与国家内部结构和国内决策者是相互作用的,国家决策者能动作用的充分发挥,比如灵活的外交政策,可以使自己国家的权力大大超过其实力,从而改变国际力量结构而且国内政治结构在客观上也决定着国家利益,对国家的外交产生重要影响。马克思主义在强调客观物质作用的同时,从来不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主体的实践的作用,认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决定性与主体选择性的统一”。特别地,正如上文揭示的,获取需要对象的能力问题是一个与实践密切相关的问题,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科技发展、国家间的互动都可以使国家利益得到扩展,甚至发现新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看,建构主义关于“利益不是存在‘那里’等待被发现,而是通过社会互动而建构起来的”[37]观点是不无道理的,尽管其“观念决定论”有失偏颇。
虽然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利益的最根本方面是经济关系,但利益的核心问题是政治权力,它是各个个人和群体追逐的直接目标,是最现实的利益,无论这种追逐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虽然是政治的基础,但这种关系必须要由政治权力关系来保护、维护。政治权力对经济关系的保护,表现在权力作用下产生了组织机构、法律制度以及确立了与这种政治权力关系相适应的政治思想与文化的社会价值导向地位,用以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哪个阶级或利益团体在权力关系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哪个阶级或利益团体就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哪个阶级的利益就越能在实质上代表整个国家的利益。类似地,在国际上,哪个国家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优势地位,哪个国家的国家利益就越能很好地实现。总之,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在国际政治中,实现利益的工具——权力都是核心问题,权力关系是利益的本质,因此一定意义上,从工具与目的的对立统一性来看,作为工具的权力本身就是国家利益的核心,是外交政策最直接、最重要的动因和依据。
利益的本质是社会关系,国家利益的本质是国内阶级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国际关系,即国家在国际力量对比结构中的地位,因此国家多数情况下追求的权力是一种相对的权力,关注的是权力的相对性。这一逻辑结论显然与新现实主义理论中的权力观相类似,因为新现实主义强调的是相对获益[38],体现在对利益的尺度——权力的追求上则是重视权力的相对性。 “一个国家权力的大小,是和与之冲突的国家的权力相比较而言的。”[39] 但是新现实主义由于把国家同质化了,并因此割裂了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的关系,忽视了国家领导者的能动作用,所以它的权力仅仅指国际政治中的权力,而不包括国内政治中的权力。事实上,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密不可分,如果一国统治阶级的国内政治权力的相对优势能够得到保障的话,国家在国际政治中不会太过追求权力的相对优势。这具体表现在国家的统治阶级往往会接受国家间的绝对获益,只要这种获益对本阶级在国内的优势地位有促进作用。另外,两个本来在实力上就很悬殊的国家则很少会考虑它们之间权力的相对性问题。
四、结 语
马克思主义分析社会政治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唯物辩证法,它坚持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坚持辩证法反对形而上学。马克思主义从人的需要出发,探讨利益问题,揭示了利益的本质——社会关系和利益中固存的基本矛盾——利益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和其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指出了利益不但总是与生产实践相联系而且还与满足需要的现实手段相联系,是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手段的统一。这样就把利益与需要区别开来了,并深刻揭示了权力之利益尺度的特性。但马克思主义又认为对权力的认知、从而对利益的判定说到底是个实践问题。由于人的需要既包含实实在在的客观成分,又存有不可或缺的主观因素,因此,原生于需要的利益也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但在这里马克思主义是两点之中有重点的,认为物质利益是根本的利益。与西方主流国际关系理论(它们都是体系理论)不同,马克思主义探讨国家利益问题,摒弃了国家同质化思想,从单位即国家出发,从内部矛盾而不是从外部矛盾出发,探析国家利益问题,认为单位结构与体系结构是相互作用的,国家利益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并对国家领导人的作用予以应有的关注。这种相互作用是以国家的实践(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概念)为纽带的。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现实主义理论经历了从古典现实主义(“正题”)到新现实主义(“反题”),再到新古典现实主义(“合题”)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发展过程。新古典现实主义对古典现实主义和新现实主义进行了辩证的否定,吸取了它们的精华,“试图把国内政治同国际政治联系起来,具体而言,就是把国内结构同国际结构联系起来”[40],实现了从因果关系向相互关系的辩证转化[41]。这表明了现实主义向马克思主义的归附,尽管这种归附因其方法论上的局限而是不完全的,并且具有折衷主义的色彩。
注 释:
[1]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国家利益与国家不是孪生子”。参见阎学通著:《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但这是由于对国家利益内涵的不同认识造成的。
[2] 俞正梁:《变动中的国家利益与国家利益观》,《复旦大学学报》,1994年第1期,第37页。
[3]倪世雄等著:《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页。
[4] [美]西奥多·A.哥伦比斯、[美]杰姆斯·沃尔夫:《权力与正义——国际关系学导论》,白希译,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105页。
[5]程毅、杨宏禹:《国际关系基础理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96页。
[6]金应忠、倪世雄:《国际关系理论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7]阎学通著:《中国国家利益分析》,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页。
[8]参见王逸舟:《国家利益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9]参见[美]默顿·卡普兰著:《国际政治的系统和过程》第八章“国家利益和其他利益”,薄智跃译,潘维洛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0]Joseph S. Nye, Jr., “Redefining National Interest,” Foreign Affairs, 1999, July/August, p23.
[11]Samuel P. Huntington, “The Erosion of American National Interest,” Foreign Affairs, 1997, September/October, p35.
[12] “定义过宽”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参见陈波著:《逻辑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See also Greg Bassham, William Irwin, Henry Nardone, James M. Wallace, Critical Thinking: a Student’s Introduction, The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2000, p118.
[13] [美]汉斯·摩根索:《国际纵横策论——争强权,求和平》,卢明华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
[14]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7th ed., revised by Kenneth W. Thompson and W. David Clinton, New York: Knopf, 2005, p.5.
[15] [美]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胡少华、王红缨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7页。
[16] [美]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9页。
[17] [美]亚历山大·温特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18]主体是指对象性关系中作为行为者(区别于对象)的人。主体性不等于仅仅是指人的某种精神特性的主观性,因为人首先是客观的社会存在,它不能归结为精神、社会意识。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前言”,第5页。
[19]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1页。
[21]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22]在人为了满足需要必须结成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我国儒家唯物主义代表人物荀子有精辟的论述:“故人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离,离则弱,弱则不能胜物;故宫室不可得而居也,不可少顷舍礼义之谓也。”大意即是:人们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生产劳动时,必须结成等级社会,并把这种等级制度化、规范化,否则就会为大自然所击败。见《荀子·王制篇第九》。
[23]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24]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25]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3页。
[26]汉斯·摩根索强调:“帮助政治现实主义者穿越国际政治图景的重要路标是以权力定义利益概念。” See 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7th ed., revised by Kenneth W. Thompson and W. David Clinton, New York: Knopf, 2005, p.5.
[27]王伟光先生根据社会所拥有的满足人们需要的实际能力把需要分为现实需要和理想需要。参见王伟光:《需要的类别和体系》,《北京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28]笔者在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出发,强调行为体在实践、互动中建构利益这一点上与建构主义有些相似,但笔者是以需要能够被满足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而谈的,而且笔者强调的是实践建构,因而它本质上是物质建构,与建构主义过度强调利益的观念建构特性是根本不同的。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2页。
[30]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86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页。
[33]郭树勇、郑桂芳主编:《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思想》,军事谊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34]张江河著:《论利益与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页。
[35]对于国家利益是否有阶级性的问题,目前在国内还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说到底,它是分析方法问题。笔者对此将会专门论述。
[36]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69页。
[37]Martha Finnemore, National Interest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
[38]笔者认为国家在总体上追求的是相对获益,特别是在大国间或两个实力相当的国家间更是如此。但国家间在某些时候、某个领域,如经济领域里接受绝对获益,从而形成合作也是正常的。两个实力本来就很悬殊且其文化和国内政治结构相似的国家,在交往中追求绝对获益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双方都明白获益的差距对改变它们的实力对比不会产生有意义的影响,破坏合作与双方都不利。这样看来,笔者关于与国际合作有关的获益问题的看法既不同于新现实主义也有别于新自由制度主义。
[39]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页。
[40]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41]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说,科学的探索就是要弄清客观世界的因果性。但因不仅是因,同时也是果;果不仅是果,同时也是因。于是认识就转向了相互作用的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乃是比因果关系更为具体全面的一种普遍联系的范畴。因果关系与相互关系的对立统一就是整体联系。”沙青、徐元瑛:《辩证逻辑简明教程》,河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25页。
作者:岳汉景 安徽财经大学政治学院讲师,博士.
(本文已在《太平洋学报》特刊《面向太平洋》, 第18期发表)